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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全球中证A500指数增强C(02247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78227
基金代码 022474
公告日期 2024-11-12
编号 6
标题 兴证全球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兴证全球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11月11日
送出日期:2024年11月12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兴证全球中证A500指数增强 基金代码 022473
下属基金简称 兴证全球中证A500指数增强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2474
基金管理人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
基金经理 田大伟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10年4月29日
注:证券从业的涵义遵从行业的相关规定,包括资管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阅读《兴证全球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与本基金投资
有关的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中证A5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相对增强,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A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非指数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证A500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跟踪中证A500指数,并在严格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误差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A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本基金尚未成立,暂无资产配置图。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本基金尚未成立,暂无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日 1.50%
7日≤N<30日 0.5%
N≥30日 0%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用。若投资人重复认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申)购费用。
2、N为自然日。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8%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5%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0.4% 销售机构
其他费用 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披露相应费用年金额的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
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本基金尚未成立,暂不披露。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注:本基金尚未成立,暂无综合费用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基金
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
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的内容。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
股票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
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过
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作。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类,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
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
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和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概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概要中的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
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与本基金有关的以下资料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规定网站:
(1)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托管协议及其修订、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5)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q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0099(免长话费)、021-38824536
通过在线客服直接咨询或转人工咨询相关事宜
六、其他情况说明
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摘要文件,仅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
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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