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长江乐睿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C(01805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76528
基金代码 018051
公告日期 2024-11-11
编号 1
标题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江乐睿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长江乐睿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江乐睿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
018050
契约型开放式
2023年11月13日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长江乐睿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和《长江乐睿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2024年11月13日
2024年11月13日
长江乐睿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
起A
018050

长江乐睿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发起C
018051

注:1、长江乐睿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2024年11月13日(含该日)至2024年12月10日(含该日)。在开
放期内,投资者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自2024年12月11日起,本基金进入第
二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
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下同)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下同)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包括该日,下同)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
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自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2023年11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本基
金第一个开放期为2024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开放日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期的具体办
理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自2024年12月11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敬
请投资者关注。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
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等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不设级差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
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M<100万元
100万≤M<300万元
300万≤M<500万元
M≥500万元
申购费率
0.80%
0.50%
0.30%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
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4)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
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包含10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包含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应全部赎回。如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包含10份)的,
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为25%,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N)
N〈7天
7天≤N〈30天
N≥30天
A类赎回费率
1.50%
0.50%
0%
C类赎回费率
1.50%
0.50%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
申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况消除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19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传真:021-65779500
网址:www.cjzcgl.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查阅《长江乐睿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3)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请以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为准。本基金开放申
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1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