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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创业板综合ETF(15956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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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85726 | ||||||||
基金代码 | 159563 | ||||||||
公告日期 | 2024-11-2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创业板综合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0月18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华夏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现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华夏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创业 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 为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1月18日17:00止,计票时间为2024年11月 19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次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未达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 万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 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 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 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本基金已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 (2024年11月19日)开市起停牌,并将自本公告发布日(2024年11月20日) 上午10:30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 四、备查文件 (一)附件一:《关于华夏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续 运作的议案》;附件二:《华夏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了解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 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 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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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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