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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01713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89224
基金代码 017136
公告日期 2024-11-22
编号 1
标题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22年10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548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同业存单构成:1)种类:
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同业存单,币种为人民币;2)发行期限:1年及以下;3)
主体评级:AAA;4)付息方式:贴现式、或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等指数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
站。网址:https://www.csindex.com.cn/。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模型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包括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可能面临投资同业存单的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
度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此外,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还将面临与上述投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
置7天最短持有期,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
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投资者可就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
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开始办理赎回,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不能赎回的风险。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18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6
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67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7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8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82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0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2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7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9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50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
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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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
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
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
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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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1、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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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
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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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同时,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
始办理赎回业务后,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人不能提出
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人
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40、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每份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41、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含当日)起第7天,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
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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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同业存单利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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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人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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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
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
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24年10月18日,基金
管理人共管理七十一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
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财政厅农业财务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滁州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
元证券滁州营业部总经理,铜陵营业部总经理,合肥寿春路第二营业部总经理,
合肥寿春路第一营业部总经理,市场营销总部副总经理,营销经纪总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证券信用总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执行委员会委员。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
汤琰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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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沈和付先生,董事,学士。曾任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法律部科
员、总经办经理助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国元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副总裁,安徽国
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执行委员会主任、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加
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加坡
政府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主管。
郑思祯女士,董事,学士。曾任美银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星展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银团贷款部董事总经理、星展银行香港分行大中型企业部主管和董事
总经理(职级),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及机构银行业务部大中型企
业部主管、副行长、董事总经理(职级)。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
长/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任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星
展科技产业(中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何昌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计委综合处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国投证券
投资咨询公司副经理兼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投行部副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行部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
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
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局长(主任)、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
青团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
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
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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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原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交通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
国全国政协委员。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
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香港金融管理局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1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银紫荆星
章,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李清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
海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现任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娱乐法研究
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
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
学会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副会长,澳门城市
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毕功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系
主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优
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运筹学会随机服务与运作管理分
会理事、秘书长,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张恒春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愚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先后任职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技术经济
工程师、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主任。现
任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兼职
研究生导师,北师大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2、监事会成员
李珺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注册税务师及注册会计师。曾任安徽省地
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科员、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主任科员、
税政副科长、稽查分局副局长、税政科科长、副局长,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所得
税处副处长,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副局长,安徽省投资集
团高级委派财务总监、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战略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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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李冷女士,监事,博士。曾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
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北京普哲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合伙人。2018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总监、行政负责人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任营销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行政负责人、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等职务。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汤琰女士,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社
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阳光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2019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
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组
合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
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
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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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
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刁俊东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合肥电缆厂财务核算主管、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主管,国际金融报社财务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主管。2004年1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会计部副总监、
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董事会秘书,
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开
发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3月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行
政负责人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
4、基金经理
段鹏先生,硕士。曾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人民币货币市场交易、
债券投资及流动性管理等工作。2013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年4月10日起担任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7月26日起
担任长盛稳益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
23日起担任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琰女士,总经理,硕士。同上。
郭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张谊然女士,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础研究组分析员。
2012年9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长盛同益成长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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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优势企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贵君先生,硕士。曾任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级分析师,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7年6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长
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安逸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盛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
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稳鑫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盛逸9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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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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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
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
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
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
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
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
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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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
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
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
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
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
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
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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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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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
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
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
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
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
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
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
/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
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
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9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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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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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62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7998
联系人:张晓丽、肖翔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753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刘闯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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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玮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李钱博
电话:025-51811901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112393
客户服务电话:(0769) 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cmschina.com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杜杰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0928123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33楼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29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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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汪先哲
联系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62207322
客服电话:9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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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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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郭力铭
联系电话:010-57617065
传真:010-57617065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董巨川
联系电话:0532-68722197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上海市黄浦区中山
南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29层,32层,36层,38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2103
传真:021-63326130
客服电话:021-6332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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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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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联系电话:020-88834787
传真: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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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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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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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联系电话:021-20315719
传真: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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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幢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6572
传真:021-6876769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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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联系电话:029-872116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3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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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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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
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联系电话:0755-233754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联系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40)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
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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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41)国金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赵海帆
联系电话:028-86692603/028-86690152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华宝证券5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联系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3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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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5556094
传真:010-85556094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4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19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4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联系电话:029-81887093
传真:029-81887093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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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4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姜颖
联系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4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4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人姓名: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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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秦艳琴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人姓名: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5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9楼
法人姓名: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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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
传真:0755-86013399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5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姓名: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F
法人姓名: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姓名: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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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何楚楚
电话:1861625053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5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
酒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10-850973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6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prolinkfund.com
(6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6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33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2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xinlande.com.cn
(6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6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om
(6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om
(6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林天赐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6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传真: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6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人姓名: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1)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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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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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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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69-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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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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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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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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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TEOWEE HO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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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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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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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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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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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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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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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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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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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66008800-88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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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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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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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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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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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牟冲
传真:+86-532-87071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公司网址:www.yitsai.com
(8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陈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8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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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高培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8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85)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
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80、021-53398863
传真:021-53398801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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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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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人姓名: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8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8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向城路288号国华金融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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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传真: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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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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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9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转7167
传真:0351-4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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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3)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联系电话:0755-89462721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http://www.webank.com
(94)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
八层8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
层3001B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联系人:郭美玲
电话:010-86340269
传真:010-8634026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98989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95)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6-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客服电话:400-8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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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马靖云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王海彦
联系人: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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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0月24日证监许可〔2022〕2548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
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人不能提出
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3、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
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
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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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和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
准。
4、首次基金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
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
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份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基金
份额的每份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6、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需在调整实施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7、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
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某投资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
8、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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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
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认购场所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
需重新开户。
②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③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募集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
构认购本基金时,具体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④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⑤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
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⑥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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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从202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21日止。经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设立
募集期共募集3,562,022,612.8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39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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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2年12月23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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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办理
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起始日:2023年1月17日
赎回起始日:2023年1月17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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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
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
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
上述因素影响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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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
申购份额 100,000/1.0160=98,425.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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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8,425.2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赎回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34天,持有期限已达到最短持有期限(7天),赎回不
收取赎回费用。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即投资人在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赎回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持有期为34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0,16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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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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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该项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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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
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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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将做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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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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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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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
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二、侧袋机制的特定资产范围
本基金的特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充分审慎严格评估后确定。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并按如下程序具体实施: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是否符合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进行评估,制作合规
性评估报告,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2、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决定启用侧袋机制。
3、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侧袋机制的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在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处置特定资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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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临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6、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及时向侧袋
实施期间申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7、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四、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1、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
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2、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影响
(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2)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
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
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
进行充分披露。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3、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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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单独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及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等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
关风险提示,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
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4、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1、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
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的其
他投资操作,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动性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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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
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含国债、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
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
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
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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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
成为基础,综合考虑指数成份券流动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银行间和交易
所成份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
备选成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外寻
找其他证券构建替代组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流动性
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成份券久期相近、信用评级相似、到期收益率及剩
余期限基本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替代成份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
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
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1年以内(含1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
含中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
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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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1)、(1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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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5%。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样本券涵盖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很好地反映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的整体表
现;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因此,本基
金将“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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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摘自本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
报告”)。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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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82,501,807.40 86.07
其中:债券 1,782,501,807.40 86.0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0,006,140.67 3.8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535,605.60 0.80
8 其他资产 191,897,159.92 9.27
9 合计 2,070,940,713.5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9,935,124.06 2.4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443,793.82 2.4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443,793.82 2.4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999,314.79 0.24
6 中期票据 10,289,373.77 0.5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666,834,200.96 80.52
9 其他 - -
10 合计 1,782,501,807.40 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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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11168 23平安银行CD168 1,500,000 149,410,683.20 7.22
2 112420040 24广发银行CD040 1,000,000 99,819,150.36 4.82
3 112302053 23工商银行CD053 1,000,000 99,819,147.54 4.82
4 112404003 24中国银行CD003 1,000,000 99,416,504.64 4.80
5 112405036 24建设银行CD036 1,000,000 99,413,455.74 4.8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股指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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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①23平安银行CD168
2023年12月15日,深金罚决字(2023)69号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存在考评机制不当等3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罚款170万元。2024年5月17
日,金罚决字(2024)6号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与内部
控制等多方面的多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723.98
万元。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②23工商银行CD053
2023年1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显示,工
商银行因存在八项违规行为,被罚款740万。
2024年6月,工商银行阳泉分行因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贷前调查不审慎、
对合作机构日常管理不到位,被监管罚款90万元。
2024年9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因违规向四证不
齐的项目提供融资;信贷资金用于兑付银行承兑汇票,掩盖风险,被罚款70万
元。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③24中国银行CD003
2023年12月1日,银罚决字(2023)93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12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7.340315万元,罚款3,664.2万元。2023年12月28日,金罚决字(2023)68
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重要信息系统识别不全面,灾备建设
和灾难恢复能力不符合监管要求等9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罚款430万元。本
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投
资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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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24建设银行CD036、24建设银行CD157
2023年1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
18个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中国建设银行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
3791.879382万元。
2023年12月13日,建设银行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
市分行进行罚款130万元处罚。
2024年1月5日,金罚决字(2023)4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存在并表管理内部审计存在不足等4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罚款170万元。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
投资制度的规定。
⑤24交通银行CD212
2024年6月2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披露,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
安全测试存在薄弱环节、运行管理存在漏洞、数据安全管理不足、灾备管理不
足等四宗罪,被罚款160万元。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⑥24兴业银行CD252
2023年12月22日,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因未按规定承担小微企业押品评估
费,未区分押品风险状况、统一要求小微企业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被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罚款100万元。
2024年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发布的处罚信息显
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因存贷挂钩,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于股权投资,个人按揭
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项目融资业务合规要件不全及未从严审核项
目资本金,发放贷款用于为违规领域垫资等五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以罚款210
万元。
2024年7月17日,兴业银行因“一、未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
费;二、向小微企业贷款客户转嫁抵押评估费;三、企业划型管理不到位”,
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处以19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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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⑦24浙商银行CD094
2024年2月5日,浙金罚决字(2024)4号显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向小微企业客户转嫁成本,违规要求客户承担抵押评估费等2项违法违规
事实,被处罚款55万元。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41.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91,893,062.68
6 其他应收款 155.25
7 其他 -
8 合计 191,897,159.9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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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2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05% 0.01% 0.13% 0.02% -0.08% -0.0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29% 0.01% 2.42% 0.01% -0.13% 0.0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1.16% 0.01% 1.70% 0.01% -0.54% 0.00%
2022年12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9月30日 3.53% 0.01% 4.29% 0.01% -0.76% 0.0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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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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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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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
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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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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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
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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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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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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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等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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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5、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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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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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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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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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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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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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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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人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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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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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人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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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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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在《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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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值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
表现产生差异,从而使基金收益发生变化。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中证”)编制和计算,其所有权归属中证,中证将采取一切必
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
任何人负责。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未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能对标的指数进行变更。
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
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在跟踪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
现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表现之间可能产生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策略,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
为基础,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
和备选成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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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其他证券构建替代组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基金投资组合与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2)在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指数编制中,同业存单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
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的收益率;
3)指数调整成份券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4)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和
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5)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时将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当同业存单市
场流动性不足时,或受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起点的限制,本基金投资组合面临
一定程度的跟踪偏离风险;
6)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2%,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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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券违约的风险
如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违约,基金可能由于未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面临净
值损失的风险。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
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后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2、本基金主要投资同业存单,还可能会面临如下风险:
同业存单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
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流动性风险;由于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集中度较高,
银行业内任一银行发生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或声誉风险事件等,均可能会对
其他银行形成负面连锁反应,从而对整个同业存单投资造成较大影响,进而影
响本基金的净值表现。此外同业存单投资还面临有政策风险,主要指当银行业
出台新的监管政策或原有的监管要求出现重大调整时,可能对同业存单的投资
价值造成影响,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
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
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
的风险。
4、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
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后,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
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
转换转出。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
份额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对投资
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
不能赎回的风险。
6、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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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基金管理人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在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时
发布临时公告,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并谨慎决策。
二、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是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
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
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
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
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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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债券
发行人评级下降、债券发行人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交易对手违约等情况,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信用类的固定收益证券,基金主要投资的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以及公司债等信用证券,存单或信用债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是本基金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可在
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
申请。
本基金的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章节。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或无法完全满足投资人的赎
回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含国债、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
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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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
同业存单AAA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样
本券由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主体评级为AAA、发行期限1年及以下、上市时间7
天及以上的同业存单组成。基金主要投资的标的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但基金可以投资的证
券标的,也存在部分证券类型有一定的变现困难。如逆回购交易、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等,由于投资约定有固定的到期时限,在面临变现需求时可能遭
受一定程度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在对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后,结合
基金投资管理策略、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等,认可基金拟投资的证券
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可按照合理价值变现,动态应对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赎
回要求。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大幅超过基金短期可变现资产的
情形下,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评估其流动性,如确认无法应
对投资人的全部赎回要求,或资产立即处置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提请公司启动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如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举措仍无
法有效应对,则公司需进一步评估启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必要性及相应解决
方案,解决方案应覆盖基金资产变现的具体举措、当日确认赎回申请的份额及
延期办理赎回的比例、基金恢复正常赎回的时间安排等。巨额赎回解决方案的
相关说明及可能影响,公司将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减小流动性风险对基金投资运作的影响,基金合同规
定采取不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某些情景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后,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管理。在赎回限制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将恢复赎回
业务的正常办理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简易程序(具体细节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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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如下所示: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出现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证券流动性风险情况、基金流动性风险情况等,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针对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另外,为公平对待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等措施可能会对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产生影响,投资者可能在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期间,提出赎回请求后,赎回要
求得不到满足。
(2)基金暂停接受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事项,具体包括: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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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估值情形。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基金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一方面投资者所查询到的净值可能不能及
时、准确地反映基金投资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在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况后,基
金管理人会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视情况暂停接受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大
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购净值或赎回净值可能发生变动,将直接影响到大额申购或
赎回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出现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可在与
托管人协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要求,采取对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具体情况的相关说明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确定。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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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
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
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
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
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
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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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
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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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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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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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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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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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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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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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担任托管人期间的责任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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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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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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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规则;
(4)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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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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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
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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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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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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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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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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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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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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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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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含国债、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
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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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
1年以内(含1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
中债资信)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
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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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1、1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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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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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
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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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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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
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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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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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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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要求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
值信息。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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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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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0)基金财产清算完成后,基金托管人负责由指定人员办理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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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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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8649 7888、400-888-2666。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服电话人工服务时间为交易日的8:30-17:00。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在
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交易日的8:30-17:00。
三、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产品信息、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services@csfunds.com.cn
四、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和定制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至
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形式主动向长盛直销系统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系统中资料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等原因导
致无法送出的除外。
五、投诉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
函传真等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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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3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11-29
4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29
5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 2023-12-29
6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20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20
8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2-06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3-01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江苏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3-06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30
12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30
13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20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15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8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微众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7-19
17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19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9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部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8-15
20 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08-30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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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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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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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盛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2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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