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C(00024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90569
基金代码 000241
公告日期 2024-11-23
编号 1
标题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09年1月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号《关于核准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审核同意,本招募说明书亦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退
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
的数据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1
九、基金的投资...........................................................................................................................43
十、基金的业绩...........................................................................................................................54
十一、基金的财产.......................................................................................................................56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5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七、风险揭示...........................................................................................................................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9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10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03
二十四、备查文件.....................................................................................................................104
一、绪言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销售服务费: 指从C类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
联系人:杜敏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及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有股东包括中
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75%
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信息技术治
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数据治理委员会,并设置权益投
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资部、研究部、REITs投资部、创新业
务部、风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市场营销部、互联
网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北京
业务部(北京分公司)、上海业务部和成都业务部等24个部室。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三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A10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创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福39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质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祥和9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祥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
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宝盈盈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严震先生,董事长。曾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资产经营部
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等职
务;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赤先生,董事。曾任职于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兴证券经纪公司、衡
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邹纯余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铁二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
马绍晶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中心、资产管理三部、
证券产品部、证券信托事业部,曾任外贸信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曾志耕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现
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何茵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讲师、美国科罗拉多大学访问学者、
《财经》杂志社宏观研究部经济学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讲师、副教授,现
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
王伦刚先生,独立董事。曾任成都师范高等学校教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西
南财经大学经济法所系所长。
伍利娜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凯先生,董事。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监、基金
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
营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
兰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教师;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中铁信托
理财中心经理;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富滇银行理财银行部总经理;中铁信
托营销总监、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行政总监。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级顾问。
王法立先生,监事。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管理部产品经理、
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事业部-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颜志华先生,监事。曾任沿海绿色家园集团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华南地区分公司人力资源
部负责人;招商期货总监助理(人力资源负责人);宝盈基金人力资源主管、人力资源部副总
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工会副主席。
邹明睿先生,监事。曾任南方基金规划发展研究岗;博时基金资深产品设计师;宝盈基金
产品规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规划部总经理、
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委员。
(3)高级管理人员
严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邹纯余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曾任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
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
监、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曾任职于珠海巨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
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汉唐证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东开女士,财务负责人。曾就职于中铁二局、中铁八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成都业务部
总经理。
张磊先生,督察长。曾任职于广东茂名石化公司、新疆邮政储汇局、新疆邮政局、中国证
监会新疆监管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张献锦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铁道部株洲车辆厂、深圳大学通信技术研究所、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
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汪浪先生,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简历
吕功绩,马里兰大学商务与管理(金融学方向)专业硕士。具有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
毕马威企业咨询深圳公司担任咨询顾问,在中金公司担任研究助理,现任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本基金时间:
赵国进,2021年12月3日至2024年10月14日;
李健伟,2017年1月25日至2021年12月17日;
易祚兴,2016年3月26日至2017年7月29日;
张小仁,2014年9月26日至2017年3月8日;
王茹远,2012年6月30日至2014年10月17日;
王琼,2009年9月23日至2012年6月29日;
杨宏亮,2009年7月11日至2010年11月5日;
欧阳东华,2009年3月17日至2009年6月19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杨凯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建明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宝盈睿
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9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丹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中证A1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9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
张戈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杨思亮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何相事先生(秘书):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行政主管)。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
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
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
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的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
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
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和公司
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报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公司各机构、部门的制
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
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和
督察长,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
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要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对各种委托资
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权责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
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
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
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货币基金除外),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4)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并按决策
程序报批。
(6)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代销机构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9)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他受托资产财
务以及基金之间、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
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电子信
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
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与实际业务操
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
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
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检查,确保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根据危机处理方案,
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评价,对重点项
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对检查、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核报告,并报全体董事。董
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并出具专题报告,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讨论。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
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下,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对投资管理、产品设计、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销售、投资人
服务及其利益保护、公司财务会计、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点持续检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2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56只,
QDII基金6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
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
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日期:2001年5月18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曾庆全、李雪丹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6044
联系人:陈静瑜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周祎、金诗涛
联系人:金诗涛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号《关于核准宝
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自2009年2月5日起向社会公开
募集。截至2009年3月12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净销售额为776,417,611.14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户数为10,410户。认购资金在基
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70,289.02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已于2009年3月1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
管人中国银行开立的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单位
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776,687,900.16份。其
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6,806.08份(含募集期利
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216381%。
(一)基金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
(四)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募集结束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
售公告。
本基金自2009年2月5日至2009年3月12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
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五)募集场所及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
商银行等代销机构相关营业网点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
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和联系方式请见《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
不得撤消。
(六)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预期募集规模
本基金实行限量发售,募集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不含利息)。具体限制方法请参见本基
金的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费 用 费率(设认购金额为M)
认购费 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0.6%
M≥1000万 1000元/笔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如,某基金投资人斥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期利息假设为2000元,该投资人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2,000)/(1+1.2%)]/1.00=990,118.58份基金份额
即基金投资人斥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获得990,118.58份基金份额。
(十)基金认购程序及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可在基金募集期间的任一交易日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之前必
须持有效证件先开立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网点交易账户,并持银行划款单据
在该销售网点填写《宝盈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
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内,在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宝盈核心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宝盈核心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9年3月
17日获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09]155号文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
成实质影响。
2、申购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在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宝盈核心优势混合C。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和宝盈核心优势混合C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在T+1日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限制;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
须提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申购费用是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的手续费,按申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费 用 费率(设申购金额为M)
申购费(A类)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0.9%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
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1.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且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A类收费模式下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用中
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C类收费模式
下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费 用 费率
赎回费(A类) 持有期限为7日以内 1.5%
持有期限满7日不满一年 0.5%
持有期限满1年不满2年 0.25%
持有期限满2年及以上 0%
赎回费(C类) 持有期限为7日以内 1.5%
持有期限满7日不满30日 0.5%
持有期限为30日及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的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和C类收费模式的赎回金额计算方式相同,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
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
金资产中列支。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
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将作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
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介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和强制执行,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
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
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3、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5、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
并冻结。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
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
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B×C×(1-D)/(1+G)+H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E
其中: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H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H=0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10,000份转换为宝盈新价值混合(000574),假设转换当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210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7个月,对应赎回费为0.25%,申购费
为1.5%,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630元,申购费为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
到的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基金份额为: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1.5210×(1-0.25%)/(1+0)+0=15,171.98元
转入份额=15,171.98/1.1630=13,045.55份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特别提示:
本公司旗下已与宝盈鸿利收益混合A、宝盈泛沿海混合、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宝盈核心优
势混合A、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宝盈睿丰创新混合A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对于其下设的收取
前端认购/申购费且对单笔认购/申购申请超过500万元(含)收取1000元固定认购/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在转入宝盈鸿利收益混合A、宝盈泛沿海混合、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宝盈核心优势
混合A、宝盈资源优选混合或宝盈睿丰创新混合A时,如果单笔转入金额在500万(含)到1000
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将直接按照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收取,不再扣减申购
原基金时已缴纳的1000元申购费。
3、网上直销转换费率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费率及优惠情况,请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4、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通过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byfunds.com)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且能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
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如投资者因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托管出导致在单个
销售网点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本公司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
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5)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当投资者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少于其合计持
有的该只基金份额时,首选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投资者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进行计算。
(8)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
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含)
后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9)基金转换采用“前端转前端”的模式,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
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宝盈增强收益债券A(基金代码:213007)、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B(基金代码:213907)和宝盈增强收益债券C(基金代码:213917)之间不能
互相转换。
(10)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本公司可根
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
的比例确认。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中国经济处于宏观变革期以及对资本市场未来持续、健康增长的预期,本基金根据研
究部的估值模型,选出各个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具有领先优势、具有技术优势、具有垄断优
势、具有管理优势的龙头企业,建立股票池。在基于各行业配置相对均衡的基础上,对于景气
度提高的行业给予适当倾斜,以构造出相对均衡的不同风格类资产组合。同时结合公司质量、
行业布局、风险因子等深入分析,对资产配置进行适度调整,努力控制投资组合的市场适应性,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持续增值,并力争创造超越业绩基准的主动管理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
以及债券、权证和其他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15-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投资于具有核心优势的股票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于投资研究一体化的客观化投资平台,坚持“研究创造价值、风险管理创造收益”;本基
金将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有机结合,以均衡资产混合策略建立动力资产组合,努力克服单一风
格投资所带来的局限性,把风险控制在预算之内,在不增加风险的基础上争取长期获得主动投
资收益。最终追求长期、稳定、持续的一致性获利。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证券监管政策调整情况、
市场资金环境等因素,决定股票、债券及现金的配置比例。
(1)宏观经济环境
本基金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主要参考以下指标:
季度GDP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政策环境
主要指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市场资金环境
本基金主要参考以下指标分析判断市场资金环境:
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货币市场利率;
基金新增投资规模;
券商自营规模变动额;
QFII新增投资额;
新股扩容;
增发、配股所需资金;
可转债所需资金;
印花税和佣金;
其他投资资金变动额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公司股票池的构建程序
首先,根据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根据研究部的估值模型,选出各个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具
有领先优势、具有技术优势、具有垄断优势、具有管理优势的企业,建立股票池。具体包括:
A.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企业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
股东利益,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能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
住正确的发展方向,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发挥。
B.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C.较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企业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
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着优势。
D.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企业的主营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市
场前景,在产品/服务提供方面具有成本优势,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等;此外,应
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其次,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强调两端投资,价值与成长性能平衡,兼顾价值与成长型
股票,以均衡资产混合策略建立动力资产组合,努力克服单一风格投资所带来的局限性,这样
可以较好控制组合市场适应性,一定程度上能够排除对景气误判概率,以求多空环境中都能创
造主动管理回报。
其中,价值型股票是在寻找具有竞争优势、具有领先优势、具有技术优势、具有垄断优势、
具有管理优势的企业的基础上,根据PB、PE综合排序,得到价值特征的股票排序,按照顺序
由高到低,在100分到0分之间打分。成长型股票是主要根据公司的PEG、ROE进行评价并打
分。按照排序情况,从高到低的依次打分,在100分和0分之间打分。
对上述股票池中的企业进行价值型和成长型的评价,由行业研究员根据所研究的行业,对覆
盖的个股进行评价。
最后,对于所评价的个股的价值型特征和成长型特征进行排序,在对每个公司的价值属性和
成长属性进行打分的基础上,将每个企业的两种属性进行综合考虑,取两者的平均打分作为该
公司的投资价值属性的打分,即投资价值打分=(成长属性打分+价值属性打分)/2,得到每个
公司的投资价值的排序,选取投资价值在前300以内的公司作为本基金的股票池。建立基金组
合时,根据每个月的基金资产配置要求,按照行业配置的需要,在风险预算的基础下,在每个
行业中选取投资价值打分居前的公司进行选择并择时介入。同时,在每个季度后,根据最新的
股票价格进行股票池的更新,包括优势企业的更新、价值型和成长型的评价更新,再根据基金
资产配置要求,进行再平衡。
(2)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在构建股票组合时体现三大特点:
第一、兼顾价值成长组合平衡的优化资产组合
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强调两端投资,价值与成长性能平衡,兼顾价值与成长型股票,
以均衡资产混合策略建立动力资产组合,努力克服单一风格投资所带来的局限性,这样可以较
好控制组合市场适应性,一定程度上能够排除对景气误判概率,以求多空环境中都能创造主动
管理回报。
第二、进行投资组合风险预算,实现积极控制风险为前提的积极投资管理
本基金追求超越业绩基准的相对收益,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预算的方法是采用行业偏离度和
VaR体系。行业偏离度是衡量基金组合的整体配置的均衡程度,适度的行业偏离度有助于提高
收益率,但同时要避免过重的行业偏离度,追求长期稳定的净值增长;VaR体系则是从基金组
合整体上对组合进行量化风险预算,对于组合整体风险暴露程度较大的,要求基金经理根据边
际VaR进行调整。
本基金借助宝盈客观化投研平台,在积极运用先进的资产配置、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
上,更为强调择时择股的主动管理能力,更多地关注具有价值成长意义的个股,以提高投资组
合管理的效率。同时,另一方面坚决控制风险暴露,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结构。在管理投
资组合时,既要重视精选个股,同时更应该运用数量分析方法,时时了解该组合的风险暴露情
况,通过适时调整投资组合的配置,来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结构。
第三、以稳健正收益为目标的长期投资管理
中国经济未来十年的稳定增长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本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
种,旨在通过构建均衡资产混合策略建立动力资产组合,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实现持续跑赢
基准一定比例的投资目标,从而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度地转换为投资者的累计正
收益。证券市场的周期波动性恰恰凸显了长期投资的重要性,长期持有具有稳定收益特征的投
资产品将帮助投资者最终取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充分享受中国经济稳健增长的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投资策略,运用利率预测、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预测、相对价
值评估、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以及利用正逆回购进行杠杆操作等积极的投资策略,
力求获得超过债券市场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下的债券选择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例如预期利率下调时适当加大长久期债
券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组合赢得价格收益;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少长久期债券的投资,降低基金
债券组合的久期,以控制利率风险。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会随着时间、市场情况、市场主体的预期变化而改变。基金管理人通过预测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长久期债券组合内部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信用度分析
信用度分析是企业债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债券的发行者、流动性、所处行业等因
素进行更细致的调研,准确评价债券的违约概率和提早预测债券评级的改变,从而取得价格优
势或进行套利。
(4)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
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
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
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
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5)相对价值评估
基金管理人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并采取适当的交易以期获
利。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究竟哪些更
具投资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率、所属行业、可赎回条款等因素对率
差的影响,评估风险溢价。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公司竞争
优势、公司治理结构、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办法,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标的选择和配置比例。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由于本基金贯彻由下而上、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力求在全市场优选品种,构建相对均衡的
风格类资产组合,同时根据本基金防御性资产的配置特征,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比较客
观的反映本基金投资运作水平,并如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
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本基金
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保本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
对投资组合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在风险预算范围内追求收益最大化。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上述第(2)、(6)、(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2024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0,398,200.44 40.25
其中:股票 280,398,200.44 40.2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3,126,294.46 16.24
其中:债券 113,126,294.46 16.2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9,919,647.54 34.44
8 其他资产 63,191,102.85 9.07
9 合计 696,635,245.2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5,392,000.00 2.23
B 采矿业 20,500,100.29 2.97
C 制造业 188,948,809.65 27.3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886,448.00 1.4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700,000.00 4.5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97,800.82 0.12
J 金融业 13,163,500.00 1.9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541.68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0,398,200.44 40.6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1061 匠心家居 651,890 37,294,626.90 5.40
2 600150 中国船舶 800,000 33,416,000.00 4.84
3 600026 中远海能 2,000,000 31,700,000.00 4.59
4 601989 中国重工 4,674,700 25,710,850.00 3.72
5 600312 平高电气 999,951 20,948,973.45 3.03
6 600547 山东黄金 699,901 20,500,100.29 2.97
7 689009 九号公司 347,845 16,766,129.00 2.43
8 000400 许继电气 480,000 16,411,200.00 2.38
9 601118 海南橡胶 2,600,000 15,392,000.00 2.23
10 603529 爱玛科技 407,800 15,292,500.00 2.2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13,126,294.46 16.3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3,126,294.46 16.3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35 24国债04 600,000 60,976,931.51 8.83
2 019733 24国债02 400,000 40,602,838.36 5.88
3 230023 23附息国债23 100,000 11,546,524.59 1.6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不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不参
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除中国重工的发行主体外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023年12月29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
号显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对下属子公司存货在相应会计期间准确计提减值,导致中
国重工2018年多计利润7,181.24万元,2019年多计利润10,711.29万元,2020年少计利润12,200
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中国重工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们认为相关处罚措施对中国重工的正常经营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可控。本基金投资中国
重工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1,645.8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2,431,969.8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87,487.2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3,191,102.8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3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所示(截至2024年9月30日):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类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年3月17日-2009年12月31日 20.44% 1.22% 37.17% 1.27% -16.73% -0.05%
2010年度 -5.19% 1.34% -6.64% 1.03% 1.45% 0.31%
2011年度 -26.32% 0.93% -15.51% 0.84% -10.81% 0.09%
2012年度 -0.01% 0.93% 6.54% 0.83% -6.55% 0.10%
2013年度 56.40% 1.46% -3.62% 0.91% 60.02% 0.55%
2014年度 80.11% 1.31% 33.64% 0.79% 46.47% 0.52%
2015年度 26.28% 2.57% 7.61% 1.62% 18.67% 0.95%
2016年度 -21.53% 1.34% -5.88% 0.91% -15.65% 0.43%
2017年度 0.00% 0.92% 14.06% 0.41% -14.06% 0.51%
2018年度 -23.19% 1.66% -15.25% 0.87% -7.94% 0.79%
2019年度 70.61% 1.72% 24.54% 0.81% 46.07% 0.91%
2020年度 57.63% 2.06% 19.11% 0.93% 38.52% 1.13%
2021年度 14.81% 1.64% -1.63% 0.76% 16.44% 0.88%
2022年度 -31.33% 1.61% -13.18% 0.83% -18.15% 0.78%
2023年度 -10.94% 1.32% -6.15% 0.55% -4.79% 0.77%
2024年上半年 -14.43% 1.86% 2.06% 0.58% -16.49% 1.28%
2024年第三季度 4.33% 0.77% 10.88% 1.01% -6.55% -0.24%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C类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8月1日 8.56% 1.48% 2.89% 0.74% 5.67% 0.74%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度 77.98% 1.31% 33.64% 0.79% 44.34% 0.52%
2015年度 25.52% 2.57% 7.61% 1.62% 17.91% 0.95%
2016年度 -22.29% 1.33% -5.88% 0.91% -16.41% 0.42%
2017年度 -1.47% 0.92% 14.06% 0.41% -15.53% 0.51%
2018年度 -24.34% 1.66% -15.25% 0.87% -9.09% 0.79%
2019年度 68.02% 1.72% 24.54% 0.81% 43.48% 0.91%
2020年度 55.32% 2.06% 19.11% 0.93% 36.21% 1.13%
2021年度 13.10% 1.64% -1.63% 0.76% 14.73% 0.88%
2022年度 -32.34% 1.61% -13.18% 0.83% -19.16% 0.78%
2023年度 -12.26% 1.32% -6.15% 0.55% -6.11% 0.77%
2024年上半年 -15.06% 1.86% 2.06% 0.58% -17.12% 1.28%
2024年第三季度 4.01% 0.77% 10.88% 1.01% -6.87% -0.2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
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
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
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
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当基金实现可分配收益达到0.04元或者当基金净值达到1.10元或以上时,且满足法定
分红条件时,即实施收益分配,具体分红金额待定,分红方案将在满足上述条件的10个交易日
内实施;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分配1次,基金收益分配每
年至多12次;年度分红12次后,如果再次达到分红条件,收益分配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
8、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6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
月,收益可不分配;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
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
过0.5%,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公告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对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
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
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十一)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能、判断、决策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
素导致基金收益水平与大盘指数跟踪偏差。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着变
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票买卖。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
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股市上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市场流动性低;大
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
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
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
的代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强调分红回报,基金净值达到1.10元或以上或者基金实现可分配收益达到0.04
元时即实施收益分配,在突然发生大幅上涨的时候,由于需要强制分红,有可能因为分红而影
响基金收益。
3、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30-80%,债券为15-6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具有较高的资产配置灵活
性,可能会因灵活配置而产生的资产配置风险。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
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
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
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材料领域、新能源领域、节能
环保领域及生物医药领域等科技创新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
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科创板个股上
市前五个交易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个股波动幅度较A股其他板块更大,
将面临更高的市场风险。
2)退市风险
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
更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面临的退市风险更大,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块,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
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进而带来组合整体的
流动性风险。
另一方面,科创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获配股份进行一定时
间的锁定,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4)投资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整体存在投
资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
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发生系统性风险导致股票价格同向波
动,将引发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
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影响。科创板交易制度、上市条件的调整也会
对基金持仓带来一定影响。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
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
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
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
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
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
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
做如下监督:
①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③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④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
损失;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
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在
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
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了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
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服务时间为每个
交易日8:30-11: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1、自助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查询系统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电子对
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3、纸质对账单
基金持有人需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300)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定
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子邮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
单的持有人寄送,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留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手机号码无效及持有人主
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byfunds.com)、“掌上宝盈APP”及“宝盈基金”微信
公众号为基金投资者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
务、纸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
告为准。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83515880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年-月-日)
1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24
2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混合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24
3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11-24
4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易华录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12-01
5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大智慧基金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1-16
6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4-03-01
7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2024-04-30
8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5-31
9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4-06-25
10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5
11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混合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5
12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6-25
13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云湾基金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6-28
14 关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7-18
15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24-07-25
16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7-31
17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8-15
18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8-15
19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等事宜的公告 2024-08-28
20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4-08-30

21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4-08-30
22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8-30
23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8-30
24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混合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8-30
25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4-09-14
26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24-09-24
27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24-09-25
28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24-09-26
29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24-09-28
30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4-10-15
31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2024-10-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3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