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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上证50ETF发起式联接C(00824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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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84577 | ||||||||
基金代码 | 008241 | ||||||||
公告日期 | 2024-11-19 | ||||||||
编号 | 1 | ||||||||
标题 |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东财上证50”)于2019年10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99号)。《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3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公司旗下的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8月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15号),并于2024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11月19日起,将东财上证50转型为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简称“东财上证50ETF发起式联接”,A类基金份额代码:008240,C类基金份额代码:008241)。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已对《基金合同》、《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届时,东财上证50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东财上证50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东财上证50ETF发起式联接A类基金份额”,将“东财上证50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东财上证50ETF发起式联接C类基金份额”。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保持不变,且《基金合同》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2024年11月19日起生效,原《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ongcaijijin.com)查阅修改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特此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所在部分 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全文 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三、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由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更名前)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本基金由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第二部分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二部分释义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1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目标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19、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第二部分释义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部分释义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第二部分释义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释义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释义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第二部分释义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部分释义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存续期:指《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释义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释义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释义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释义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上证50指数,在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99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9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3日生效。 2024年11月18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根据《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即本基金。 自2024年11月19日起,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日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业务办理规则或确认时间等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以及本基金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业务办理规则或确认时间等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以及本基金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8、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市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11、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时。 7、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二级市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上证50指数,在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本基金在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或预期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若出现特殊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发生增发或配股、成份股停牌或因法律法规原因被限制投资、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力争使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份额净值的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以申购/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目标ETF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购赎回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时,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除上述(2)、(7)、(10)、(11)、(15)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除上述(1)、(2)、(7)、(10)、(11)、(15)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资目标ETF、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且目标ETF为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八、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目标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7、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应付利息,在结息日以实收、实付利息入账。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在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指数供应商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前款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前款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5)变更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5、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十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修改后的内容自2024年11月19日生效。 注:“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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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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