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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惠盈纯债A(00227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89274
基金代码 002279
公告日期 2024-11-22
编号 1
标题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10日《关于准予浙商惠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01号)准予注册,并经中国
证监会2019年11月16日《关于准予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9】2174号)准予变更注册。本基金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2019年12月17日)起转型,增设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
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
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第
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7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24年3季度报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4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3
第十八部分风险提示........................................................................................7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7
第一部分绪言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惠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35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郭梦珺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向信托股
份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众
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云锋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区块链实验室负责人;上海分布士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万向财务有限公司董事;矩阵元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上
海鉅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布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
罗伯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历任深圳证券管
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蓝象智联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
中心独立董事;万向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总经理;
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董事。
王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
工商银行深圳市沙头角支行职员;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信贷业务处固定资产信贷
科科员、信贷风险评估部工业企业评估室经理、信贷管理部政策制度室经理;深
圳发展银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室经理;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分行信贷执行官;渤
海银行信贷监控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渤海银行深圳分行风险总监、纪委书
记;广发银行南方区域信贷审批中心总经理、战略管理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
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向租赁有限公司总
经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蒋龙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硕士,现任职务为通联数据股份公司总经理,上
海罗伯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联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总经理,历任微软亚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阿里巴巴高级技术专家,
通联数据股份公司首席科学家,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数据负责人。
李亚梅女士,董事,西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现任养生堂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监,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橄榄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杭州艾赛免疫生物医疗有限公司监事,佑道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监事,浙
江养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母亲食品(安吉)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有限
公司监事,杭州养生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海南)仿野生养殖有限
公司监事,新疆养生堂基地果业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监事,杭州
交子茶业有限公司监事,浙江景宁关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彩虹鱼科技
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安吉)化妆品有限公司监事,丹江口娇阳包装技术有限
公司监事,浙江娇阳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养生堂保健品销售有限公
司监事,杭州万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安吉)农业有限公司监事,
养生堂(安吉)销售有限公司监事,浙江瑞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养生
堂天然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监事,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德
清莫干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母亲餐饮(杭州)有限公司监事,大兴安岭
养生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安吉优果果业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大兴安岭
林产品有限公司监事,杭州萱庭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杭州领知医药科技
有限公司监事,钱唐材料实验室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监事,养生堂(上海)化
妆品研发有限公司监事,杭州市西湖区钟子逸教育基金会监事,杭州市钱塘教育
基金会监事,浙江钱塘基础科学研究院监事。历任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大区会计、销售大区财务主管、销售大区财务经
理、会计核算部副经理、会计核算部经理、会计核算部副总监。
邱冠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
职务。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民建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现任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上市公司论坛主席;温州商学院副校长;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常
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学位论文评审专
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高等研究院金融学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国际金融
学院客座教授;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理
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
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或研究员;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多家证券公
司投资银行总部的内核专家委员。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浙江大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
院长,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
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浙
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
会会长;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华融金融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
会计师。现任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
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龙力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路亮先生,监事,中共党员,东华理工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养生堂有限
公司财务中心管理会计经理,历任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会计、财务
中心科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中心经理、审计中心主管;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复旦大学国际商务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冯艳娥女士,监事,北京大学材料化学本科,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民
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首席工作会法律负责人,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
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普星聚能股份公司董事,浙江禾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历任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精算助理,友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分析员,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国际会计准则评估小组成员、量化风险负责人,民生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储备干部、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MBA),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资源行业事业部咨
询顾问;浙江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部门信托经理;万向信托股份公司
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万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鞠海洋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山东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现任首席信
息官,历任广州城建开发集团名特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软件开发部开发工程师,广
州北大明天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软件开发部项目经理,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开发平台合作部开发技术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开
发工程师,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开发工程师,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中心衍生品投资助理、
量化投资组投资助理。
纪士鹏先生,督察长,致公党员,上海外国语大学管理学学士、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高级经理、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注册登记经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金融审计部高级审计师。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孙志刚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青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
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惠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2月7日—至今)、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3年12月7日—至今)、浙商丰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12月7日—至今)、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12月29日—至今)、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1月17日—至今)和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2
月29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刘俊杰先生,2022年12月13日至2024年2月7日任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柳燕女士,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12月4日任浙商惠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爱民先生,2018年1月15日至2022年10月31日任浙商惠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周锦程先生,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4月8日任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吕文晔先生,2016年3月17日至2017年10月31日任浙商惠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洪慧梅女士,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3月28日任浙商惠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欧阳健先生,固收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中共党员,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
金及FOF投资部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董事、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率及衍生交易主管。
胡羿先生,智能权益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助理,复旦大学金融硕士,历任雪松
控股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经理、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量化研究员、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
王斌先生,智能权益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助理,中共党员,中国科学院信号与
信息处理硕士,曾任安霸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工程师。
张笑萍女士,中央交易室部门总经理助理,英国华威大学商务(金融与会计)
硕士。
朱靖宇女士,固定收益部部门副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肖爱华先生,FOF及多元资产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助理,中共党员,浙江大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硕士,历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研究员、通
联数据股份公司产品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
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风控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风控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风控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风控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
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
监察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01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总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229。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秉持“精
诚至上,信义立行”的核心价值观,围绕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目标,将数字化作为
创新驱动、提升能级的核心力量,加快转型发展,努力实现新的质变。
自成立以来,上海银行坚守金融企业初心使命,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助
力长三角一体化、京津冀协同、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战略实施,服
务上海“五个中心”、“五个新城”、自贸区等创新发展,区域服务能级不断提
升;着力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在普惠、科创、绿色、民生等领域加大投入,
打造“上行惠相伴”、“绿树城银”等特色服务品牌,构建开放合作的创新服务
平台,推出“上行e链”、“智慧e疗”等专业服务体系,业务规模持续增长;
不断服务人民美好生活追求,深入建设“适老、为老、惠老”的养老金融服务模
式、培育大财富管理专业能力、助力满足场景化消费需求等,为客户提供不止于
金融的综合服务。
目前,上海银行已在上海、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
苏州设立一级分行,在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温州、前海、深汕特别
合作区、泰州等设立二级分行,分支机构布局覆盖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成
渝等国家战略实施区域。陆续设立了上银香港及其子公司上银国际、上银基金及
其子公司上银瑞金、上银理财,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与携程共同设立尚诚消
费金融,跨境和综合经营布局完善。
近年来,上海银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发展品质稳步提升。目前,集团总资
产已超3万亿元,年营收超500亿元、盈利超200亿元,资产质量保持银行业较
好水平。上海银行是国内20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之一,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
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列前百强。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
产品部、托管运作部(内设系统管理团队)、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100%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年8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近年来,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把握
市场热点,积极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大重点细分市场,
大力提升同业托管竞争力,保险托管规模突破1800亿元,公募基金托管规模突
破2600亿元。同时,上海银行持续探索并积极推进托管产品创新,为包括基金
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等
各类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形成了托管产品及服务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资产托
管规模超过2.89万亿元,其中同业机构托管规模超过1.85万亿元。
截至2024年6月末,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154只,产品
类型涵盖了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ETF和ETF联接、QDII
以及FOF基金等,基金资产净值规模合计约2816.848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上海银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
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
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
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
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938
联系人:高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号楼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张楠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10日证监许
可[2015]2901号文注册。募集期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
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为200,143,524.27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为0份,两项合计共200,143,524.27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23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
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详情请见
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和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单笔申购金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目前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
限,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
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表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单位:元) M<100万 0.80% 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3、赎回费率:
表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Y<7日 1.50% 100%
7日≤Y<30日 0.10% 25%
Y≥30日 0% 0

表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Y<7日 1.50% 100%
Y≥7日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如上表所示。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用优惠
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48.22份A类基
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为1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0500元,持有时间为10日,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89.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7日,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期大于7日,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
数量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等业务。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
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匹配。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国
际资本流动和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预判对未来利率市场变
化情况。
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的预判情况,分析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
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并以此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走向、
资金供求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以确定基金组合的久期目标。
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将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
提高基金组合久期;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
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缩短基金组合久期,以规避组合
跌价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
梯形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最大限度避免
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债券组合中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不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
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流动性风险管理等
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
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
的类属。
(4)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实际情况,挖掘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若发现该类
券种主要由于市场波动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
对低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此类低估品种,并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
期限段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6)、(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第一,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并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债总指数
比较客观和专业;第二,本基金以中债总指数(全价)为业绩比较基准,是由于
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比较
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履行适当程序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 中 :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84,876,008.67 99.56
其 中 :债券 184,876,008.67 99.5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18,517.35 0.44
8 其他资产 110.00 0.00
9 合计 185,694,636.0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181,627.72 5.9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4,694,380.95 102.5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4,694,380.95 102.5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4,876,008.67 108.4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202 23国开02 500,000 51,474,098.36 30.21
2 210208 21国开08 300,000 30,639,846.58 17.98
3 210203 21国开03 200,000 20,813,342.47 12.21
4 220208 22国开08 200,000 20,601,715.07 12.09
5 240210 24国开10 200,000 20,368,575.34 11.9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1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0.0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资产或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
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转型前(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成立-2016.12.31 7.32% 0.17% -1.44% 0.12% 8.76% 0.05%
2017.1.1 -2017.6.30 -0.75% 0.14% -2.48% 0.11% 1.73% 0.03%
2017.7.1 -2017.12.31 -2.00% 0.12% -1.83% 0.07% -0.17% 0.05%
2018.1.1 -2018.6.30 3.20% 0.09% 2.99% 0.12% 0.21% -0.03%
2018.7.1 -2018.9.30 1.32% 0.10% 0.17% 0.10% 1.15% 0.00%
2018.10.1-2018.12.31 2.50% 0.10% 2.91% 0.09% -0.41% 0.01%
2019.1.1-2019.6.30 1.36% 0.07% -0.37% 0.1% 1.73% -0.03%
2019.7.1-2019.9.30 1.62% 0.09% 0.62% 0.08% 1.00% 0.01%
2019.10.1-2019.12.16 0.48% 0.05% 0.32% 0.08% 0.16% -0.03%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全价)
转型后(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
浙商惠盈纯债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④
2019.12.17-2019.12.31 0.55% 0.05% 0.53% 0.07% 0.02% -0.02%
2020.1.1-2020.12.31 2.39% 0.10% -0.16% 0.15% 2.55% -0.05%
2021.1.1-2021.12.31 3.47% 0.04% 2.28% 0.08% 1.19% -0.04%
2022.1.1-2022.12.31 1.58% 0.06% 0.19% 0.09% 1.39% -0.03%
2023.1.1-2023.12.31 2.19% 0.03% 1.66% 0.06% 0.53% -0.03%
2024.1.1-2024.6.30 1.84% 0.04% 2.24% 0.09% -0.40% -0.05%
2024.7.1-2024.9.30 0.47% 0.07% 0.44% 0.13% 0.03% -0.06%
2019.12.17-2024.9.30 13.13% 0.06% 7.39% 0.10% 5.74% -0.04%

浙商惠盈纯债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12.17-2019.12.31 0.50% 0.04% 0.53% 0.07% -0.03% -0.03%
2020.1.1-2020.12.31 0.71% 0.12% -0.16% 0.15% 0.87% -0.03%
2021.1.1-2021.12.31 3.22% 0.04% 2.28% 0.08% 0.94% -0.04%
2022.1.1-2022.12.31 1.37% 0.06% 0.19% 0.09% 1.18% -0.03%
2023.1.1-2023.12.31 1.95% 0.03% 1.66% 0.06% 0.29% -0.03%
2024.1.1-2024.6.30 1.72% 0.04% 2.24% 0.09% -0.52% -0.05%
2024.7.1-2024.9.30 -0.29% 0.11% 0.44% 0.13% -0.73% -0.02%
2019.12.17-2024.9.30 9.51% 0.07% 7.39% 0.10% 2.12% -0.03%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全价)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转型前(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12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
基金运作时间已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建仓期结束时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转型后(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
注:1、本基金由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
年12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转型已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同业存单、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利息。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到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
用、基金托管费用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品
种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估值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
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七)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特定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因素、政治环境、
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
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主
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七、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以及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十、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
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
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
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
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其采取
延期办理的措施。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中的“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中的“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
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
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
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80%,
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2、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或调整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新
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有关证明文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及(或)表决方
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B座507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邮政编码:310012
成立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2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6)、(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履行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或
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一枚基
金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按
有关规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
内逐日计提利息。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
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账务寄送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在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季刊、基金新产
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
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定制要求提
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
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
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留
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交
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
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告、动态等资讯类
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网址:www.z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基金管理人网址:www.zsfund.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3、客户服务传真:021-60350919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zs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12-18
2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5-12-18
3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15-12-18
4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5-12-18
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12-18
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15-12-22
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5-12-24
8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5-12-24
9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5-12-24
1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5-12-31
11 浙商基金2015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6-01-01
1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6-03-18
1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6-03-29
14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 2016-04-21
1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6-04-22
1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2季度报告 2016-07-19
1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 2016-08-04
18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第1期 2016-08-04
19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6-08-24
2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 2016-08-24
21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6-10-25
2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12-09
2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更正公告 2016-12-10
24 浙商基金2016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7-01-03
2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4季度报告 2017-01-20
2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第2期 2017-01-26
2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期 2017-01-26
28 2016年12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2017-02-17
2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02-17
3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 2017-03-31
31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03-31
32 浙商基金关于机房改造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06-30
3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06-30
34 浙商基金2017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7-07-01
3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2季度报告 2017-07-21
3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7-07-25
3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警惕冒用浙商基金名义进行销售的公告 2017-07-25

38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1期 2017-08-04
39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 2017-08-04
4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半年度报告 2017-08-29
41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08-29
4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7-09-20
43 浙商基金关于电信线路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7-09-22
4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风险等级评价说明 2017-09-25
4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名录 2017-09-25
4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3季度报告 2017-10-26
4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7-10-28
4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11-02
49 浙商基金关于机房改造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11-10
50 浙商基金关于数据中心改造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11-25
51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12-22
5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7
5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影响告投资者通知书 2017-12-29
54 浙商基金2017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8-01-02
55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01-12
5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债券投资、交易及相关工作人员信息的公告 2018-01-12
5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渠道调整的公告 2018-01-15
5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01-17
59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8-01-18
6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4季度报告 2018-01-19
6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2018-01-29
62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 2018-02-06
63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2期 2018-02-06
64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公告 2018-03-15
65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03-23
6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3-29
6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3-29
68 关于根据流动性规定要求修改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9
69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 2018-03-30
7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03-30
71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1季度报告 2018-04-23
72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8-05-16
7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渠道调整的公告 2018-05-29
74 关于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公告 2018-06-20
75 浙商基金2018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8-06-29
76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06-29
7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8-07-19

78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07-20
79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 2018-08-06
8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1期 2018-08-06
81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08-10
82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站和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08-18
8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8-08-25
84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08-28
8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8
86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8-09-05
8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0
88 浙商基金网上交易暂停开户的公告 2018-09-14
89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2018-10-24
90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站和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12-07
91 浙商基金2018年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9-01-02
92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01-11
93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2019-01-22
94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 2019-02-01
9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2期 2019-02-01
9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08
9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数量限制的公告 2019-03-15
98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2019-03-28
99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28
10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2019-04-18
10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04-25
10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公告 2019-05-09
103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公告 2019-05-09
10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05-15
105 浙商基金网上交易升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05-17
10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05-27
10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ST信威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05-30
10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6-03
10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好买基金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6-18
11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06-26
111 浙商基金2019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9-06-30

112 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相关人员信息 2019-07-08
11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基金在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07-19
114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9-07-19
11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9-08-03
11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 2019-08-06
117 浙商惠盈纯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摘要) 2019-08-06
118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9-08-17
119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08-23
12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08-26
121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08-26
12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平台关闭农行网银直连接口的公告 2019-08-29
12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功能的公告 2019-09-17
12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24
12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19-10-17
12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10-24
12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10-24
12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11-01
12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9-11-13
130 浙商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11-14
131 浙商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11-15
13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12-03
133 惠盈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2019-12-16
134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17
13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2-17
13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12-17
13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9-12-17
13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20-01-17
13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20-01-17
14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2020-01-18
141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01-18

14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20-01-22
14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新增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3-13
14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3-24
14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03-26
146 关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0-04-09
14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04-13
148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04-13
149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型)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4-21
15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04-22
15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22
15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新增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5-07
15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0-05-08
15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06-01
155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2020-06-13
15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0-07-21
15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0-08-28
158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31
159 浙商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0-09-19
160 浙商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0-09-21
161 浙商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0-09-22
162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0-10-27
163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2020-10-27
164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28
16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10-28
16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10-28
16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11-27
168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11-27
16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0-12-09
17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01-22
17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聘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1-01-26
172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30
173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04-09
174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04-09
17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1-04-09
17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04-09

17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04-21
178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07-21
179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08-31
18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2021-10-27
181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11-26
182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1-26
183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2022-01-21
184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31
18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04-22
18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1
18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188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6
18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2-10-28
19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0-31
191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0-31
19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2-11-02
193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1-03
194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1-03
19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1-25
19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年度更新 2022-11-25
19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2-12-15
198 关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高份额净值精度的公告 2022-12-15
199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2-16
20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2-16
201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18
202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0
203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0
204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0
20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20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10-20
20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10-20
208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4
209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11-01
21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11-16
211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24
212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1-24
21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3-12-06
214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2-06
21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2-06
21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3-12-09
21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2-12
218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2-12

219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12-13
22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22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4-02-08
222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2-20
223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2-20
224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4-03-13
225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30
226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22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1
228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19
229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08-30
230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10-2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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