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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M人民币累积(96816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91410
基金代码 968165
公告日期 2024-11-25
编号 1
标题 关于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增加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并修改销售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增加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并修改销售文件的公告
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
独立专业意见。
为扩大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施
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作为施罗德亚洲高息股
债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新增 M 类别(美元
累积)份额、M 类别(美元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
派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累积)份额在内地公开销售,并将原已在内地销售的 M 类
别的名称变更为“M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以更好地反映该类别的特征。
据此,本公司对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及中国内地产
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修改,以反映本基金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 M 类别(美元累积)份
额、M 类别(美元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
额和 M 类别(人民币累积)份额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新增 M 类别(美元累积)份额、M 类别(美元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
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累积)份额
1. 在内地销售的日期
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
累积)份额将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在内地公开销售。
M 类别(美元累积)份额和 M 类别(美元派息)份额暂不在内地公开销售,该
等份额类别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具体时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向内地投资者
进行公告。
2. 在内地销售的场所
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
2
累积)份额将通过内地代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
银施罗德”)及其他内地销售机构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详见内地代理人
网站公示信息。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可共同确定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
机构。内地销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各内地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
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
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
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 申购、赎回份额的计价货币
M 类别(美元累积)份额和 M 类别(美元派息)份额以美元作为计价货币,内
地投资者应当以美元申购该等类别份额,赎回该等类别份额时本基金将以
美元支付赎回款项。M 类别(美元派息)份额的任何收益分配(如有)亦将以
美元支付。
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
累积)份额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该等类别
份额,赎回该等类别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M 类别(人民
币对冲派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的任何收益分配(如有)亦将以
人民币支付。
4. 在内地销售的价格
M 类别(美元累积)份额、M 类别(美元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
份额、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累积)份额在内地销售的
首日申购价格如下:
份额类别 内地销售首日申购价格
M 类别(美元累积) 10 美元
M 类别(美元派息) 10 美元
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 100 元人民币
M 类别(人民币派息) 100 元人民币
M 类别(人民币累积) 100 元人民币
3
首日发售后,上述各类别份额于每个内地交易日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为
参考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标题为“估值”一节所述相关的份额净值计算得出
的价格,另加任何适用的申购费/赎回费(如有)。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保留
至小数点后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由本基金保留或承担。
5. 内地交易日及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仅可在本基金的内地交易日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内地交易日”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
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下文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香港交易日”
为本基金所有或大部分投资所在的证券市场开放交易和结算的香港营业
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的其他日期。香港营业日为除
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外香港银行正常办公的日子,但如因(例如 8 号或更高
风球、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情况)香港银行的工作时间缩短,除非基金
管理人或受托人另作决定,否则该日不属香港营业日(关于香港营业日的定
义,请参考最新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
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的任何申请,必须确保内地销售机构在任
何内地交易日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本基金的每个内地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
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
时间(截止时间必须在香港时间 17:00 前)。
内地销售机构在非内地交易日或内地交易日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将
延至下一个内地交易日处理。
6.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M 类别(美元累积)份额、M 类别(美元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
份额、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累积)份额的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7.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4
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和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 T+2 日内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数据,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
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等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内地投
资者可根据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安排查询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8. 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将按 M 类别(美元累积)份额、M 类别(美元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
币对冲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累积)份额投
资金额的 2.00%收取申购费。
内地投资者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 M 类别(美元累积)份额、M 类别(美元派
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和 M 类
别(人民币累积)份额将无需缴纳赎回费。
9.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层面,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派
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累积)份额的首次最低的投资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后续最低投资额为 10 元人民币,或基金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金额;M
类别(美元累积)份额和 M 类别(美元派息)份额的首次最低的投资额为 5 美
元,后续最低投资额为 5 美元,或基金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金额。如须
部分赎回所拥有的 M 类别(美元累积)份额、M 类别(美元派息)份额、M 类
别(人民币对冲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累积)
份额,应以每次不少于 0.01 份基金份额为限,而所持余下之份额亦不得少
于 0.01 份基金份额。
就内地投资者层面,内地投资者通过交银施罗德申购 M 类别(人民币对冲
派息)份额的首次最低投资额为 10 元人民币,后续最低投资额为 10 元人
民币;申购 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的首次最低投资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后续最低投资额为 10 元人民币;申购 M 类别(人民币累积)份额的首次最
低投资额为 10 元人民币,后续最低投资额为 10 元人民币。内地投资者通
过交银施罗德申购上述类别份额的首次最低投资额及后续最低投资额如
5
有调整,交银施罗德将另行公告。内地投资者通过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申购
M 类别(美元累积)份额、M 类别(美元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
份额、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累积)份额的首次最低投
资额及后续最低投资额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就上述份额类别而言,内地投资者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0.01 份,
但若内地投资者的持有份额低于 0.01 份,其可以且仅可以发起全部份额
的赎回申请。上述份额类别无最低持有份额要求。
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
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招募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
产净值”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
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或国家外汇
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
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
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
6
的条件;
(e)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其他情
形。
(2) 暂停赎回
在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咨询受托人后,将暂停份额的赎回及/或可延迟支
付赎回款项。
(3)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咨询受托人后,可宣
布在任何以下所述的整段期间或部分期间暂停计算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
(a) 本基金中一大部分投资通常进行交易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
出现交易关闭或受限或暂停,或基金管理人确定投资价格或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的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时通常使用的任何
方法发生中断;或
(b) 基金管理人因任何其他原因其以本基金名义持有或进行交易的投
资的价格无法合理、立即或公平地确定;或
(c) 如有若干情况出现,使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无法合理可行地
将本基金所持有或进行交易的任何投资变现,或无法在不严重妨
碍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将上述投资变现;或
(d) 变现或购进本基金的投资所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款项汇出或汇入出
现延迟,或份额的发行或赎回出现延迟,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
认为无法按照正常汇率立即实现该等汇出、汇入或发行、赎回;

(e) 当用于确定本基金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本基金的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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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格或赎回价格所采用的系统及/或通讯工具发
生中断,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因为任何其他原因本基金的任何投
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每份额申购价格或赎
回价格不能合理或公平地确定,或不能以及时或正确的方式确定;

(f)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法律或适用法律程序要求暂停时;或
(g) 当本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而在任何相关集合投
资计划中的权益(代表了本基金资产的一大部分)赎回暂停或受限;

(h) 当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或任何其各自与本基金运
营相关的受委任人的业务经营因为传染病、战争、恐怖主义、叛
乱、革命、内战、暴乱、罢工或天灾受到严重妨碍或关闭时;或
(i)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决议或基金管理人通知终止本基金时。
若本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将及时通过内地代理人进行公告。
11. 巨额赎回
在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批准的情况下,有权限制
任何一个内地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数量(包括是否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
受托人注销)为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之 10%。假如任何内地交易日的份额
赎回数量受到限制,有关限制将按比例实施,所有拟于该内地交易日赎回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等比例赎回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未能赎回的份额(如无此限制本应赎
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内地交易日,依相同的限制赎回。若赎回申请就此
而顺延至随后的内地交易日执行,基金管理人将于该内地交易日后七(7)日
内通知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因基金管理人行使此权力而导致赎回申请
的任何一部分未能执行的,将于下一个内地交易日和所有随后的内地交易
日优先执行(基金管理人就该等优先执行拥有相同权力),直至原先的赎回
申请完全实现为止。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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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将被内地代理人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销,不支
持顺延处理。内地投资者应就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的详细安排咨询内
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12. 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
M 类别(美元累积)份额、M 类别(美元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
份额、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累积)份额的以下费用将
从本基金中支付: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1.25%
受托人费用** 0.0595%
(最低收费为每年 156,000 港元)
行政费(即本基金的登记费用) 0.02%至 0.2%之间
其他费用 本基金将会承担信托契约中列明直接因
其产生的费用。若该等费用非因本基金
直接产生,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各只子基
金将会按各自的资产净值的比例承担该
等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子基
金进行投资及变现涉及的成本,受托人
就履行其服务而产生的实际支出(包括
任何次保管费)、若干交易费用和处理
费、伞基金资产保管人的收费和开支、审
计师的收费和开支、估值费、律师费、伞
基金或本基金其他服务提供机构的收费
和开支、任何与上市或监管核准相关的
所需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费用、及编制和印刷任何基金招募说明
书所需的费用。
* 如需提高当前的管理费标准(但以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 7%为限),基金管
理人将会提前一(1)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详情请参阅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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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开支”一节。
** 如需提高当前的受托人费用标准(但以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为
限),基金管理人将会提前一(1)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详情请参阅基金招
募说明书“收费及开支”一节。
13. 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金在每个内地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fund001.com)及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发布。在
网站显示的价格通常为最新价格,但仅作参考用途。
14. 收益分配政策
M 类别(美元派息)、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和 M 类别(人民币派息)为派
息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将于其决定的每月的相关日期宣布并作出收益分
配,或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时间或频率宣布并作出收益
分配。假如在相关期间本基金投资获得而可拨入相关派息份额类别的收入
不足以支付已宣布的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中支付收益
分配。内地投资者请注意:当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时,代表及相当于归
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先投资额,或该等原先投资额应得的资本收益,
可能导致相关派息份额的价值即时下跌。任何收益分配频次的更改及/或
不再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将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各派息份额
类别过去 12 个月的收益分配的构成(即分别从资本和可分配净收入中支付
收益分配的百分比)可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查阅。
M 类别(美元累积)和 M 类别(人民币累积)为累积份额类别,并不进行收益
分配。
二. 原内地销售类别的名称变更
本基金自 2017 年 7 月 28 日起在内地公开销售,初始仅发行“M 类别”一个份
额类别。该类别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其为对冲类别,即通过使用对冲技术
尽量使该类别的表现与以港元计价的相关类别的表现一致;其亦为累积份额类
别,并不进行收益分配。为更好地反映该份额类别的特征并区分于其他的新增
份额类别,原内地销售类别现更名为“M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10
由于在内地销售的类别均以“M 类别”字样作为类别名称前缀,因此,从方便
表述及理解的角度考虑,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及中国内地产品资料概要中所
述的“M 类别”指代所有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即原已销售的 M 类别(人民币
对冲累积)以及新增的 M 类别(美元累积)、M 类别(美元派息)、M 类别(人民币
对冲派息)、M 类别(人民币派息)和 M 类别(人民币累积))。
三. 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的修改
1. 反映原已销售份额类别名称变更的相关修改
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中原已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的名称由“M 类别”变
更为“M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仅与该份额类别相关的表述已进行相应
修改。为保持文本表述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关于 M 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的规则均与新增份额类别的规则一同进行相应地修改披露,详见下述第 2
点。
2. 反映新增份额类别的类别特征及销售规则的相关修改
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中适用于 M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份额的业务规则
基本适用于本次新增在内地公开销售的 M 类别(美元累积)份额、M 类别
(美元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份额、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
和 M 类别(人民币累积)份额,相关修订具体见中国内地补充说明文件的如
下部分:
(1) “份额类别及费率”;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申购份额的手续”之
“申购程序”、“付款程序”和“申购份额的计算”、“赎回份额的手续”
之“赎回金额的计算”,以及“份额转换”;
(3) “向内地投资者披露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和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下“6. 货币兑换安排”,以及“10. 香港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安排”之“份额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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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反映新增份额类别风险披露的相关补充及修改
(1) 由于新增份额类别中包括派息份额类别(即 M 类别(美元派息)份额、
M 类别(人民币对冲派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派息)份额),因此在
“与根据《互认基金规定》注册的本基金相关的风险”下将“有关收
益分配的风险”部分中的原披露删除,并补充关于派息份额类别的相
关风险披露;
(2) 由于新增份额类别中包括人民币计价的非对冲类别(即 M 类别(人民
币派息)份额和 M 类别(人民币累积)份额),因此在“与根据《互认基
金规定》注册的本基金相关的风险”下“人民币货币风险及人民币类
别相关风险”一节中补充关于以人民币计价的非对冲类别的汇率相
关风险;
(3) 在“向内地投资者披露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和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下“10. 香港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安
排”一节中删除“派息份额及有关收益分配的风险”和“人民币货币
风险”。
4. 反映新增份额类别披露规则的相关补充
由于内地新增的份额类别包括派息份额类别,对于派息份额类别过去 12
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的披露规则及修改收益分配政策的公告规则进行了
相应补充,详见“向内地投资者披露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和对内地投资者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下“2. 公布收益分配构成”和“5. 其它公告要求”。
5. 其他内容完善
由于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包括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内地金融产品,
因此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内地销售的对象”中
进行相关完善。
四. 中国内地产品资料概要的修改
中国内地产品资料概要亦进行了相应修订以体现上述第三点中所述修改和补
12
充,详情请参见“资料概览”之“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内地销售的份额类
别及计价货币”、“收益分配政策”和“最低投资额”、“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之“有关收益分配的风险”和“人民币货币风险及
人民币类别相关风险”、“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下“3. 申购份额的手续”之“(1)
申购价格和程序”,以及“其他资料”。
五.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咨询有关事项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电子邮箱:services@jysld.com
网址:www.fund001.com
风险提示: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信托契约、中国内地补充说
明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中国内地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本基金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其投资运作、信息
披露等规范适用香港法律及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5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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