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银国际国策主导股票开放式基金 968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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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银国际国策主导股票(96800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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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91470 | ||||||||
基金代码 | 968009 | ||||||||
公告日期 | 2024-11-22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修改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基金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关于修改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 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基金文件的公告 本公告为重要文件, 敬请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请 咨询专业顾问或内地代理人。投资涉及风险, 有关风险因素等详情, 请仔细阅读 《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建银国际基金 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除非本公告另有界定, 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应具有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 (“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招 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作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有关本基金适用于内地 销售的基金文件的以下修改。 一. 香港营业日定义的更新 鉴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自2024年9月23日起实施维持香港证券及衍生 1工具市场在恶劣天气情况下交易的安排(“恶劣天气交易”), 以及香港金融管 理局宣布银行业就落实维持恶劣天气交易提供支持, 《招募说明书》内香港营 业日的定义修订如下: “‘营业日’指除非有关子基金说明书另有规定, 除星期六或星期日以外, 香港 银行开门提供银行服务的任何一天(包括, 除非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另有决定,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 包括香港天文台悬挂或发出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黑色暴 雨警告的情况下, 仅通过电子渠道提供银行服务的日子), 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 人就基金不时决定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招募说明书》中所有对香港营业日的提述均应据此解释, 包括《招募说明书》 中香港交易日的定义。 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和简体中文信托契约亦已修订, 以确保其对 香港营业日的定义与《招募说明书》的定义一致。 1 恶劣天气情况是指香港天文台悬挂或发出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香港天文台公布极端天 气的情况。 二. 杂项更新 《招募说明书》同时作出其他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更新了本基金在香港销售适 用的申请或赎回表格送达方式, 规定其可以通过传真或基金管理人和/或受托人 不时确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该等更新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三. 修改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确认(1)上述修改不会对本基金构成重大变更; (ii)本基金的整体风险 状况不会因上述修改而出现重大变更或增加; 及(iii)上述修改不会对内地投资者 的权利或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包括可能限制内地投资者行使其权利能力的 变更)。 四. 文件查阅 经修订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 http://www.ccb.com查询, 以及可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于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 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 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http://www.ccb.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 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 法规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 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 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告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六.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本文件仅为向投资者进行公告。投资者无须采取任何行动。若投资者对上述事 宜的后果有任何疑问, 应咨询专业顾问, 并可通过以下方式与内地代理人联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95533 网站: www.ccb.com 客服邮箱: ccbkf.zh@ccb.com 七.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 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 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资 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 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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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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