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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沪深300ETF发起联接C(00753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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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75527 | ||||||||
基金代码 | 007539 | ||||||||
公告日期 | 2024-11-09 | ||||||||
编号 | 1 | ||||||||
标题 |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4月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9〕853号)。《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于2019年7月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若本基金管理 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合同》约定:“2、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3)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本公司旗下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4年11 月8日正式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11月11 日起,将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07538,C类份额 基金代码:007539),引入侧袋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 以及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作出修改。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已对《基金合同》、《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永 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届时,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 额变更登记,即将“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 更为“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基金 份额”,将“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永 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及费率优 惠活动保持不变。 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自2024年11月11日起生效,原《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永赢沪 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2、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查阅修改后的法律文 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5-8888)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 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11 月9 日 附件:《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 表 章节 全文 全文 全文 第一部 分前言 第二部 分释义 《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前)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 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一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 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使用 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 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50%的,不受此限制。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 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 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无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 月 1 日起执行。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永赢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9 月1 日起执行)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 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 度中的对应日期 63.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 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的资金 64.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后)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号一一基金中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永赢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永赢 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更名前)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 删除 删除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 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 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 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永赢沪深300 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永赢沪深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 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 年9 月11 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2 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 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 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 询等活动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存续期:指《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 份额所得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 基金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 目标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该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永赢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54.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 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与目标ETF 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简称“联接基金” 56.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永赢沪深300 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2.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永赢沪 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的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 63.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 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三 部 分 基金 的基本情 况 第 四 部 分 基金 的历史沿 革与存续 一、基金名称 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 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无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日(自 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一、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无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 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及比例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指本基 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及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 于3年。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 人民币,且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 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日(自然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 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一、基金名称 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指数基金、ETF联接基金 删除 五、目标ETF 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 删除 删除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删除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 系也有区别。 1、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 (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 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 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标的指 数表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 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也可 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 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 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 ETF 有实时市 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净值;本基金只揭示每日 基金净值。 (4)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 ETF 的投资人 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 报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 申赎目标 ETF;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 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金额申购、份额赎 回。 3、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 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 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 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将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实物申 赎的方式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 他方式申赎目标 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对基 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赎的方式, 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永赢 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853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 人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5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9年7月9日生效。 2024 年 11 月 8 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永赢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 立。基金管理人根据《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永赢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永赢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即本基金。 转型相关事宜详见《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为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公告》。 二、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持有基金份额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单一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超过50%的情形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1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 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无 无 一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 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 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无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3)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 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12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11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 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 托管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 世纪大厦21、22、23、27层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及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 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 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 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6)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 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 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 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 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 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的情况除外;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由于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易 方式、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 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 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 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 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 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 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以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债 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策略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 法进行投资,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 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以内。 1、股票投资策略 通常情形下,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 法进行投资,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分配投资于每只股票的具体金 额,进而形成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 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 变动情况、股票发生增发或配股、成份股停牌 或因法律法规原因被限制投资、市场流动性 不足等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力争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之间 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 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 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等 股权变动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 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 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根据基金申购赎回情况,调整股票投 资组合,以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因其他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 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的调整, 力争降低跟踪误差。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 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90%; 除第(2)、(12)、(17)、(18)项以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 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无 无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沪深300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债券回购、权证、 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 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力争将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 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投资目标ETF: (1)申购和赎回: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后, 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 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 ETF 上市交易后,在 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 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 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 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 标ETF的买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 证)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 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 资金头寸,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但在因特殊 情况(如流动性不足、成份股长期停牌等)导致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 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 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除第(1)、(2)、(12)、(17)、(18)项以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 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 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 平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标的指数表 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 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 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 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 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 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 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 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 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按估值日 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 估值。 2、上市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 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 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 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 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无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 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 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 数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 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 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 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 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此项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 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 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 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 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 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 为负数,则E取0。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 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净值余额,若为 负数,则E取0。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无 无 一 、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永赢沪 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执行;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 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月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删除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说 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七)临时报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三)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 (五)临时报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25、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一)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并应就报告期内发生的转融通证券出借 交易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 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删除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 章,修改后的内容自《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永赢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永赢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 告》中载明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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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更名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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