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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黄金主题(QDII-LOF-FOF)C(美元份额)(00797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83797
基金代码 007978
公告日期 2024-11-18
编号 1
标题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1年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1号)和2011年3月2日《关于易方
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120号)的核
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其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60%,投
资于基金的资产中不低于80%投资于黄金基金,因此本基金投资于黄金基金的资产占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可低至48%。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业绩严重受黄金价格单一因素影响的风险、投资黄金ETF所面临的特有风险、
投资对象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引致的特殊风险、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
风险;(2)境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国别/地区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
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3)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
资者带来的风险;(4)基金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及税务风
险、交易结算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
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6)其他风险,主要包括自然
灾害风险和第三方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黄金基金,并不代表本基金可以保本或保证收
益,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本基金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
额度,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当本基金因外汇额
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
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
较大波动。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黄金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管理人章节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
年11月13日。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年12月3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9月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绪言.....................................................1
第二节释义.....................................................2
第三节风险揭示.................................................8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8
二、境外投资风险................................................................................9
三、流动性风险.................................................................................10
四、基金运作风险..............................................................................11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
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12
六、其他风险.....................................................................................12
第四节基金的投资..............................................13
一、投资目标.....................................................................................13
二、投资范围.....................................................................................13
三、投资理念.....................................................................................13
四、投资策略.....................................................................................13
五、业绩比较基准..............................................................................15
六、风险收益特征..............................................................................15
七、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16
八、投资禁止与限制..........................................................................17
九、基金投资风险管理.......................................................................20
十、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20
十一、代理投票.....................................................................................21
十二、证券交易管理..............................................................................21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22
第五节基金的业绩..............................................25
第六节基金管理人..............................................28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28
二、主要人员情况..............................................................................28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35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35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37
第七节基金的份额类别..........................................40
第八节基金的募集..............................................41
第九节基金合同的生效..........................................42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42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42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3
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6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46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46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46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46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47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48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49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51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53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53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53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54
十三、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55
十四、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56
十五、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56
十六、基金的转换.................................................................................56
十七、转托管........................................................................................56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57
十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57
二十、基金的冻结与解冻.......................................................................57
二十一、其他特殊业务..............................................................................58
第十二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59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61
三、基金税收.....................................................................................61
第十三节基金的财产..............................................62
一、基金资产总值..............................................................................62
二、基金资产净值..............................................................................62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62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62
第十四节基金资产估值............................................64
一、估值目的.....................................................................................64
二、估值日........................................................................................64
三、估值对象.....................................................................................64
四、估值方法.....................................................................................64
五、估值程序.....................................................................................65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66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68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69
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70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70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70
四、收益分配方案..............................................................................7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71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71
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一、基金会计政策..............................................................................72
二、基金年度审计..............................................................................72
第十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78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79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79
四、清算费用.....................................................................................79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79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80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80
第十九节基金托管人..............................................81
第二十节境外资产托管人..........................................84
一、基本情况.....................................................................................84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84
第二十一节相关服务机构............................................86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86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86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87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87
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8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88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93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98
四、争议解决方式..............................................................................99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100
第二十三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01
二、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10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10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8
六、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11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14
八、争议解决方式............................................................................114
九、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115
第二十四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第二十五节其他应披露事项.........................................117
第二十六节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9
第二十七节备查文件...............................................120
第一节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节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如无特指,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供
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并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
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类美元份额、
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
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业务规则以及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和业务规则以及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A类人民币份额的行为
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其中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
基金的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
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人民币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在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其他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
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
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
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
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
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黄金基金指黄金ETF(即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ETF)及黄金
股票基金(包括跟踪黄金股票指数的指数基金和ETF,以及80%
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黄金采掘公司股票的主动基金)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节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其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60%,投
资于基金的资产中不低于80%投资于黄金基金,因此,本基金投资于黄金基金的资产占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可低至48%。本基金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
境外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
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金业绩严重受黄金价格单一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主要投资黄金基金和黄金采掘公司股票,业绩表现受黄金价格波动影响较大。
影响黄金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全球黄金供给和需求的变动。包括因为黄金生产商的对冲、各国央行的购买和出
售、主要黄金生产国黄金生产成本的变动等;
(2)投资者对通胀水平的预期;
(3)主要经济体的利率水平;
(4)主要经济体法定货币币值的变动;
(5)各国央行、对冲基金、商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与交易活动;
(6)全球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及货币体系的变化。
黄金价格波动具有长周期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可能在较长的期限内超越股票、债券等
传统资产类别,也可能在较长期限内持续缺乏吸引力。黄金价格的长周期波动构成本基金最
大的风险,黄金价格下跌可能导致黄金基金净值下跌,黄金矿业公司盈利下降,黄金采掘公
司股票价格下跌。
2、投资黄金ETF所面临的特有风险
黄金ETF大多追踪伦敦黄金市场定盘价,黄金价格的波动将体现在黄金ETF的基金资
产净值中。黄金价格的下跌将对基金资产形成不利影响。
黄金ETF的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可能与资产份额净值出现折
价或溢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为维持黄金ETF的运作,基金资产需承担一定费用,反映在黄金ETF的价格和份额净
值中,体现为黄金ETF的业绩表现落后于黄金价格涨幅。因此,本基金投资黄金ETF的收益
会与黄金价格走势出现偏离。
黄金ETF所持有的实物黄金可能存在盗窃、损坏等风险,也可能因为实物黄金的品质
低于市场标准,或资产托管人(此处特指黄金ETF的资产托管人)未能及时将申购的黄金由
非指定账户转至基金指定账户,导致黄金ETF的资产产生损失。如出现上述情形,基金资产
将受到不利影响。
为进行避险和有效管理,本基金有可能投资于通过投资商品期货或互换协议等衍生工
具来追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黄金ETF。此类黄金ETF与其跟踪标的的表现可能不一
致,并可能存在对手方信用风险,从而影响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3、投资对象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引致的特殊风险
由于黄金ETF与黄金股票指数ETF数量和资产规模有限,本基金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进行分散投资,影响了投资的灵活性。例如,当流动性最强、跟踪偏离度最低的黄金ETF
投资比例已达到合规性上限时,本基金必须寻找次优的投资目标,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表
现。
另外,如果黄金ETF的规模大幅缩小,本基金对该黄金ETF的投资可能会被动超标,
而被迫减持该基金,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对基金资产净值形成负面影响。
4、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1)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
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2)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
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黄金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二、境外投资风险
1、国别/地区市场风险:国别/地区市场风险系指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
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
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部分国家/地区(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证券市
场的运行规律和波动性异于国内证券市场,存在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波动大、对外国投资
及本金汇出有管制、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利率变动等风险,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在实
际运作过程中,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控制。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可能采取一定管制措施,
包括没收公司财产、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取消经营资格等,
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
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投资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不稳定,可能发
生政府的快速更替、政策变化、地区冲突,或发生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从而影响经济
增长、行业发展以及投资者信心,导致证券和货币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
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
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以黄金ETF、黄金股票指数ETF或黄金股票为标的
资产的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金融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
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
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
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
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
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
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
风险。
9、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在短时间内购买以及售出金融工具,由于市场暂时的供需不平衡和本
基金较大的流动性需求,使得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利的暂时价格变动,增加交易成本和
交易难度。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内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金(含ETF)、股票、固定收益证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
以下流动性风险:当某国/地区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金融市场不发达,某金融品种流通市
值较低,参与机构数量较少,成交不活跃,以及基金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交易时,有可
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难以及时建仓,或在出现大额赎回时,被迫在不利价格大量抛
售证券,使基金净值遭受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之“十三、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节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
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节基金资产估值”之“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
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基金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
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
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
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
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
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地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
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
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
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
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
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
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
成不利影响。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
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全球各地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运行状况,
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当地证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第三方风险: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如:管理人、境内/境外托管行和券商等,在合
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
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第四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全球市场内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金(含ETF)、股票、固定收益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为: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60%,投资于基金的资产中不低于80%投资于黄金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黄金基金指黄金ETF(即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ETF)及黄金
股票基金(包括跟踪黄金股票指数的指数基金和ETF,以及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黄金采
掘公司股票的主动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直接投资黄金实物、黄金凭证或与实物商品挂钩
的衍生品等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以后在国内上市、以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为
目的的ETF,以及在国内外上市的黄金期货合约及黄金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对影响黄金价格的核心要素进行深入研究,把握黄金价格的中长期趋势;通过主
动配置黄金基金、黄金采掘公司股票及其他资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国际黄金价格中长期趋势的判断,在不同资产类别中进行资产配置。
在研究、分析黄金价格趋势的过程中,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以下因素:
(1)各国央行黄金储备量的变化以及政策变化;
(2)全球黄金开采与回收量、开采与回收成本的变化等;
(3)全球黄金工业需求、消费需求及投资需求的变化;
(4)全球利率水平及变化、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通胀率变化等;
(5)战争、危机等特殊事件的发生以及对黄金价格的影响。
根据以上分析结果,本基金将主要对以下类别资产进行主动配置:
(1)黄金ETF;
(2)黄金股票类资产(包括黄金采掘公司股票及黄金股票基金);
(3)其他资产。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黄金价格的变动将引起黄金采掘企业的盈利水平同方向且更
大幅度的波动,但黄金采掘企业的套期保值策略、产量、生产成本等实际经营情况也会影响
企业的盈利;此外,市场对黄金价格和企业增长的预期、行业板块的估值水平以及市场总体
趋势会对黄金采掘企业的股价产生影响。黄金价格与黄金采掘企业股价的差异化波动给本基
金提供了战胜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机会。当预期黄金价格下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从其他资
产中,选择有望带来稳健回报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固定收
益证券和股票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深入研究黄金价格趋势、黄金采掘企业盈利和估值水平
变化,以及考察其他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上,进行黄金ETF、黄金股票类资产以及其
他资产的比例配置,并不断进行组合的优化。
2、黄金ETF的选择标准
黄金ETF以追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为目标,属于高度同质化的产品。本基金在选
择黄金ETF时将综合考虑基金规模、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折溢价、二级市场流动性、综
合费率、信用风险及汇率风险等因素。此外,本基金将不参与黄金ETF的实物申赎。
3、黄金股票类资产的选择标准
本基金对黄金采掘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金矿的储量、开采难度等;
(2)开采技术、生产能力以及产量的预期变化;
(3)经营成本的变化;
(4)黄金价格变动对企业盈利影响的敏感性;
(5)在同行业、类似企业中,估值的比较分析等。
对黄金股票基金进行研究与分析时,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以下因素:
(1)基金的跟踪误差、超额收益、取得超额收益的持续性以及单位跟踪误差风险的超
额收益;
(2)基金的投资策略以及投资风格的稳定性;
(3)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规模、组合经理的管理经验;
(4)基金的规模、成立时间、销售地域、申购手续的便捷性、基金的综合费率等。
4、其他资产的选择标准
如预期黄金价格处于下跌趋势,本基金将增加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股票方面,本基金
将主要选择经营稳健、持续分红能力强、现金流充裕、股价被市场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争
取取得稳定回报。本基金还将根据对国际汇率和利率走势的判断,投资于能取得稳定回报固
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经营历史较长、单位风险的超额收益较高、下方风险较
低的债券基金;投资回报优良,同时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货币市场基金等。
5、衍生品投资及证券借贷策略
为降低留存现金、汇率因素的影响,本基金还将本着谨慎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以黄金ETF、黄金股票指数ETF或黄金采掘公司股票为标的资产的期货与期权,以及
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
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本基金可利用外汇远期合约规避外币资产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避免汇率
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可利用以黄金ETF或黄金股票指数ETF为标的资产
的衍生工具,规避黄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还可利用与单只证券相关的衍生产品规避单个证
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等。
(2)有效管理。主要包括对现金流量的有效管理、降低冲击成本等。在短期的申购赎
回规模较大或市场大幅波动时,利用金融衍生品可迅速调整现金头寸,同时管理风险以减少
不利影响。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在严格进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行
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提高投资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以伦敦黄金市场下午定盘价计价的国际现货黄金(经汇率折算)×50%+MSCI全球金矿
股指数(MSCIACWISELECTGOLDMINERSIMIINDEX)×50%。
本基金为黄金主题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60%,投
资于基金的资产中不低于80%投资于黄金基金,黄金基金指黄金ETF(即跟踪黄金价格或黄
金价格指数的ETF)及黄金股票基金(包括跟踪黄金股票指数的指数基金和ETF,以及80%
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黄金采掘公司股票的主动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对黄金基金、黄金采掘
公司股票以及与其他资产进行主动配置的过程中,黄金价格和黄金采掘公司股票价格是影响
投资判断的关键因素。采用“以伦敦黄金市场下午定盘价计价的国际现货黄金(经汇率折算)
×50%+MSCI全球金矿股指数(MSCIACWISELECTGOLDMINERSIMIINDEX)×50%”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相对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黄金市场中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
价格基准、或伦敦黄金市场变更定价方式或停止公告定盘价,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黄金价格走势的判断,在黄金基金、黄金采掘公司股票及其他资产之
间进行主动配置。本基金的表现与黄金价格相关性较高,本基金是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较高
的基金品种。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海外,存在汇率风险。
七、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固定收益研究、衍生品研究、投资策略研究、
基金研究等方面的报告。
2、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研究员充分利用外部研究成果、市场信息和公司资源展开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
究、公司基本面研究、固定收益证券研究和金融衍生品研究,强调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
合的研究过程,注重研究的前瞻性和准确性,为各层次的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2)资产配置
在内外部研究支持下,基金经理拟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
在决定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将主要关注基金管理团队、资产规模、流动性、
投资策略、投资业绩、汇率风险等基本情况,确定基金投资对象。同时,对于执行被动管理
并上市交易的ETF,基金经理还将考察其跟踪偏离度、成交金额以及折溢价率等指标。
基金经理将在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的情况下,选择有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资产规模较大、
流动性充裕、信用风险低、汇率风险小、跟踪误差与跟踪偏离度较低、折溢价率较低的基金,
构造基金中基金投资组合。
(4)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在参考内外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方式,对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表现作出评估,挖掘驱动上市公司股价表现的关
键因素,形成对证券预期收益的判断,完成股票组合构建。
(5)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基于资产配置决策以及对各国/地区债券市场的研究,决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
构、债券类别配置并选择具体债券,构建债券组合。
(6)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
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7)投资与合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
时参考。
2)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
监督检查。
八、投资禁止与限制
(一)投资禁止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如投资境外伞型基金,该
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后,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
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9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所持有的黄金基金和与黄金基金挂钩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黄金基金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上述比例
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五)基金可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九、基金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采取主动方式进行投资管理,在运作过程中基金投资风险主要表
现为市场风险和合规性风险。
其中,为控制市场风险,本基金通过跟踪误差、下方风险、黄金基金净暴露度、黄金采
掘公司股票净暴露度及基于衍生品的ETF基金暴露度等风险控制指标,对主动投资过程中
基金投资绩效和风险进行识别和监督。
此外,为控制合规性风险,本基金主要对以下合规性指标进行监督和控制:本基金所投
资基金占该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占本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本基金投资
于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以及本基金投资于黄金基金的资产净值
合计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等。
十、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一)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
了“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
险监控体系。
1、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特
性、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
进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2、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组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
生,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对衍生品
头寸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应按制度进行汇
报,并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3、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
做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
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二)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生
品投资需求及相关报告,并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
集中交易室执行。
2、基金经理对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一、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
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
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
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
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二、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
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
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
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
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
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
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142,033,221.76 93.58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990,964.68 5.92
8 其他资产 753,301.32 0.50
9 合计 151,777,487.76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iShares MSCI Global Gold Miners ETF ETF 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28,958,927.90 19.46
2 iShares Gold Trust ETF 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26,703,432.03 17.94
3 SPDR Gold MiniShares Trust ETF 开放式 State Street Global 26,310,792.55 17.68

Advisors Inc
4 Ninety One Global Strategy Fund-Global Gold Fund SICAV 开放式 Ninety One Luxembourg SA 19,224,843.66 12.92
5 SPDR Gold Shares ETF 开放式 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s Inc 18,437,341.82 12.39
6 VanEck Gold Miners ETF ETF 开放式 Van Eck Associates Corp 14,336,801.24 9.63
7 Schroder ISF Global Gold SICAV 开放式 Schroder Investment Management Europe SA 8,061,082.56 5.42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53,301.3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53,301.3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五节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5月6日,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
所示:
1、易方达黄金主题(QDII-LOF-FOF)A类基金份额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2023
年12月31日)的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71% 0.72% 2.43% 0.85% -4.14% -0.13%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94% 0.80% -8.00% 0.93% 4.06% -0.13%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4.61% 0.89% 15.75% 1.05% -1.14% -0.16%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44% 0.51% 5.90% 0.63% -3.46% -0.1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0.42% 0.56% 4.30% 0.48% -4.72% 0.08%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08% 1.14% 24.88% 0.85% -4.80% 0.29%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82% 2.06% 22.30% 1.92% -21.48% 0.14%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1.02% 1.27% -8.32% 1.26% -2.70%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43% 1.49% 1.11% 1.32% -2.54% 0.1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2.04% 1.17% 15.16% 1.10% -3.12% 0.07%

2、易方达黄金主题(QDII-LOF-FOF)C类基金份额至2023年12月31日的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 6.21% 1.36% 5.86% 0.86% 0.35% 0.50%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70% 2.05% 22.30% 1.92% -21.60% 0.13%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1.03% 1.27% -8.32% 1.26% -2.71%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7% 1.50% 1.11% 1.32% -2.68% 0.18%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1.94% 1.17% 15.16% 1.10% -3.22% 0.07%
2019年10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84% 1.52% 38.21% 1.41% -33.37% 0.11%

注:1、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小刚,管理时间为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
月17日;管宇,管理时间为2012年1月14日至2013年12月16日;王超,管理时间为
2013年12月17日至2016年8月19日;戴险峰,管理时间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
6月19日;周宇,管理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至2024年7月26日。
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已经转换为以人民币计价。
3、上述净值表现数据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
制与披露》的相关规定编制。
4、自2019年10月11日起,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2019年
10月14日。
第六节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量化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
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广
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
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
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
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
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神朗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南通苏锡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
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
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
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
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
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
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
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
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
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
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
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
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
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交易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
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
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
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首
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
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宣传策划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
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
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PAN LINGDAN(潘令旦)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曾任德意志银行(英国)量
化业务分析师、估值分析师,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瑞士银行联合集团伦敦分行资
产管理部基金经理,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PAN LINGDAN(潘令旦)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ETF联接(QDII) 2023-06-21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QDII-ETF) 2023-06-21 -
易方达恒生国企联接(QDII) 2023-06-21 -
易方达恒生国企(QDII-ETF) 2023-06-21 -
易方达恒生科技ETF联接(QDII) 2023-06-21 -
易方达恒生科技ETF(QDII) 2023-06-21 -
易方达标普500指数(QDII-LOF) 2023-09-23 -
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QDII-LOF) 2023-09-23 -
易方达恒生ETF(QDII) 2024-04-10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ETF 2024-06-08 -
易方达原油(QDII-LOF-FOF) 2024-07-27 -
易方达黄金主题(QDII-LOF-FOF) 2024-07-27 -

殷春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曾任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业务经理、固定收益交易员、组合经理,中国华新投
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兼首席投资官,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合经理。殷春涛历任基金经理
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原油(QDII-LOF-FOF) 2024-11-13 -
易方达黄金主题(QDII-LOF-FOF) 2024-11-13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全球配置混合(QDII)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小刚,管理时间为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17日;
管宇,管理时间为2012年1月14日至2013年12月16日;王超,管理时间为2013年12
月17日至2016年8月19日;戴险峰,管理时间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
周宇,管理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至2024年7月26日。
3、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
王晓晨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老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和短债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国际固定收益)、就证券提供意见负
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节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
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基金对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同类别的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
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
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份额类别 A类人民币份额 C类人民币份额 A类美元份额 C类美元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10份 10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10份 1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 0.1% 0 0.1%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销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
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八节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2月9日《关于核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1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境外投资基金中基金(FOF),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基
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9日止。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第九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已于2011年11月8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
简称:黄金主题LOF,基金代码:161116)。
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人民币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人民币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A类人民
币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
实行;
3、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A类人民币份额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基金上市后,若出现以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停
牌,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是否停牌及停、复牌时间。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相关
事宜进行公告。
1、当基金管理人预计已使用外汇额度接近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上限时;
2、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时;
3、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基金管理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外汇额度
并获得批准时;
4、因暂停申购导致本基金折溢价率出现异常。
若未来对上述情形有更合适的处理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对上述措施进行调整及修改。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章节“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A类人民币份额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
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设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A类人民币份
额及C类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A类美元份额及C类美元份额以美元计
价并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已于2011年7月2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C类人
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已于2019年10月1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
(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等)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人民币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人民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美元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按照估值日汇率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C类美元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C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当日无C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则按当日A类人
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估值日汇率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认购、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
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以此类推。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将可能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自T+3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
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基金份额时从美元账户缴款,赎回美元基金份额时,赎
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账户。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交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偶变更
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
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申购本基金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非直销销售机
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时,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
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机构投资者通过
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直
销中心暂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申购业务)。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购本基金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
金额。
2、赎回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
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
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人民币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或美元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类别该币种全部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
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或某类别美元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别该币种基
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
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
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1)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具体费率如下: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美元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20万美元以下 0.1%
100万元(含)-500万元 2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 0.06%
5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0.02%
1000万元(含)以上 200万美元(含)以上 人民币份额1000元/笔;美元份额200美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美元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20万美元以下 1.0%
100万元(含)-500万元 2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 0.6%
5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0.2%
1000万元(含)以上 200万美元(含)以上 人民币份额1000元/笔;美元份额200美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2)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自2016年2月26日起调整为0。
(3)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为0。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的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
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1)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赎回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天) 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及以上 0.2%

(2)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2%
365-729 0.05%
730及以上 0%

(3)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及以上 0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及币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涉
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对应
份额类别及币种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10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4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为1%,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39,603.96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元
申购份额=39,603.96/1.040=38,080.73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38,461份,
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8,461×1.040=39,999.44元
退款金额=40,000-39,999.44=0.56元
即:该投资者场内申购A类人民币份额4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38,461份基金份额,退款0.56元。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5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为0.1%,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1%)=49,950.05元
申购费用=50,000-49,950.05=49.95元
申购份额=49,950.05/1.040=48,028.89份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4万美元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0.364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0%)=39,603.96美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美元
申购份额=39,603.96/0.364=108,802.09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元
申购费用=0元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4万美元申购本基金C类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美元基金份额
净值为0.364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美元
申购费用=0美元
申购份额=40,000/0.364=109,890.11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T日赎回1万份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T日A类人民
币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16×0.2%=20.32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20.32=10,139.68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39.68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T+3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
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及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人民币份额
可申请场外赎回,但不可卖出。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人民币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4、5、6、8、
10、11、12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
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
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
十五、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四周(含四周)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六、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条件、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七、转托管
1、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在该类份额的不
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2、A类人民币份额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A类人民币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
资者开通)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已于2011年7月21日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已于2019年10月
11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
额申购基金份额,详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及其他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二十、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定
来决定是否冻结。
二十一、其他特殊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
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二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
6、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
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结算、登记
等各项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追索费用;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注:本基金投资境外基金的相关费用按照所投资基金的规定及市场惯例执行。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境外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均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结算机构,由登记结算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计算公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节、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和“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的交易费率,
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节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
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有关境外证券的登记结
算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
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委
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四节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3、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
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
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
余额为估值日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
确到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于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3)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
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基
金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1)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或
休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时;
5、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分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
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
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5、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
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不同类别美元份额的每份额分配
金额为对应类别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
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
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
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净值
及相关信息;其他外币份额(如有)以此类推。除特别说明外,人民
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六、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至少每周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一次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
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变更、终止基金合同或将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节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
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
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
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
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
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
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
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
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
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
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89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节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联席行政总裁: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 21 3888 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2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2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1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管理及个
人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超过4,000万名客户提供服务。我们的业务网
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3个国家和地区。
汇丰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户开拓商机,推动企业茁壮成长
及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
194,000名,遍布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外
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
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
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之情况下,
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
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
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损
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
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第二十一节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1、A类人民币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赵亦清
2、C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吴琳杰
联系人:吴琳杰
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
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包括基金)所产生的权
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但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境外托管人选定结果,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履行相应托管职责。境外托管
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
知,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7)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8)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29)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
易;
(30)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3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3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
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变更、终止基金合同或将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基金合同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金: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
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
务;
3、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4、《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
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四)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并对
境外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
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全球市场内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金(含ETF)、股票、固定收益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直接投资黄金实物、黄金凭证或与实物商品挂钩的
衍生品等其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以后在国内上市、以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为目的
的ETF、在国内外上市的黄金期货合约及黄金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60%,投资于基金的资产中不低于
80%投资于黄金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黄金基金指黄金
ETF(即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ETF)及黄金股票基金(包括跟踪黄金股票指数的
指数基金和ETF,以及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黄金采掘公司股票的主动基金)。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如投资境外伞型基金,该
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后,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
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9)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所持有的黄金基金和与黄金基金挂钩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
合本合同中关于黄金基金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B.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C.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1)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售出而未
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交易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
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拒绝执行,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监管部门。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通知后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第三方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投资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
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应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应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的指令,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另行协商
解决。
6、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收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
失的赔偿责任;
7、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8、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如因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
产,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资产保管的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帐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者境
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并确保基金为现金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
除非被授权人按照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
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照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
(1)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例和程序作出;或
(2)就通过证券系统相关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
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
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各自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
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该:
(1)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述与基金的证券;且,
(2)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这些证券不属于境
外托管人资产,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如果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
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其自身应当并应当要求和确保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3、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为基金实益持有人之利益持有,但
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4、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
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登记;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
式的重大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管理变化通知
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之境外
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的第三
方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六、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
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
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
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类美元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
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精确到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约定时间之前将基金估值
结果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当日约定时间之前复核无误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
责任。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或
休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5、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监管机构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由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共同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2、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4、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四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
易记录。
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形式
1、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场外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
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
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五节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11月23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1-20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12月25日、12月26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2-20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1月15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1-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1-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2月19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2-06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3月29日、4月1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3-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02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04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09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及临时停牌公告 2024-04-10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11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13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16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17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及临时停牌公告 2024-04-18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及临时停牌公告 2024-04-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及临时停牌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人民币份额恢复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及临时停牌公告 2024-04-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4-04-23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24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人民币份额暂停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4-25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及临时停牌公告 2024-04-25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26
关于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人民币份额暂停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4-05-08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5月27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5-22
关于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人民币份额暂停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4-05-22
关于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人民币份额暂停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4-06-05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6月19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6-14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7月4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7-01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7-11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7-12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7-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8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7-18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7-19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7-23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7-24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及临时停牌公告 2024-07-25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4-07-27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7-29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7-30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7-31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8-01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8-02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8-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8-28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9月2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8-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3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十六节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节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8、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8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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