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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港美互联股票(LOF)(16064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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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74660 | ||||||||
基金代码 | 160644 | ||||||||
公告日期 | 2024-11-08 | ||||||||
编号 | 1 | ||||||||
标题 |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6年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香港美 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4号)注册, 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2017年7月3日下发的《关于鹏华香 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延期募集备案函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 1678号)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11月16日正式生 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本基金投资于香港及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以及汇率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 境外市场投资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政府管制风险;二是本 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风险,包括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三是流动性风险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风险;四是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衍 生品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五是运作风险及其他风 险,包括证券经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清算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技术系 统运行、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4年06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 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6、《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场外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7、《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础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 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58、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9、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0、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 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和美国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和美国证券市场及汇率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五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境外市 场投资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政府管制风险;二是本基金拟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风险,包括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特有风险、本基金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三是流动性风险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风险;四是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衍生品投 资风险、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五是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 证券经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清算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技术系统运行、 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 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 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香港和美国市场,其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 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发达市场以美元、欧元、英镑、 日元、澳元等计价的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主要外币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 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 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4、税务风险 在投资海外市场时,因其税务法律法规与国内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 等收益向境外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税 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境外缴纳基金销 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 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6、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 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 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风险 1、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8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 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 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型股票基金,存在主题轮动风险,即集中投资于目标主题股票的 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2)互联网行业属于新兴产业,本身发展较为迅速,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 穷。因此一些当前具有良好业务模式及收入利润的企业,有可能在未来短时间内就在快速 变化的市场中失去竞争力;部分被投资的上市互联网行业公司有可能尚未实现盈利和正的 经营现金流,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互联网行业的这些特征也会给本基金带来投资风险。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及美国市场,存在下列风险:因交割制度的不同,美股允许股 票卖空,因此有可能存在因交易对手的原因造成延迟交割的流动性风险;美国、香港市场 存在公司停牌无法交易转让的流动性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通常比投资境内市场的开放式基金需要更 长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 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 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货币市 场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 贷,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 间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 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3、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 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 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 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利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 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五、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 1、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 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 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3、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 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 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4、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 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5、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基 金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本基金份额市场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会出现较大背 离,从而直接或间接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 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 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6、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7、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 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 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8、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和美国的互联网股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投资管理 谋求超额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存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 行的证券,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 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货币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 香港和美国的互联网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全球经济形势、大中华地区及美国的经济 发展状况,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 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 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情况、互联网行业发展动态、行业竞争格局、企业 竞争优势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精选优秀的互联网企业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的定义: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包括在香港或美国上市,并且主要收入或预期收入来源于或受 益于互联网及相关业务的公司。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对传统行 业的渗透,互联网所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广泛。本基金所指的互联网股票包括传统互联网企 业,如搜索、游戏、社交网络、新媒体、电子商务等,以及将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在销 售、生产、研发、客户服务等方面的传统行业公司,比如金融、医疗保健、教育等。 (2)个股选择 1)自上而下 本基金将根据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动态,分析细分行业发展前景、行业竞争格局、信息 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以及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影响等,综合评估细分行业的 投资价值。 2)自下而上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企业的用户数量、用户流量、货币化能力、用户体验等各方面,并 从财务状况、商业模式以及公司管理层三个方面筛选出优秀的上市公司。 财务状况: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等情况。 商业模式分析:重点分析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成长或爆发性的互联网或互联网相关的 商业模式,是处于用户积累期、快速发展期还是稳定发展期,并关注公司的市场份额或经 营利润是否在不断提升。 公司管理层分析:重点分析公司管理团队是否具有较强的战略眼光和执行能力,能否 有效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创造出具有竞争力的业务模式,资本扩张政策是否得当,如对 投资收益率和股本回报率的判断和合理运用。 3、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投资策略,适度参 与金融衍生品投资,通过投资外汇远期合约、股指期货来进行保值、锁定收益。股指期货 可以用于对冲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也便于进行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管理;本基金的投资 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产生一定的外汇风险,因此在必要时将使用外汇远期合约对冲汇率 波动。 四、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和美国的互联网股 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13、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若基金超过上述1、3-8、11-12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七)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人民币计价)×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选取海外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组成成分股,反映在 海外交易所上市中国互联网企业的整体走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具 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 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 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7月17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4年04月01日起至2024年06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7,127,506.80 79.23 其中:普通股 111,774,003.03 60.19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35,353,503.77 19.04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321,645.77 20.10 8 其他资产 1,242,767.47 0.67 9 合计 185,691,920.04 100.00 注:1、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70,276.36元,占净值比 0.04%。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存托凭证公允价值为:35,353,503.77元,占净值比 19.73%。本报告所指的“股票”均包含存托凭证。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03,485,496.53 57.76 中国香港 43,642,010.27 24.36 合计 147,127,506.80 82.12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信息技术 59,375,132.54 33.14 工业 4,712,108.04 2.63 能源 1,451,526.27 0.81 通信服务 34,780,990.72 19.41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46,807,749.23 26.13 合计 147,127,506.80 82.12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NVIDIACORP 英伟达 NVDA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19,300.00 16,992,586.03 9.48 2 TAIWANSEMICONDUCTOR-SPADR 台湾集成电路制 TSM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13,320.00 16,499,605.32 9.21 造股份有限公司 3 MICROSOFTCORP 微软 MSFT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4,120.00 13,123,531.83 7.33 4 PDDHOLDINGSINC 拼多多 PDD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13,755.00 13,032,973.37 7.27 5 ALPHABETINC-CLA - GOOGL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8,800.00 11,423,690.26 6.38 6 TENCENTHOLDINGSLTD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700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33,000.00 11,216,107.06 6.26 7 AMAZON.COMINC 亚马逊公司 AMZN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7,540.00 10,384,495.91 5.80 8 METAPLATFORMSINC-CLASSA - METAUS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 2,420.00 8,696,209.73 4.85 9 ALIBABAGROUPHOLDINGLTD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9988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35,000.00 8,686,431.90 4.85 10 MEITUAN-CLASSB 美团 3690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64,000.00 6,489,519.87 3.62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398.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8,890.55 3 应收股利 273,586.48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39,891.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42,767.4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7年11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04% 0.55% -0.75% 1.21% -2.29% -0.66%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3.93% 1.25% -27.20% 1.76% 3.27% -0.51%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7.40% 1.05% 29.29% 1.40% -1.89% -0.35%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7.32% 1.67% 48.16% 1.88% -0.84% -0.21%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1.55% 1.60% -48.38% 2.41% 36.83% -0.81%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4.68% 1.92% -8.03% 3.62% -16.65% -1.70%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8.38% 1.28% -6.97% 1.75% 15.35% -0.47%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21.54% 1.27% 3.12% 1.77% 18.42% -0.5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06月30日 21.47% 1.46% -36.98% 2.20% 58.45% -0.74%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龙毅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2024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 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p>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p>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 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 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IMI资产管 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 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2022年 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 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 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 2021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 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 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 政总裁。自2013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 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年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Lorenzo Petracca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 (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 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 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执行委员会成员。现 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 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 事处顾问;2009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自2022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 经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 事、督察长,自2014年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自2015年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 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2021年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2024年4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自2021年7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 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悦先生,国籍中国,哲学博士(经济学专业),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工银资管(全球)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2年5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担任国际业务部基金经理。2022年07月担任鹏华港美互联股票(LOF)基金经 理,2024年01月担任道琼斯ETF基金经理,2024年04月担任鹏华恒生中国央企ETF (QDII)基金经理,李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24年01月担任道琼斯ETF基金经理 2024年04月担任鹏华恒生中国央企ETF(QDII)基金经理 周欣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2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德意志银行亚洲证券有限 公司研究员,法国巴黎银行亚洲证券高级研究员,东方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2年9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际业务部基 金经理。2023年05月担任鹏华港美互联股票(LOF)基金经理,周欣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无。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9年04月至2021年06月顾柔刚 2017年11月至2022年09月尤柏年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 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 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 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根 据2016年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4号)注册,并依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2017年7月3日下发的《关于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延期募集备案函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1678号)进行 募集。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256,509,336.97份,利息结转份额136,818.26份,合计 256,646,155.23份,募集户数为3,201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二、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人民币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7年12月29日开始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T日)的开盘参考价为T-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T-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并相应修改本基金合同,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人民币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 行申购、赎回;美元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 种方式对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美元基金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场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但主要投资市场的非交易日除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主要投资市场非交易日的界定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中予以 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8年1月2日起的每个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 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及转托管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及转托管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 份额的申购币种相同; 6、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休市时,本基金所投 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 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投 资人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 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 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赎回时单笔最低赎回基金份额为1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3、美元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 美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美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2000美元。本基金直销中心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 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直销系统暂不开通美元份额 的申购。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网上交易直销系统的美元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相关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美元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时单笔最低赎回基金份额为1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别计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 和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场外申购与赎回 (1)场外申购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 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0.60% 100万≤M<500万 1.00%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美元) 一般申购费率 M<20万 1.50% 20万≤M<100万 1.00% M≥100万 每笔200美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368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368=95,025.2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为1.0368元,则其可得到95,025.24份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美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0.1680美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美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美元 申购份额=98,522.17/0.1680=586,441.4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美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基 金份额净值为0.1680美元,则其可得到586,441.49份美元基金份额。 (2)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包括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记)。上述未 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0368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368=103,680.00元 赎回费用=103,680.00×0.50%=518.40元 净赎回金额=103,680.00-518.40=103,161.60元 即: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036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161.60 元。 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美元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0.168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680=16,800.00美元 赎回费用=16,800.00×0.50%=84.00美元 净赎回金额=16,800.00-84.00=16,716.00美元 即: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美元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0.168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6,716.00元。 3、场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美元份额暂不开放场内申购赎回。如无特别说明,本节所述基金份额仅指本基 金人民币基金份额。 (1)场内申购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参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368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保留两位)=98,522.17/1.0368=95,025.24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申购份额(实际)=95,025份(保留到整数位)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5,025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5,025×1.0368=98,521.92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92-1,477.83=0.25元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368 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95,025份,申购资金返还0.25元。 (2)场内赎回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记)。上述未 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36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368=103,680.00元 赎回费用=103,680.00×0.50%=518.40元 净赎回金额=103,680.00-518.40=103,161.60元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368 元,则可得到103,161.60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 提前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3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7)项、第(10)到第(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 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 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 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款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 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 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该类份额的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本基金暂不支持美元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2)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对基金转托管的规则 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根据规定进行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账户开立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 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2、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有)两部 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协议》中 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 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 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 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资产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 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 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交易市场 的收盘价或报价。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 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 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7、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 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 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 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8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 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01元和0.0001美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 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人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6)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 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不可抗力原因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8)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3、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 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 4、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 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对于 美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 应的美元基金份额面值。 5、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每类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币种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 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 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后的两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2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1人,平均年龄38岁, 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 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 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 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 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28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 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 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 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 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 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 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 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 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 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 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 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 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 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 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 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 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 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 “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 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 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 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 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 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 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 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 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 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 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NY 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 自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 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约6,000人,在全球18个国 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先生领导。在亚洲,该 部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 百个市场。截至2018年09月30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1万亿美元,其中超过 60%是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 30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6,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4,800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 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 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全球投资人》 《ETFExpress》 《R&M调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周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胡星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联系人:王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 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陈玉辉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3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网址:www.s10000.com 3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36)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3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4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8032 网址:www.5irich.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田媛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号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网址:www.5ifund.com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3 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1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9)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黄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2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 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负责人:丁志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胡莲莲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 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 售币种;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 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 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 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 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 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 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置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31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233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70940)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存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 行的证券,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 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货币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1)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3)-7)及10)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关于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 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3)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4)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财产划转至托管账 户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 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 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 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 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 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 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4.6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 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 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 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 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 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 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管 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 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 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 营业活动。 第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 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 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 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 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 下托管职责。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 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 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 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 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 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 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该以基金或者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 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 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 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 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 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 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 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 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 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 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 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分别精确到0.0001元和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 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 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 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 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 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 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 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 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APP(即鹏华A加钱包APP)及鹏华基金微信 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 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533;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 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 penghuajijin)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 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07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美元现汇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0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0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人民币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6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2月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18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23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1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 2024年02月02日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2月0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3月29日、4月1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27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证件类型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6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大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份额余额限制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12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14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15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大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24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人民币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28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美元现汇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3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2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8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大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2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29日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中期报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8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9月25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23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1日。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注册的文件 2、《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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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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