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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全球高收益债美元现汇(00187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8347
基金代码 001876
公告日期 2015-09-18
编号 1
标题 关于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15年 9月18 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1876 ),并自该日起接受投资者对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增设要点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设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本基金暂不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如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公告开通。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停止某类币种基金份额的销售,该等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该类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申购币种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时从美元现汇账户缴款,赎回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现汇账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休市时,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200美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2000美元。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同类基金份额的余额为3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同类基金份额的余额不足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美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20万 0.8% 0.32%
20万≤ M <100万 0.4% 0.12%
M≥ 100万 每笔200美元 每笔200美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包括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1%
1年≤Y<2年 0.05%
Y≥2年 0
(三)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四)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
对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该类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现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特别提示
1、关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其他信息详见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现汇基金份额,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由于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二、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
为确保增加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二部分 释义”
原文:“10、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修改为:“10、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11、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12、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2、“第二部分 释义”
原文:“56、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修改为:“58、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3、“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六、基金份额首次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原文:“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首次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修改为:“本基金每份人民币基金份额首次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增加“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别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停止某类币种基金份额的销售,该等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4、“第五部分 基金的备案”
原文:“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增加“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人民币或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原文:“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增加“5、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4)“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原文:“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修改为:“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文:“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修改为:“1、本基金分别计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或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现汇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6)“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原文:“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修改为:“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7)“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原文:“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修改为:“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原文:“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修改为:“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9)“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原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某类基金份额在该类基金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原文:“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原文:“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1 元和 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对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该类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现汇;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文:“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某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托管协议条款的修改
1、“第九部份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原文:“(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1 元和 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十部份 基金收益分配”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对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该类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现汇;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文:“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某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秀宇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如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
3、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了解详情。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9月18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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