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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增强收益债券C(00112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87574
基金代码 001124
公告日期 2024-11-21
编号 1
标题 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3号)
信息全文 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
后转型而来。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3月7日证监许可[2013]219号文核准募集,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
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自2019年7月16日起“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对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准以及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担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3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
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56
七、基金的存续..............................................................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8
九、基金的投资..............................................................69
十、基金的业绩..............................................................78
十一、基金的财产............................................................8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8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2
十七、侧袋机制..............................................................97
十八、风险揭示..............................................................9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7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4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4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8
二十五、备查文件...........................................................149
一、绪言
《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及《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融
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的基金份额
44、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层、42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层、42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张威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中
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
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
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
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
律专业委员会特别顾问,兼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悦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中信信托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宗文龙先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中财大资产
经营(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讲师。2022年7月
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席德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管理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金营运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高级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结
算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财务处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稽核司科员。2022年
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罗小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歌华传媒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海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
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中国诚通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派出董事、中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总经
理等职务。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罗林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诚通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六部高级经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职员。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
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
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务执行
役员兼CFO、战略规划负责人,曾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
经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信息
官,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商小虎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上海社会科学
院研究助理、和昇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鼎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
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禧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10月起,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兼稽核审计部总经
理。曾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助理、和昇投资咨询(上海)
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鼎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
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上海禧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4年10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
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投资总
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杜国彦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大通证券太原东缉虎营营业部市场总监、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助理、华安基金北京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华安基金北方机构部
总监、华安基金机构一部总监。2023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东鲁能发展集团职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科员、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收部高级经理、中国
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总监、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室负责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2024年1月
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原国务院法制办
公室财金司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财务负责人王智鲲先生,工程硕士学位,曾任中铁物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铁
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诚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国务院国资委人事局(挂
职锻炼)三级调研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财务
负责人。
首席信息官高翔先生,计算机及应用本科,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业务主办、系
统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级),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品有限公司开发三部程序员、高级程序员。
2023年1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范琨女士,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12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2年7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化工行业研究员、周期行业研究组组长、研
究部副总监、融通中国风1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5日至
2019年4月12日)、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
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融通明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18
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现任研究部总经理、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2月5日起至今)、融通成长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7月20日起至今)、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9日起至
今)、融通慧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28日起至今)。
王超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硕士,1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2007年7月至2012年8月就职于平安银行金融市场产品部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
2012年8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融通汇财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6月23日)、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17日)、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11月17日)、融通增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5月13日至2018年7月24日)、融通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8月2日至2018年2月28日)、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0日
至2018年11月7日)、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8日至2018
年10月16日)、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9日至2018年5
月18日)、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13日至2019年7月
15日)、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8
日)、融通增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
融通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融
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5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融通易支付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4日)、融通通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融通稳健增长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融通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现任固定
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融通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2月27日起至今)、融通四季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3月14日起至今)、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14日起至今)、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5月11日起至今)、融通中证中诚信央企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6月6日起至今)、融通通恒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8月5日起至今)、融通通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2月26日起
至今)、融通通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30日起至今)、融通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30日起至今)。
(2)曾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由余志勇先生和王超先生共同担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由范琨女士和李冠頔女士共同担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24年9月30日起至今,由范琨女士和王超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
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万民远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范琨女士,组合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境外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商小虎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陈
瀛先生,基金经理邱小乐女士,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大类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总经理商小虎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范琨女士,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何天翔先生,
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况,检查
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1人,平均年龄38岁,
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
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
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28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
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
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
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
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
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
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
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
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
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
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
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
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
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
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
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
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
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
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
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
“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
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
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
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
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
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
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
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
+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
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
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情况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42层
邮政编码:518054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0层(09)1002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鲁婷
联系电话:(010)66190967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诗期
联系电话:(021)38424888转4985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42层
邮政编码:518054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传真:(0755)26948079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7909
联系人:郭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电话:(010)65557062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www.95577.com.cn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6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3371293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osc.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5879453
传真:(0755)2585959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黄海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电话:022-5831666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1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电话:0512-69868373
联系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公司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17)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88号瀛通绿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电话:021-63890179
传真:021-63890209
联系人:李胜贤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公司网址:www.hfbank.com.cn
(1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2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21)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2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2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孙琦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24)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53
传真:021-53398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2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电话:18621730132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xfund.com
(26)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联系人:林志枫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2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孙博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8)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2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靠近2/10号线虹桥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联系人:黄欣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王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3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3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3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曾健灿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4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4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249/13564799493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4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44)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755-26695461
联系人:董宣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4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许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4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王悦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4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联系人:韩宇琪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4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 2782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5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5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5幢1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6-3011
联系人:甄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5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孔安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5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郑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5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9)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63156532
联系人:焦金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60)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19层0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电话:021-60608983
传真:021-60608950
联系人:黄子珈
客户服务电话:021-60608980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6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6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6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蒋凯帆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danjuanfunds.com
(64)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电话:0755-82779746
联系人:林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65)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700
联系人:张政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9700
公司网址:www.zocaifu.com
(66)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09613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6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电话:021-60812919
联系人:梁美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6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236
联系人:陈海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1981259
联系人:于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7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cn
(7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66338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7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鲍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胡馨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7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1)6875186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7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1688000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8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联系人:冉绪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8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8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王谷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8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电话:0532-85725062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8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94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8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8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浩南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8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戴巧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8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郭杏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89)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321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cctgsc.com.cn
(9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9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9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9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122
联系人:刘河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9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9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675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9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080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9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8124967
联系人:张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9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9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张雪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0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联系人:常科丰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95358.com
(10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0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10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电话:0891-6811841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10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联系人:王金娇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10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0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范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107)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8561
联系人:李卓颖
客户服务电话:95363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10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613
联系人:王婧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109)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联系人:邢誉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3355
公司网址:www.mgzq.com
(110)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电话:(0755)36991933
联系人:龚愫雪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1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 080 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11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13)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7层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11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现有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层、42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755-25028288
传真:0755-25026188
联系人:林恩丽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林恩丽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根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融通通泰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年3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219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5月28日进行募集,
并于2013年5月30日正式成立。本基金保本周期为3年,第一个保本期为自2013年5月
30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第二个保本周期为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8日。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于2019年7月8日到期,由于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
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5
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即自2019年7月8日(含)起至2019年7月15日(含)
止。自2019年7月16日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融通通泰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根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9年7月16日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融
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9年7月16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9年7月16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
机构及部分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由于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本基金的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9、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10、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优先转出,份额注册
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1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或转换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
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基金交易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
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1份(如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
不足1份时,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将导致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
同时遵守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申购费用
(1)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适用单笔申
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具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4、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482.24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10份C类基金份额。
5、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年 0.10%
1年≤N<2年 0.05%
N≥2年 0

注:1年为365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 0

本基金对应类别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本基金对应类别的赎回费用不
低于25%归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
关费用。对于根据持有C类份额的期限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
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0元,投资者赎回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1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10%=121.3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21.30=121,178.7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178.70元。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0元,投资者赎回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2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10%=121.3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21.30=121,178.7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5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178.70元。
6、转换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补差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
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
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4)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
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5)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转换费的25%归转出基金
的基金财产(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客户收取的转换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转换费
用的其余费用作为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
或公告的约定。
(2)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的转换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7、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为:
基金X转换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1.2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NAV)1.000元;
假设基金X转换至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0.3%,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元;
转换费=12,000×0.3%=36元;
补差费=[(12,000-36)/(1+0.2%)]×0.2%=23.88元;
转入份数=(12,000-36-23.88)/1=11,940.12份。
即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获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1,940.12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至基金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X份额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转出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1.2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NAV)1.000元;
假设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转换至基金X的转换费率0.1%,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00×1=10,000元;
转换费=10,000×0.1%=10元;
补差费=[(10,000-10)/(1+0.2%)]×0.2%=19.94元;
转入基金X的份数=(10,000-10-19.94)/1.20=8,308.38份。
即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至基金X,获得基金X份额为8,308.38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率。
10、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入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导致单日净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当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24年1月29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办理,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产力争获取增强回报。
二、投资理念
在严谨的研究分析与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该债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包括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
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股票、权
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债券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债券基金依据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
和股票市场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和股票市场走势。并根据宏观经
济、基准利率水平、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预测债券、可转债、新股申购等大类资产下一
阶段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
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
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
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
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并结
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
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的利用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
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
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4、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
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
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
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息率且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5、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
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
人股票分析团队及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
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
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类资产。
7、股票投资策略
该债券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
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
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
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该债券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
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该债券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
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流程
该债券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
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
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
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
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该债券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该债券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7)该债券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8)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该债券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债券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债券基金的总
资产,该债券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该债券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14)该债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该债券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17)和(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该债券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债券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该债券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八、风险收益特征
该债券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一般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该债券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部分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73,377,408.00 11.40
其中:股票 673,377,408.00 11.4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908,884,999.66 83.09
其中:债券 4,908,884,999.66 83.0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77,016,103.22 4.6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785,872.96 0.45
8 其他资产 21,817,479.25 0.37
9 合计 5,907,881,863.0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76,899,863.20 3.89
C 制造业 234,312,073.82 5.1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3,299,620.96 2.9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7,992,596.02 2.1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923,250.00 0.4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1,950,004.00 0.26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 计 673,377,408.00 14.7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0547 山东黄金 2,544,400 74,525,476.00 1.64
2 000975 山金国际 3,538,220 65,846,274.20 1.45
3 000333 美的集团 751,000 57,121,060.00 1.25
4 600461 洪城环境 4,516,850 45,439,511.00 1.00
5 600900 长江电力 1,461,700 43,924,085.00 0.96
6 300502 新易盛 286,400 37,223,408.00 0.82
7 600988 赤峰黄金 1,808,900 36,485,513.00 0.80
8 688332 中科蓝讯 547,766 32,975,513.20 0.72
9 600894 广日股份 2,118,600 27,499,428.00 0.60
10 600026 中远海能 1,659,300 26,299,905.00 0.5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75,427,808.67 8.2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503,534,733.49 98.9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63,268,778.10 51.9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9,922,457.50 0.66
9 其他 - -
10 合计 4,908,884,999.66 107.8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0311 19进出11 2,600,000 268,878,147.54 5.91
2 210316 21进出16 2,400,000 247,636,273.97 5.44
3 2028051 20浦发银行永续债 2,200,000 235,025,398.91 5.16
4 210203 21国开03 2,200,000 228,946,767.12 5.03

5 200219 20国开19 2,100,000 221,038,655.74 4.8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23宁波银行02、23宁波银行永续债01,其发行主体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受
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投资决策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
求。
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无。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0,901.7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555,473.8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71,103.6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1,817,479.25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7月16日,基金业绩截至日为2024年6月30日。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各阶段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融通增强收益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7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70% 0.20% 0.85% 0.04% 3.85% 0.16%
2020年度 8.38% 0.33% -0.06% 0.09% 8.44% 0.24%
2021年度 9.14% 0.42% 2.10% 0.05% 7.04% 0.37%
2022年度 -5.29% 0.42% 0.51% 0.06% -5.80% 0.36%
2023年度 5.23% 0.12% 2.06% 0.04% 3.17% 0.08%
2024上半年 2.41% 0.17% 2.42% 0.07% -0.01% 0.10%

融通增强收益债券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7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53% 0.20% 0.85% 0.04% 3.68% 0.16%
2020年度 8.01% 0.33% -0.06% 0.09% 8.07% 0.24%
2021年度 8.75% 0.42% 2.10% 0.05% 6.65% 0.37%
2022年度 -5.62% 0.42% 0.51% 0.06% -6.13% 0.36%

2023年度 4.84% 0.12% 2.06% 0.04% 2.78% 0.08%
2024上半年 2.26% 0.17% 2.42% 0.07% -0.16% 0.1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A类和C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
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
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
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
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
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所持有的资产支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基金所持有的资产支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
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国内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二是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时
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
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
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
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此类风险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
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此外,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鉴于中国股市目前仍处
于发展阶段,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资产配置,力求降
低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因基础资产质量下降而导致的信用风险。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的收益。
(3)流动性风险: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
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由于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人存在提前还款的可能,而使资产支持
证券参与方遭遇损失的可能。
(5)操作风险: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交易参与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金融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使得未来实
际发生的现金流入不能达到预计目标,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人,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
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
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
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
此类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从拟投资
市场上看,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流动性较好、有活跃市场的债券。从债券久期、评级分布、行
业集中度等方面入手,分散信用债持仓集中度,严格控制长久期、低评级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同时,本基金将对持有单一债券及同一发行人所发行债券占基金净资产比例进行控制,以使
本基金投资组合保持良好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
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4)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
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
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
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
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
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
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
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该债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包括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
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股票、权
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债券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该债券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该债券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7)该债券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8)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该债券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债券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债券基金的总
资产,该债券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该债券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14)该债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该债券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17)和(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该债券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债券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该债券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A类和C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
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层、4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6948075
传真:(0755)26935011
联系人:杜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595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
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
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
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股票、权证、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债券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b)该债券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d)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f)该债券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g)该债券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h)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i)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j)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k)该债券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债券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债券基金的总资
产,该债券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该债券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n)该债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在该债券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o)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p)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q)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r)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s)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t)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u)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该债券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债券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该债券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a)、(k)、(q)和(r)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
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A类或C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A类和C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
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0755-26948088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
站自助查询、官方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官方APP自助查询、电子邮件对账单定制、手机短
信对账单定制、客服热线查询等。
三、自助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APP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
查询、资料修改、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等资讯服务。
四、自助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官方微
信公众号、官方APP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
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积分兑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在线客服、电子邮
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rtfund.com
4、官方微信公众号“融通基金”:在线客服
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2层融通基金客户服务中心(邮
编:51805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诈骗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1月26日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1月27日
3 关于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在网上直销平台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1月29日
4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1月31日
5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3月1日
6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3月7日
7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3月11日
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3月19日
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3月26日
10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4月17日
1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4月18日
1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4月23日
13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4月29日
14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6月4日

15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开通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6月5日
1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6月15日
17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7月4日
1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夏银行“华夏e家”平台为销售平台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7月4日
19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7月11日
20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7月19日
2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9月13日
2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9月26日
23 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9月30日
2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10月10日
25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10月25日
2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10月26日
27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11月11日
2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11月13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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