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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量化配置混合A(23301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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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63442 | ||||||||
基金代码 | 233015 | ||||||||
公告日期 | 2024-11-05 | ||||||||
编号 | 1 | ||||||||
标题 | 摩根士丹利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
信息全文 | 摩根士丹利量化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9月1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23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 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当基金在开放 期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基金份额 净值大幅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及其配套规定的相 关要求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5年8月7日起,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摩量化配置混合”。上述更名不改变基金投资范围,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关详细信息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发布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更名的公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同时,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本基金对基金 合同中的释义、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上述修订 于2018年3月24日起生效,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已履行适当程序。有 关详细信息参见本公司于2018年3月24日发布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旗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条款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 2019年12月18日起增加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 款。上述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已履行适当程序。有关详 细信息参见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基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5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0 九、基金的投资..............................................................60 十、基金的业绩..............................................................72 十一、基金的财产............................................................7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3 十七、风险揭示..............................................................88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二十四、备查文件...........................................................12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量化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士丹利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基金 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量化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摩根士丹利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许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为: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杰文(ToddColtman)先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学位,并在乔 治敦大学取得法律学位。曾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伦敦、香港和东京办公室以 及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Day)的东京办公室担任律师。高杰文(ToddColtman)先生2004 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负责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不动产业务(MSREI)的不动产收购融资。 2007年担任MSREI日本业务首席运营官,2009年担任MSREI亚洲(包括日本)业务首席运 营官。他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自2016年起至今担任摩根士丹利在亚洲的所有 投资管理业务(MSIM)首席运营官。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黄敏女士,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学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纽约)和穆迪投资者服务(纽 约)。2006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总监及中 国区首席运营官、总经理及资产管理业务亚太区负责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24年4月加入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 投资管理业务大中华区负责人。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ZHOUWENTONG(周文秱)先生,北京大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博士,芝加哥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1999年至2009年曾任美国奥本海默基金公司高级基金经理,2009年10月至2023 年8月期间,曾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海富通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资深总监,中美联泰大 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23年10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 司,曾任副总经理。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经济学学士,宾夕法 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大通曼哈顿银行(纽约办公室)、瑞银集团菲 利普斯&德鲁(伦敦办公室),199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曾任摩根士丹利欧洲有限公 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 利西班牙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瑞士信贷集团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金融机构部主管,摩根士 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和摩根士丹利中国首席营运官。目前担任新黄河资 本有限公司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LIVALL IBEROAMERICA LLC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 事。 ThaddeusThomasBeczak先生,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关系学学士,哥伦比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1974年9月至1997年7月任职于摩根大通,曾任摩根大通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总裁, 1997年至2013年,先后曾任嘉里集团副主席,野村证券董事会主席,华兴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2014年1月退休。目前兼任凤凰卫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太平洋网络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Arnhold Holdings Limited独立非执行董事、非营 利性组织The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Forum Limited董事长。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蒋松涛先生,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曾任上海无线电八厂厂长兼党委 副书记,上海电子元件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信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9 年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总裁助理兼战略发展部经理、副总裁。2010 年至2018年任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其中2015年至2017年兼任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至2017年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5月退 休。目前担任上海福赛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ZHOU WENTONG(周文秱)先生,总经理、董事,简历同上。 ZHOU HAN(周涵)先生,塔夫茨大学博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邮电部北京电 信局工程师,美国富达投资集团网络技术总监,CodentNetworks,Inc.副总裁,InfoGlyph USA,Inc.中国区经理,Loci Software Inc.总经理,Fidelity(大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交付副总裁,FIL(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技术部负责人,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 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信息技术部执行董事等。2024年5月再 次加入基金管理人,现任首席信息官。 何晓春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25年证券期货行业从业经历。曾任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研究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深圳市吉富瑞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 事、投资经理等职;2017年12月加入基金管理人,历任助理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 任副总经理。 毛慧女士,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备中国法律职业资格,12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 察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督察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顾 问、合伙人。2024年3月加入基金管理人,现任督察长。 徐许女士,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 15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TCL多媒体控 股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伟创力研发(深圳)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 美泰玩具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2009年6月加入基金管理人,历任财 务管理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兼行政管理部总监、助理总经理兼财务管理部总监兼行政管 理部总监,现任财务负责人。 3、本基金基金经理 余斌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 基金经理。2019年5月加入基金管理人,现任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2019年8月 起担任摩根士丹利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多因子精选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起担任摩 根士丹利ESG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2023年4月担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起担任摩根士 丹利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张靖先生,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4年1月管理本基金。 刘钊先生,自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管理本基金。杨雨龙先生,自2015年7月至2017 年6月管理本基金。吴国雄先生,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管理本基金。夏青先生,自 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管理本基金。陈健夫先生,自2018年8月至2022年11月管理 本基金;王联欣先生,自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管理本基金。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晓春,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任委员:施同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委员: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余斌,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李 功舜,交易管理部总监;洪天阳,多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秘书: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 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 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 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 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 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 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 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 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 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 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 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 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 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 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 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 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 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 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 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89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龙紫岚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87986888 传真:(010)87986889 (3)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杨琪昊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50429808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上门服务。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网址:www.bankcomm.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6367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8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高雨岑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11)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张卓智 联系电话:0535-669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12)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1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群力新区上江街888号哈尔滨银行总部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客户服务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0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张正岳 联系电话:021-232627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s://interbank.nbcb.com.cn (1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18621576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秦夏 联系电话:010-6083861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联系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2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8号财富金融广场1幢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苏晋 联系电话:010-85127561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1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swhysc.com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戴巧燕 联系电话:021-52523576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2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2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楼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081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2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联系电话:021-20315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3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韩璐 联系电话:0351-8686656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3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杨力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3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9号投资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6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3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34号方正证券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36)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彭昱 联系电话:021-87341251 客户服务电话:95304/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3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刘志斌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楼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3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4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2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4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梁冬路 联系电话:0771-5567517 客户服务电话: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4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909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358号迎龙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45)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区3层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李宛真 联系电话:0755-828303331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4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4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4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4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联系电话:028-86692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任敏 联系电话:010-65051166175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5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联系电话:021-60812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5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5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胡兴良 联系电话:020-8883478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56)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秦阳 联系电话:010-57672231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 (5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5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6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遂一 联系电话:021-545099778150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联系电话:19931667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money.jrj.com.cn (6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8)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4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6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183347099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0)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6层609号、6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姜颖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7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corp.5irich.com (72)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联系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7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李童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6)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 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注:仅代销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233015) (7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联系电话:021-60195121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89629023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9)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联系电话: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186011788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81)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 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8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8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李唯 联系电话:010-6267697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8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邢锦超 联系电话:1381101579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8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马重庆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513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8)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 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衡欢 联系电话:18576351064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9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687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9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刘平 联系电话:010-8509732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联系电话:0411-390278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华东路868号绿地海外滩办公A16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联系电话:13564999938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9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宋刚 联系电话:1761116916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99)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张苗苗 联系电话:15110085067 客户服务电话:010-5873-2782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0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28381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0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18638787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0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0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05)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联系电话:021-68889082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06)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联系电话:15608193006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107)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陆欣 联系电话:021-33768132、15821788773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08)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经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润市中心A座5层洪泰家办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刘星彤 联系电话:18817361027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0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严泽文、蔡还 联系电话:021-68883966 客户服务热线:95336 网址:www.ct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联系人:柏斌 电话:(0755)8831881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7080 联系人:仲文渊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仲文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9月18日证监许可【2012】1238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11月12日至2012年12月7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2)第50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 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1,095,372,033.67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 折合1,260,380.7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668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 相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2年12月11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份额自2013年1月14日起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C类基金份额自2019年12月 1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公司旗下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 万元(含)。已有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1元的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 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 超过申购金额的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和行业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 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6% 申购费率为0% 1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1.50% 申购费率为0% 100万元≤M<500万元 1.0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最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1年指365天。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50% 30天≤Y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非养老金客户在基金存续期间分别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元,该客户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申购份额分别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80=45,612.11份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40=96,153.85份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 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2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0%=6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60.00=11,94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40.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某投资者赎回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1、基金投资人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同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6)、(7)项外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1、本基金于2013年1月14日起开放了本基金A类份额与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可办理转换业务的具体基金名称、转换业务办理时间、转换业 务规则、转换费用等相关事项详见本公司2013年1月10日刊登的《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于2019年12月18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C类基金份额转换业务的相关规定详见2019 年12月18日发布的《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 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计算方法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转入总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1)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若转入总金 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则申购补差费为0。 (2)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的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 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扣 款日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 金申购申请。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1元。投资者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优化资产配置权重,力争在降低组合风险的同时,获得超越比 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 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实行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的资产配置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 针对特定事件临时召开,讨论、确定具体的基金资产未来一段时期内在权益类资产及固定收 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范围,形成资产配置相关决议。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 资产配置的决议具体执行并实施资产配置方案。 为了有效实施数量化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资产配置决议的允许范 围内,采取相对稳定的股票持仓比例控制措施,降低由于股票持仓比例波动过于频繁影响到 数量化投资策略的效果。 资产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对股票 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析预测,确定中长期的资产配置方案。 在实施资产配置时,主要考察三方面的因素: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 场因素。 宏观经济因素是资产配置的重点考量对象。本基金重点考察全球经济发展状况、国际间 贸易和资本流动、国际间贸易壁垒和文化差异等定性因素和中国劳动力分布、GDP、CPI、PPI、 投资、消费、进出口、货币流动性状况、利率、汇率等定量因素,评估宏观经济变量变化趋 势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和权益类投资品的影响,并做出适当的资产配置策略。 政策及法规因素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动趋势,评估其 对各行业领域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关注资本市场制度和政策的变动趋势,评估其对资本市场 体系建设的影响。 资本市场因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的比较、市场预期变化趋势、资金供求变化趋势等。 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估值进行整体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当资本市场、国家财经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测事件等),可能导致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着变化时,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临时组织集体讨论并确定特定时期的资产配置方案。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结合行业多因子阿尔法模型(Multi-Factor Industry Alpha Model)和 Black-Litterman资产配置模型(B-L Model)的量化模型以及其他量化模型进行行业配置。 本基金所指行业多因子阿尔法模型(以下称多因子模型)是建立在已被国际市场广泛应 用的多因子模型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由本基金管理的金融工程团队开 发的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量化行业选择模型。本基金所指Black-Litterman资产配置模 型(以下称BL模型)已成为国际上主流的量化配置模型,该模型能较好地结合各项资产的预 期收益率和历史收益率,形成新的市场收益预期,从而使得各项资产配置权重的优化结果更 加有效。 首先,本基金通过量化方法分析各个行业的股价表现与宏观经济、本行业内、上下游产 业链指标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各行业的估值水平、一致预期、盈利水平、动量反转等指标, 从中筛选出最有效的指标和因子建立多因子模型,获得各行业的预期收益率;其次,运用BL 模型结合多因子模型的预测结果,对行业配置权重进行优化。 (1)多因子模型 A.备选因子库 不同行业的市场表现对于货币信贷政策、财政政策、物价体系、投资、进出口等宏观经 济环境的变化有不同反应;行业产销量、产品价格、库存等因素将揭示本行业的景气状况, 从而影响行业股价的市场表现;上下游产业的运行状况将改变本行业的供求状况,从而引起 行业股价的变化;行业的估值水平、一致预期等市场特性将对行业未来收益率产生一定的影 响。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传统投资理论、总结分析投资团队多年积累的投资经验,构建备选 因子库。 本基金定期或不定期对备选因子库进行更新,首先是对现有因子数据的更新;其次,添 加值得研究、跟踪和检验的新因子;再次,添加复合因子,即利用若干因子之间的内生关系, 通过汇总、剥离、调整等方法获得的综合因子。 B.模型的入选因子 本基金结合中国市场的行业投资逻辑,经过全面而细致的实证检验,从备选因子库中对 行业收益最有解释力的若干因子,构建多因子模型。 由于因子的有效性会随着宏观经济周期的变化、行业发展阶段的演进等因素发生变化, 本基金定期和不定期重复从备选因子库中挑选有效因子的过程,建立入选因子的更新机制, 力求提高多因子模型的适应力和生命力。 C.模型入选因子的权重 入选模型的若干因子对行业收益的重要性是不同的,例如,有些行业注重宏观经济周期 的变化,有些行业注重规模的扩张,有些行业注重盈利能力的提升,有些行业注重估值的变 化等等。多因子模型将采用OLS等方法评价因子的重要程度给不同入选因子配以不同的权重, 以反映市场的侧重点。 在因子发挥效用的同时,其重要性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本基金对因子权重也设置了 更新机制,定期重复权重分配过程。 (2)权重优化模型 本基金采用BL模型最终确定各行业的投资权重。BL模型能将基金管理人对各行业的预期 收益观点与市场均衡状态下个行业隐含的超额收益率及市场权重相结合,以风险调整收益最 大化的目标下,实现各行业的合理和优化的配置。 具体到本基金来讲,由于各行业隐含的超额收益率及市场权重可由历史收益率以及市场 权重计算得出;多因子模型通过各项有效因子对各行业的预期收益进行评估,提供预期收益 观点。BL模型采用贝叶斯方法把隐含的超额收益率和预期收益观点结合起来,对均衡的市场 权重进行调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3、股票配置策略 股票配置是本基金量化资产配置的实施阶段,股票配置策略将直接影响到实施效果,本 基金的股票配置策略以拟合和超越行业平均收益为目的。 本基金从以下几个维度构建各行业的股票配置策略:首先,需考虑行业内股票的权重分 布。每个行业内股票权重集中度都不尽相同,对于个股权重较为集中的行业,若干权重股的 收益能够较好地拟合行业平均收益,而个股权重分散的行业则不然。其次,行业内股票的收 益分布。每个行业内个股的市场表现一致程度也不尽相同,对于一致性较强的行业,拟合行 业平均收益的难度较低,而一致性较弱的行业的难度较大。再次,行业内股票的流动性分布。 对于个股流动性较好的行业,满足基金交易需求的股票品种较多,而在流动性差行业中的股 票配置数量将受到限制。最后,行业目标配置权重。对于目标权重较高的行业,更多数量的 股票能缓和流动性问题,同时对行业平均收益率的拟合程度也较高。除了以上情况以外,还 需考虑基金的股票品种的投资禁止行为、比例限制等各方面的因素。 在行业内选股策略上,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的方法进行选股。量化选股模型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两种:一种是持有行业内若干权重股,并优化其在基金中的权重以拟合行业平均收益; 另一种是通过量化多因子选股模型挑选优势个股,从而超越行业平均收益,其中因子主要包 括价值因子、成长因子、基本面因子、一致预期和市场因子等。本基金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修订行业的股票配置策略。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中长期资产配置策略,进行国债、金融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由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团队独立提出具体的投资策略及投资建议,通过评估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分析市场价格中隐含的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违 约概率、提前偿付速度等因素的预测,根据固定收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投资机会的相对投资 价值和相关风险决定总体的投资策略及类属(政府、企业/公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和期限(短期、中期和长期)等部分的投资比例,并基于价值分析精选投资品种构建 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 策略、公司/企业债券策略、可转换债券策略等。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另根据CAPM模型计算得到的组合Beta值, 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 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以 Black-Scholes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对权证进行分析定价,并根据市场情况对 定价模型和参数进行适当修正。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四)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总体监控。如 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分析和建议 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团队负责执行基金经理投资指令,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 控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组成。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 投资绩效及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风险管理委员会 定期召开会议,结合市场、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 防范措施及意见。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 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5年9月29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 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标普中国债券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 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 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 财经媒体中获取。同时,该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 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权益投资部分业绩基准。 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是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债券系列指数之一,该系 列指数包括6只固定收益指数,分别跟踪中国政府债、企业债、金融债、服务债、工业债和 公用事业债的业绩表现以及具有综合意义的全债指数。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旨在追踪中国的政 府债、企业债、金融债、服务债、公用事业债和工业债券市场,它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纳入标普中国债券指数的债券的信用评级都在投资级以上。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部分业绩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 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同意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应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同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上述事项已于2015年9月29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 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5%-4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其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11)、(20)、(22)、(23)以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0月22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9,337,173.20 93.97 其中:股票 89,337,173.20 93.9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11,195.18 6.01 8 其他资产 20,986.70 0.02 9 合计 95,069,355.0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815,764.00 0.86 B 采矿业 4,708,367.00 4.97 C 制造业 48,384,108.20 51.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950,050.00 7.34 E 建筑业 3,331,306.00 3.52 F 批发和零售业 1,625,490.00 1.7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88,308.00 5.8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41,154.00 2.37 J 金融业 15,216,940.00 16.0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8,646.00 0.4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7,040.00 0.18 S 综合 - - 合计 89,337,173.20 94.3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919 中远海控 181,700 2,854,507.00 3.01 2 600519 贵州茅台 1,400 2,447,200.00 2.58 3 002594 比亚迪 7,000 2,151,170.00 2.27 4 000651 格力电器 43,800 2,099,772.00 2.22 5 300750 宁德时代 7,800 1,964,742.00 2.08 6 600741 华域汽车 105,600 1,893,408.00 2.00 7 000333 美的集团 24,600 1,871,076.00 1.98 8 600690 海尔智家 49,000 1,575,350.00 1.66 9 601318 中国平安 24,700 1,410,123.00 1.49 10 600887 伊利股份 48,500 1,409,895.00 1.4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 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另根据CAPM模型计算得到的 组合Beta值,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388.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4,598.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0,986.7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24年9月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较表: 大摩量化配置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12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0.20% 0.04% 8.87% 1.25% -8.67% -1.21%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4.29% 1.06% -5.49% 1.12% 9.78% -0.06%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5.31% 0.93% 42.46% 0.98% 12.85% -0.05%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3.46% 2.40% 7.05% 1.99% 26.41% 0.41%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6.88% 1.36% -8.40% 1.12% 1.52% 0.24%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6.16% 0.54% 17.10% 0.51% -10.94% 0.03%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4.62% 1.16% -19.37% 1.07% -5.25% 0.09%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2.81% 1.16% 29.36% 0.99% 3.45% 0.17%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6.24% 1.52% 22.38% 1.14% 13.86% 0.38%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86% 1.42% -3.03% 0.94% -1.83% 0.48%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1.57% 1.29% -16.96% 1.02% -14.61% 0.2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13% 0.80% -8.32% 0.68% -11.81% 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 41.32% 1.31% 81.79% 1.10% -40.47% 0.21% 大摩量化配置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43% 0.74% 1.17% 0.60% 0.26% 0.14%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6.01% 1.52% 22.38% 1.14% 13.63% 0.38%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25% 1.42% -3.03% 0.94% -2.22% 0.48%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1.71% 1.29% -16.96% 1.02% -14.75% 0.2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 0.80% -8.32% 0.68% -11.91% 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 -33.85% 1.26% 4.76% 0.96% -38.61% 0.30% 注:本基金从2019年12月18日起新增C类份额,C类份额自2019年12月18日起存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摩根士丹利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12月11日至2024年9月30日) 摩根士丹利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9年12月18日至2024年9月30日)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仓期结 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所有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 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 的有关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15年3月25日起,对本基 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 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 值。上述调整事项已于2015年3月26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3号)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6号)(以 下简称“估值指引”),本公司已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估值指引要求完成了实施 工作。经与相关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本基金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之日起,参 考估值指引进行估值。上述调整事项已于2018年2月6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 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 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 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 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证券发行人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 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及证券市场也将呈现周期 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 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 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 消除该种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5)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或者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 益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收回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收回固定收益证券本息以及回购到期后进行再投资时,面临 获得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8)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 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证券市场可供投资的证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 影响证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投资收益的变化。 (9)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10)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 的风险。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整体投资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进行回购操 作时,可能存在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 大,同时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 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基金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或是为 应对投资者赎回,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 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 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当本基金发生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较大的情形时,若上述投资者集中大 额赎回本基金,亦可能引发巨额赎回的情形。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A.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此外,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因基金运作特点导致的费用计提、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 以及基金持仓证券价格波动等因素,也可能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基 金份额净值的大幅波动。 B.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部分延期办理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投资者将 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的风险。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一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该投资者可能面临当日的部分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的风险。 (2)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本基金持有 的部分证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若存在证券停 牌的情形,资产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或者,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股票流动性较好,存在部分股票品种停牌 或交投不活跃的情况;大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存在部分债券品种停牌或是企业债、资 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但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 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根据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 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 施前端控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 常的,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等处理措施,本基金可能因上 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亦有可能导致基 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八)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当投资者持有基金的期限少于一定天数时,将需承担较高的基金赎回成本。 4)暂停基金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或如期进行基金投资的风 险。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1)、2)、4)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资产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7、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 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 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 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 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 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 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构建投资组合,其主要工作流程包括采集数据、分析数据、 计算目标持仓等几个部分,分别蕴含了数据风险和模型风险。 本基金建立量化模型的数据来源包括宏观数据、行业信息、上市公司基本财务数据、证 券及期货市场交易行情数据、卖方分析师预期及评级数据等多种数据,广泛涵盖各类信息源, 相关数据来源于不同数据提供商,且按不同的需求和规范进行预处理。在数据采集、预处理 等过程中可能发生数据错误风险,从而对量化模型输出结果造成影响。 本基金基于量化模型进行投资决策,量化投资方法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本基金的 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投资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 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量化模型的实际运用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 体效果的稳定性;最后,定量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因此,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市场 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A、基差风险: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基差风险 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动,可能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 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B、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 足将存在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并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 现。 C、杠杆风险:由于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效应,因此放大了基金财产波动幅 度。 D、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 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E、流通量风险:是指因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可能导致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 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投 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A、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B、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 面临再投资风险。 E、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5)本基金投资科创板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不同,除与其他投 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块, 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 的风险。 2)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 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4)交易价格波动风险: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较宽的涨跌幅限 制可能使得股票价格产生较大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6)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转型、合并 或终止的风险。 9、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 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在OTC(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 易中,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 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 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 10、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以及由此致使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7)其他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 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摩根士丹利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3、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基金合同。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时间: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755-88318883 传真:0755-82990384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 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7、8、14、16、17以外,由于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1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各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除上述第(七)项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如基金托管人在核对中已提出正确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 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 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 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 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信息查 询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自2022年7 月25日起不再接受新开户、认购、申购(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申请,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可继续办理赎回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包括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享有账户查询、账单查询、资料修改等多 项在线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如需查询通过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交易及持有基金的有关信息,可7×24 小时通过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自助语音查询,或工作日8:30-11:30、13:00-17:00期间 通过身份验证后由客服人工查询,亦可直接通过办理开户及/或交易业务的所在销售机构进 行查询,具体查询途径与方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则。 (三)服务产品的定制及发送 投资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订阅或取消 对账单服务及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还可通过发送邮件、短信进行业务咨询。 1、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投资人需求,提供月度电子邮件账单或月度短信账 单。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向基金管理人主动 定制月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提供 年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邮件联系方式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认提供 月度电子邮件账单。 若投资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8-668(免长途话费)按“9”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 持有基金名称、购买销售机构、购买金额等,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通过平信方式为 投资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发送规则如下:如投资人成功定制电子邮件账单或短信账单,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发送。 2、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视窗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向投资人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 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建议等 服务。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 电话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服务投诉及 获得其他业务咨询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具体渠道见以下服务联系方式)。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 日内回复。 (七)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 客服电子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摩根士丹利基金 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48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10日 2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23日 3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4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5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1月2日 6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1月15日 7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 2024年1月19日 8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19日 9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完善身份资料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4年1月23日 10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4年1月24日 11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在线客服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4年1月26日 12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直销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4年2月5日 13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3月7日 14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3月11日 15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3月19日 16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3月22日 17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3月28日 18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3月28日 19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4月2日 20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4月19日 21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1季度报告 2024年4月19日 22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5月1日 23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5月16日 24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4年5月31日 25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6月14日 26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4年7月5日 27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4年7月12日 28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7月18日 29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7月18日 30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完善身份资料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4年7月26日 31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警惕不法分子冒用本公司员工名义进行不法活动的公告 2024年8月9日 32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8月23日 33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8月29日 34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8月29日 35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停牌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24年10月9日 36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交易系统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4年10月11日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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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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