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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太平洋证券人民币(96816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69142
基金代码 968162
公告日期 2016-03-04
编号 2
标题 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1、 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JPMorgan Pacific Securities Fund,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中国证监会”)2016 年2 月15 日证监许可【2016】273 号文准予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于中国内地(为本发售公告之目的,“中国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不
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销售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公告中相关术语未做约定的,应当具有本
基金信托契约、《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基金说明书》(包括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规则,“基金说明书”)
中定义的含义。
2、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以下简称“本公司”)。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HTHK”)为本基金之受托人,该公司乃于香港注册成立及根据
香港之《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其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汇丰控股有限
公司乃于英格兰及韦尔斯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汇丰集团已采纳遵循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局所颁布
制裁之政策。在信托契约之限制下,HTHK 一般不会就有关本基金之投资表现造成之损失负责任。除管
理人及/或其委托人对本基金作出的投资决定之责任外,管理人将不会对本基金之投资表现造成之损失
负责任。根据适用法律及信托契约的条款,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第二章内“基金名录”一节载列之各
个机构其或其任何代理或受委托人(或,就 HTHK 而言,任何由HTHK 委托之助理托管人)没有就适用法
律、或任何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令基金份额持有人招致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将不会对本基金或任
何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除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发售份额外,“基金名录”
一节载列之各个机构没有担当该等份额或相关投资之担保人或要约人。 HTHK 没有责任或权力作出投资
决定,或对本基金作出投资建议。如由美国人士进行则须受美国财务部海外资产控制组(“OFAC”)发
出制裁管制, HTHK 不会参与有关交易及活动或任何以美元为份额的付款。汇丰集团已采用一套监察由
OFAC 发出的制裁的方针。就其方针之一部份,HTHK 或要求额外数据(如视作必须)。HTHK(包括受委
托人)不会对管理人就本基金之任何投资决定负责任。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为本基金的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已将作为本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能转授予本公司。
4、 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
基金提供跨境数据传输、内地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以及基金销售资金结算(境内)等服务;并由深圳证
券通信有限公司处理及传输互认基金开户数据、订单数据、对账数据、行情数据。
5、 本基金自 2016 年3 月8 日,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宾理财中
心和网上交易系统发售。本基金发售对象包括符合香港和内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香港互认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最低投资额:本基金不同类别单笔最低首次投资额及其后最低投资额为人民币100 元(人民币份额类别)
或10 美元(美元份额类别)。如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允许,就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决定的其他
销售渠道,管理人可以采用不同的单笔最低投资额。
7、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将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内地的
份额持有人的名义持有人在本基金管理人处持有本基金份额。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必需通过名义
持有人安排代其持有本基金的份额,并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地的份
额持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明细登记于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名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根据管理人对名义持有人账户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份额和费用,赎回份额、金额和费用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其确认结果与内地投资者按其单个账户进
行计算的结果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账户开户和申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2
9、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及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申购及
赎回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申请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应在合理时间内退还给申请人。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在中国内
地代理人网站(www.cifm.com)上发布的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
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if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ifm.com)了解本
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1、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宾理财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将同时进行基金销售。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
区的投资者,请拨打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99-4888 咨询有关购买事宜。
1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以其固有资金申购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 风险提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 新兴市场风险 - 会计、审计及财务申报标准可能不如国际标准严格。国有化、征用私产或充公性
税项、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规例、社会不稳定或外交发展均有可能对新兴市场经济或本基金
之投资价值构成不利影响。
? 货币风险 - 本基金投资之资产及其收益将或可能以与本基金之基本货币不同之货币计价。因此,
本基金之表现将受所持资产之货币兑本基金之结算货币之汇率变动所影响。基本货币有所不同(或
并非与本基金之结算货币挂钩之货币)之投资者可能会承受额外之货币风险。
? 人民币货币风险 - 自2005 年开始,人民币汇率已不再与美元挂钩。现时人民币汇率已转为一个受
管理的浮动汇率,汇率基于市场供求及参考一篮子外国货币而厘定。人民币汇率亦受制于外汇管制
政策。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中人民币兑其他主要货币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有关主管机构发布的中央
平价窄幅上落。由于汇率受政府政策及市场力量影响,人民币兑包括美元及港元在内的其他货币的
汇率将容易因外围因素而变动。因此,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可能会因人民币与其他外币之间
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将境外人民币(CNH) 兑换为境内人民币(CNY) 是一项货币管理程序,须
遵守由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境外人民币(CNH) 价值与境内人民币(CNY) 价值可因
某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制政策和汇款限制而或许出现十分显著的差额。
自2005 年开始,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已造成人民币(CNH 和CNY 两者)普遍升值。此项
升值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持续,亦无法保证人民币不会在某个时间贬值。
? 流通性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交易量或会因市场情绪而显著波动之工具。本基金作出之投资或
会面对因应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之相反看法而变得流通性不足之风险。
? 股票风险 - 股票市场可能大幅波动,而股价可能急升急跌,并将直接影响基金的资产净值。当股
票市场极为反复时,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大幅波动,而基金可能需蒙受重大损失。
? 货币对冲类别风险 - 货币对冲类别可将本基金的计价货币对冲回其计价货币,旨在提供与以本基
金的基本货币计价的类别相关的投资回报。对冲交易的成本及所得盈亏将会反映于有关货币对冲类
别份额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内。有关该等对冲交易的任何成本视乎当前市况而定可属重大,将只由该
货币对冲类别承担。
3
管理人不保证能够获得预期的对冲工具或对冲策略将会达到预期效果。在该等情况下,货币对冲类
别的投资者可能仍需承受未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举例而言,如人民币对冲类别的对冲策略无效,
根据人民币相对于本基金的基本计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相关资产的其他货币的汇
率走势而定:(i) 即使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资产的价值上有收益或并无亏损,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
或(ii) 如本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相关资产的价值下跌,投资者可能蒙受额外损失)。倘若用作对冲
目的工具的交易对象违约,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承受未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及可能因此承受
进一步损失。
尽管对冲策略可能保护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免受本基金的基本计价货币相对于货币对冲类别之计
价货币之价值下跌所影响,但倘若货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对本基金的基本计价货币下跌,则该对
冲策略可能大幅限制以类别货币列值的货币对冲类别的任何潜在升值的利益。
? 与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互认”)有关的特别风险因素
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
3,000 亿元人民币。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额度限制,则将暂停基金
在中国内地的申购,直到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余额恢复到许可范围内。市场额度用尽的时间与管理
人自有关政府部门处获得该等通知的时间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由此可能导致向投资者发出暂停申
购通知的时间亦会有所延迟。
基金符合资格状态改变: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如果基金不再满足在中国内地进行交易的资格条件,
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将会被立即暂停,直到其符合基金互认机制下的全部现有资格条
件。此外,如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如基金类型、运作模式),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
配亦可能被暂停,直到其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为止。我们无法保证中国证监会将接受该等重新注
册申请。
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如在任一特定日
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则将暂停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直到该
等投资规模比例降至50% 以下。
基金互认机制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不确定性:基金互认机制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已确立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基金互认的基本框架。然而该等规则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就
其本身而言,仍然有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问题尚待监管部门明确。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
的销售,对于已就内地销售而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
规定强制赎回该等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投资的本金,因
此可能蒙受亏损。
香港基金市场:中国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投资者可能需要遵循所有
相关且适用的由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因
此投资者在对基金投资之前应该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投资者就任何有关香港法律法
规的问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
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内地销售开放日需同时为香港的营业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内地投资者应
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税务影响: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
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 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
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人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
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不在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内:投资者投资基金将不在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
内。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建立旨在向任何国家的投资者赔偿其因经许可的中介机构或经授权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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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就有关香港场内交易产品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中国内地代理人和相关的销售机构既
未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许可也未在其处注册,那么投资者赔偿基金将不涵盖该等中国投资者通过中国
内地代理人和/或有关销售机构对基金的投资。
基金组织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由于不同语种反应的法律及文化概念
存在差异,基金组织文件的中文译本与英文版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判决的执行:管理人和基金的一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若投资者
或销售机构对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提出索赔,且在中国内地取得认定对方就本基金违约的判决,投资
者可能需要在中国境外执行中国针对管理人和/或基金财产的判决,且可能在此过程中经历困难和
迟延。如果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可以就此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及信托契约。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
投资管理人: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JF Asset Management Ltd.)
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td.)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基金销售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宾理财中心和网上电子交易系统(China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JPMorgan Pacific Securities Fund)。
2、 基金类型
股票型。
3、 基金存续期限
除非提前终止,本基金将于信托契约签署之日第八十周年的前一日自动终止。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于若干
情况下随时终止基金。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通过任何法律而导致继续营运本基金即属违法或管
理人认为继续营运本基金为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如本基金全部已发行份额的总资产净值下降至低于
10,000,000 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的等值金额,或如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认为终止本基金符
合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本基金亦可通过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案(按信托契约所界定)随时终止。
4、 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基金之投资政策为透过主要投资于亚太区(包括日本、澳大利亚及新西兰)企业之证券1,为投资者提
供长远资本增值。
本基金可为投资目的而投资于衍生工具,例如远期合约、期权、认股权证及期货,并在管理人及投资管
理人认为合适之有限情况下,于其投资组合内大量持有现金及以现金为本的工具。
当管理人认为情况合适,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及投资限制及指引在受托人及/或香港证监会(如适
用)批准的规限下可不时予以修订。
1 证券通常指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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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售对象包括符合香港和内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香港互认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提供下列类别:
类别类别货币
摩根太平洋证券-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人民币
摩根太平洋证券- PRC美元份额(累计) 美元
各销售机构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的范围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7、 首次发售
首次发售的中国内地份额类别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而当中并不包括申购费:
类别每份额发售首日发行价格
(不包括申购费)
摩根太平洋证券- 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人民币10.00
摩根太平洋证券- PRC美元份额(累计) 美元10.00
除发售首日外,其后的发行价格将按有关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销售机构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本
基金的份额类别的范围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8、 销售机构与销售网点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宾理财中心和网上电子交易系统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贵宾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 号震旦国际大楼20 楼(200120)
理财中心电话: 400 889 4888, (021)38794888
传真:(021)68881190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贵宾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七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9 层1925 室(100034)
电话:010-58369199
传真:010-58369138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贵宾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 号华润大厦2705-07 室(518001)
电话:0755-82690060
传真:0755-82690104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
网址:www.cifm.com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 889 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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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申购的申购费率与份额计算
(1) 申购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管理人可于投资者申购份额时就每一份额类别分别收取申购费(通常最高不超过每份额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目前的申购费率为相关类别每份额资产净值的1.5%。管理人可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
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申购费率。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单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2 的申购价格将参考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
公时间结束时的每份额资产净值计算,并加上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通常最高不超过每份额资产净
值的5%)及将所得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舍去并向前进一位。上述精度处理
所产生的差异归管理人所有或使用。
申购价格^= 份额资产净值+ 份额资产净值× 申购费率
^ 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市场出现高波幅及/或缺乏流通性,基金份额的大额交易将
可能对现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潜在影响。为了保障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人可能需要征
收财务费用以应付相关成本。该等财务费用并不会超过基金每资产净值的1%,并会在计算申购
价格时反映,并将会保留在基金内。
管理人将保留申购费归于其所有或使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管理人将保留相当于剩余
份额的申购款额。
举例如下:
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5 千元申购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份额,假设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为1.5% 且该份
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之每份额资产净值为人民币10.43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 10.43+10.43*1.5%= 人民币10.59 元
申购份额= 5,000/10.59=472.14 份
10、 基金赎回的赎回费率与份额计算
(1) 赎回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
2 香港和中国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且依管理人之意见,该等日期为相关基金所有
或部分投资的报价、上市或买卖可以正常交易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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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管理人可于投资者赎回份额时就每一份额类别分别收取赎回费(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目前的赎回费率为0。管理人可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赎
回费率。投资者重复赎回,须按每次单笔赎回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赎回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赎回价格将参考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
时间结束时的每份额资产净值计算,并经扣除赎回费用(通常最高不超过每份额资产净值的0.5%)
及将所得金额按四舍五入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
赎回价格^= 份额资产净值- 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费率
^ 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市场出现高波幅及/或缺乏流通性,基金份额的大额交易将
可能对现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潜在影响。为了保障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人可能需要征
收财务费用以应付相关成本。该等财务费用并不会超过基金每份额资产净值的1%,并会在计算
赎回价格时反映,并将会保留在基金内。
管理人将保留赎回费及任何进位调整之款额归于其所有或使用。
可得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之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价格
举例如下:
某份额持有人赎回投资于本基金某份额类别500 份,该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为0%,且该份额类别
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之每份额资产净值为人民币10 元,则其可赎回金额为:
赎回价格= 人民币10 元
可得之赎回金额= 500*10= 人民币5,000 元
11、 收益分配政策
所有收益将累积用于本基金的再投资。尽管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管理人有权决定分配给份额持有人的
金额,但管理人目前不打算作出任何该等分配。
二、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本公司通过公司贵宾理财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
设最高申购限额。
2、 最低申购限额:本基金首次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一般为人民币100 元(人民币份额类别)或10 美
元(以美元份额类别)。如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允许,就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决定的其他销售
渠道,管理人可以采用不同的单笔最低投资额。
3、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设立相应的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在申购美元份额时,投资者应
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关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
币,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美元份额的赎回款项为美元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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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效申购及赎回申请的确认方式
投资者应当依照中国内地代理人或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除非中国内地代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或赎回要求(视情形)须由销
售机构在该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3 点整(北京时间)或之前获得。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申请日(T 日)。若申请的当
天并非内地销售开放日,当日销售机构已经受理的申请作为下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提交管理人进行
确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香港发生台
风等极端天气突发休市的情况,当日销售机构已经受理并提交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可做为下一内地销售
开放日的申请进行确认。
5、 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托管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托管业
务,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制定并公告。本基金暂不办理基金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托管业务。
三、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宾理财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购申
请。
四、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宾理财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购申请。
五、 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名称: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环干诺道中8 号遮打大厦21 楼
办公地址:中环干诺道中8 号遮打大厦21 楼
2、 投资管理人: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环干诺道中8 号遮打大厦21 楼
办公地址:中环干诺道中8 号遮打大厦21 楼
3、 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名称: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1 号
办公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1 号
4、 中国内地代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区富城路99 号震旦大厦2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区富城路99 号震旦大厦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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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销售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宾理财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销售本基金,具体信息请参见本发售公告第一
部分“本次发售基本情况”第8 条“销售机构与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名称: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注册地址:PO Box 484, HSBC House, 68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 1106, Cayman Islands
办公地址:PO Box 484, HSBC House, 68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 1106, Cayman Islands
7、 中国内地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4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999 号上海环贸广场写字楼一期16-18 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陈已昕、傅轶
电话:021-24126017
联系人:傅轶
8、 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香港德辅道中1 号太子大厦22 楼
办公地址:香港德辅道中1 号太子大厦22 楼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2016 年3 月4 日
0316
www.cifm.com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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