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国泰上证综合ETF联接C(011320)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4176790 | ||||||||
基金代码 | 011320 | ||||||||
公告日期 | 2024-11-11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1月11日起对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部分条款,并更新了必要信息。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增加E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形成A类、C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现有的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C类或E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如下: 基金名称 A类份额 基金代码 C类份额 基金代码 E类份额 基金代码 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011319 011320 022494 2、本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用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00% 对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4)管理费和托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C类基金份额相同。 3、E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E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5、E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及修订后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的时间安排 自2024年11月11日起,本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 本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请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且已经履行了适当程序。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更新。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及其更新,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一:《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 督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 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3、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63、E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4、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十二、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 根据基金运作情 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 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如开 通互相转换业务, 相关约定见届时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 根据基金运作情 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 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 投资 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 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 购费用, 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 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 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 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或目标ETF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 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 频率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和E类基金 份额。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 购费用, 申购C类和E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 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2、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 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ETF净值计算和发 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F×0.30%÷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F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C类和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而C类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相应调 附件二:《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二 条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第 三 条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3.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四 条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第八 条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8.1.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8.1.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九 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9.1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 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9.1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 而C类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第十 条信 息披 露 10.2.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10.2.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第十 一条 基金 费用 11.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11.3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F×0.30%÷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F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C类和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