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万家品质生活C(016600)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4168201 | ||||||||
基金代码 | 016600 | ||||||||
公告日期 | 2024-11-06 | ||||||||
编号 | 7 | ||||||||
标题 |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474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31日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6日生效。 2018年3月24日,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7〕12号)的要求对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 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件自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2016年3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 生效。2018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7〕12号)的要求对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 订。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 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品种。投 资人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9 第七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4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3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2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9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提示......................................................................................................9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7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52 第一部分前言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 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品质生活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转型:指对“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万家品质 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条款的一系 列事项的通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起始日,原《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 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转型前,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申请购买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 监会系统工作,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处长, 中泰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 理。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 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 理,深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 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 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等职, 现任山东省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 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 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 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 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 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2、监事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 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 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 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劳 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用 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年7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 限公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 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 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 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 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 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 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 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 2015年3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 理等职,2022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美国圣约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曾任公司资产 管理部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曾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等职。 2015年3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投资 研究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万家价值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社会责任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委员:苏谋东、周潜玮、郅元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经理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 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 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 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 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 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 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 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 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 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 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 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 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 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 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 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 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 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 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 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 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 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 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89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g.com.cn/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2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2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1)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0100 网址:https://www.aibank.com/ (3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3)中信证券山东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金财富)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ciccwmweb/ (3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6505 1166 网址:www.cicc.com (4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4)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6)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6 网址:www.iztzq.com (4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0)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5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5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0)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61)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9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63)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85965200 网址:www.lanmao.com (6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6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69)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13 网址:www.hczq.com (7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7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73)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 (7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7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76)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7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7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8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8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8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8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86)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8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8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9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9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9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9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2943666 网址:www.cmschina.com (10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2)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633-96588 网址:https://www.bankofrizhao.com.cn/ (10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0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0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mszq.com (10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108)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20 网址:http://www.csrcbank.com/ (10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11)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11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80 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1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1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1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1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19)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120)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2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2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12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2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2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2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7)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1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2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3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3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132)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6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13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13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3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13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13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14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141)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www.ytzq.com (14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14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fund.sinosig.com (144)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21-68582577 网址:https://www.wxzq.com (14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s://www.tl50.com/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苑泽田 电话:(010)50938697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5层、16层 负责人:陈峰 经办律师:华涛、夏火仙 电话:(021)3872 2416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转型为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5月13日证监许可 [2014]47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31日通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39,018,446.05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501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 算,有效认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合计折算 为339,100,600.96份基金份额。 基金类别:股票型(后转型为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七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74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31日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6日生效。 2016年3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且《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 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本基金场外的购与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和代销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4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者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售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提前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人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且每笔申购 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2)投资人场外申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原 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自2022年3月23日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业务时,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做调 整。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 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3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 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 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群体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5% 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1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人的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1.0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针对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 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 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 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针对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30日以 上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A类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 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1.50% 1.50% 7天≤Y 0.75% 0.50% 30天≤Y 0.50% 0 180天≤Y 0.25% 0 Y≥730天 0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 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A类基金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 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 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人通过场 外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383份,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383×1.0500=9,852.15元 退款金额=10,000.00-9,852.15-147.48=0.07元 例: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 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人通过场外 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15%)=9,985.0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85.02=14.98元 申购份额=9,985.02/1.0500=9,509.54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509份,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09×1.0500=9,984.45元 退款金额=10,000.00-9,984.45-14.98=0.57元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75%=78.7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78.75=10,421.25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10,421.25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0元,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 办理。对应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应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1、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2、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涌现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满足居 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 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能直接或间接 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 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居民的 各方面需求将逐步释放,尤其是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会逐步提高,由此带来对相关 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增加,并推动提供此类产品和服务的上市公司的快速成长。本基 金将重点把握居民生活品质提升、消费结构升级的趋势,运用“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优选行业和精选股票,并构建基金的投资组合。一方面,本 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国家相关政 策的基础上,优化大类资产配置、甄选受益行业;另一方面,通过“自下而上”的 深入研究,精选具有核心竞争力、成长性突出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依靠这些公 司的出色成长能力来抵御经济和行业的不确定性和各种压力,力争获得超越市场平 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增长前景及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综合分析, 结合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上市公司利润增长情况,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 变化等综合指标的分析,形成对各大类资产收益风险水平的前瞻性预测,以此确定 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增长前景分析中的定量指标,主要考察GDP及其 增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幅、货币供应量M0、M1、 M2等指标的变化;定性分析因素主要考察宏观经济趋势变化、宏观经济增长模式以 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及含义。 本基金对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分析,主要考察制度性建设和变革、证券市场政 策变化、参与主体变化、上市公司数量、质量和市场估值变化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能够直接或间接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 (即品质生活主题相关)的行业和个股。 (1)品质生活主题相关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将品质生活主题相关行业定义为向居民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以满足居民 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行业以及与这些行业密切相关的其他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及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结合产业结 构、行业特征、居民生活契合度的考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所属行业均纳入本基 金主题投资范畴,第二产业的部分行业或细分行业为居民品质生活所需物资提供加 工制造服务或从产业链的角度看更接近于消费终端,因此这些行业或细分行业也纳 入本基金主题投资范畴。 由此,在申银万国28个一级行业中,本基金所重点关注的品质生活主题相关行 业主要包括:农林牧渔、食品饮料、休闲服务、医药生物、纺织服装、家用电器、 电子、计算机、传媒、通信、汽车、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房地产、银 行、非银行金融、商业贸易。对于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如果其中某些细分行 业对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具有积极的作用,符合品质生活主题,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 分行业的公司进行积极投资。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产业升级,居民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满 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行业范围发生变化。本基金将通过对居民需求变化和行 业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品质生活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此外,本基金 将对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密切跟踪,若日后该标准有所调整或出现更为科学 的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并重新界 定本基金品质生活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充分发挥投研团队的主动选股能力,对 符合品质生活主题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细致的基本面分析,挖掘具有核心竞争力、 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司,并辅以估值分析筛选出价值低估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本基金采用三层过滤系统,从公司基本面、持续竞争优势和估值分析三个层面 审慎精选股票,以求实现持续稳定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较高主动管理回报。 1)初选剔除过滤形成初选股票库 本基金对A股市场中的所有股票进行初选,以过滤掉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股 票,建立本基金的初选股票库。 初选过滤掉的股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人内部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 二是流动性差的股票(由基金管理人内部投研团队根据股票的交易量、换手率 的研究进行确定); 三是当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公司的股票。 2)基本面过滤形成优选股票库 本基金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在初选股票库中选择基本面良好、财务稳健透 明、管理规范的企业组成优选股票库。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经营效率 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及每股经营性现金流等。 3)持续竞争优势分析,构建核心股票库 本基金将尽可能地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挖掘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 且这种竞争优势已在财务状况上体现的企业,构建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运用“万家基金持续竞争优势分析系统”,从盈利能力、企业持续竞争优势评 估两个方面,挖掘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盈利能力,是竞争优势在财务状况 上的体现。透过盈利能力的分析,对企业状况及经营能力作更细致的考察,从而进 一步验证本基金管理人对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分析。企业持续竞争优势评估,从治 理结构、发展战略、管理团队、成本控制、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市场优势、政策 环境等八个方面是否具备一项或多项竞争优势作深入分析,考察竞争优势对其经营 业绩的重要性,估量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 a)盈利能力分析 本基金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选取EPS、ROE/ROA、OCF/FCF、ROIC为量化指 标,选取一项或多项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 b)企业持续竞争优势评估 治理结构优势:从信息披露、重要股东状况、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定性评 估分析; 发展战略优势:从盈利模式选择、战略规划等方面分析,选择具有与行业竞争 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的企业; 管理团队优势:从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管理团队素质和动力、管理团队的诚信 记录等方面分析; 成本控制优势:从规模、产能利用率、成本比例、费用率、生产过程管理等方 面进行分析; 技术优势:从专利权保护的年限和数量、持续技术研发能力和学习能力、技术 不断地转化为新产品或新服务的能力等方面分析; 资源优势:从资源量特别是稀缺性资源量、网络效应等方面分析; 市场优势:从营销模式、渠道量和分布、市场份额、市场认可度、品牌影响力 等方面分析; 政策环境:从市场准入政策、扶持性的地区和产业政策、优惠的税费政策以及 宽松的信用政策等方面分析。 4)估值分析 基于定性定量分析、静态动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 收购价值等多元估值相参考的方法,根据企业和行业的不同特点,选择较适合的指 标,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 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对具有持 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值低估的股票。 5)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通过以上定性和定量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估值分析,选择核心股票库 中的价值低估个股,在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方式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这样的组合可 能在单一行业集中度较高,造成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较高。因此,本基金将根据对各 行业相对投资价值的评估,适当调整组合成份股的行业分布,以有效降低组合风 险。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 策略执行,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 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合理评估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基础 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首先,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利率变化方向的 判断;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组合久期和类别资产配置比例;以此为框架,通过把握 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进行品种选择。针对可转换债券、含权债券、 资产证券化品种及其它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区别对待,制定专门的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 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 对利率变化方向的判断,并依此调整债券组合久期。 (2)久期控制策略 在利率变化方向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在 预期利率整体上升时,降低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预期利率整体下降时,提高债 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3)类属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配 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 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益 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素,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 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5)套利策略 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噪声交易、非理性交易甚至错误交易,使套利机会出现。套 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结合远期的债券跨期限套利、可转 债套利等。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 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注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 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类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 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评估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同时密切关注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价值的因素,并 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深入研究,由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信 用债券库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给予内 部信用评分和投资评级。本基金可投资于内部评级界定为可配置类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风险规避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禁止进行投资。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 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 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 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 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本基金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 规模、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 例。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 冲系统性风险以及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5、股票期权、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股票期权、权证的投资作为控制投资风险和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期下提 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本基金的股票期权、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 票权证、股票期权的非理性定价; (2)在定价时,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以及研究人员对包括 对应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预测对权证确定合理定价; (3)利用权证、股票期权衍生工具的特性,本基金通过权证、股票期权与证 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4)本基金投资权证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等。 6、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品质生活主题相关股票中主 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个股。本基金力争利用融资业务的杠杆作用,降低股 票仓位调整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提高基金财产的运用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 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合理定价,合理控制风险,把握投资机会。 8、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 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 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在充分考虑金融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 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受益于居民品质生活需求提升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2)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数量与目前该基金所持有的可在二级 市场交易的该证券数量之和与该证券流通股本(发行后)之比不得超过5%;参与申 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超过2%;参与申购 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同时处于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占基金净值之比不得 高于10%;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非公开发行证券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 高于5%;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到期日在半年以上的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5%; (2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 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21)、(26)、(2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原因如下: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样本选取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共300 只股票,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成份股为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 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使沪深市场整体走势的最具代 表性的跨市场指数,所以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混合型基金中,债券资产部分的投资主要用于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所以 本基金选择成份券流动性较好,且风险较低的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该指数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 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 称、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其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0月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财务日期2024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158,001,481.55 88.94 其中:股票 3,158,001,481.55 88.9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0,214,919.78 10.43 8 其他资产 22,656,337.55 0.64 9 合计 3,550,872,738.8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43,964,363.36 12.60 B 采矿业 243,675,716.00 6.92 C 制造业 1,964,408,466.29 55.7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05,933,864.62 14.3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071.2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58,001,481.55 89.62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256 寒武纪 1,188,501 343,666,949.16 9.75 2 688041 海光信息 3,243,028 334,939,931.84 9.51 3 300502 新易盛 2,376,073 308,818,207.81 8.76 4 300394 天孚通信 2,604,483 261,750,541.50 7.43 5 601138 工业富联 10,173,400 256,267,946.00 7.27 6 300308 中际旭创 1,652,280 255,872,080.80 7.26 7 300087 荃银高科 21,756,525 173,399,504.25 4.92 8 600276 恒瑞医药 3,292,800 172,213,440.00 4.89 9 002230 科大讯飞 3,620,975 160,916,129.00 4.57 10 000998 隆平高科 13,942,718 159,086,412.38 4.5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 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 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本基金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 规模、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 例。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 冲系统性风险以及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0,190.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350,107.2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956,039.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2,656,337.5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品质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5年12月31日 26.99% 1.88% -1.85% 1.89% 28.84% -0.01% 2016年 -5.64% 1.83% -9.16% 1.00% 3.52% 0.83% 2017年 31.54% 1.17% 10.86% 0.32% 20.68% 0.85% 2018年 -21.46% 1.46% -10.68% 0.67% -10.78% 0.79% 2019年 47.74% 1.47% 19.73% 0.62% 28.01% 0.85% 2020年 70.71% 1.87% 15.58% 0.71% 55.13% 1.16% 2021年 35.04% 1.54% -0.18% 0.59% 35.22% 0.95% 2022年 -14.26% 1.18% -9.43% 0.64% -4.83% 0.54% 2023年 -17.71% 1.60% -3.88% 0.42% -13.83% 1.18%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0.96% 2.11% 2.53% 0.44% 8.43% 1.6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9月30日 288.65% 1.61% 18.27% 0.74% 270.38% 0.87% 万家品质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2年12月31日 -9.83% 0.83% -1.62% 0.63% -8.21% 0.20% 2023年 -18.12% 1.60% -3.88% 0.42% -14.24% 1.18%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0.68% 2.11% 2.53% 0.44% 8.15% 1.6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9月30日 -3.89% 1.75% 5.34% 0.52% -9.23% 1.23% 注:万家品质生活C上述“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实际为“自基金份额类别 首次确认起至今”,下同。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于2015年8月6日成立,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六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2、本基金自2022年9月 15日起增设C类份额,2022年9月16日起确认有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册。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业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券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 募债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本基金投资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 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而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着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2、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13、投资股票期权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 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14、参与融资业务的公告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 管理情况等。 15、《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份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 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和个股 业绩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将对基 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而 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 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利 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直接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走势、 证券价格波动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管理不 善而导致收益不佳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仓成本控制 不力,建仓时效不高;二是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者变现成本高;三是投资人在 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四是证券投资中出现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造成流 动性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市场整体流动性不平衡,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 好,而在另一些时期,成交稀少,流动性差。这种整体上的不平衡导致建仓成本高 昂、变现能力差、巨额赎回损失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 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 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1.5%。短期赎回 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 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 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 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 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品质生活主题投资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品质生活相关行业, 其未来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市场总体景气度的影响外,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品质生活 相关行业的未来表现。如果宏观经济状况、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变革与调整等 不利于品质生活相关行业的发展,则直接会影响到整个品质生活相关产业群的发 展,进而影响相应上市公司股票的表现,从而影响基金的业绩。因此,行业配置风 险是本基金重要风险来源。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期权价格与 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 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 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 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交易,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 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这类债 券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 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 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 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A)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 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B)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 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C)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 分红、投票等权利。 (D)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 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 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E)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F)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G)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 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 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A)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 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 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B)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 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C)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 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 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A)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B)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C)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 波动。 (D)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 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 境外基础证券。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 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本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涌现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满足居 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 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能直接或间接 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 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受益于居民品质生活需求提升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2)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数量与目前该基金所持有的可在二级市 场交易的该证券数量之和与该证券流通股本(发行后)之比不得超过5%;参与申购 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超过2%;参与申购时, 本基金所持有的同时处于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占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 10%;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非公开发行证券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 5%;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到期日在半年以上的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5%; 2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 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21)、26)、2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基金净值信息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 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 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能直接或间接 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 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受益于居民品质生活需求提升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权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2)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数量与目前该基金所持有的可在二级 市场交易的该证券数量之和与该证券流通股本(发行后)之比不得超过5%;参与申 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超过2%;参与申购 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同时处于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占基金净值之比不得 高于10%;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非公开发行证券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 高于5%;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到期日在半年以上的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5%; (2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 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21)、(26)、(2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 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检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 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 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 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 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 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其中对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报 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 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 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含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与季度对账单,向订制客户发送。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度) 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 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 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持有基金周末净 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户 信息查询、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网上客服"->"客户留言"栏 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栏 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年10月24日 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8月30日 3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08月30日 4 关于调整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国投证券定投起点的公告 2024年08月09日 5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7月30日 6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7月18日 7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07月18日 8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交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起点的公告 2024年06月28日 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6月07日 10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06月07日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常熟农商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4年05月27日 1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年05月27日 1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大智慧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4月24日 1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4月19日 15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04月19日 16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3月29日 17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03月29日 18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微众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3月20日 1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创金启富基金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3月14日 20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麦高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1月25日 21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01月19日 2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1月19日 2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起点的公告 2024年01月13日 2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恒泰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25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博时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18日 26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西南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10日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许可本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2、《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06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