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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福120天持有债券E(02258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80452
基金代码 022589
公告日期 2024-11-14
编号 4
标题 南方稳福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南方稳福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1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稳福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稳福120天持有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970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5月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稳福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稳福120天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1月14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1月14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11月14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11月14日
定投起始日 2024年11月14日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简称 南方稳福120天持有债券E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022589
该份额类别是否开放 是
  注:1、自2024年11月14日起,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暂不面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面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进行调整,则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约定为准。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投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120天,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第12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E类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公募资管产品、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除外),若某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或进行比例确认,具体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约定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类或某只资产管理产品持有本基金的金额或份额数量进行限制并有权拒绝其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或进行比例确认,具体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登记机构只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办理对应的到期份额赎回。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5、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因素影响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一、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二、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转换费用规则计算举例
  下面以投资人进行甲基金与乙基金之间的转换为例说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收取费用参照上述计算规则,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其中1年为365天)。
  甲基金费率举例如下:
  费率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A类份额
申购费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0元
赎回费
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365天 0.50%
N≥1年 0%
C类份额
申购费 无 -
赎回费
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N≥30天 0%
  乙基金费率举例如下:
  费率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A类份额
申购费
M<100万 1.80%
100万≤M<500万 1.20%
500万≤M<1000万 0.6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赎回费
N<7天 1.50%
7天≤N<365天 0.50%
1年≤N<2年 0.30%
N≥2年 0%
  甲基金A类份额与乙基金A类份额的转换说明如下:
  转换金额(M) 转换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甲基金A

乙基金A
M<100万 1.00% 份额持有时间(N):
N<7天:1.50%;
7天≤N<30天:0.75%;
30天≤N<365天:0.50%
N≥1年:0%;
100万≤M<500万 0.60%
500万≤M<1000万 0.58%*
M≥1000万 0
乙基金A

甲基金A
-- 0
份额持有时间(N):
N<7天:1.50%;
7天≤N<365天:0.50%;
1年≤N<2年:0.30%;
N≥2年:0%;
  *对于该档金额的转换,鉴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每笔固定金额1000元,本着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按0.02%扣减(即申购补差费率为0.6%-0.02%=0.5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甲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转换只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不收取赎回费用,说明如下:
  转换金额(M) 转换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甲基金C

甲基金A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60% 0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甲基金A

甲基金C
-- 0 0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本基金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或申购起点限制的,则需遵相关限制,具体见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约定。
  4、上述基金转换业务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约定。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开通情况和业务规则,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6定投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开通情况和业务规则,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本基金E类份额定投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8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稳福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稳福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889-8899);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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