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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C(02233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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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81782 | ||||||||
基金代码 | 022331 | ||||||||
公告日期 | 2024-11-15 | ||||||||
编号 | 7 | ||||||||
标题 | 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
信息全文 | 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 C)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11月14日 送出日期:2024年11月1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 基金代码 022330 下属基金简称 鑫元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2331 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刘宇涛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15年10月01日 注: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情形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红利低波动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天 1.50% N≥7天 0% 认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50%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0.40% 销售机构 其他费用 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收益 率曲线风险、购买力风险、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基金风险评价不一致的风险等。 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 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 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 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 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 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 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 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 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 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 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 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9、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10、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期、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 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A股证券市 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2)交易规则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与A股市场交易规则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参与香港股票投资可能面临以下因交易规 则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1)香港市场的证券交易价格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且实行T+0回转 交易机制,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2)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 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 通交易的风险。 3)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 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 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并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 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 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 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 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 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 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 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 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1、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或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其作为金融衍生 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金融衍生品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 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 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13、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 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 未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 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客服电话:021-68619600或400-606-6188(免长途话 费)]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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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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