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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智能制造股票C(02271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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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92301 | ||||||||
基金代码 | 022710 | ||||||||
公告日期 | 2024-11-26 | ||||||||
编号 | 1 | ||||||||
标题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经征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11月26日起为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本次因《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增设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系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其余因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以及本基金实际运作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2024年11月26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2710),本次增加该基金份额类别后,将设置两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2861)。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按照前一日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办理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者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等。 三、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用费率结构 (一)费用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万 1.50% 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7天≤Y<30天 0.50% 30'天≤Y〈1年 0.50% 1年≤Y〈2年 0.30% 30天≤Y 0% 2年≤Y 0% 销售服务费 0% 0.60% 首次申购起点金额、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费率 1.20% 基金托管费率 0.20%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二)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本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故本基金还可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范围,相应增加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并据此对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五、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因《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因增设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的修改系基金合同系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其余因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本基金实际运作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工银瑞信智能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 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智能制造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 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智能制造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 费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1、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 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 投资 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C类基金份 额时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 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 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 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 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 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 低期限;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权证、股 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 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选择策略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选择策略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进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 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 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投资者可对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权 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 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 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 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 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 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进行。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与托管费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与托管费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投资者可对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 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 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 一 、 基 金 费用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十 一 、 基 金 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 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 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 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十 三 、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 不少于15]年。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 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 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 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 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十 六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生效。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 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 十 六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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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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