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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ETF(53088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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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71588 | ||||||||
基金代码 | 530880 | ||||||||
公告日期 | 2024-11-07 | ||||||||
编号 | 3 | ||||||||
标题 | 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公告 | ||||||||
信息全文 |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ETF 基金主代码 53088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10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 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上证国有企 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1月12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1月12日 注:(1)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3)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本基金场内简称为“上证红利”,扩位简称为“红利ETF国企”。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4年11月12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单日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否则申购不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5)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联系本公司客服中心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本公司网站:www.cgf.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6)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时间并予以公告。 (7)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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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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