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宝盈聚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016180)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4184058 | ||||||||
基金代码 | 016180 | ||||||||
公告日期 | 2024-11-18 | ||||||||
编号 | 1 | ||||||||
标题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根据2022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344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 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及 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 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产生 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6、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7、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 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投资可能出现亏损。 8、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6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涉及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2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6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7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0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24 第一部分绪言 《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聚鑫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低于三年 2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 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0、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 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1、开放期:指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封闭期 42、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修订,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 厦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联系人:杜敏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有 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75%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 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和数据治理 委员会,并设置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资部、 研究部、REITs投资部、创新业务部、风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划部、渠 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市场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 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北京业务部(北京分公司)、上 海业务部和成都业务部等24个部室。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三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30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先 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消费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人工智能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牌 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研究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盈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创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盈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 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9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能源产业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 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债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纳斯达克 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宝盈盈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严震先生,董事长。曾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 理,副总法律顾问等职务;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赤先生,董事。曾任职于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兴证券经 纪公司、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 书记。 邹纯余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铁二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宝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 马绍晶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中心、资产 管理三部、证券产品部、证券信托事业部,曾任外贸信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志耕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学院 副院长,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何茵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讲师、美国科罗拉多大 学访问学者、《财经》杂志社宏观研究部经济学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 易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 王伦刚先生,独立董事。曾任成都师范高等学校教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 院教授、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所系所长。 伍利娜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助教、讲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凯先生,董事。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 兰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教师;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中铁信托理财中心经理;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富滇银行理财银 行部总经理;中铁信托营销总监、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行政总监。现任中铁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一级顾问。 王法立先生,监事。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管理部 产品经理、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事业部-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颜志华先生,监事。曾任沿海绿色家园集团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华南地区分公 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招商期货总监助理(人力资源负责人);宝盈基金人力资源 主管、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工会 副主席。 邹明睿先生,监事。曾任南方基金规划发展研究岗;博时基金资深产品设计师; 宝盈基金产品规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规划部总经理、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委员。 (3)高级管理人员 严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邹纯余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曾任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政府金 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总经理办公 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曾任职于珠海巨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鼎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汉唐证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东开女士,财务负责人。曾就职于中铁二局、中铁八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成都业务部总经理。 张磊先生,督察长。曾任职于广东茂名石化公司、新疆邮政储汇局、新疆邮政 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张献锦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铁道部株洲车辆厂、深圳大学通信技术研 究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汪浪先生,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简历 卢贤海,清华大学核科学与技术博士。具有8年证券从业经历。2015年7月 至2017年9月在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研究工作;2017年10月加 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安泰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杨凯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建明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祥颐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9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丹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中证A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祥和9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经理。 张戈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杨思亮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价值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何相事先生(秘书):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行政主管)。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 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 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 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 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 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 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公司各机构、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和 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公 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门负 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价,并 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要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对 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权责分 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 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持有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货币基金除外),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有关 要求进行申报。 (4)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销售机构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9)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 他受托资产财务以及基金之间、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 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与 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 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检 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根据危 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评价, 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对检查、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核报告, 并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并出具专题报告,并报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权限 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下,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并根据需 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对投资管理、产品设计、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销 售、投资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公司财务会计、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点持 续检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6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 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2007 年成功上市。目前注册资本为100.07亿元,下辖17家分行,员工总数超14000人。 2014年4月9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格。2014年12月,南京银行获得保监会批复的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势,持续加强 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势,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目前可以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托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银行理财业务托管、保险资金托管、QDII托管等业务。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截至2024年6月30日,托管规模达 2.65万亿。 (二)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2013年,下设业务运营部、内控稽核部等八个内 设部门,其中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 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部分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均具备2年 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 使用的是市场上主流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基金托管业 务,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统严格分离。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建立了涵盖范围齐全、职责边界较为清晰的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南京 银行资产托管部工作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 厦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日期:2001年5月18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曾庆全、李雪丹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其他相关机构 1、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 厦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6044 联系人:陈静瑜 2、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3、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 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周祎、金诗涛 联系人:金诗涛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2年6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22〕134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自2022年11月14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22年11月17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为710,000,000.00元人民币,有效 认购户数为2户。认购资金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50.05元, 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 述资金已于2022年11月1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的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710,000,450.05份。其中,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000,450.05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1.41%。 一、基金的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及 时公告。 二、基金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 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本基金募集上限,详见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 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未赎回的基金份额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开放期的时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分类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新增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认购金额为M) 认购费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固定费用1000元/笔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期认购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间认 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元, 则其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为1,000元,假定募集期 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1,000)/1.00=5,5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00 元,则其可得到5,500,000.00份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 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不设交易级差。若发 生比例确认,认购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本基金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金额。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并提前 公告。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 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的时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 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投资人在基金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未赎回的 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 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 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不设交易级差。 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 行交易受到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 购的数额限制。 2、本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并提前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本基金各销售机构设置的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申 购金额。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申购金额为M) 申购费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固定费用1000元/笔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持有期限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持有期限≥7日 0% - 认购后赎回或申购后在非同一开放期赎回 0%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计算举例 例3: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60%,假定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02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0025=9,915.57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25元, 则其可得到9,915.57份基金份额。 例4: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为1,000元,假定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005=5,996,002.00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5 元,则其可得到5,996,002.00份基金份额。 例5: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560?0=10,5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6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单笔申购金额或单一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接受单笔申购后,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本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例的上限。 10、法律法规限制的个人投资者申购。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时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当发生上述第4、8、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全部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同 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决 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将作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具 体情形,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 闭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本基金的开放 期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应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等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登记机构受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届时将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相应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资产 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 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三个维度为决策出发点,结合估值研 究、投资者行为研究,自上而下确定组合整体杠杆率以及货币类、利率类、信用类 的债券配置比例。同时,本基金注重微观层面的投资研究及策略,尤其是在信用债 券领域,具体投资标的选取和估值评估侧重深入的自下而上研究。 本基金主要采用外部信用评级和内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信用研究体系,研究 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债券的实际信用状况。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 级体系主要分为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是根据行业公司财务特征设定阈 值,进行财务打分。定性分析包括主体股权结构分析、公司历史分析、行业分析、 公司经营分析、公司管理层分析、公司融资及外部支持分析、公司偿债分析等几个 部分。其中,经营分析注重公司的获现能力、经营稳定性等,财务分析关注公司的 资产质量、隐性债务、财务真实性等方面。 本基金主动参与信用类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其信用评级需在AA(含) 及以上,其中,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类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不低于信用债 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合计的3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类债券和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合计的7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类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合计 的20%。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信用类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 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短期信用类债券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 考国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 用评级(不包含穆迪、标普等外资评级机构),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 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资产配置策略、行业配置策略、 公司配置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组合杠杆率及货币类、利率类、信用类债券的配置比例决策主要参考以下几个 方面的研究: ①宏观经济变量(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增长及价格类数据、货币政策及流动 性、行业周期等)、流动性条件、行业基本面等研究; ②利率债及信用债的绝对估值、相对估值、期限结构研究; ③宏观流动性环境及货币市场流动性研究; ④大宗商品及国际宏观经济、汇率、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研究。 (2)行业配置策略 基于产业债、地产债、城投债不同的中观及微观研究方法,并结合行业数据分 析、财务数据分析、估值分析等研究,本基金以分散化配置模式为基础,实现组合 在不同行业信用债券的构建及动态投资管理。本基金将根据行业估值差异,在考虑 绝对收益率和行业周期预判的基础上,合理地决定不同行业的配置比例。 (3)公司配置策略 基于公司价值研究的重要性,本基金将根据不同发行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及 估值情况,在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特征的前提下,结合行业周期研究,甄别具有估 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以分散化配置模式为基础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 利差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 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 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 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 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 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1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0%。 中证全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 券指数。该指数样本券由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信用级别投资级以上、剩 余期限1年以上的国债、金融债及信用债组成,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衡量 标准。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采用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类投资所代表的 权重,10%作为现金类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的 构成因子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2024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61,246,838.35 99.89 其中:债券 961,246,838.35 99.8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60,208.62 0.11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962,307,046.9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2,767,773.21 19.3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73,291,952.88 23.4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5,757,171.23 10.24 6 中期票据 519,506,747.59 70.2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49,923,193.44 6.75 9 其他 - - 10 合计 961,246,838.35 129.9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2221045 22杭州联合农商小微债 600,000 62,023,180.33 8.38 2 102381738 23相城市政MTN001 600,000 61,160,400.00 8.27 3 2422040 24招联消费金融债05 600,000 60,071,408.22 8.12 4 115030 23创元01 500,000 51,479,035.62 6.96 5 102382184 23金融街MTN005 500,000 51,120,871.23 6.9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无。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11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截至2024年9月30日)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55% 0.03% 4.99% 0.05% -1.44% -0.02% 2024年上半年 2.51% 0.03% 3.95% 0.07% -1.44% -0.04% 2024年三季度 0.11% 0.04% 1.16% 0.11% -1.05% -0.07%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 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机构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关的使用费用(若有);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 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 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 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基金简 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 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本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 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 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 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 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 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 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 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基 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 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 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 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 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影响而引起的 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可能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同时将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利用投资的固定 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 (1)债务人违约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如遇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 恶化,信用评级下降,会导致债券价格下跌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遇到期不能 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情形,将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 (2)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当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 取的信息不全等可能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运作也存在潜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人员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人员变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 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8、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债券 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 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表现与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定期开放机制的风险 1)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 应的日历日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 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3)开放期内,如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超过本基金管理人预估的头寸,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品种以应对赎回现金需要,可能令本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3)发起式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4)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根据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当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 担,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影响。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出售证 券,令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5)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债券)。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配合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受申购与赎回的冲击更小,为基金 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赎回、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 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需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以下潜在影响: ①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②投资者接收赎 回款项的时间相较正常情形下可能有所延迟。③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投资者可能面临较高的赎回费。④当特定资产占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基金暂停估值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可能被 延缓支付。⑤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 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 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 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 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 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 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产生 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 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 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7)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 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 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9、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 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 检验。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不对处于托 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 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在开放期内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少于三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新增基金份额 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 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 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 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严震 成立日期:2001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 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资产 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 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 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 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 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 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告知基金托管人,对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若 由于管理人未及时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导致托管人无法核对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原因及调整时间,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调整。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二)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 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 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 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 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 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南京银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 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3、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4、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机构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 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除 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专用章或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 份。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负责编制,登记机 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保存期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 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 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了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 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服 务时间:每个交易日8:30-11: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1、自助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查询系统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 系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月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3、纸质对账单 基金持有人需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300)定制纸质对账 单服务,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子邮 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留有电子 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手机号码无 效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byfunds.com)、“掌上宝盈APP”及“宝盈 基金”微信公众号为基金投资人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客户服 务热线人工服务、纸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 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下列联系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83515880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 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公告 2023-12-12 2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2024-04-30 3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2024-10-29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相关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件; (二)《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8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