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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R类人民币(对冲)(96811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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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59536 | ||||||||
基金代码 | 968115 | ||||||||
公告日期 | 2024-10-31 | ||||||||
编号 | 2 | ||||||||
标题 | 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年10月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 请详见《关于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 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 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4年10月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目 录 各方名录 ......................................................................................................................... 1 一. 前言 ..................................................................................................................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 3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 4 2. 相关税收安排 ..................................................................................................... 6 3. 货币兑换安排 ..................................................................................................... 8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8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 8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 10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 10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 11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 12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 12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 13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 13 (9) 销售数据交换 ................................................................................................... 18 (10) 销售资金交收 .................................................................................................. 19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 20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 21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22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22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22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 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 22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22 1. 境外投资风险 ................................................................................................... 23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 24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27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 27 2. 定期报告 .......................................................................................................... 27 3. 基金份额净值 ................................................................................................... 28 4. 其他公告事项 ................................................................................................... 28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28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28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29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 29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33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35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36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 37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 37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 38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39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 39 1. 登记服务 .......................................................................................................... 39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 40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 40 4. 网上交易服务 ................................................................................................... 40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40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 41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 41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 43 4. 收益分配政策 ................................................................................................... 45 5. 强制赎回 .......................................................................................................... 45 6. 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 45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 46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李一梅 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 孙立强 中银大厦37楼 阳琨 甘添 李丰名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保管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 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 15楼1501-1507室及1513-1516室 中银大厦14楼 审计师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的近律师行 鲗鱼涌英皇道979号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 太古坊一座27楼 历山大厦5楼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内地代理人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一. 前言 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本基金”)是华夏精选基金的子基金。华夏精选基金是依 据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及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 人)于2012年1月12日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 根据香港法律 在香港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伞基金”)。本基金为伞基金下的一只子基金, 成立于2018 年8月6日。 本基金已于2018年8月15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 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伞基金或本基金的推介或认许, 亦不是对伞基金及本基金的商 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伞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许伞基金及本基 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2021 年2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56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 明书所载明的伞基金下的其他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 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华夏精选基金的 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法律管辖,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的条款而受益并受到信 托契约条款的约束, 并被视为已被告知上述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 契约的条款。 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华夏精选基金的资料, 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华夏精 选基金的所有子基金, 基金说明书的附录E(“附录E”)载明特别适用于本基金的详情。同 时, 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载明本基金的概要情况。 本关于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 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4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 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 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充说明书 为准, 基金说明书(包括附录E)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 且不 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 “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香港”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 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 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 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 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 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 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 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 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的术语 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 书与基金说明书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条的要求, 特别说明以下事项: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 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 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 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 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2018年8月6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 受香港法律管辖。此 外, 本基金已于2018年8月15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 受 香港证监会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 存续至今, 于2008年12月10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 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 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 的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本基金采用托管制度,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1999年10月11日在香港注册成立, 并已遵守香港《受托人条例》 第VIII部第77条的规定, 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已 注册为信托公司, 且受托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而中国银 行(香港)有限公司为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资格 的持牌银行。因此, 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以下简称 “《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本基金的保管人为中国银 行(香港)有限公司, 是已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 资格的持牌银行。基金保管人接受基金受托人委任, 保管本基金资产。 因此, 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受托人与保管人资质均符合香港证监会规 定。 (4) 基金类型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型为常规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将不少于其资产净值的70%直接 或间接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 且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 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 和投资范围的限制, 属《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所述的常规的债券型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本基金于2018年8月6日在香港成立, 受香港法律管辖, 成立时间已满1 年。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 等值外币)。 本基金将不少于其资产净值的70%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固定收益 及债务工具。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市场发行的证券(包括但 不限于A股、B股、境内人民币债券及适用的中国法规所允许的其他金融工 具)的总额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 且本基金目前不打算直接投资于A 股或B股。因此, 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50%。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会通过行政管理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 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该报 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45%, 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内地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 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 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 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 大规模净赎回, 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净值的50%,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金 在内地的销售。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经委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作 为关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代理人, 华夏基金于1998年4月9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批准设立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 格,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 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50%,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 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 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的“税项”章节。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 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 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 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 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内地与香港互认基金有关税 收政策(“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 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 价所得, 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 让差价所得, 计入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利息及股息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 内地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基金互认从 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由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计 入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2016年5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内地投资者通过基 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应适用增值税税收政策。但目前内地对香港互认基 金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 个人(如适用)从事金 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 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 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 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 按照香港印花税 税法规定执行。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 内地现行有效的 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 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 就投资本基金而言, 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 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 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 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 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 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 额及R类美元基金份额。其中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与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R类美元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 行承担, 赎回R类美元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美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同时, 在 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 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 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 兑换后的价格, 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华夏基金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 并与内地代理人签署了《互认基金代理主协议》及补充 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已取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 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 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 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本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基金 于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 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理的指示,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注册本基金和重新注册; ii. 自行或委托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并对内地销售机构进行 监督监控; iii. 在本基金注册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报送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有 关信息, 为本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关账户的开立、资金划 转手续; iv. 与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共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 确保销售结算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v. 与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据 传输; vi. 根据中国法律、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协议,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合理合法指示, 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 及时 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等指定媒体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 告(若有)和份额净值等各项信息披露; vii. 根据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 与本基金的内地 投资者进行通信联络、报告相关信息; viii.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将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需提交中国证监 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报告、解释说明及时以相关监管 机构要求的方式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 ix. 根据法律法规和代理协议的约定, 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 x. 自行担任或委托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作为内地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 根据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代表内 地投资者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置备内地投资者名册、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分派权益等; xi. 中国法律规定或代理协议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职责。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 管理人授权后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 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在内地代理人网 站公示。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并开立交易账户, 以记录 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目前,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本基金在内地暂不 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另外, 本基金不可向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 及下述人士销售: (i) 未满18岁(或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年龄)的人士; 或 (ii) 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法律或规定的任何人士; 或 (iii) 存在下述情况的任何人士(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名(等)人士, 及不 论单独或连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关联)或在基金管理人看来认 为是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不合资格人士”):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 人士购买基金份额可能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伞基金违反任何国家 或政府机构的任何法律或规定, 包括任何纳税义务或蒙受任何其他 金钱方面的损失, 而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伞基金原本无须承担该等 义务或损失; 或可能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伞基金受到任何其他国 家的额外法规限制或税项约束。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以下份额类别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 R类美元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视 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 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就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而言, 对冲安排旨在降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 (即美元)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 并顾及到交易成本等实际考虑因素, 提供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相关的投资回报。投资 者申购及赎回该类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元)与人 民币进行对冲。对冲交易的成本将反映于所对冲的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中, 因此,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将需承担有关 的对冲成本。就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而言, 基金管理人不会进行货币对冲。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 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 进行申购和赎回。就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与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而 言, 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就R类美元基金份额而 言, 计价货币为美元,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美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赎回 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0.6% 转换费 暂不适用(现时暂不允许本基金的R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及R类美 元基金份额之间以及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 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 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如有)的 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赎回费 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 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根据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规定的费率上限 范围内, 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最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 同 时允许内地销售机构开展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该等 安排符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 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 确保两地基金 投资者在费用收取方面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 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本基金的香港交易日指每个星期的每一香港营业日。香港营业日指香港银行 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日子(星期六除外), 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整体而 言或就本基金可能不时同意的其他日子, 但若由于悬挂8号台风讯号、黑色 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故, 导致香港银行在上述任何日子缩短正常营业时 间, 则该日不视为香港营业日,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决定。具体参 见基金说明书附录E的“定义”一节关于“交易日”的定义以及基金说明书 正文“定义”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 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 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 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 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 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 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 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 关事宜, 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在任何申请中可(及应受托人要求须)酌情接纳或拒绝受理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 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 担。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在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不包括申购费) 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R类美元基金份额 1.0000美元 发售首日后, 上述各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 费)为: 相关份额类别在有关交易日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 金份额数目后, 扣除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财政及购买费用后计算所得, 计 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4位。任何进位调整后的差额将拨归本基金 所有。 上述各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价为该日的份额净值, 即: 相关份 额类别在有关交易日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份额数目后,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4位。任何进位调整后的差额将拨归本基 金所有。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 小数点后2位, 差额部分归本基金所有或承担。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 例: 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5万元申购本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2.1515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 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 + 0.6%) = 49,701.79元 申购费用 = 50,000 - 49,701.79 = 298.21元 申购份额 = 50,000 / (1+0.6%) / 12.1515 = 4090.18份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并将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 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1万 份, 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12.15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2.1515 = 121,515.00元 净赎回金额 = 121,515.00元 vi.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 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 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即内地代理人)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 者可于T+3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如果申请人呈交相关申请文件没有延误, 在正常情况下, 赎回款项通常于T+9日内(但无论如何在收到适当赎回 申请后一个日历月内), 由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 并于T+10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 况下T+10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上述因付款引起 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日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 式。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v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R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及R类美元基金份额的最低 投资额、最低赎回要求及最低持有量如下: R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 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 R类美元 基金份额 最低首次投资额 人民币10元 人民币10元 10美元 最低后续投资额 人民币10元 人民币10元 10美元 最低赎回额 (适用于部分赎回) 10个基金份额 10个基金份额 10个基金份额 最低持有量 无 无 无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全部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基金持有量在赎回后将减少至低于该类别的 最低持有量,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等部分赎回申请, 且在该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可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别全部基金份额。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R类人民币(对冲) 基金份额及R类美元基金份额的最低首次投资额、最低后续投资额、最 低赎回要求、最低持有量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 内地投资 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分节 中规定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 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或在内地 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 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45%时, 本基金即停止接受内地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 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x.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分节中规 定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x. 巨额赎回 为保障内地投资者的权益, 经受托人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于任何 交易日内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目限制在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 10%以内。在此情况下, 该等限制将按比例实施, 使得所有拟在相关交 易日赎回本基金相关份额类别的内地投资者, 均会以相同的比例赎回基 金份额, 而未赎回(但原应已赎回)的基金份额将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处理并享有优先处理权, 但仍须受相同的10%比例限制。倘若赎回要求 因上述情况须顺延处理, 基金管理人将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xi.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 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 告。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 理人、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自行办理与内地销售 机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销售数据传输。本基金将使用内地代理人 的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代理人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在正常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可在T+3日内通过销售机构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 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 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 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向内地销售机构支 付全额申购资金。 T+3日内, 内地销售机构将经行政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扣 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T+3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T+4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 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完成申购资 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 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T+9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 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T+10日内, 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 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T+10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 销账户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 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T+10日内, 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 账户。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差错处理原则 (a)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b)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 责任人赔偿; (c)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 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d)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双方具有向当事主体追偿不当得利的权 利。 ii. 基金行情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可以申请修改行情数据,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行情。如申请修改时, 内地代理 人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 由内地代理人联系相关内地销 售机构进行修改。如果发生任何关于基金行情计算的误差, 基金管理人 或行政管理人应根据规定与相关监管机构报备情况。 iii.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a)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 内地代 理人发现差错的, 内地代理人可向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申请 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 人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b)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 内地代理人发现 差错的, 在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尽量配合内地代理人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 易申请数据。如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 则由 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应协助内地代理人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 差额。 iv.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 基金管理人 或行政管理人应及时联系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负责联系相关内地销 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内地代理人及相关内地 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应 在内地代理人规定的时点内, 重新向内地代理人发送交易确认数据。在 此情形下, 如内地代理人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 由此产生 的资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自行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金调账处理。 如内地代理人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 基 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与内地代理人双方应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v.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内地代理人可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如内地代理人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 基 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与内地代理人双方应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2点“内地 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5点“强制赎 回”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3点“查询、建议或投诉” 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邮箱: service@chinaamc.com 联系人: 徐子恒 联系电话: 4008186666 传真: 010-63136700 网站: http://www.chinaamc.com/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 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 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 参见 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列的相关风险。除此之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 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不少于其资产净值的70%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固定收益及债务 工具。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为依据香港法律注册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 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工具, 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境外市 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证券市场,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 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 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 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 可能导致市场的较 大波动, 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 基金所投 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 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 境外市场可能 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 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 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包括境外债券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 和境外集合投资计划以及外汇挂钩、利率挂钩及信用挂钩的票据等结构性票 据、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 对于欲申购或持有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而言, 内地投资者通过本基金进行 境外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境外投资标的与内地通常的投资标的有重大差异 的各类风险, 内地投资者应详细阅读基金说明书正文“风险因素”章节以 及附录E“风险因素”一节中的关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投资风险的各项风险揭 示。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 互认基金的条件。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 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 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 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会通过行政管理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 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该报 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45%, 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 限, 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 或拒绝申购申请, 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 模净赎回, 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 的50%,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 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 地的销售。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 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 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 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 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 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日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交易日同时为香港交易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 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 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 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 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 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 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 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 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 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 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 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行政 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 险,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的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 交换, 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 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 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 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 能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www.chinaamc.com/)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规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上述销售 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其后的半年度 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日后的4个月内将经审计年报登载在内地代 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终结日为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后2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登载在内 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 介披露最新的份额净值。 在若干情况下, 本基金可能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分节中规定的情形而暂停确定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通 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并在暂停期间至少每月一次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 文件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 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 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 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 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 复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 内地代理人的地址, 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 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份额净值可在内地 代理人网站(http://www.chinaamc.com/)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 (4) 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如有)的副本; (5) 招募说明书(由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组成); (6)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办公时间在内 地代理人的前述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 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 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 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 记, 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 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或以任 何方式处理基金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借出、出售、抵押或担保), 对于所 有投资的选择, 以及对于现金或存款之保存货币或兑换货币的选择。 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并接受基 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 金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任何少于最低投资额的申购申请。 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iv. 如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可取消发行有关基金份额, 而 相关份额须被视为从未发行过。 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者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vi.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限制每日赎回申请 至基金每份额类别已发行份额总数的10%。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 换费。 viii.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表决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 情决定不行使表决权)。 i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x.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 转授予另一人士或公司, 尽管有上述转授, 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 留全部的申购费、基金管理费、赎回费、转换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 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x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退任并由受托人核准的其他符合 资格的公司接任。 xii.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xiii. 出现信托契约约定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书面通知受托 人终止本基金并向持有人发出通知, 在该通知中确定终止生效的日期。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利益的 方式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ii. 基金管理人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 并编制本基金的财务报 告。基金管理人每个财政年度至少发布两份报告。有关报告应在适用法 律法规要求的时间内让经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晓获取途径并递交 香港证监会存档。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申请人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 在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信托契约, 并在 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iv. 在本基金成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v.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vi. 暂停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期间, 基金管理人不应设立或发行或出售或转 换或变现任何基金份额。 vii.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信托契约项下申购、赎回、转换和暂停确定其资产 净值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 并根据信托 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出通知。 viii.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赎回要求后, 于某一交易日按适用于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有关赎回价, 办理赎回要求指定的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 并支付赎回款项。 ix.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限 制。 x. 除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外及只要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行使向其授予的所有信托、权力、授权和酌情权时享有绝对和不设限 的酌情行使权, 不论行使的方式或形式和时间, 在没有任何欺诈或疏忽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对因行使或不行使上述信托、权力、授权或酌情 权引起的任何损失、成本、损害赔偿或不便在任何方面均无须承担任何 责任。 xi. 基金管理人应备置正式的账册记录, 其中载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进行 的投资交易, 并应允许受托人不时按要求查阅、复制上述任何记录或从 中提取摘要。 xii.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职责时, 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该等条款不得与信托契约相 冲突)。 xiii. 每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所有决议和程序的纪要应予编制并正式记 入基金管理人不时为此提供的会议纪要簿,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xiv. 终止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并在该通知中确定终止生效的日期, 该日期应至少 是送达通知后的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核准的通知期)。 xv. 在本基金终止后, 除非信托契约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变现本基金当 时包含的全部资产(该变现应在本基金终止后以基金管理人认为可取的 方式并在其认为可取的期间内进行和完成)。 xvi.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面通知香 港证监会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备案。 xvii. 基金管理人应在考虑《单位信托守则》第4章所载规定后, 采取合理谨 慎措施, 以确保受托人具备适当的资格履行其职责和职能, 并履行其有 关保管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投资、现金和其他资产的义务。 xviii. 始终显示由其为本基金委任或聘用的代表和代理人在处理该本基金的 基础投资方面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 技术专长和经验。 xix.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 以有效地监控和计量本 基金头寸的风险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包括 《单位信托守则》的要求)。 xx.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的设计合理, 并根据该产品设计持续运作运营, 包括(除了其他因素)在考虑到本基金的规模、费用和支出水平以及基金 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下, 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受制于管理人的批准和信托契约的约定, 受托人有权自行承担费用将其 在信托契约任何条款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或酌情权转授予任何 人士, 尽管有上述转授, 受托人仍有权收取受托人费用及所有其他根据 信托契约任何条款应付予受托人的款项。 ii. 在受托人并无因欺诈或疏忽而导致违反信托的情况下, 受托人无须就其 本着诚信原则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或意见而进行或允许进行的任 何事情承担任何责任。 iii. 除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外及只要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 受托人在行 使向其授予的所有信托、权力、授权和酌情权时享有绝对和不设限的酌 情行使权, 不论行使的方式或形式和时间, 在没有任何欺诈或疏忽的情 况下, 受托人对因行使或不行使上述信托、权力、授权或酌情权引起的 任何损失、成本、损害赔偿或不便在任何方面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iv.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信托契约约定的 其他费用。 v.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vi. 在遵守信托契约所有其他条款的规定下, 受托人可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同意而按受托人自行酌情决定就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会议的 出席和表决情况制定进一步的规章。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 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ii. 以受托人名义登记基金资产, 并负责维护份额持有人名册。 iii. 确保依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及注销。 iv.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 确保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份额价值的方法, 足以 确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价格, 均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计 算。 v.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 说明受托人是否认为基金管 理人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信托契约条款在有关会计期间管理本基金, 该报告应(如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并未如此管理)具体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哪些方面并未如此管理及受托人已就此采取的措施。 vi. 在可行的情况下, 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 确保在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未 全部收到前不会发出基金份额证明书(如有)。 vii. 受托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 在委任新基金管理人后在可行情况下应尽快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说明新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办事处地址。 viii. 在本基金终止后, 受托人应不时按持有人所持有的每类别基金份额代表 的权益单位数目的比例, 向持有人分配因基金变现所得并可供分配用途 的所有净现金收益。 ix. 受托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 但有关指示信托契约、基金说明 书或《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有所冲突则除外。 x. 受托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 以确保信托契约中与本基金有关的投资和 借款限额, 以及本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的条件得到遵守。 xi. 受托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 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得到适当监控。 xii. 受托人应履行如《单位信托守则》规定与其有关其他职责及规定, 并尽 适当的技能、谨慎和勤勉以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相称的 义务和职责。 xiii. 建立清晰、全面的上报机制, 以处理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现的潜在违规 行为, 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重大违规行为。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一 般性的原则下, 受托人应 (i) 告知基金管理人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可 直接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可能影响其作为伞基金或本基金受托人的资格/ 能力的任何重大问题或变更; 及(ii) 迅速将其知悉与本伞基金或本基金 有关的、且基金管理人未向香港证监会报告的任何重大违反《单位信托 守则》行为, 通知香港证监会。 xiv. 受托人应将本基金的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 基金管理人、顾问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 -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理机构; 及 - 受托人及整个保管过程中任何的代理机构的其他客户, 除非在符合 国际标准和最佳做法的情况下存入有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中, 以确 保本基金的财产得以妥善地记录, 并且已进行经常性和适当的核对。 xv. 受托人应制订适当措施, 以核实本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 本基金终止后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因基金变现所得并可供分配用途的净 现金收益。 i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 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和/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 iv. 除信托契约明确规定外,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须就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对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承担任何责任。 v.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托契约。 vi.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vii. 参加或授权他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ii.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 应立即通知基 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 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 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 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 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 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依据信托契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均可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外, 持有10%或以上已发 行基金份额价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要求召开会议。如召开任何会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会提前不少于21天获得通知。若某一事项会引起不同类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 则将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举行类别会议。 除了为通过特别决议而举行的会议之外, 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代表当时已发行 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由委派代表出席)。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 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代表已发行基金份额2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由 委派代表出席)。 在任何会议上, 提呈会议表决的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须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除 非(于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之时)主席或一名或以上亲自或由委派代表出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除非要求投票表决, 否则主席宣布决议已 获通过或一致通过或以特定多数票通过或未能通过, 即为有关事实的最终证据, 而无须提供有关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票数比例记录的证明。 若自指定的会议举行时间开始半小时内未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 则会议将延期不 少于15天。如果决定会议延期举行且就此另行发出通知, 所有亲自或委派代表出 席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法定人数。亲自或由委派代表或由代表人代为出 席的每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每个基金份额拥有一票。 在召开以审议伞基金及/或本基金即将订立且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拥 有重大权益的业务的会议上,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不得就其受益所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投票, 亦不得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内。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 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投票权的, 将通过下述方式征求 内地投资者意见: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至少21日前, 即基金管理人发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通 知的同时, 通过其网站或规定报刊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投票通知, 并通过其网 站公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信息及参与方式; (2) 内地投资者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 投资者 也可授权内地代理人进行投票, 投票方式以及授权方式以大会通知的具体 规定为准; (3) 在公告规定的投票结束日后, 内地代理人将收集所有内地投资者的投票信 息; (4) 内地代理人代为收集到的内地投资者有效表决意见的份额将被计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人数。就任何该等份额, 内地代理人将按照通过其持有 该等份额的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相应的 表决。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基金由信托契约签订之日起存续80年, 或以下列任一种方式提前终止。伞基金终止 的, 本基金同时终止。 若发生下列事件, 受托人可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终止伞基金: 1. 基金管理人离任后30日内, 并无新基金管理人继任; 或 2. 若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能力或未能履行其职责或作出任何行为故意破坏伞基 金的声誉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或 3. 若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因为重组或合并而进行自愿清算的除外)或已破产或 已就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产委任财产接管人且并未于60日内被撤销; 或 4. 若受托人拟退任, 而基金管理人未能于受托人退任后3个月内物色到合资格的新 受托人替代退任的受托人; 或 5. 若伞基金继续存在是不合法的或受托人认为伞基金继续存在是不切实际或不适宜 的。 若通过任何法律会导致伞基金继续存续不合法, 或受托人认为会导致伞基金继续存续 不切实际或不适宜, 则受托人亦可终止伞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伞基金或本基金: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 批准终止本基金; 2. 如果于任何一日, 就伞基金及/或本基金而言, 伞基金及/或本基金发行在外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10,000,000元或等值外币; 或 3. 如果通过任何法律会导致伞基金或本基金继续存续不合法, 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 香港证监会后认为伞基金或本基金继续存续不切实际或不适宜; 或 4. 如果伞基金及/或本基金(视情况而定)不再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任何终止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该公告将列明终止理由、给予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其他选择(如适用)及预计将涉及的费用。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适用香港法律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基金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解释, 信托契 约并未排除中国内地法院的管辖权。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 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将作为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 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 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 如本基金的 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 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 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4008186666 内地代理人客服传真: 010-63136700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 http://www.chinaamc.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hinaamc.com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公示。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 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 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 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信息为准。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 并按不低于香港投资者的 服务标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根据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 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投资目标 本基金致力于通过将不少于其资产净值的70%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固定 收益及债务工具, 来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投资于将由国际组织、政府、政府机关、地方机关及任何行业的公司发 行或担保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全球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该等工具可以是 以任何货币计价的定息或浮息工具, 可包括票券、票据及投资级别债券(即具有由 标准普尔、惠誉、穆迪或其他获认可信用评级机构评为Baa3或BBB-或以上的信 用评级), 以及现金存款及存单。若本基金投资于由在中国设立或在中国开展主要 经济活动的发行人所发行或担保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 该等固定收益及债务工 具应具有由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或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出AA+ 或以上信用评级, 或由中国内地有关机关认可的本地评级机构给出的同等评级。 本基金将以其少于35%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无评级的固定收益及债 务工具或属于高收益债券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就本基金而言, “无评级固定收 益/债务工具”即为该工具本身与其发行人均未获信用评级的工具。此外, 本基金 不会将超过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任何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的单一国家(包括其 政府或该国公共或地方机关)所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本基金也可通过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而间接投资于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在合适 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根据《单位信托守则》(不时由香港证监会修订)的规定将其资 产净值的最多40%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获认可司法管辖区 计划, 或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非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 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最多30%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包括或有 可转换债券(额外一级和二级资本工具)、高级非优先受偿债务证券、根据《金融机 构(处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规定-银行界)规则》发行的工具, 以及可能由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其他类似工具)。 尽管基金管理人无意主要投资于全球任何单一国家/司法管辖区, 但本基金在中国 内地的总风险敞口, 包括投资位于中国内地的发行人或主要在中国内地从事经济 活动的发行人发行或担保的境外证券, 以及境内中国内地证券(详情见下文), 可 能偶尔会很重大, 但将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60%。基金管理人预期本基金不会 将其资产净值30%以上投资于中国内地以外的任何单一国家/司法管辖区。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市场发行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A股、B股、 境内人民币债券及适用的中国法规所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总额不会超过其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RQFII额度投资于前述证券, 也可根 据外资准入制度、债券通及/或相关法规不时允许的其他途径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 为免存疑, 本基金目前不打算直接投资于A股或B股。若该计划有变, 将会向香 港证监会申请批准并将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在异常情况下(例如于市场极度波动时或市场情况严重不利时), 本基金可暂时持 有不超过其资产净值70%的现金、现金存款、存单、商业票据、国库券、由第三 方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现金等价工具, 用于流 动性管理及/或抵御风险。 在《单位信托守则》及基金说明书中“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所载条款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外汇挂钩、利率挂钩及信用挂钩的票据 等结构性票据), 但仅可用于对冲。 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打算就本基金订立证券借贷、回购或逆回购交易及其他类似的 场外交易。基金管理人如改变此意向, 将向香港证监会申请批准, 并提前至少一个 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本基金最多可临时借入其总资产净值的10%的款项, 以应付赎回要求或支付经营 开支。 资产配置 目前, 基金管理人的策略为根据下表的参考百分比配置本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 人的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将会通过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资产类别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仅供参考) 全球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 不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7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40%(但可在异常情况下为流动性管理及/或抵御风险的目的, 暂时最多达到本基金资产净值的70%)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其资产净值的50%。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现行为每年0.8%*(最高为1.75%)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人费用, 包括行政管理费和基金登记费) 现行每年最高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14%*(最高为0.5%), 但每月最低费用为6,000美元 保管费 (向保管人支付的保管费) 现行每年最高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06%*(最高为0.1%) 设立费用 本基金的设立费用约为港币350,000元, 在本基金最初的五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本基金审计时后确定的其他期间)内摊销 其他收费及开支 本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有关费用。如果该等费用并不直接归属于本基金, 本基金将按其资产净值所占比例或以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承担该等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伞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及行政方面产生的费用(包括编制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信托契约的费用)、本基金投资及变现投资的费用、印花税、其他税负、经纪费、佣金、汇兑费用、银行收费、登记费及服务费、审计师费用及开支、基金登记机构费用及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产生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费用、提供为编制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报税表的数据而产生的费用、为编制、刊印并分发任何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以及任何经审计财务报告、半年度报告或通知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就本基金所委任任何销售机构产生的费用)、应付给任何指数所有人的特许费及其他法律和专业费用。为免生疑问, 伞基金承担因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变更或推出, 或向任何该机构作出任何承诺或与其订立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 请注意, 管理费/受托人费用/保管费可在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后 调升至准许的最高费率。 * 信托契约规定: 如果(i)管理费调高至超过信托契约规定的最高水平; 及/或(ii)受 托人费用调高至超过信托契约规定的最高水平, 则必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特别 决议的方式批准。投资者应注意, 本基金目前无意调高该等费用。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等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的“费用及收费” 一节及附录E“费用及收费”一节下的相关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 否则本基金不计划进行任何收益分配或分红, 并会将 本基金的收入及收益重新进行投资。收益分配政策如有任何变动, 须取得香港证 监会的事先批准, 并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5. 强制赎回 (1) 本基金不对美国人士销售, 如果某一内地投资者变成美国人士, 则应立刻告 知。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可能会被要求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另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得知有基金份额被任何不合资格人士(定义见第二部 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下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 程序”之“(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所购买, 基金管理人可向该人士发 出通知, 要求其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赎回其所购买的任何基金份额。如果任 何人士得知持有或拥有基金份额是违反任何上述限制的, 则其必须提出赎 回申请。在该等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必就因赎 回该等基金份额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对投资者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赔偿。 (2) 如果部分赎回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量低于本基金的最低持有量, 则不可部分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如果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量低于本基金的最低持有量, 则伞基金将赎回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 6. 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 拒绝支付赎回款项 若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怀疑或得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导 致任何人士于任何司法管辖区违反反洗钱法规或其他法律或法规, 或若拒 绝支付任何赎回款项对于确保伞基金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遵守任何适用 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律或法规被认为是必要或适当的, 则受托人及基 金管理人仍保留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款项的权利。 (2)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i.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 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延迟支付, 但无论如何将 由受托人在收到适当赎回申请后的一个日历月内支付。 ii. 就于宣布暂停后收到的赎回申请而言,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计算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期间将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iii. 在异常情况下, 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会导致延迟支付投资者人民币 赎回款项的风险。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包括附录E)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包括附录E)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主要包括: (1) 查询或投诉 基金说明书在“提供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章节载明了“如果对伞基金或 其任何子基金有任何疑问或投诉, 请联络基金管理人”, 并提供了基金管理 人的联系信息, 以及“在收到投诉后, 基金管理人将会处理从投资者处收到 的任何查询或投诉或将其转发至相关方, 然后向投资者作出回复”, 但该等 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 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 的服务”第3点“查询、建议或投诉”一节, 明确了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 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 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 尽快处理。 (2) 本基金的销售对象 基金说明书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限制”一节载明本基金不可向美国人士 (定义见基金说明书)及未满18岁(或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年龄) 的人士、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法律或规定的任何人士及不合资格人士 销售。 目前, 除上述销售限制外, 本基金在内地亦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在 内地销售的对象及其详情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 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3)本基金内地 销售的对象”。 (3) 份额设置 基金说明书附录E的“购买详情”一节中载明了本基金提供A类美元基金 份额、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港币基金份额、C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 C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对冲)累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对冲) 派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累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派息基金份额、I类 美元基金份额、I类人民币基金份额、I类港币基金份额、I类美元派息基金 份额供香港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将会向中国内地投资 者发售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及R类美元基金 份额。 因此, 基金说明书中关于A类美元基金份额、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港 币基金份额、C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C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 (对冲)累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对冲)派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累积基 金份额、C类人民币派息基金份额、I类美元基金份额、I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I类港币基金份额、I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 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其详情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 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 “(4)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4) 申购、赎回 基金说明书的“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基金份额的购买”、“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用及收费”等章节以及基金说明书附录E中“费用及收 费”、“购买详情”、“基金份额的购买”、“基金份额的赎回”等章节说 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安排, 包括最低首次/后续投资额、认/申购费、转换 费、赎回费等, 以及各份额类别在香港申购、赎回的相关流程的规定。由于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不同于香港, 以及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和销售 惯例的不同, 该等内容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有关流程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 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6) 申 购、赎回、转换的费用”及“(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的相关 规定进行。 (5) 转换 基金说明书的“子基金之间的转换”一节、基金说明书附录E“基金份额的 转换”一节以及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E“费用及收费”中关于转换费的内容 规定了本基金在香港份额转换的规则。但是, 由于现时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转换安排, 且内地销售相关规定以及销售结算流程与香港地区不 同, 该节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开通转换的说明, 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 序”之“(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6) 税务 基金说明书的“税项”一节下“香港”分节总结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 临的税务义务/责任。 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得税税务义务/责任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 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 金的特别说明”第2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7) 财务报告 基金说明书的“财务报告”一节说明年度报告将及半年度报告将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寄送, 或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的方式提供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报告语言为英文。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就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披露 途径为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且报告语言为中文。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 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2点“定 期报告”。 (8)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说明书的“价格发布”一节说明, 本基金各类别的最新份额净值将每 日在香港的南华早报及香港经济日报及/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任何其他报刊内发布。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之 第3点“基金份额净值”明确了本基金最新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通 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说明书“投票权”一节阐述了适用于名义持有人层面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者的召集程序、法定人数、投票机制, 该等规则不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 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基金 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 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地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本补充说 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第2点“内地投资 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中对于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义 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10)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说明书的“基金份额转让”章节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但该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目前,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基金份额转让的规则。 (11) 可供查阅的文件 基金说明书“可供查阅文件”一节载明信托契约以及伞基金最近一期的年 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如有)的副本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除外)的正常营业时间内, 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信托契约的副本 (连同向香港证监会作出的任何承诺)亦可按每本港币300元的费用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 6点“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则明确了本基金于内地可供查阅的 文件以及查阅方式。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 若内地投资者在 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 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 需知晓本补充 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华夏精选基金 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说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4年10月重述版本) 目录 提供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 ....................................................................................................... 1 名录 ......................................................................................................................... 3 定义 ......................................................................................................................... 4 引言 ......................................................................................................................... 8 基金管理及行政管理 ............................................................................................................. 8 投资目标及策略 .................................................................................................................. 11 投资及借款限制 .................................................................................................................. 1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限制 ..................................................................................................... 20 基金份额的类别 ................................................................................................................. 21 发售 ....................................................................................................................... 21 基金份额的购买 ................................................................................................................. 21 基金份额的赎回 ................................................................................................................. 23 子基金之间的转换 .............................................................................................................. 24 估值 ....................................................................................................................... 25 收益分配政策 .................................................................................................................... 27 费用及收费 ....................................................................................................................... 28 风险因素 ....................................................................................................................... 30 税项 ....................................................................................................................... 33 财务报告 ....................................................................................................................... 39 价格发布 ....................................................................................................................... 40 投票权 ....................................................................................................................... 40 基金份额转让 .................................................................................................................... 40 信托契约 ....................................................................................................................... 40 修订信托契约 .................................................................................................................... 41 伞基金或子基金的终止 ........................................................................................................ 41 可供查阅文件 .................................................................................................................... 42 反洗钱法规 ....................................................................................................................... 42 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合规证明 ....................................................................................... 42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 43 现金回扣及非金钱利益 ........................................................................................................ 43 利益冲突 ....................................................................................................................... 43 个人资料 ....................................................................................................................... 44 附录E 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 45 附件A ....................................................................................................................... 61 提供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 重要提示: 如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专业财务及/或法律意见。投资涉及 风险。投资者应知悉投资可能蒙受损失。不能保证能实现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 前应考虑“风险因素”一节以及有关附录内“风险因素”一节(如有)。 本基金说明书载有与华夏精选基金有关的资料。华夏精选基金是按照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与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订立的日期为2012年1月12日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和重述) 在香港法律下成立的开放式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对本基金说明书及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所载信息的真实及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经作出一切合理垂询后,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 本基金说明书及各子基金的产品资 料概要并未遗漏会导致其中所载陈述具有误导性的任何其他事实。然而, 在任何情况下, 分发本基金说明 书或最新的产品资料概要或发售或发行基金份额, 并不表示本基金说明书或最新的产品资料概要所载信 息在分发日或基金份额发售/发行日之后的任何时间仍是正确的。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可进行更 新。 本基金说明书必须连同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伞基金最近期的年报以及任何之后的半年度报告一 并分发。基金份额仅根据本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如适用)上述年报及半年度报告进行发售。任 何由交易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所提供的资料或作出的声明, 如(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并未载于本基金说 明书及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中, 则应视为未经认可的资料或陈述, 因此投资者不应加以依赖。 伞基金及其子基金(华夏精选人民币债券基金、华夏精选大中华科技基金、华夏精选跃动中国股票基金、 华夏精选亚洲债券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华夏精选货币基金华夏精选人民币投资级别收益 基金、华夏精选稳定收益基金、华夏精选美元货币基金及华夏精选动力固定收益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104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不等于对伞基金的推介或认许, 亦不是对伞基金及子 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伞基金及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许伞基金及子基金适 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以获准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该等司法管辖区需要采取行动以获得批准) 发售基金份额或分发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因此, 本基金说明书及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不可 在任何未获批准进行发售或招揽的司法管辖区内或任何此等情况下用于发售或招揽。 尤其是: ? 由于基金份额并未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注册, 除了在并未违反该证券法的交易中发 售或销售基金份额外, 不可在美国或受其司法管辖的任何领地或属地或地区或为美国人士(定义见 该证券法S规例)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发售或销售基金份额; 及 ? 伞基金未曾且将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注册。 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人士应知悉在其注册成立国家、公民身份所属国、居留国或本籍国的法律下其可 能遇到的, 且可能与购买、持有或出售基金份额有关的(a)可能税务后果; (b)法律规定; 及(c)任何外汇限制 或外汇管制规定。 本文件根据香港现时生效的法律及惯例编制, 并将根据有关法律及惯例的更改而发生变更。 如果对伞基金或其任何子基金有任何疑问或投诉, 请联络基金管理人, 联系信息如下: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37楼 电邮: hkfund_services@chinaamc.com 电话: (852) 3406-8686 在收到投诉后, 基金管理人将会处理从投资者处收到的任何查询或投诉或将其转发至相关方, 然后向投 资者作出回复。 名录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37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李一梅 孙立强 阳琨 甘添 李丰名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保管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香港 太古城 中环 英皇道1111号 花园道1号 15楼1501-1507室及1513-1516室 中银大厦14楼 中国内地保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北京 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审计师 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顾问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的近律师行 香港 香港 鲗鱼涌 中环 英皇道979号 遮打道18号 太古坊一座27楼 历山大厦5楼 2024年10月 定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用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A股” 指由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于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计价的股份, 有关股份可供中国内地投 资者及持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持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身 份)的特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 “行政管理人” 指作为伞基金行政管理人的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营业日” 指香港的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之日(星期六除外)或基金管理 人与受托人整体而言或就特定子基金可能不时同意的其他日子, 但 若由于悬挂8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故, 导致香港 银行在上述任何日子缩短正常营业时间, 则该日不视为营业日, 除 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决定 “B股” 指由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的外 币计价的股份, 有关股份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及境外投资者投资 “类别” 指各子基金可发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 其费用结构可能不同, 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 “《守则》” 指香港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经修订) “关联人士” 就任何人士(“有关人士”)而言, 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有关人士普通股本中20%或以上, 或有能 力直接或间接行使有关人士全部投票权的20%或以上的任何 人士、公司或基金; (b) 受符合(a)条所载的一项或全部两项描述的人士控制的任何公 司、公司或基金; 或 (c) 有关人士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 及 (d) 有关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或上述(a)、(b)或(c)所界定的 其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 “代理机构” 指以持有伞基金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任何代理人、代名人、受委 派代表、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管人” 指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交易日” 指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所述认购/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日子 “新兴市场” 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 指(i)欧盟成员国; (ii)美利坚合众国; (iii)加拿 大; (iv)日本; (v)澳大利亚; (vi)新西兰; (vii)挪威; (viii)瑞士; (ix)香港; (x)新加坡; 及(xi)中国内地以外世界上所有国家或地区 “欧盟” 指由下列28个国家组成的经济及政治联盟: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 利亚、克罗地亚、塞普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 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 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 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特别决议” 指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召集及举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提出议 案, 并于该大会上以赞成或反对该议案的投票总数的75%或以上多 数票通过而形成的决议, 或由当时有权收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签署的决议 “FATCA/CRS” 根据文义,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涵义: (a) 《守则》第1471至1474条及任何关联法律、法规或指引, 一般 称为《美国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 或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 区内寻求实施相同税务申报及/或预扣税制度的类似法律、法 规或指引; (b) 就自动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经合组织准则 — 共同申报 准则(“CRS”)及任何相关的指引; (c) 香港与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包括各相关司法管 辖区内任何政府机构之间)订立的任何政府间协议、条约或任 何其他安排, 以促进、实施、遵守或补充第(a)及(b)段所述的 法律、法规或指引; 及 (d) 在香港实施以使以上各段所述事项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或 指引。 “伞基金” 指华夏精选基金, 根据信托契约在香港法下设立的香港单位信托基 金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指某政府发行的投资项目, 或某政府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投资项 目, 或该政府的公共或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定息投 资项目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募集期”或“初始发售期” 指如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所述,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正在或已向投 资者发售的首个期间 “认购价”或“初始发售价” 指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所披露的募集期或初始发售期内每份额的 价格 “投资顾问” 指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所披露的当时获委任为有关子基金投资顾 问的机构(如有) “中国内地”或“内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关税领土 “内地证券” 指在中国内地发行的人民币计价的证券、在中国内地发行或销售的 权益性证券(例如A股及B股)及/或人民币计价的固定收益证券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市场” 指向国际公众人士开放且证券有定期交易的任何证券交易所、任何 场外市场、任何期货交易所及任何有组织的证券市场, 在不同情况 下指世界任何地区的交易所或市场, 且包括就任何特定证券而言, 基金管理人认为通常会为证券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市场的世界任何 地区负责买卖该等证券的任何组织, 在此情况下, 有关证券应被视 为在由该组织组成的市场上被允许交易的标的物 “最低持有量” 指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所概述的投资于伞基金的最低金额 “资产净值”或“份额净值” 指根据信托契约条款计算的伞基金、或子基金、或某类别或某个基 金份额(视文意而定)的资产净值, 详情概述于下文“估值”一节 “普通决议” 指在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召集及举行的一次或多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通过, 并于该大会上以赞成或反对该议案的投票总数的简单 多数或以上通过而形成的决议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QFI” 指根据不时颁布和/或修订的中国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批 准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 /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视情况而定, 或视所需要的 QFII/RQFII 制度要求而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指根据有关中国法律(经不时修订)认可的合格境外机构投 “QFII” 资者 “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a) 由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8.6或8.10条认可; 或 (b) 在向公众开放的国际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接受 名义上市)并定期交易, 以及(i)其主要目标是跟踪、 复制或反映某项符合《守则》第8.6条中适用规定 的金融指数或基准; 或(ii)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 投资及产品特征与《守则》第8.10条所规定的内容 基本一致或相当 “基金登记机构” 指作为伞基金基金登记机构的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赎回价” 指赎回基金份额的价格, 详情载于“赎回基金份额”一节 “REIT” 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逆回购交易” 指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对手方购买证券, 并同意在未 来按约定的价格返售该等证券的交易 “人民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指根据有关中国法律(经不时修订)认可的人民币合格境外 者”或“RQFII” 机构投资者 “中国内地保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销售及回购交易”或“回购交易” 指子基金向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出售其证券, 并同意在未来以约定 的价格连同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指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市场” 指向国际公众开放并定期进行该等证券交易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场 外市场或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 “证券借贷交易” 指子基金按约定的费用将其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对手方的交易 “结算日” 指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如有)所述的日期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子基金” 指伞基金分配给某只子基金的一组独立资产, 与伞基金其他资产分 开投资及管理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指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2(1)条所界定的认可机 构或持续受到审慎监管的金融机构, 且其资产净值最少须为20亿港 元或等值外币 “信托契约” 指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为设立伞基金于2012年1月12日订立并经修 订的信托契约 “受托人” 指作为伞基金受托人的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或“份额” 指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或“份额持有人” “估值日” 有关子基金相关附录所述的日子 “估值时点” 指在各估值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可以决定的其他营业日 最迟收市的相关市场结束营业的时间 引言 华夏精选基金是根据信托契约在香港法下设立的伞子型单位信托基金。伞基金的资产及负债将根据伞基 金的账册记录按比例分配至有关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于日后增设其他子基金。对子基金的资产的投资 及管理将独立于其他已发行子基金的资产。子基金可能有着相似的投资目标(通过投资于股票、债券及/或 货币)及风险概况, 但其费用结构可能有所不同。各子基金可发行多种类别的基金份额, 而基金管理人可 于日后全权酌情决定增设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所发售的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新份额类别详情, 载于本基金说明书附录。本基金说明书及以下附录与下 列子基金有关: 附录 子基金名称 A 华夏精选人民币债券基金 B 华夏精选大中华科技基金 C 华夏精选跃动中国股票基金 D 华夏精选亚洲债券基金 E 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F 华夏精选货币基金 G 华夏精选人民币投资级别收益基金 H 华夏精选稳定收益基金 I 华夏精选美元货币基金 J 华夏精选灵活周期收益基金 K 华夏精选动力固定收益基金 基金管理及行政管理 基金管理人 伞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是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的全资子公司。 华夏基金成立于1998年4月9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中国内地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就 其所管理的资产规模而言, 其现为中国内地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管理资产规 模达1.89万亿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成立于2008年9月, 是华夏基金开展海外业务的试金石。基金管理人现 为华夏基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亦为华夏基金海外投资及研发团队的延伸, 为国际客户提供投资产品与 全权委托的投资管理服务。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 基金管理人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界定的第1、4及9类受规 管活动, 包括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及资产管理。 基金管理人对伞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将着重于严格分析各子基金的底层投资, 同时善用华夏基金负责人 的投资经验。各负责人在著名国际资产管理公司任职期间均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经验。该团队具备丰富的 投资经验, 并熟悉各类投资产品及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为李一梅、阳琨、孙立强、甘添及李丰名, 其各自的履历如下: 李一梅女士现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党委副书记,亦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及华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李一梅女士曾担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 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数据中心行政负责人(兼),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及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李女士持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硕 士学位及美国哈佛大学的公共政策硕士学位。 阳琨先生现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和党委委员,亦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阳先生 曾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阳先生持有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孙立强先生现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亦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孙先生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财务部,曾担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副主管、财务部副主管等。孙生先持有中央财经大 学财务管理学士学位。 甘添先生现为基金管理人的首席执行官及首席投资官。甘先生于2008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任 投资经理。在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前, 甘先生曾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及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 有限公司。甘先生持有英国雷丁大学及莱斯特大学的硕士学位以及中国四川大学的学士学位。 李丰名先生现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总经理及投资委员会主席。在于2012年加入基金管理人前, 李先生曾 担任摩根证券(亚太)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研究部主管、首席中国策略师以及亚洲汽车及汽车零件研 究主管。在此之前, 李先生亦曾在Indosuez W. I Carr Securities及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任职。李先生持有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学院文学硕士学位及江苏理工学院经济学士学位。 投资顾问 基金管理人可就某些子基金委任投资顾问。有关委任投资顾问的详情, 请参阅各子基金的附录。任何投资 顾问的顾问费用将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支付。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已被委任为伞基金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受托人于香港注册成立, 并注册为信托公司。受托人是由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与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成立的一家合资企业。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 司和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所有, 两者均是中国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托人的主要业务是提供受 托人服务。 按照信托契约, 受托人负责提供若干行政服务, 并将负责安全保管及保管或控制属于伞基金资产一部分 的所有投资、现金和其他资产, 并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以信托形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等投资、现金 和其他资产。受托人可就伞基金整体或其任何部分委任任何人士作为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 并 可赋予任何该等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进一步委任(在受托人没有书面反对的前提下)代理人、代 名人、受委派代表、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权力。该等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费用 及开支将由相关子基金支付。 受托人(a)在选择、委任及持续监督任何持有子基金任何被委任为保管和/或安全保管伞基金的子基金所包 含的任何投资、现金、资产或其他财产的代理人、代名人、受委派代表、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 (“代理机构”)时, 必须以合理的技巧、谨慎及尽职的态度行事; (b)必须信纳该等代理机构在任期内仍具 备合适的资格, 并持续有能力为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提供相关服务; 及(c)须就任何代理机构(非受托人关 联人士的代理机构除外)及中国内地保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犹如受托人为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但如果受托人已履行上文(a)及(b)项所载义务, 则受托人无须为任何非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代理机构的任何 作为、不作为、资不抵债、清算或破产承担责任。受托人仍须就任何作为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代理机构的作 为或不作为负责, 就如同其为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一样。 尽管有上文所述规定, 受托人对因下列各方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或破产而给伞基金资产造成的任何损失, 均不负责, 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a) Euroclear Bank, Clearstream Banking或任何其他中央证券存管处、机构或结算系统; 及 (b) 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代表伞基金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提供任何抵押、质押或产权负担以便为伞 基金获得任何借款而可能保管伞基金资产的任何人士(受托人或受托人委任的任何代名人或保管 人除外)。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刊发之日,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无意委任任何非关联人士担任代理机构。如果基金管理 人或受托人拟委任任何非关联人士担任代理机构, 在获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 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受托人负责委任保管人, 而保管人将委任中国内地保管人。受托人负责监督保管人及中国内地保管人, 并 为其作为和不作为负责。 受托人已订有妥善安排以确保(i)受托人保管或控制伞基金的资产, 包括中国内地保管人的证券账户及现 金账户存入的资产, 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信托形式持有上述资产; (ii)受托人按受托人的指示登记伞基 金的资产, 包括中国内地保管人的证券账户及现金账户存入的资产; 及(iii) 除适用规例另行规定外, 中国 内地保管人将寻求受托人的指示, 并完全根据受托人指示行事。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保管人及中国内地保管人对本基金说明书的编制均不负责, 因此对 本基金说明书所载任何资料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保管人及中国内地保管人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获委任为伞基金的保管人。 保管人于1964年10月16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作为本地注册成立的持牌银行, 该行自2001年10月1日起通 过合并原归属于中国银行集团在香港的12家银行中的10家银行的业务而重组为现有架构。此外, 该行持 有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份。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1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 持有作为其主要营运子公司的保管人的全部 股权。成功进行全球首次公开发售后,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2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主板上市, 股票代码为“2388”, 并于2002年12月2日成为恒生指数成份股。 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 保管人拥有广泛的分行网络, 60万以上企业及数百万个人银行客户。该行提供 全面的银行服务, 包括全球保管以及为机构客户而设的基金相关服务。 根据保管人协议, 保管人将担任伞基金资产的保管人; 该等资产将由保管人或其代理人、次保管人(包括 中国内地保管人)、代名人或受委派代表根据保管人协议直接持有。保管人将(i)合理谨慎及勤勉地挑选、 委任及持续监督该等代理人、代名人或次保管人; (ii)确保该等代理人、代名人或次保管人继续具备合适资 格及能力以提供有关服务; 及(iii)就上述人员的作为、不作为、疏忽及故意违约对构成伞基金部分财产的 资产负责。 中国内地保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行”)已获委任成为伞基金的中国内地保管人。 中国内地保管人为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该行为中国四大国有银行之一, 其现有业务涵盖商业 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及其他广泛的金融服务。 作为一个有着百年历史的中国金融机构, 该行已在国内银行业推出多种新产品及服务, 并向客户提供国 际结算、外汇、贸易融资及保管服务等。 根据中国内地保管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担任伞基金资产的中国内地保管人, 该等资产将由中 国内地保管人根据中国内地保管协议直接持有。 对中国内地保管人的委任可在提前至少90日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已获委任成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审计师。 伞基金、其子基金及审计师已订立聘任书, 其中包含的条款将审计师的责任限制在审计师就一年内导致有 关责任的服务或工作成果所收取的费用的三倍, 除非最终确定该责任源自审计师的故意或有意疏忽或失 职或欺诈行为。聘任书同样包括其他涉及间接损失、第三方索赔及基金管理人、其董事、雇员或代理人的 欺诈行为或不作为、失实陈述或故意违约责任的免除及赔偿的条款。 聘任书亦载有条款, 限制审计师承担因违约、失职、过错、疏忽、或以其他方式因此项委任导致或相关的 任何索赔, 以审计师被称产生真实损失的行为或不行为发生之日起6年内为限。 投资目标及策略 每个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主要风险以及其他重要详情载于随附或将随附的本基金说明书的相关附 录内。 投资及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对子基金的投资施加若干约束及限制。除非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另行披露, 并经香港证监会同 意, 否则伞基金及各子基金须遵守本节“投资及借款限制”中的投资及借款限制。 如果违反任何投资及借款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 将以在合理时间内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补救有关情况作为优先目标。 1.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能购买或增持任何可能产生与实现子基金的投资目标不一致或将导致下述情况的证券: (a) 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政府证券及其 他公共证券除外)超过相关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对该实体承担的风险; 和 (iii) 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产生的对该实体的对手方净敞口。 为免生疑问, 本节第1(a), 1(b)和4.4(c)段中列明关于对手方交易的限制和限额将不适用于以下 情况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清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进行; 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的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 并遵守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的 规定。 第1(a)段的规定也适用于本节第6(e)和(j)段。 (b) 受限于本节第1(a)和4.4(c)段的规定, 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 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相关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2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 和 (iii) 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产生的对该实体承担的对手方净敞口。 就本节第1(b)和1(c)段而言, “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是指为按照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的实体。 第1(b)段的规定也适用于本节第6(e)和(j)段。 (c) 子基金存放于同一实体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的现金存款的价值超过相关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 值的20%, 但在以下情况下可超过该20%的限额: (i) 在子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项全额作出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所持有的现金; 或 (ii) 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 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 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 或 (iii) 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和履行其他付款责任而持有 的现金, 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造成过于沉重的负担, 并且该现金存款 的安排不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就本第1(c)段而言, “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子基金有权提取, 且与提供财产或服 务无关的存款。 (d) 子基金持有的任何普通股(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该等普通股合并计算时)超过由任何单一实 体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10%。 (e) 子基金对并非在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所投资的价值超过该 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5%。 (f) 子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持有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 净值的30%(但该子基金可以将其所有资产投资于至少6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 证券)。为免生疑问, 如果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不同条件发行(例如还款日期、利率、保证 人身份或其他条件有所不同), 则即使该等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主体发行, 仍会被视 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g) (i) 若子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底层计划”), 而该等底层计划是非合格计划(“合格 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指定)且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 该子基金投资于该等底层计划的 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合计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 及 (ii) 子基金在每一个属于合格计划(“合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指定)或经香港证监会 认可的计划的底层计划所投资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30%, 除非 该底层计划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认可, 且该底层计划的名称和主要投资信息在该子基金的销售文 件中披露, 但是: (A) 不得投资于任何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资作为其投资目标的底层 计划; (B) 若底层计划的目标是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 该等投资不可违反有关 限制。为免生疑问, 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8章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底层计划 (《守则》第8.7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衍生工具净敞口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100%的 合格计划, 及符合本节第1(g)(i)和(ii)段的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C)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如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 则就底层计划而收取的认购费/申购费及 赎回费须全部予以豁免; 及 (E)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就底层计划或其管理公司 所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 或获得与任何底层计划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可量化 的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 否则本节第1(a)、(b)、(d)和(e)段下的分布规定不适用于子基金 对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 (bb) 除非在子基金附录中另有披露, 否则子基金对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将被当作及 视为出于本节第1(a)、(b)、(d)段的目的并受其约束的上市证券。尽管有上述规定, 子基金 对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应遵守本节第1(e)段的规定, 并且子基金对合格交易所交 易基金的相关投资限额应始终适用; (cc) 本节第1(a)、(b)和(d)段的规定适用于对上市REIT作出的投资, 而本节第1(e)及(g)(i)段的 规定分别适用于对公司型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REIT作出的投资; 及 (dd) 子基金如投资于指数型金融衍生工具, 就本节第1(a)、(b)、(c)和(f)段所列明的投资限制或 限额而言, 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合并计算, 前提是指数符合《守则》第 8.6(e)条的规定。 2.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禁止 除非《守则》另有特别规定, 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a) 投资于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或其他贵金属), 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 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具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案情况给予批准; (b)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 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 股份及REIT权益); (c) 进行卖空, 除非(i)有关子基金交付证券的责任不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 (ii)将予卖空 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证券市场上有活跃的交易; 及(iii)卖空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 行; (d) 进行证券的任何无交割保障或无担保卖空; (e) 受限于本节第1(e)段, 借款、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 或直接地或者或有地为任何人的义务 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义务或债务有关而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 符合本节第5.1至5.4 段所列规定的逆回购交易, 不受限于本第2(e)段所列限制; (f) 购买任何可能使相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相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 交易。为免生疑问,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限于其在该子基金的投资额; (g)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 而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单独拥有 该类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0.5%, 或合计拥有该类别证券面值超 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5%; (h) 投资于将就任何未缴付款项进行催缴的任何证券, 除非有关催缴可由子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 或类现金资产全额缴付, 而该等数额的现金或类现金资产并未分开存放, 以对冲为本节第4.5及 4.6段目的进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 3. 联接基金 属于联接基金的子基金可按照以下规定, 将其总资产净值90%或以上投资于单一集合投资计划(“底 层计划”): (a) 该等底层计划(“主基金”)必须已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认可; (b) 如果联接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理, 则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联接基金承担并应付予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的总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 或其他费用及收费整体上不得因此而提高; (c) 尽管有本节第1(g)段(C)项的规定, 受限于本节第1(g)(i)和(ii)段以及本节第1(g)段(A)、(B)和(C)项 所列的投资限制, 主基金可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4. 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 4.1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第4.1段而言, 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一 般会被视作是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并不是要产生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 但应与同一资产类别有关, 并在风险及回 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 且涉及相反的持仓; 及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时, 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 促使对冲安排进行调整或重置对冲 持仓, 以便相关子基金在紧张或极端的市场情况下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4.2 子基金也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净敞口 (“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该子基金的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50%, 但是在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布的 《守则》、手册、守则和/或指引所允许的情况下, 或在香港证监会不时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超过该等 限额。为免生疑问, 对于根据本节第4.1段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 只要不会因该等对冲 交易产生任何剩余衍生工具敞口, 则计算本第4.2段所述的50%限额时不会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计算 在内。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守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进行计算。 4.3 除本节第4.2和第4.4段另有规定外, 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 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 产连同子基金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 合计不可超过本节第1(a)、(b)、(c)、(f)、(g)(i)和(ii)段, 第1(g)段 (A)至(C)项以及第2(b)段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基础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4.4 子基金应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 并应遵守以下的条款: (a) 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证监 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或香港证监会可接受的其 他实体; (c) 除本节第1(a)和(b)段另有规定外, 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 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 但子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承担 的风险敞口可通过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 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 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 及 (d) 金融衍生工具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 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基金管理人或受托 人或其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视情况而定)通过可能不时制定的措施, 定期进行可靠及可 予核实的估值。子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 仓。此外,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 估值, 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4.5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无论是出于对冲或投资目的)下产生的所有付 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 确保与子基金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交 易持续地获得充分的交割保障。就第4.5段而言, 用作对冲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 及交付责任的资产, 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任何 证券的未缴款项的现金或类现金资产, 以及不可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6 除本节第4.5段另有规定外, 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 应按以下 方式为该交易进行对冲: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可在短 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 以供履行付款责任; 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在短时间内以实物交付基础资产, 子基金无 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 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础资产具有流动 性并可进行买卖, 则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作为交割保障, 但该等替代资产须 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基础资产, 以供履行交付责任, 前提是子基金应采取保障措施, 例如在适当 情况下进行估值折扣, 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4.7 本节第4.1至4.6段的规定应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 “嵌入式金融衍生工 具”是指内置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5. 证券融资交易 5.1 子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 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且 已适当减轻及处理所涉及的风险, 并且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为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和监督的金融 机构。 5.2 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100%的担保, 以确保不会因该 等交易产生无担保的对手方风险敞口。 5.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提供的服务支付 的合理及正常补偿)后, 应退还予子基金。 5.4 只有当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赋予子基金可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全部现金(视情况 而定), 或终止其已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权力, 子基金方可订立证券融资交易。 6. 担保物 为限制本节第4.4(c)及5.2段所述就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 子基金可向有关对手方收取担保物, 但担 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动性 – 担保物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交易性, 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 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且定价透明的市场上买卖; (b) 估值 – 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c) 信用质量 – 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 并且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 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种程度以致会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时, 该资产应即时予以替换; (d) 估值折扣 – 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元化 – 担保物适当地多元化, 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及/或同一集团内的 实体。在遵守本节第1(a)、1(b)、1(c)、1(f)、1(g)(i)和(g)(ii)段, 第1(g)段(A)至(C)项以及第2(b)段 所列明的投资限制和限额时, 子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被考虑在内; (f) 关联性 – 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的 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 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就此而言, 由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 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 都不应被用作担保物; (g)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 – 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知识, 以便妥善管 理担保物; (h) 独立保管 – 担保物由受托人或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持有; (i) 强制执行 – 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一步追索, 即可随时取 用或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 – 为相关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的任何再投资须遵守以下规定: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被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守则》第8.2条获 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 基金, 并须符合《守则》第7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投资或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就此而言, 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 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 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优质时, 至少必须考虑有关 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状况。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iii) 通过现金担保再投资得到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本节第7(b)及7(j)段的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被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 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 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的限制; 及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包括(i)分配金额主要来自于嵌入式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性产 品; (ii)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 (iii)证券化产品; (iv)非上市集 合投资计划。 7. 借款及杠杆 每个子基金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现金借款 7.1 如为子基金借入款项将导致当时为相关子基金所有借入款项的本金超过相当于相关子基金最新可用 资产净值10%的金额, 则不得就子基金借入款项, 但对销贷款不视为借款。为免生疑问, 符合本节第 5.1至5.4段所列规定的证券借贷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不属于本第7.1段所指的借款, 不受限于本第 7.1段所列限制。 7.2 尽管本节第7.1段另有规定, 属于获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8.2条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的子基金可借入款项(但仅可临时借入), 以应付赎回要求或支付经营开支。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而产生的杠杆 7.3 子基金也可以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实现杠杆化, 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预期最大杠杆水平(即 预期最高衍生工具净敞口)载于相关附录; 7.4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 为投资目的而取得而将在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层面产生递增杠杆效应 的衍生工具转换为其基础资产的等值持仓。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可 不时更新)进行计算。 7.5 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当市场和/或投资价格突然变动时, 实际杠杆水平可能高于预期水平。 8. 子基金名称 8.1 如果子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 则子基金在一般市场情况下最少须将 其资产净值的70%投资于证券及其他投资, 以反映子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 8.2 货币市场基金的名称不可使人觉得该货币市场基金相当于进行现金存款。 通过子公司投资 如果子基金在市场的直接投资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 则受限于《守则》规定, 该子基金可以通过为了 直接投资该市场专门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如果子基金可通过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 进一步详情则 载于该子基金的附录。 证券融资交易政策的摘要 本节所载证券融资交易政策的摘要仅适用于可能从事证券融资交易的子基金。 证券融资交易只可按照正常的市场惯例进行, 并且前提是符合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以及已适当减轻和处理所涉及的风险。 证券融资交易 在证券借贷交易中, 子基金将其证券按约定的费用借给证券借入的对手方, 该对手方承诺在指定的未来 日期或当相关子基金要求时返还同等证券。子基金将保留对借出证券的实益所有权, 包括投票权和获得利 息或其他收益分配的权利, 并且一般将有权重新获得借出证券的记录所有权, 以行使该等实益所有权。 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中, 子基金出售其证券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并同意在指定的未来日期按约定的价 格连同融资成本购回证券。当子基金进行销售及回购交易而将证券出售给对手方, 其因参与该等交易而产 生融资成本, 该成本将向相关对手方支付。 在逆回购交易中, 子基金向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 并同意在指定的未来日期按约定的价格 将相关证券返售给对手方。 子基金必须有权随时终止证券融资交易, 并要求归还所有借出的证券或全部现金(视情况而定)。 收入与支出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提供的服务支付的合理 及正常补偿)后, 应退还予相关子基金。该等直接及间接开支应包括与证券融资交易相关的经纪费、印花 税、税费, 以及不时支付给为相关子基金聘用的证券借贷代理人的费用和支出。为相关子基金聘用的证券 借贷代理人的该等费用和支出, 将按正常的商业费率, 并由相关子基金就聘用相关方而承担。 有关该等交易产生的收入的资料应在相关子基金的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并披露被支付该等交 易有关的直接及间接经营成本及费用的实体。该等实体可以包括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 构或其任何其他关联人士。 合格对手方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担保物估值和管理政策”一节。 担保物 子基金必须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100%的担保, 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的对手方 风险敞口。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担保物估值和管理政策”一节。 证券融资交易的最高和预期水平 子基金资产可用于证券融资交易的最高和预期水平载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可能进行证券融资交易的资产类型 可能进行证券融资交易的资产类型包括权益性证券、固定收益证券、集合投资计划、货币市场工具和现 金。该等资产的使用受限于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 关联人士安排 如果通过受托人或受托人的关联人士(例如保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安排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则由子基金订 立或代表子基金订立的该等交易将遵循公平交易原则, 并按最佳可得条款执行。 安全保管安排 收取的资产 子基金根据所有权转让安排收取的资产(包括任何担保物)应由受托人或代理机构持有。 提供的资产 根据所有权转让安排提供给对手方的资产(包括任何担保物)将不再属于子基金。除根据所有权转让安排以 外提供给对手方的资产(包括任何担保物), 应由受托人或代理机构(可能包括相关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 持有。对手方行使再利用权后, 受托人或代理机构将不再安全保管该等资产, 而对手方可全权决定使用该 等资产。 担保物估值和管理政策 基金管理人对于就子基金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收取的担保物采用担保物管理政策。 受限于本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下适用于担保物的投资限制和规定, 子基金可以在场外衍生 工具交易或证券融资交易中从对手方获得担保物, 以降低其对手方风险敞口。 担保物的性质和质量 子基金可以从对手方获得现金担保和非现金担保物。现金担保可能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和货币市场工 具。非现金担保物可能包括政府债券或公司债券。 选择对手方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有对手方选择政策和控制措施, 以管理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的信用风 险, 其中应包括, 除其他考虑因素, 基本信用(例如所有权结构、财务实力)、结合拟进行的交易活动的性 质和结构的特定法人实体的商业信誉、对手方的外部信用评级、对相关对手方的规管监督、对手方的原籍 国和对手方的法律地位。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通常位于经合组织司法管辖区内 (也可能位于该等司法管辖区之外), 并受到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督。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评级, 该信用评级应由国际认可的信用 机构分配或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内部信用评级机制进行评估。 担保物估值 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所收取的担保物的价值。 担保物的可执行性 担保物(受限于任何抵销, 如适用)可以在任何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子基金完全执行, 而无需进一步向对手 方追索。 估值折扣政策 已实施估值折扣政策, 细化了子基金收取的各资产类别的政策, 以减少对手方的风险。估值折扣是考虑到 担保物资产价值或流动性状况可能随着时间而变差, 而对担保物资产的价值所作出的折让。适用于所提供 的担保物的估值折扣政策将与对手方协商而定, 并将根据相关子基金所收取资产的类别而有所不同。估值 折扣应在经适当考虑受压期间和市场波动后, 按照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市场风险来确定, 以涵盖为了 将交易平仓而进行清算时担保物价值可能的最高预期跌幅。估值折扣政策考虑到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 价格波动, 以及担保物的其他具体特点, 包括(除其他特点外)资产类别、发行人的信用、剩余期限、价格 敏感度、授予选择权、预计在受压期间的流动性、外汇影响, 以及被接受作为担保物的证券与有关交易涉 及的证券之间的关联性。 有关各资产类别适用的估值折扣安排的进一步详情可由基金管理人应要求提供。 担保物的多元化和关联性 担保物必须足够地多元化。子基金对担保物发行人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中 规定的就单个实体和/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所承担的风险的相关限制进行监控。 收取的担保物必须由独立于相关对手方的实体发行。 现金担保再投资政策 子基金不能出售、质押或再投资其收取的任何非现金担保物。 受限于本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中对担保物的适用限制, 子基金收取的现金担保(如有)可被 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根据《守则》第8.2条获认可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 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 子基金收取的现金担保(如有)最多100%可被再投资。 担保物的安全保管 子基金基于所有权转让从对手方收取的任何非现金资产(无论是就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证券融资交易而 言), 应由受托人或代理机构持有。如不存在所有权转让, 此安排将不适用, 且在此情况下, 担保物将由与 担保物提供者无关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 有关各子基金所持有的担保物的资料将按照《守则》附录E的要求在各子基金的年报和半年度报告内披 露。 基于所有权转让安排由子基金提供的资产不再属于子基金。对手方可全权决定使用该等资产。除根据所 有权转让安排以外提供给对手方的资产, 应由受托人或代理机构持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是“美国人士”。“美国人士”具有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S规例所赋予的 涵义。 “美国人士”包括居于美国的任何人士。如果一位投资者变成“美国人士”, 则其须立刻告知基金管理 人。在此情况下, 投资者可能会被要求赎回其持有的伞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实施任何限制, 以确保伞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未由下列人士购买或由下列人士 直接或实益持有: (i) 未满18岁(或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的其他年龄)的任何人士; 或 (ii) 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法律或规定的任何人士; 或 (iii) 存在下述情况的任何人士(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名(等)人士, 及不论单独或连同任何其他人士 (不论是否关联)或在基金管理人看来认为是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不合资格人士”): 基金管理 人认为该等人士购买或持有基金份额可能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伞基金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 构的任何法律或规定, 包括任何纳税义务或蒙受任何其他金钱方面的损失, 而受托人、基金管理 人或伞基金原本无须承担该等义务或损失; 或可能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伞基金受到任何其他 国家的额外法规限制或税项约束。 如果基金管理人得知有基金份额被任何不合资格人士所持有, 基金管理人可向该人士发出通知, 要求其 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赎回或转让其所持有的任何基金份额。如果任何人士得知持有或拥有基金份额是违 反任何上述限制的, 则其必须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发出要求赎回或注销基金份额的书 面申请, 或将基金份额转让给不合资格人士以外的人士。在该等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任何其他 人士均不必就因赎回该等基金份额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对投资者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赔偿。 基金份额的类别 各子基金可发售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虽然子基金的各基金份额类别所占的资产将构成一组资产, 但各份 额类别的收费结构可能有所不同, 导致归属于子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可能有所不同。此外, 各 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首次投资额、最低后续投资额、最低持有量, 以及最低赎回额和最低转换额可能有所 不同。投资者应参阅有关附录了解可供购买的基金份额类别, 以及适用的最低数额。基金管理人可就某些 基金份额类别酌情同意接受低于适用于该类别的最低数额要求的认/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发售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于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可能规定的募集期/初始发售期内以认购价/初始发售价进 行初始发售。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未必会于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所述的相关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结束后发 行。有关子基金要作出投资的, 仅可在相关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结束后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行基金份额 后进行。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在经受托人批准的前提下, 不时就整体或就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 确定须于某一交易日或 其他营业日(基金份额可不时出售的营业日)前接受认/申购、赎回或转换指示以于特定交易日处理有关指 示的时间。各子基金的交易日及有关交易截止时间载于有关附录。 购买、赎回及转换基金份额的申请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机构或通过基金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认 可方式及/或电子方式提交。投资者应注意, 通过该等途径递交申请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程序。此外, 基金 管理人的销售机构可就收取购买、赎回或转换指示在交易截止时间前设定一个较早的截止时间。投资者 应与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机构确认有关其适用的安排及交易程序。 基金份额的购买 申请程序 除非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另行披露, 投资者应填写完成本基金说明书随附的申请表格, 并将表格正本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交回至受托人, 以购买基金份额。受托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额外基金份额的申请表格副本。有关申请表格可通过传真、电邮、其他电子方 式、快递或邮寄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递交。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一般会接受通过 传真、电邮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的认购/申购申请并据此采取行动, 但也可要求提交已签署的有关正本。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有权拒绝对通过传真、电邮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的认购/申购申请采取行动, 直到收 到有关正本为止。 如果任何投资者以传真、电邮、其他电子方式、快递或邮寄方式递交申请表格, 受托人未能收到表格的风 险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已妥善收到申请表格。就因未能 收到以传真、电邮、其他电子方式、快递或邮寄方式递交的申请表格或重复收取或模糊不清或修改而造成 的任何损失, 或因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因善意认为该申请是由投资者或其销售机构提出的而所采取的任 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在不违反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内“基金份额的购买”一节所述条件的前提下, 通常仅会在发行基金份 额的有关提交申请截止时间(如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内“购买详情”一节所载)当时或之前已收到已过 户款项时, 才会接受申请,除非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的批准下另有约定。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确认有关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尽管上文有所规定, 子基金可基于所收到的申请指示, 并可根据有关指 示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并投资预期申请数额。如果需支付的款项未在4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允 许并在收到申请时通知有关申请人的其他期间(不得超过14日))内过户, 基金管理人保留取消交易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可收取取消费用, 数额相等于处理有关申请所产生的行政成本, 并 可要求违约申请人就其未能于结算日前付清款项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支付赔偿金。有关收费可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份额发行及取消时的价差。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处理任何申请的工作延后至收到已过户款项之时, 并自购买款项中扣除如银行服务费 及转账费等任何财务收费。 申请已被接受的各申请人将被寄发一份成交单, 确认基金份额的购买详情, 但将不会获发任何证明书。基 金份额持有人须检查成交单及伞基金出具的结算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于出具结算单或成交单的30日内向受托人告知任何错误,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为已放弃 就此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所收取的认/申购款项总额酌情收取认/申购费。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内会对认/申购 费进行详述。基金管理人可保留或将全部或部分认/申购费(及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支付给认可的中介机 构或任何其他人士。基金管理人在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后, 可将认/申购费调整至有关子 基金的相关附录规定的最高收费。基金管理人亦可按不同费率向不同申请人收取认/申购费。 支付认/申购款项 在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为有关交易日估值时点的子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的基金份额数目所得的每个 基金份额的价格, 并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或采用基金管理人可在经咨询受托人后确定的、 并在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内披露的通过其他进位方式保留的其他小数位数)(“申购价”)。因确定申购 价而作出的任何进位调整所产生的差额将归有关子基金所有。 认/申购款项将以有关子基金的有关类别的货币支付, 且申购价将由基金管理人以该等货币计算并报价。 未以各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将以受托人所确定的现行市场汇率换算为有关货币(由 基础货币换算为有关类别货币或反之亦然)。基金管理人可就可供认/申购的基金份额酌情决定收取认/申 购费。认/申购费(如有)于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内进行详述。 所有款项应以电汇、直接转账、支票或银行本票的形式支付。以支票付款极可能导致延迟收取已过户款 项, 而基金份额通常将于支票结清后才发行。填写完成的申请表格及有关文件须(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销 售机构)提交给受托人。申请人须承担向子基金支付认/申购款项的转账费用。不接受第三方付款或现金付 款。 电汇付款的详情载于随附的申请表格中。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给并未获发牌或未注册为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 管活动的香港中介机构。 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程序 如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内“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所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子基金的有关提交赎回 申请的截止时间前亲自、以传真、电邮、邮寄或快递的方式(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向受托人提交 赎回申请, 以便在任何交易日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确认有关提交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 赎回申请须以书面形式由申请人(亲自或通过传真、电邮、邮寄或快递的方式)发出, 并注明: ? 子基金名称; ? 拟赎回的基金份额数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及 ? 赎回款项的付款指示。 赎回申请可通过传真、电邮、其他电子方式、快递、邮寄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提交, 除非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要求提交正本。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一般会接受以传真、电邮或其他电子方式 发出的赎回申请并采取行动, 但也可要求提交已签署的有关正本。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有权拒绝对通过传 真、电邮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的赎回申请采取行动, 直到收到有关正本为止。 若任何投资者以传真、电邮、其他电子方式、快递或邮寄方式发送赎回申请, 受托人未能收到申请的风险 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销售机构确认申请是否已妥善收到。基金管理人、受 托人及/或各自的代理人均不就因未收到以传真、电邮、快递或邮寄方式发出的赎回申请或重复收取或模 糊不清或修改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或因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因基于善意认为该申请是由投资者或其销售 机构提出的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如果部分赎回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量低于子基金的最低持有量, 则不可部分赎回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如果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量低于子基金的最低持有量, 则伞基金将赎回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子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 支付赎回款项 在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价为有关交易日估值时点的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除以子基金已发行的基金份额数 目所得的每个基金份额价格, 并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或采用基金管理人可在经咨询受托 人后确定的、并在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内披露的通过其他进位方式保留的其他小数位数)(“赎回价”)。 因确定赎回价而作出的任何进位调整所产生的差额将归有关子基金所有。 赎回价将由基金管理人以有关子基金有关类别的基础货币计算并报价。未以各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 任何基金份额类别将以受托人所确定的现行市场汇率换算为该子基金的有关类别的货币。 基金管理人可就所赎回的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如有)于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中详述, 并由有关 子基金保留。 根据上述段落就赎回一个基金份额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为赎回价减去任何赎回费、付款银行根 据其现行费率标准收取的任何合理财务及销售费用以及任何进位调整。有关子基金将保留任何财务及销 售费用以及有关赎回任何基金份额的进位调整差额。 在赎回款项将以电汇方式支付的情况下,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名经核实且 令受托人信纳前, 伞基金将不会支付赎回款项。 不会向第三方支付款项。 就于宣布暂停(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前收到且妥善备案的赎回申请而言, 赎回款项将 一般于有关交易日或结算日后7个营业日(或有关附录所披露的其他天数)内通过电汇以有关子基金的有关 类别的货币进行支付。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提供有关账户详情, 则赎回款项将通过支票以有关子基金的有关类别的货币支付 给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所有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风险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限制 在特殊情况下, 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并通知受托人并考虑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佳利益后, 暂停确定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 暂停基金份额的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所得款项 (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经受托人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于任何交易日内赎回的子基金的基 金份额数目限制在有关子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10%以内。在此情况下, 此限制将按比例实施, 使得 所有拟在相关交易日赎回同一子基金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均会以相同比例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而未赎回(但原应已赎回)的基金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并享有优先处理权, 但仍须受相 同的10%比例限制。如果赎回申请被顺延处理, 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子基金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受暂停确定任何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期间限制)在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书面或传真通知后, 将一项子基金任何类别(“现有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 一子基金或伞基金另一子基金的任何其他类别(“新类别”)的基金份额。倘若现有类别以人民币计价, 则 基金份额所转入的新类别亦必须以人民币计值。 对于某一交易日受托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在相关附录中载明的交易截止时间前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收到(亲自或以传真、电邮、邮寄或快递方式)的转换通知, 基金管理人将于该交易日处理。于该 时间后或于非交易日收到的转换通知, 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为免生疑问, 如果受托人收到转换通 知的日子是现有类别的交易日, 但不是新类别的交易日, 则转换通知将于新类别的下一个可用的交易日 处理(但转换通知须是受托人在该等下一个可用的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 转换通知可通过传真、电邮、其他电子方式、快递或邮寄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发 出, 除非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要求取得有关正本。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一般会接受以传真、电邮或其他电 子方式发出的转换通知并采取行动, 但也可能要求提交已签名的正本。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有权拒绝对通 过传真、电邮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的转换通知采取行动, 直到收到正本为止。 若任何投资者以传真、电邮、其他电子方式、快递或邮寄方式发送转换通知, 受托人未能收到通知的风险 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销售机构确认通知是否已妥善收到。基金管理人、受 托人及/或各自的代理人均不就因未收到以传真、电邮、快递或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或重复收取或模糊不 清或修改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或因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因基于善意认为该通知是由投资者或其销售机构 发出的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于任何交易日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现有类别基金份额转换为新类别基金份额的价格, 将参考有关交易日 的现有类别的赎回价及新类别的申购价后确定。除非下文“费用及收费”一节另行规定, 否则不会收取 申购费或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转换费, 费率为现有类别赎回款项总额的某一百分比。转换费将从重新投资于新类别 的金额中扣除。除非原子基金的附录内另行规定, 转换费金额载于下文“费用及收费”一节。 在暂停确定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 不受理任何转换申请, 具体请参阅“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应注意, 相关子基金的附录内载列的下列规定亦适用于转换: ? 最低申购额; ? 最低持有量; 及 ? 最低赎回额。 一般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全权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就基金份额的全部或部分申请。如果申请被拒绝, 认/申购款项将以邮寄支票的方式退回, 但不计任何利息, 邮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除非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内另有披露, 否则所发行的零碎基金份额可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子基金更零碎的基金份额的认/申购款项将由有关子基金保留。 所有对基金份额的持有将予以登记, 但不会发出任何证书。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的记录即为所有权证 明。不会发行不记名基金份额。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多为四人。登记详情的任何变更应及时告知基金登 记机构。 估值 除非相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另行披露, 受托人将于各估值时点, 根据信托契约评估子基金资产的价值从 而计算各子基金的净资产价值、申购价及赎回价。信托契约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作出了规定: (a) 在符合(c)及(e)段所规定的情况下, 除涉及于适用下文(b)段集合投资计划中的任何权益外, 就针 对已在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交易或买卖的证券的价值所进行的所有计算均须参照有关市场 营业时间结束时在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最后成交价(定义见下文)作出, 如果无法获得该市场的最后 成交价, 则证券的价值须由基金管理人为买卖该等证券或为该等证券提供做市活动的目的委任或, 在经受托人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为此目的委任的有关的人士、公司或机构 作出证明。在确定有关价格时,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采用并依赖从其可能认定的任何来源处 获取的报价系统所产生的电子价格讯息, 且无须因此而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该报价系统产生的电子价格讯息显示的价格数据及信息并不正常, 基金管理人将会在咨 询受托人后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以评估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b) 在符合下文(c)及(e)段所规定的情况下, 各项于任何集合投资计划中的权益价值将为该集合投资 计划中最近可获得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论是否已公布), 或在未能获得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况下, 为 该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新可得的买价; (c) 对于并未在市场挂牌、未上市或通常不在市场买卖的任何投资, 以其最初价值计算其价值, 即在 购入该投资时有关子基金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不同情况下的印花税、佣金及其他收购开支); 然而, 基金管理人可在受托人的批准下, 应受托人的要求, 委托经受托人批准的并具备专业估值资格的 人士定期对该投资进行重估; (d)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按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进行估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 应作出调整以反映其价值; (e) 尽管有上述规定, 基金管理人如认为需要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采用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该投资 的公允价值, 仍可在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且始终遵守有关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作出该 等调整或准许采用其他有关方法; 例如, 当无法获得投资的市场价值的情况下, 或者基金管理人合理地认为不存在可靠的价格或最 新可用价格不能反映相关子基金在当前卖出投资时预计会收到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 人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认为能够反映当前情况下该投资的公允及合理的价格, 对投资进行估值。 (f) 就有关子基金持有的以其基础货币以外货币计价的任何投资(不论投资于证券或现金), 价值将按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在相关情况下是适当的汇率(不论是官方的或非官方的汇率)换算 为有关基础货币, 并计入可能有关的任何溢价或折扣及汇兑成本; (g) 如果聘用第三方从事子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选择、委任和 持续监控该等第三方, 以确保该实体具有与该等子基金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相匹配的适当水平的知 识、经验和资源。该第三方的估值活动应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监督和定期审查。 “最后成交价”指当日在交易所报出的最后成交价, 市场上通常称为“结算价”或“交易所价格”, 及 相当于交易所会员之间就彼此未结清头寸进行结算的价格。如果证券并无交易, 则最后成交价将为该交易 所根据其本地规则及惯例所计算并公布的“交易所收市”价格。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交易或买 卖的投资价值均参照收盘买价(就买入而言)及收盘卖价(就卖出而言)而作出。由于伞基金参照最后成交价 对其投资进行估值, 其估值政策有别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估值政策, 因而如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进行估值, 则可能导致估值有所差异。基金管理人已考虑该未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情况的影响, 预期 此问题将不会对子基金的业绩及资产净值带来重大影响。由于伞基金的估值政策有别于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中规定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在有关子基金的财务报告中作出必要调整以使财务报告符合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 并将在有关子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内加入对账附注以反映为运用伞基金估值规则作出有关 调节所得出的价值。如果在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时未调整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该等未遵守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可能会导致审计师视该未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情况的性质及严重程度, 决定在年度财务报告内发 表保留意见。 资产净值是通过确定有关子基金应占资产的价值(包括应计收入)并扣除其所有负债后计算得出。除非有关 子基金的有关附录另行披露, 就此得出的金额除以当时已发行的基金份额总数即为基金份额净值, 有关 金额将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及向其发出通知并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 于下列期间的全部或 任何部分时间内暂停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 有关子基金(即与该基金份额类别有关的子基金)持有的大部分证券或其他财产挂牌、上市或买卖 所在的任何市场休市的任何期间(正常假期的休市除外); (b) 有关市场被限制或暂停买卖的任何期间; (c) 存在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正常或在不会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出 售有关子基金持有的的大部分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期间内; (d) 日常用于确定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通讯方式出现故障, 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及准确地确 定有关子基金持有的的大部分证券或其他财产的价值的期间内; (e) 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以正常价格或正常汇率赎回有关子基金持有的大部分证券或其他财产或无 法将该等变现相关的资金转账的任何期间; 及 (f) 因特殊情况导致子基金持有的大部分证券或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款项被延迟支付或收取的任何 期间。 上述暂停将会在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并向其发出通知, 以及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的宣布 之后立刻执行, 此后, 直至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结束为止, 将不会确定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但在出现下 列情况的首个营业日的第二天翌日该等暂停便须终止: (i)导致暂停的条件不再存在; 及(ii)准许实施暂停的 其他条件不再存在。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后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于暂停期间内, 基金管理人亦须: (i)立即刊登该暂停决定; 1及(ii)每月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hinaamc.com.hk)刊登至少一次暂停通告。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暂停期间内均不可发行、赎回或转换。于暂停期间内可撤回于宣布暂停前提出的申 购、赎回(但仅限于基金份额尚未于该暂停前的交易日或结算日赎回的情况下)或转换申请。如果基金管理 人在暂停期间并未收到申请人的撤回通知, 则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于暂停终止后的首个交易日进行处 理。 就于宣布暂停后收到的赎回申请而言,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计算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期间将延迟支付赎回 款项。为免生疑问, 于宣布暂停前收到的赎回申请将被处理, 并将于上文“支付赎回款项”一节中所规定 的时限内支付赎回款项。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流动性管理政策, 使其可持续监控各子基金所持有投资的流动性状况, 以识别及管理 各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并确保子基金满足赎回要求的义务得以遵守。该等政策结合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 管理工具, 也力求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在大规模赎回时保障剩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制定流动性管理政策时, 基金管理人已考虑投资策略、流动性状况(包括现金及高流动性证券的可得性)、 交易频率、赎回政策、能否强制执行赎回限制及相关子基金的估值政策。 流动性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控相关子基金所持有投资的状况, 确保该投资对“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中 所规定的赎回政策而言是合适的, 并将有助于遵守各子基金满足赎回要求的义务。此外, 流动性管理政策 包括基金管理人为在一般及特殊市场情况下管理各子基金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定期流动性评估(包括但不 限于压力测试)的具体要求。在合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历史赎回模式对相关子基金不同类别投 资工具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设置限额并在超出相关限额的情况下, 对其作出调整。 基金管理人已委派负责风险管理的专属团队监控日常流动性风险, 其职能独立于日常投资组合的投资经 理。基金管理人的风控经理则会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团队及负责其他相关责任。 基金管理人可使用以下工具管理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受托人批准的情况下并在遵守“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赎回限制”所述条件的 前提下, 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的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目限制于相关子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 的10%。 收益分配政策 请参阅有关子基金收益分配政策的相关附录。 如相关附录所述, 就中期会计期间或完整会计期间所作出的收益分配(如有)将根据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记录日期就该中期会计期间或完整会计期间(视情况而定)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目在基 1 本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分配。为避免疑问, 只有在记录日期时其名称列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享有就相关中期会计期间或完整会计期间(视情况而定)作出的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将以有关类别的计价货币通过电汇方式支付给适当银行账户。若收益分配款项在六年内未被支 取, 则有关款项将被收回并作为有关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费用及收费 有关子基金目前的收费载于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内。 除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另行披露外, 费用类别及最高额规定如下: 费用类别* 费率 管理费 每年最多1.75% 受托人费用^ 每年最多0.5% 保管费# 最多0.3% 认/申购费 最多5% 赎回费 -- 转换费 最多1% ^ 受托人费用的费率不包括交易费用及实付费用, 并将受限于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就有关子基金 商定的最低月费。此外, 就设立伞基金而言, 受托人一次性收取人民币30,000元的设立费用并将 就设立各项子基金一次性收取设立费用。 * 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及保管费均按有关子基金于有关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的一定比率收取, 而认 /申购费及转换费将根据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认/申购、赎回或转换(视情况而定)的基金份 额总值计算。 # 上文所述的保管费为伞基金应向保管人及中国内地保管人支付的预估费用。 如果增加目前的费用水平(且不超过最高费率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会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 通知。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酌情决定, 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从其就子基金收取的管理费中拨出全部或 部分费用作为回佣, 支付给任何投资者或销售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基金管理人将按适用法律法规行事, 公平和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 子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规定的直接归属于该子基金的费用。 如果该等费用并不直接归属于子基金, 子基金将按其资产净值所占比例或以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 方式承担该等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伞基金及有关子基金成立、管理及行政方面产生的费用(包 括编制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信托契约的费用)、有关子基金投资及变现投资的费用、印花税、其他税负、 经纪费、佣金、汇兑费用、银行收费、登记费及服务费、审计师费用及开支、基金登记机构费用及开支、 估值费用、法律费用、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产生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根据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或其他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费用、提供为编制子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报税表的数 据而产生的费用、为编制、刊印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发任何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以及任何经审 计财务报告、半年度报告或通知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就有关子基金所委任任何销售机构产生的费用)、应付 给任何指数所有人的特许费及其他法律和专业费用。为免生疑问, 伞基金承担因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 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变更或推出, 或向任何该机构作出任何承诺或与其订 立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成立伞基金及华夏精选人民币债券基金(即初始子基金)的成本为人民币750,000元, 已记在华夏精选人民 币债券基金报表中。基金管理人计划于初始子基金最初的五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伞基金的审 计师后所确定的其他期间)内摊销伞基金及初始子基金的设立费用。如果在日后成立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 及受托人可决定伞基金尚未摊销的设立费用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可重新分配给该等随后成立的子基金承担。 伞基金的设立费用以及后续设立的子基金所产生的应付款项, 由涉及该等费用及应付款项的有关子基金 承担, 并于五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伞基金的审计师后所确定的其他期间)内摊销。 基金管理人已考虑未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指于初始子基金的最初五个会计期间内摊销设立费用) 的影响, 预期此问题并不会对伞基金及初始子基金的业绩及资产净值造成重大影响。鉴于伞基金的会计基 准有别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未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审计师就该等年度经审计财务 报表发表保留意见(视未遵守情况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而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有关子基金财务报告中作出必 要调整以使财务报告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并将在有关子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内加入对账附注以反映 为运用伞基金会计政策作出有关调整所得出的价值。如果设立其他子基金, 设立费用将分配至有关子基 金, 基金管理人决定由自行支付的有关费用除外。 除上述内容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须支付在买卖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须缴纳的任何必要政府 税项、印花税、登记费、保管费及代名人收费。 与关联人士的交易 构成伞基金部分财产的现金可作为存款存放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处, 或其任何关联人士(须 为获发牌接受存款的机构)处, 但该现金存款必须以符合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 并考虑在业务的通常及正常运作的情况下, 按公平交易原则就相似类型、规模及期限的存款所议定的现行 商业利率。 除非信托契约另有说明, 否则伞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董事、或作为委 托人的该等任何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仅可在获得受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下进行。 代表伞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必须按最佳可用条款经公平原则磋商并以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的 方式订立。该等交易将于伞基金的年报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代表有关子基金保留可由或通过已与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 关联人士订有安排的经纪商或交易商作为代理人进行交易(将与最佳执行标准一致)的权利, 据此该经纪 商或交易商将向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或促使提供物品、服务或其他利益(例如 研究及顾问服务、经济及政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衡量业绩表现)、市场分析、数据及报价服 务、与专门软件或研究服务及衡量业绩表现有关的计算机硬件、结算及保管服务及投资相关发布事宜), 前 提是该等提供的服务根据合理预期对伞基金整体有利, 并且向伞基金提供服务有助于提升伞基金或基金 管理人、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的表现。对此并不直接支付任何款项, 而是基金管理人、投资顾 问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承诺会与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业务往来。为免生疑问, 有关物品及服务不包 括旅游、住宿、款待、一般行政意义上的物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处所、会费、员工薪酬或直接现金 付款。基金管理不得促使订立该等安排, 除非(i)根据该等安排提供的物品及服务明显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被视作一个机构及以机构的身份)有利, 不论是通过协助基金管理人及/或投资顾问以便能够管理子基金 还是通过其他方式; (ii)有关交易的执行符合最佳执行标准, 经纪费率不超过通常机构全方位服务的经纪 费率; (iii)以声明的形式在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年报内定期作出披露, 说明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收取 非金钱利益的政策及做法, 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物品及服务; 及(iv)非金钱利益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商 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基金管理人可同与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有关的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交易。在同与基 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受托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有关的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将确保其 会履行以下责任: (a) 该等交易须按公平条款订立; (b) 运用审慎方法选择经纪商或交易商, 并确保其在该等情况下具备合适资格; (c) 交易执行须与适用的最佳执行标准一致; (d) 向任何经纪商或证券交易商支付的交易费或佣金不得高于相同规模及性质的交易在现行市场费 率下支付的款项的数额; (e) 基金管理人将监管该等交易以确保遵守其责任; 及 (f) 伞基金年报内将披露该等交易的性质及该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可计量利益。 基金管理人确认, 不会自关联人士、经纪商及/或交易商处收取现金回扣。 风险因素 亏损风险及过往业绩表现 伞基金的投资组合及各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会因以下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 因此投资者于伞基金的投资可 能会蒙受损失。无法保证本金可获得偿还。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其在伞基金中所有或绝大部分投资。无法保 证有关子基金将会达成其投资目标。投资者可查阅各子基金的过往业绩表现, 但子基金的过往业绩表现不 必然预示未来业绩。 对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性的依赖 伞基金可能依赖基金管理人的能力以管理伞基金的交易及投资计划以及对伞基金持续提供服务, 而基金 管理人则依赖若干关键人员的服务, 一名或以上该等专业人员的流失会削弱基金管理人向伞基金提供服 务的能力, 并对伞基金及各子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基础货币风险 除在相关附录另有说明外, 伞基金的资产预期将用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该等资产的投资将承受与人民 币汇率变动有关的广泛性风险及系统性风险。伞基金投资于中国, 受到多种直接或间接影响中国经济和政 治环境的因素互相作用, 将在长期内影响汇率的变动。可能影响货币价值的因素包括贸易差额、短期利率 水平、以不同货币计价的类似资产相对价值的差异、投资增值及资本增值的长期机会以及政治发展。各国 政府很少自愿允许其货币为应对经济压力而自由浮动。例如, 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方法, 如国家中央银行的 干预或实施监控或征税, 以影响人民币汇率。 投资者应注意, 基金管理人并未计划采取积极对冲策略以防范因人民币汇率价格波动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然而, 如基金管理人就伞基金的若干或全部仓位订立对冲交易, 无法保证适用于对冲货币或市场转移的 工具在伞基金欲使用该等工具时可供利用, 或在伞基金欲将该等工具平仓时可以平仓, 因为届时未必有 可靠且具成本效益的对冲货币风险的方法。因此, 货币汇率波动、货币贬值及外汇管制措施都可能对伞基 金独立投资组合的表现及伞基金投资取得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审计师责任的限制 伞基金、其子基金与审计师订立的聘书载有条款, 将审计师的责任限制在就导致责任产生的该等服务或工 作成果所收取的费用的三倍, 但最终确认的因审计师故意或有意疏忽或失职或欺诈行为导致的责任除外。 聘书内还载有包括关于基金管理人、其董事、雇员或代理人的间接损失、第三方索赔及欺诈行为或疏忽、 失实声明或故意违约的其他责任免除及补偿条款。 聘书亦载有条款, 限制审计师承担因违约、违反职责、过错、疏忽或以其他方式就此委任而产生或相关的 任何索赔, 以据称导致损失的行为或疏忽发生之日起六年内为限。 可能承受的税务影响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将主要根据经济而非税务上的考虑因素作出, 故对部分或所有投资者而言可能会 承受不利的税务后果。请参阅有关各子基金详情的相关附录的风险因素一节, 其中说明了各子基金的潜在 投资者须面对的特定税务影响。 可能颁布政府新规或市场新规 近来有一些广为人知有关监管机构突然公布某些监管规定的变更或解释以禁止多来年一直实行的不同形 式的投资策略的事例。像近年来因信用事件导致的股市暴跌的市场扰乱情况, 使政府普遍加强了对投资基 金行业的监管。政府及监管机构本身对以互惠基金形式及其他形式的公募基金加强监管的影响不可被低 估。虽然额外规定或新增规定旨在保障投资者利益, 但有关规定可能增加合规成本, 从而影响投资基金的 表现。 提前终止的风险 如发生本基金说明书“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一节所载的某些事件, 则伞基金及/或其任何子基金 可能会被提前终止。如果终止伞基金及/或其任何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 个月的通知, 说明终止的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作的选择及终止伞基金及/或有关子基金所涉及的预期 成本。 诉讼风险 伞基金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对诉讼。诉讼结果难以预料, 可能会对伞基金的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且有关法律程序可能持续很久而无法得到解决。任何诉讼可能会耗费基金管理人大量时间和精力, 而 基金管理人为诉讼投入的时间及资源与诉讼中所涉及的利益可能并不相称。 保管风险 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可能在当地市场获委任, 以安全保管在该等市场的资产。如子基金投资于保管及/或结 算系统并未发展完善的市场, 子基金的资产可能须承受保管风险。若保管人或次保管人清盘、破产或无力 偿债, 子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追讨其资产。在适用具有追溯效力的法规以及所有权的欺诈或不当登记等 极端情况下, 子基金甚至可能无法取回其所有资产。一般而言, 子基金在该等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将 比子基金在发展较完善的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承担更高的费用。 与担保物管理及现金担保再投资相关的风险 如子基金订立证券融资交易或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可能会从有关对手方收取担保物或向其提供担保物。 尽管子基金只可接受高流动性的非现金担保物, 但子基金仍可能承受无法将向其提供的担保物变现以弥 补对手方违约的风险。相关子基金也须承受内部流程、人员及系统不足或失灵或外部事件导致的损失的 风险。 当子基金将其收取的现金担保再投资, 相关子基金将承受现金担保所投资的相关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倒 闭的风险。 当子基金向有关对手方提供担保物, 若对手方无力偿债, 子基金可能须承受无法收取退还的担保物的风 险, 或若有关对手方的债权人可取得担保物, 则担保物的退还可能需要一定时间。 子基金在证券借贷交易下收取的财务费用可以再投资, 以产生额外收益。子基金收取的现金担保也可再投 资, 以产生额外收益。在上述两种情况下, 相关子基金将承受与任何该等投资有关的市场风险, 并可能因 再投资其收取的现金担保而产生损失。该等损失可能因所作投资的价值下跌而导致。现金担保的投资价 值下跌将令证券借贷合约到期时, 相关子基金可退还证券借贷对手方的担保物金额减少。相关子基金将被 要求支付最初收取的担保物价值与可退还对手方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从而导致相关子基金的损失。 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中, 相关子基金保留了已出售给对手方的证券的经济风险和报酬, 该子基金因此须承 受市场风险, 若预定价格高于回购时证券的价值, 则必须以预定价格从对手方回购该等证券。如果子基金 选择将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中收取的现金担保进行再投资, 则该子基金还应承受与该等投资有关的市场风 险。 如果子基金将向逆回购交易对手方收取的财务费用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再投资, 则相关子基金将承受该等 投资有关的市场风险。 美国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1986年《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经修订)(“国内收入法典”)第1471至1474条(亦称为“FATCA”, 即《美 国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就向非美国人士(如伞基金及子基金)作出的若干付款(包括来自美国发行人证 券的利息及股息付款, 以及可能在未来某个日期销售有关证券的所得款项)实施新规则。所有付款可能需 要就FATCA按30%的税率承担预扣税, 除非收款人符合特定规定使得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税局”) 可识别美国人士(定义见国内收入法典)在有关付款中的权益。外国金融机构(如伞基金及子基金, 以及一 般而言指其他于美国境外成立的基金)如欲避免就其收取的付款缴纳预扣税, 一般须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协 议(“外国金融机构协议”), 且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情况下, 外国金融机构同意识别其身为美国人士的直接 或间接所有人, 并向美国国税局汇报该等作为美国人士的所有人的特定资料, 但该等人士适用的免于汇 报的例外情况则除外。 一般而言, 外国金融机构如果未签订外国金融机构协议或未获豁免, 则会就源自美国的所有“可预扣付 款”(包括于股息、利息及可能在未来某个日期的若干衍生工具的付款)缴纳30%的惩罚性预扣税。所得款 项, 例如源自可产生来源于美国的股息或利息的股票及债务的销售所得款及本金的返还, 将会被视作 “可预扣付款”。 于2014年11月13日, 香港政府按照“版本二”的跨政府安排为实行FATCA与美国签署跨政府协议(“跨 政府协议”)。根据“版本二”的跨政府安排, 位于香港的外国金融机构(如伞基金及子基金)可以与美国 国税局签订外国金融机构协议、向美国国税局登记并遵守外国金融机构协议并经“跨政府协议”修订的 条款; 否则,伞基金及子基金源自美国的有关付款根据FATCA的规定缴纳30%的预扣税。 根据跨政府协议, 位于香港的遵守外国金融机构协议条款的外国金融机构(如伞基金及子基金)(i)一般无需 缴纳上述30%的预扣税; 及(ii)无需就不合作美国账户(即账户持有人不同意就FATCA向美国国税局汇报 及披露的账户)的付款预扣有关税项或关闭该等账户(但须根据跨政府协议下的条款向国税局汇报有关不 合作账户持有人的资料), 然而,此等外国金融机构针对向不合规的外国金融机构作出的可预扣付款, 可 能需预扣有关税项。 各项子基金已办妥向美国国税局登记的手续, 并与美国国税局签订了所需的外国金融机构协议。伞基金及 各子基金将尽力符合FATCA、跨政府协议及外国金融机构协议实施的规定, 以避免缴纳任何预扣税。广 义来说,跨政府协议要求伞基金及子基金(其中包括),(i) 在美国国税局注册为“申报金融机构”; (ii) 对 其账户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任何此类账户是否被视为跨政府协议下的“美国账户”;(iii) 每年向美国国 税局报告此类美国账户的所需信息。如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无法遵守FATCA或外国金融机构协议实施的 规定, 而伞基金或有关子基金因不合规而须就其投资缴纳FACTA所规定的美国预扣税, 则伞基金或有关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并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提供所需数据及/或文件, 则不论此举在实际上是否会导致伞基金或有关子基金违规, 或使伞基金或有关子基金有可能需缴纳FATCA下的预扣税, 基金管理人(代表伞基金及各有关子基金)保 留自行采取任何行动及/或寻求一切补救措施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在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的情况下(i)向 美国国税局汇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数据; (ii)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中进行预扣或扣款; 及/或 (iii)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视为已发出通知赎回其于相关子基金中的所有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如采取任何 有关行动或寻求任何有关补救措施, 应在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并按合理依据善意行事。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应就FATCA对其自身税务情况的潜在影响自行咨询其税务顾问。 其他风险 子基金的其他特定风险因素载于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内。 税项 本部分对特定税务考虑因素的总结被视为是对于在本基金说明书刊发之日有效的现有法律及法规的正确 解释。无法保证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之日后现有法律或法规或对其的解释不会发生变更。 各位有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行了解其国籍、居住地及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关于购买、持有及赎回基金份 额方面适用的税项及有关法律, 并在适用情况下咨询专业意见。 香港 伞基金的税项 在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集合投资计划的期间内, 子基金免去缴纳 《税务条例》(“税务条例”)第26A(1A)(a)(i)条项下的香港利得税。 买卖“香港股票”一般须按所买卖的香港股票的对价金额或市值的两者的较高者的0.1%缴纳香港印花税, 由买卖双方共同支付(即合计0.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项 因出售、赎回、处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基金份额而在香港取得的任何收益或利润,如果该等交易构成股东 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并且该等基金份额并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本资产,则须缴纳 香港利得税(现时法团的税率为16.5%,个人及非法团的业务为 15%。确定收益的来源和分类为收入或 资本将取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利得税两级制适用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 课税年度。在利得税两级制下,首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将按标准利得税税率的50%减免税率(即法团 为8.25%,个人及非法团的业务为7.5%),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剩余利润将适用于法团16.5%和个人及非 法团的业务15%的标准税率。对于一组“关联实体”(定义见税务条例第14AAB条),该集团内只有一 个实体可以选择应用两级利得税税率。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特定税务状况向其专业顾问寻求意见。 根据现行法律及惯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于基金份额的投资所收取的利益分配或其他收入的分配将无 须被征收香港税项(不论是以预扣或其他形式)。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数据 《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条例》”)(经不时修订)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该条例为于香港实施自 动交换金融账户数据标准提供了法律框架(“自动交换数据”)。条例规定香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由 2017年1月1日起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数据, 并由2018年开始每年将居住于与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 局”)签订《主管当局协定》(“主管当局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统称为“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数据递交给香港税务局。一般而言, 仅会与跟香港签订了主管当局协议的司法管辖区交换税务数 据; 然而, 伞基金、子基金及/或其代理人不会被禁止进一步获得除申报税务管辖区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 税务居民的有关资料及/或文件。 伞基金及各子基金是在香港成立的集合投资计划, 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因此, 伞基金及各 子基金为《条例》所界定的投资实体, 须遵守《条例》的规定。这意味着伞基金、各子基金及/或其代理人 应获得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按《条例》所界定的非自然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控制人士)及有意投资者 的资料, 并向香港税务局提供《条例》所确定的须申报账户(“须申报账户”)的有关资料。 《条例》规定伞基金及各子基金(其中包括): (i) 在需要时向税务局登记伞基金为“申报财务机构”; (ii) 对 其账户持有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 以识别有关账户是否根据《条例》被视为“须申报账 户”; 及(iii) 按年度基准向香港税务局报告该等须申报账户的所需资料。香港税务局预期按年度向对应的 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相关政府机关转交其收到的报告所需资料。大体上, 《条例》规定香港金融机构应就: (i) 申报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之个人或实体; 及(ii) 身为申报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非自然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控制人士作出报告。根据《条例》, 可能向香港税务局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情, 包括但不限于 其名称、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地址、税务居所、税务识别号码(如有)、账户详情、子基金权益的账户结 余/价值, 以及收入或销售或赎回所得款项, 并在其后与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相关政府机构交换信息。 为协助识别身为须申报人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非自然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控制人士), 伞基金、相 关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代理人可能会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其控 制人士)填写自我证明表格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其控制人士)各自的税务居民身份。 潜在投资者如未能提供正确填写完毕的自我证明, 将导致基金份额的购买申请被拒绝。 通过投资于伞基金及其子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伞基金及其子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 其可能须向伞 基金、相关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或子基金的代理人提供额外数据, 使伞基金及其子基金履行 《条例》项下的责任。香港税务局可将需要报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及有关非自然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控制人士的信息)与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机构交换。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条例》对伞基金及相关子基金目前或拟进行的投资产生的行政及 实质影响咨询其自身的专业顾问。 印花税 发行基金份额或赎回份额单位时无须缴付香港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9(1A)条, 如通过注销基金份额使得出售或转让基金份额生效, 或获出售或转让份 额的是基金管理人且其在随后的两个月内转售基金份额, 则无须缴纳香港印花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他形式买卖基金份额须按代价金额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缴纳0.2%的香港印花税(一 般由买家及卖家以相等份额承担)。 中国内地 本节中的中国内地税务摘要是一般性的,并不打算涵盖与投资于伞基金/子基金有关的所有中国内地税 务后果。本摘要无意或并非撰写以供任何纳税人使用,也不得用于避免根据中国内地税法或任何其他国 家或司法管辖区的税法可能对纳税人征收的税款。本摘要旨在支持伞基金/子基金的推广或营销。每个 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向独立税务顾问寻求税务建议。 在现行的中国内地税收制度下,外商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和债券市场的金融产品通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 税(“企业所得税”)、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和印花税(“印花税”)。 1) 中国内地税务总论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须就其全球 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内地境内拥有“有效管理地”的外国企业也被视为中国内地企业。 “有效管理地”是指实质上对实施生产经营活动、人员、账户和资产进行全面管控的场所。 在中国内地境内设立机构、营业场所的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应就该机构或场所从中国内地境 内取得的收入以及从中国内地境外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对“机构或场所”的定义是指在中国内地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或场 所,包括管理和经营机构、代表处、开采自然资源、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的场所,以及其他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机构或者场所。商业代理人定期代表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签订合同、储存和交付货 物等,也将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法下在中国内地设立机构或场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标准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在中国内地没有机构或场所的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仅对其来源于中国内地的收入征税。除非根 据税收协议或税收安排减少,否则对股息、利息和其他来自中国内地的被动收入产生的总收入将适 用10%的单边预扣所得税优惠税率。 伞基金/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不打算以会导致伞基金/子基金被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或在中 国内地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方式运营,尽管这不能被保证。然而,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可能不同意该评 估,或中国内地税法的变更可能影响伞基金/子基金的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地位。 如果伞基金/子基金在中国内地没有有效管理地、机构或场所,子基金通常会被视为非中国内地税 务居民企业。 一般而言,合格境外投资者将就其持有和出售中国内地投资企业股份所获得的股息、利息和资本收 益的总收入按10%缴纳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除非根据中国内地税收法律及法规或相关税收协议或 税收安排获得减少或豁免。 增值税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国内地交易金融工具(包括股票或股票挂勾证券)所得收益和来自中国内地 的各种利息收入需缴纳6%的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如果适用增值税,其他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将以应缴增值税总 额的12%左右另行征收。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中国内地书立或使用的某些应课税文件征收的。目前,印花税仅对卖方征收,在交易 A股和B股时按总转让价值的0.1%征收。买卖中国内地境内债券投资不属于印花税计税范围,并不 适用中国内地印花税。 2) 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 ? 资本收益 预扣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4] 79号,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或RQFII对交易A股和其他中国内地股票挂 勾投资的资本收益暂时免征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前提是QFII或RQFII在中国内地没有场所或 机构,或相关资本收益与其在中国内地的场所或机构无关。但是,无法确定该临时豁免将持续多 长时间,以及是否会被废除并追溯重新实施。 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6]70号,QFII或RQFII委托中国内地境内公司在中国内地境内进 行证券交易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中国内地书立或使用的某些应课税文件征收的。目前,A股交易的印花税仅对转让 方征收,为转让总额的0.1%。 ? 股息 预扣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或RQFII从中国A股获得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所得税,除非根据 税收协议或税收安排减免。根据现行中国内地税务法规,中国A股上市公司须向中国内地税务 机关代扣代缴预扣所得税。 增值税 中国内地股权投资的股息无需缴纳增值税。 3) 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A股 ? 资本收益 预扣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4]81号和财税[2016]127号,境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A股股票的收益 暂免缴纳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但是,无法确定该临时豁免将持续多长时间,以及是否会被废除 并追溯重新实施。 增值税 境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交易中国A股的资本利得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中国内地书立或使用的某些应课税文件征收的。目前,A股交易的印花税仅对转让 方征收,为转让总额的0.1%。 根据财税[2016]127号,香港市场投资者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就股份担保及卖空的股份借贷及归 还自2016年12月5日起获豁免印花税。 ? 股息 预扣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从中国A股获得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所得税。根据现行 中国内地税务法规,中国A股上市公司须向中国内地税务机关代扣代缴预扣所得税。 增值税 中国内地股权投资的股息在中国内地无需缴纳增值税。 4) B股及H股投资 ? 资本收益 预扣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技术上,境外投资者交易B股和H股取得的资本收益应缴纳10%的预 扣所得税,除非根据税收协议或税收安排减免。 在实务上,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严格执行向境外投资者收取其交易B股和H股的资本收益的 预扣所得税。 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法规并未对交易B股所产生的资本收益提供增值税豁免。根据财税[2016]36号,技 术上,交易B股的资本收益应缴纳6%的增值税和其他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 地方教育附加费)合计约为应缴增值税的12%。在实务上,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积极向境外投 资者征收交易B股的资本收益增值税。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很可能不征收增值税。 买卖H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因收购和处置活动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完结并完成,不征收增值税。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中国内地书立或使用的某些应课税文件征收的。目前,B股交易的印花税仅对转让 方征收,为转让总额的0.1%。 尚不清楚根据印花税条例对中国内地公司股份转让施加的中国内地印花税是否同样适用于非中 国内地投资者在中国内地境外收购和出售H股。尽管如此,在实务上,一般不会对H股交易征 收中国内地印花税。 ? 股息 预扣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国税函[2008]897号,境外投资者从B股H股取得的股息,除根据税收 协议或税收安排减免外,应缴纳10%的预扣所得税。 增值税 中国内地股权投资的股息在中国内地无需缴纳增值税。 5) 通过QFI或债券通进行中债投资 ? 资本收益 预扣所得税 根据现行中国内地税法,对于境外投资者交易中国内地债券取得的资本收益,并无具体的企业所 得税处理规则或法规。在实务上,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采取积极措施对境外投资交易中国内地 债券所获得的资本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预扣所得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2017年11月颁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操作程序》,境外投资者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境内债券工具取得的资本收益免征企 业所得税或预扣所得税。但是,目前尚不确定豁免将持续多长时间。 因此,境外投资者通过交易中国内地债券获得的资本收益无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或预扣所得 税,除非中国内地税务机关未来出台具体的税收规则另有规定。 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及财税[2016]70号,下列交易取得的资本收益免征增值税: A) QFII或RQFII委托中国内地境内公司在中国内地境内进行证券交易;或 B) 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境外机构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中国内地书立或使用的某些应课税文件征收的。买卖中国内地境内债券投资不属 于印花税计税范围,并不适用中国内地印花税。 ? 利息 预扣所得税及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1月22日联合发布的34号公告,由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 12月31日期间,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内地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或预扣所得税和增值税,前提是该债券利息收入并非源自于境外投资者于中国内地境内的机构 或场所,或与该机构或场所存在实际联系。 不过,尚不确定该临时豁免期满后是否会进一步延长。 6) 其他资产类别的投资 在中国内地,现行的中国内地税法可能无法完全涵盖新资产类别所得收入的税务处理。目前的税收 政策可以作为参考。但是,对于其他资产类别投资的税务处理,还有待监管和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厘清。 就伞基金/子基金通过QFI、互联互通机制和债券通进行的投资的收益或收入征收的中国内地企业 所得税、预扣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相关的任何中国内地税务责任和/或金额最终可能被归还至 和由伞基金/子基金承担。鉴于上述情况,伞基金/子基金保留就该等收益或收入缴纳中国内地税 款并为伞基金/子基金账户代扣中国内地税款的权利。因此,伞基金/子基金的价值和盈利能力可 能会受到影响。 还应注意的是,中国内地税法、法规、规则/解释和执行可能会在未来发生变化,并可能追溯适用。 因此,相关基金管理人可能需要作出的任何税项拨备可能过多或不足以支付中国内地的税务责任。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因最终的税务责任、拨备水平以及他们购买和/或赎回其单位的时间 而处于不利位置。若相关基金管理人作出的税务拨备不足以支付实际的中国内地税务责任,则伞基 金/子基金可能须就基金管理人作为伞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而遭受的任何中国内地税项向基金 管理人作出弥偿。 投资者应就其投资于伞基金/子基金的中国内地税务状况寻求自己的税务建议。 伞基金的有意投资者务必在根据须遵守的有关司法管辖区法律的前提下就认/申购、持有、变现、转让或 赎回伞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其造成的税务影响咨询本身的税务顾问。该等影响(包括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 有税务减免及减免多少)将会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国籍、居所、居住地或注册成立所在国的法律及惯例及 其的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财务报告 伞基金的财政年度终结日为每年12月31日。伞基金的年度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英文)亦涵盖以下各项: (i) 审计师就有关会计期间的财务报告是否已根据信托契约及《守则》的有关条款恰当编制的意见; (ii) 审计师就是否已真实公平反映于有关会计期间末伞基金的处置及其交易的意见; (iii) 审计师认为伞基金并未妥善保留账册和记录及/或所编制的财务报告与伞基金的账册和记录不一 致(如适用); 及 (iv) 审计师未能获得就审计师所深知及确信对审计而言是必要的一切资料及说明(如适用)。 以有关子基金的有关类别货币为单位分开编制的经审计财务报告(英文)将会尽快(在有关子基金财政年度 结束后四个月内)寄送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任何子基金首份年度财务报告的出具日期将载于有关子基金的 附录。 基金管理人同样会在每年6月30日后的两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英文)。该 等报告包含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组成其投资组合的投资的报表。财务报告出具后将可于正常办公时 间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供免费查阅。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按有关子基金申请表格的规定以电子方式收取报告及其他通讯文件, 基金管理人 可选择通过由其设立或代其设立的电邮或互联网网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或提供该等有关资料。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被告知如何取得该等报告。有关通知会尽快于各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如为年度经审计 财务报告)及各年度6月30日后两个月内(如为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寄送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基金管理人决定改变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上述财务报告的途径, 则须事先最少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伞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且半年度报告将采用与伞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相 同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已决定于初始子基金的最初五个会计期间摊销设立成本。基金管 理人认为, 该处理方法与将全部金额在产生时支销相比, 对初始子基金的最初投资者更为公平。 基金管理人已考虑未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指于初始子基金的最初五个会计期间摊销设立费用) 的影响, 预期将不会对伞基金及初始子基金的业绩及资产净值带来重大影响。对于伞基金的会计基准有别 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 该等未遵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审计师就该等年度经审计 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视未遵守情况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而定)。基金管理人可对有关子基金的财务报告作 出必要调整, 以使财务报告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并将在有关子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内加入对账附注 以反映为运用伞基金会计政策所作调节而得出的价值。 另外, 如伞基金的估值政策有别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基金管理人可对伞基金的财务报告作出必要调整, 以使该等财务报告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并将在伞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内加入对账附注以反映为运用 伞基金估值规则所作调节而得出的价值。 价格发布 某些子基金的份额净值将每日在香港的南华早报及香港经济日报及/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任何其他报刊或渠道(例如公司网站)内发布。所列价格将不包括于申购或赎回时须支付的任何申 购费或赎回费。进一步详情载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均可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外, 持有10%或以上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要求召开会议。如召开任何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提前不少于21天获得通知。若某一事 项会引起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 则将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举行类别会议。 除了为通过特别决议而举行的会议之外, 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亲自或由委派代表出席)。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代表已发行基金份额25%或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由委派代表出席)。 在任何会议上, 提呈会议表决的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须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除非(于宣布举手表决结果 之前或之时)主席或一名或以上亲自或由委派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除非要求 投票表决, 否则主席宣布决议已获通过或一致通过或以特定多数票通过或未能通过, 即为有关事实的最 终证据, 而无须提供有关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票数比例记录的证明。 若自指定的会议举行时间开始半小时内未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 则会议将延期不少于15天。如果决定会 议延期举行且就此另行发出通知, 所有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法定人数。亲自 或由委派代表或由代表人代为出席的每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每个基金份额拥有一票。若是联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排名首位者(亲自或委派代表)作出的投票将被接受, 排名先后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顺序确定。 在召开以审议伞基金及/或某一子基金即将订立且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拥有重大权益的业务 的会议上,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不得就其受益所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投票, 亦不得计入会议的 法定人数内。 基金份额转让 在下文规定的情形下, 基金份额可通过由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如属公司法团, 则由其代表签署或盖章) 通用形式的书面文书并盖上充足的印花税, 再将表格提交至基金登记机构进行转让。在受让人的姓名/名 称就有关的基金份额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前, 转让人将继续被视为该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信托契约 伞基金根据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及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于 2012年1月12日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修订)成立。 信托契约载有以下条款: ? 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并未违反信托时, 对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于若干情况下就欺 诈或疏忽作出的补偿; ? 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并未违反信托且已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全面善意履职时, 基 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于某些情况下就欺诈或疏忽获责任免除, 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均不会就有 关责任从基金份额持有人处或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支获得补偿; 及 ? 导致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被罢免及退任的情况。 谨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申请人就有关信托契约的条款进行咨询。 修订信托契约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约定通过补充契约修订信托契约, 但必须经受托人对该等修订持有以下意见: ? 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构成重大损害, 其实施不会在任何重大程度上免除受托人、基金管 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 且不会增加从伞基金资产中应付的成本及 费用(准备及签署相关补充契约的费用除外); 或 ? 为遵守任何财政、法定、监管或官方规定是必需或适宜的; 或 ? 为纠正明显错误而作出的。 在所有其他涉及重大变更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以特别决议批准信托契约的修订, 和/或需要香港 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为免生疑问, 及尽管有上文的规定,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成立任何新子基金无需特别决议批准。 伞基金或子基金的终止 伞基金由信托契约签订之日起将存续80年, 或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前终止。 若发生下列事件, 受托人可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终止伞基金: ? 基金管理人离任后30日内, 并无新基金管理人继任; 或 ? 若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能力或未能履行其职责或作出任何行为故意破坏伞基金的声誉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或 ? 若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因为重组或合并而进行自愿清算的除外)或已破产或已就基金管理人 的任何资产委任财产接管人且并未于60日内被撤销; 或 ? 若受托人拟退任, 而基金管理人未能于受托人退任后3个月内物色到合资格的新受托人替代退任 的受托人; 或 ? 若伞基金继续存在是不合法的或受托人认为伞基金继续存在是不切实际或不适宜的。 若通过任何法律会导致伞基金继续存续不合法, 或受托人认为会导致伞基金继续存续不切实际或不适宜, 则受托人亦可终止伞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 ? 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 批准终止有关子基金; ? 如果于任何一日, 就任何子基金而言, 该子基金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10,000,000元或等值外币(或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所披露的其他金额); 或 ? 如果通过任何法律会导致伞基金或该子基金继续存续不合法, 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香港证监会 后认为伞基金或该子基金继续存续不切实际或不适宜; 或 ? 如果伞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视情况而定)不再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任何终止通知须提前不少于一个月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该通知须事先提交香港证监会批准, 并将列明终 止理由、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选择及预计将涉及的费用。 子基金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须赎回当时组成子基金的所有资产或基金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的归属于该子 基金的部分资产。受托人须根据信托契约所载的条款不时就该子基金按顺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比例分配源于赎回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所得的所有净现金款项。 受托人在伞基金和/或任何子基金(视情况而定)终止时所持有的任何未领款项或其他现金, 可在应支付之 日起12个月后届满时向法院缴存, 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支付此类款项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可供查阅文件 信托契约以及伞基金最近期年报及半年度报告(如有)的副本可于任何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 外)的正常营业时间内, 在基金管理人办事处免费查阅。 现行信托契约的副本(连同向香港证监会作出的任何承诺)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费用为每本港币300元, 也可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反洗钱法规 作为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防止洗钱义务的一部分, 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要求详细核实投资者身份及申 请款项的付款来源。根据每项申请的情况, 下列情况下可能无需进行详尽核证: ? 申请人通过以申请人名义在认可的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付款; 或 ? 通过认可的中介机构作出申请。 此等例外情况仅于上述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在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员或获认可为具备充分反洗钱 规例的国家设有总办事处或在该国成立时才适用。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留要求提供任何必要资料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付款来源的权利。若申请人 延迟或未提供用于核实所需的任何资料, 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申请及与其有关的认/申购款 项。 若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怀疑或得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导致任何人士于任何司法管辖区 违反反洗钱法规或其他法律或法规, 或若拒绝支付任何赎回款项对于确保伞基金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 遵守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律或法规被认为是必要或适当的, 则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仍保留 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款项的权利。 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合规证明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i)将根据需要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要求时, 向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提供其合理要求 且可接受的任何所需的表格、证明或其他数据, 使伞基金或子基金可(A)避免缴纳预扣税(包括但不限于 FATCA下规定的任何预扣税), 或使之符合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从中收取付款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优惠 预扣税率或备用预扣税率的资格及/或(B)履行《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下, 以及《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下颁 布的《美国财政规例》的汇报或其他义务, 或履行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与任何税务或 金融机构订立的任何协议的任何义务; (ii)将根据其条款或后续修订, 或当有关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不再 准确时, 更新或替换有关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 及(iii)将另行遵守日后可能实施的法规中规定的的美国、 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汇报义务。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在香港适用法律及法规的限制下, 伞基金、相关子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获授权人士(适用 法律或法规所允许的人士)可能被要求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税务或金融机关(包括但 不限于美国国税局及香港税务局)汇报或披露若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出生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所、税务识别号码(如有)、社会保障号码(如有)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仓、账户结余/价值, 以及收入或销售或赎回款项的若干数据, 以使伞基金或相关子基金遵守 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或与税务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税务条例》(修订)(第3号)及 FATCA下的法规或协议)。 现金回扣及非金钱利益 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均不得保留来自经纪商或交易商的现金或其他回扣作为向其介 绍交易的对价。 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由或通过已与其订有安排的经纪商或交易商的代理人进行交 易, 而根据有关安排该经纪商或交易上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及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或为其获得 物品、服务或其他利益, 例如研究及咨询服务、与专门软件、研究服务或衡量业绩表现相关的计算机硬件, 该等物品、服务或其他利益的性质须使其供应根据合理预期有利于相关子基金整体且可能对改善相关子 基金的表现或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向相关子基金提供服务的表现有所贡献, 且并不就 此直接付款, 而以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承诺与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业务往来作为 替代。为免生疑问, 上述物品及服务不包括旅游、住宿、款待、一般行政意义上的货品或服务、一般办公 设备或处所、会费、员工薪酬或直接现金付款。基金管理不得促使订立该等安排, 除非(i)根据该等安排提 供的物品及服务明显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被视作一个机构及以机构的身份)有利, 不论是通过协助基金 管理人及/或投资顾问以便能够管理子基金还是通过其他方式; (ii)有关交易的执行符合最佳执行标准, 经 纪费率不超过通常机构全方位服务的经纪费率; (iii)非金钱利益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 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非金钱利益安排的详情将定期向受托人报告, 并于伞基金的财务报告中披露。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及受托人以及其各自受委派代表可不时或在需要时为与子基金具有类似投资目标 的其他基金及客户担任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其他职能或 以其他方式牵扯其中。因此, 任何一位上述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可能与伞基金发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 理人及受托人将会自始至终履行其对伞基金的责任, 并会竭力确保该等冲突得以公平解决。基金管理人已 设定合规程序及措施(例如分开职责、不同的申报级别以及“职能分隔制度”)以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在 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确保所有投资机会将公平地在伞基金(及其子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 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其客户之间分配。 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或受托人的关联公司或关联人士可通过其他投资(包括其他投资基金或管理账户)而 在任何子基金投资的证券以及任何子基金并未投资的投资中拥有权益。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可与提供 若干技术、研究、经纪、顾问或其他服务的实体签订协议, 而该等实体的雇员、负责人员及高级人员可能 与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有联系或有关联或为相同。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向为任何子基金介绍投资者的销 售代理或其他人士支付酬劳。其可能会在挑选经纪商执行任何子基金的投资组合交易时, 在适用法例允许 下, 考虑有关介绍投资者的因素。代表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 将按公平磋商原则以及能获 取的最佳条款进行。 null基金管理人将子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基金份额, 则子基金所投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须豁免其有权对购入权益单位或基金份额而为自身收取的任何管理费 用、认/申购费用, 子基金由于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所导致及承担的管理 费(或应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的其他成本及费用)的总额不得增加。 有意投资者仍须知悉, 由于其并未参与伞基金的成立过程, 伞基金或与其有关的初始子基金以及基金份 额的条款并非按公平基准进行磋商。除非个别投资者的顾问已审阅本基金说明书并就投资决策向投资者 提出意见, 否则就本次发售并无独立顾问作为投资者的代表。有意投资者须于投资前向独立人士寻求法律 及会计意见。 个人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申请表格上提供的个人资料,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与伞基金之间的交易或买卖详情将 会被使用、储存、并(在香港及海外)向伞基金认为就向伞基金提供服务的目的及/或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身份目的而言是必需的有关人士进行披露及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取阅及更正任何个人资料。 附录E 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定义 除下文规定的以外, 本附录E中的术语与本基金说明书采用的界定词汇具有相同涵义。此外, 下述词汇于 本附录E内的涵义如下: “会计期间” 截至每个日历年度12月31日止的12个月期间, 除非 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并经受托人批准 “基础货币” 美元 “A类港币基金份额” 分类为A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其特定特点 载于本附录E内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分类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其特定特 点载于本附录E内 “A类美元基金份额” 分类为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其特定特点 载于本附录E内 “C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 分类为C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其特定 特点载于本附录E内 “C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 分类为C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其特定 特点载于本附录E内 “C类人民币(对冲)累积基金份额” 分类为C类人民币(对冲)累积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其特定特点载于本附录E内 “C类人民币(对冲)派息基金份额” 分类为C类人民币(对冲)派息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其特定特点载于本附录E内 “C类人民币累积基金份额” 分类为C类人民币累积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其特 定特点载于本附录E内 “C类人民币派息基金份额” 分类为C类人民币派息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其特 定特点载于本附录E内 “I类港币基金份额” 分类为I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其特定特点 载于本附录E内 “I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分类为I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其特定特 点载于本附录E内 “I类美元基金份额” 分类为I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其特定特点 载于本附录E内 “I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 分类为I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其特定 特点载于本附录E内 “交易日” 每个星期的每一营业日 “交易截止时间” 有关交易日下午4时整(香港时间) “港币” 港币, 香港法定货币 “初始发售期” 基金管理人可为子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确定的 期限, 并且就C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C类美元派 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对冲)累积基金份额、C类 人民币(对冲)派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累积基金份 额及C类人民币派息基金份额而言, 则为自2024年 11月1日上午9时整(香港时间)至2024年11月8日下 午4时整(香港时间), 或基金管理人可能为各类别基 金份额分别确定的其他日期 “初始发售价” C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C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为 10美元 C类人民币(对冲)累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对冲) 派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累积基金份额及C类人 民币派息基金份额为人民币10元 “境内人民币债券” 在中国内地发行或销售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固定收益 证券(包括城投债) “人民币” 人民币, 中国法定货币 “子基金” 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 “基金份额”或“份额” 子基金的份额 “美元” 美元, 美国法定货币 “估值日” 每一交易日 引言 本附录E仅与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有关。 投资目标及策略 投资目标 子基金致力于通过将不少于其资产净值的70%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 来达 到资本增值的目的。 子基金可投资于将由国际组织、政府、政府机关、地方机关及任何行业的公司发行或担保的固定收益及债 务工具(“全球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该等工具可以是以任何货币计价的定息或浮息工具, 可包括票券、 票据及投资级别债券(即具有由标准普尔、惠誉、穆迪或其他获认可信用评级机构评为Baa3或BBB-或以 上的信用评级), 以及现金存款及存单。若子基金投资于由在中国设立或在中国开展主要经济活动的发行 人所发行或担保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 该等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应具有由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 任公司或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出AA+或以上信用评级, 或由中国内地有关机关认可的本地评级机构 给出的同等评级。子基金将以其少于35%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无评级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 具或属于高收益债券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就子基金而言, “无评级固定收益/债务工具”即为该工具 本身与其发行人均未获信用评级的工具。此外, 子基金不会将超过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任何信用评级低 于投资级的单一国家(包括其政府或该国公共或地方机关)所发行及/或担保的证券。 子基金也可通过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而间接投资于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在合适的情况下, 子基金可根据 《守则》(不时由香港证监会修订)的规定将其资产净值的最多40%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货币市场基 金、获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 或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非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 子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最多30%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券(额外一级和 二级资本工具)、高级非优先受偿债务证券、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规定-银行界)规则》 发行的工具, 以及可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其他类似工具)。 尽管基金管理人无意主要投资于全球任何单一国家/司法管辖区, 但子基金在中国内地的总风险敞口, 包 括投资位于中国内地的发行人或主要在中国内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发行人发行或担保的境外证券, 以及境 内中国内地证券(详情见下文), 可能偶尔会很重大, 但将少于子基金资产净值的60%。基金管理人预期子 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30%以上投资于中国内地以外的任何单一国家/司法管辖区。 子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市场发行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A股、B股、境内人民币债券及适 用的中国法规所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总额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子基金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RQFII额度投资于前述证券, 也可根据外资准入制度、债券通及/或相关法规不时允许的其他途径投资于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为免存疑, 子基金目前不打算直接投资于A股或B股。若该计划有变, 将会向香港证监会申请批准并将 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异常情况下(例如于市场极度波动时或市场情况严重不利时), 子基金可暂时持有不超过其资产净值70% 的现金、现金存款、存单、商业票据、国库券、由第三方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 及其他现金等价工具, 用于流动性管理及/或抵御风险。 在《守则》及本基金说明书中“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所载条款允许的范围内, 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 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外汇挂钩、利率挂钩及信用挂钩的票据等结构性票据), 但仅可用于对冲。 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打算就子基金订立证券借贷、回购或逆回购交易及其他类似的场外交易。基金管理人 如改变此意向, 将向香港证监会申请批准, 并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子基金最多可临时借入其总资产净值的10%的款项, 以应付赎回要求或支付经营开支。 资产配置 目前, 基金管理人的策略为根据下表的参考百分比配置子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资产配置比例 2 将会通过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hk)上刊登子基金的基金概览的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意向投资者。 资产类别 子基金的配置比例(仅供参考) 全球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 不少于子基金资产净值的7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低于子基金资产净值的40%(但可在异常情况下为流动性管理及/或抵御风险的目的, 暂时最多达到子基金资产净值的70%)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子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其资产净值的50%。 费用及收费 2 本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如将认/申购费、转换费、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及保管费增加至信托契约允许的特定最高水平, 须提前至 少一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申购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需就认/申购金额支付不超过5%的认/申购费。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确认现时的认/申 购费。 购买I类港币基金份额、I类人民币基金份额、I类美元基金份额及I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无须支付认/申 购费。 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时无需支付赎回费。 转换费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欲将其基金份额转换为新类别基金份额, 须按现有类别赎回款项的最高1%(现为1%)支 付转换费。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确认现时的转换费。基金管理人可不时调整转换费, 但最高不超过1%。 就转换而言, 申购新类别基金份额将无需支付申购费, 赎回现有类别基金份额并转换至新类别也无须支 付赎回费。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将按子基金各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0.80%的年费率(就A类港币基金份额、A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及A类美元基金份额而言), 0.20%的年费率(就C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C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C类 人民币(对冲)累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对冲)派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累积基金份额及C类人民币派 息基金份额而言)及0.40%的年费率(就I类港币基金份额、I类人民币基金份额、I类美元基金份额及I类 美元派息基金份额而言)向子基金收取管理费, 该项费用在子基金有关估值时点逐日计算及累计, 于每月 月底支付。 如子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所管理的基金(“底层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促使子基金或 底层基金不收取任何管理费, 以确保不会双重收取管理费。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有权从子基金中收取年费, 该等费用最高可达到有关估值时点的子基金资产净值的0.5%(现最高 为每年0.14%), 每月最低费用为6,000美元。受托人费用于各估值日计算及累计, 于每月月底支付。上述 受托人费用代表子基金所适用的现有费率(包括基金登记费), 而不包括应向受托人所委任的任何保管人 支付的服务费用。 此外, 受托人已就子基金收取3,000美元的一次性设立费。受托人亦有权收取交易费用、手续费、估值费 用以及应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议所支付或垫付的其他费用或开支。 由于受托人亦担任子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因此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通过订立书面协议 的方式调整受托人费用(已包括行政管理费及基金登记费)。如受托人费用由现在的水平增加至信托契约规 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将会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管费 获委任的保管人可对任何其用于履行与子基金有关的责任时产生的实报实销开支从子基金内中获得补偿, 包括电话费、影印费及快递费用。根据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和保管人签订的费用函, 保管人有权(包括但 不限于)按一般市场标准收取交易费用以及根据不同标准(主要视乎相关的投资工具及保管人持有的子基 金资产的市场而定)收取保管费。保管人可能每年收取最多0.10%的年度保管费(现时水平为每年最高 0.06%)。该等费用及收费将按月计算, 于每月月底支付。保管人亦将有权对其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任何实 报实销开支从子基金获得补偿。 信托契约规定: 如果(i)管理费调高至超过信托契约规定的最高水平; 及/或(ii)受托人费用调高至超过信托 契约规定的最高水平, 则必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批准。投资者应注意, 子基金目前无意 调高该等费用。 设立费用 子基金的设立费用预计约为港币350,000元, 将会记在子基金的报表中。基金管理人计划将子基金的设立 支出在子基金最初的五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子基金审计师后确定的其他期间)内摊销。 购买详情 就申请购买子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而言, 所适用的最低首次投资额、最低持有量及最低后续投资额如 下: 类别 最低首次投资额 最低持有量 最低后续投资额 A类美元基金份额 2,000美元 2,000美元 2,000美元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10,000元 A类港币基金份额 港币10,000元 港币10,000元 港币10,000元 C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 3,000,000美元 100,000美元 100,000美元 C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 3,000,000美元 100,000美元 100,000美元 C类人民币(对冲)累积基金份额 人民币20,000,000元 人民币200,000元 人民币200,000元 C类人民币(对冲)派息基金份额 人民币20,000,000元 人民币200,000元 人民币200,000元 C类人民币累积基金份额 人民币20,000,000元 人民币200,000元 人民币200,000元 C类人民币派息基金份额 人民币20,000,000元 人民币200,000元 人民币200,000元 I类美元基金份额 1,000,000美元 1,000,000美元 1,000,000美元 I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 1,000,000美元 1,000,000美元 1,000,000美元 I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5,000,000元 人民币5,000,000元 人民币5,000,000元 I类港币基金份额 港币5,000,000元 港币5,000,000元 港币5,000,000元 此外, 基金管理人已决定增设及成立R类人民币基金份额、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和R类美元基金 份额, 并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子基金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在中国内地进行销售后, 将会在中 国内地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售该等基金份额类别并仅供其购买。该等基金类别不会在香港发售。有关R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R类人民币(对冲)基金份额和R类美元基金份额的详情, 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参阅在中 国内地销售的子基金的补充说明文件。 预计C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C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对冲)累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对 冲)派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累积基金份额及C类人民币派息基金份额的首个交易日为紧随初始发售期 结束后的首个营业日。 除另有规定外, 若在某一交易日, 受托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于该交易日下午四时整(香港时 间)前收到已过户申请款项, 则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于该交易日发行。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确认相关的截止 时间。 有关认/申购手续的详情, 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基金份额的购买”一节。 基金份额的购买 受托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发行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拥有发售及发行基金份额的专有权利, 且基金 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可全权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份额的认/申购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申请可按照于初始发售期内以初始发售价以及于各交易日以每日于香港南华早报及香港 经济日报及/或基金管理人确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其他报刊上刊登的子基金的份额净值作出购 买基金份额的申请。所示价格不包括任何将于认/申购或赎回时应付的认/申购费或赎回费。 认/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须于交易截止时间前,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 亲自或以传真、电邮、邮寄 或快递的方式提交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收取。该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将于下个交易日处理。 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为每个基金份额的价格, 是将子基金在有关交易日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 基金份额数目后, 扣除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财政及购买费用后计算所得, 有关价格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4 位(0.00005将向上进一位)或采用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确定的其他进位方式保留的其他小数位数。 就申请人所认/申购的基金份额数目应付的认/申购金额, 就任何交易日而言, 最迟须于交易截止时间(即 相关交易日的下午四时整(香港时间))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支付给受托人。 受托人将最迟在其得知每个基金份额价格(如适用)后的两个营业日内, 向每名申请人发出成交单, 确认该 申请人所作的基金份额申请是否已全部或部分获得接受。 最低首次投资额及最低后续投资额 每位投资者就各基金份额类别须购买的最低首次投资额及最低后续投资额已于上文规定。 基金管理人拥有全权酌情决定权, 可确定将接受基金份额数目以及是否接受申请人少于最低首次投资额 或最低后续投资额的申请。 认/申购的确认 若有关申请表格及/或申购款项未于上述时间前收到, 则该申请将顺延至下个交易日处理, 且基金份额将 按该交易日的有关申购价发行。 基金管理人保留其拒绝全部或部分申请的绝对酌情权, 且在该情况下, 已付申请款项或申请款项余额(视 情况而定)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以申请时支付的相同货币退还(不计息), 风险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在收到申请人的资金已全部过户的确认前, 基金份额的申请不会得到处理, 也不会发行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被视为在相关交易日发行。尽管有上文规定, 子基金可依赖收到的申请指示行事, 并可根据有关指示向 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并将预期申请款项用于投资。若所支付的款项未于4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批 准并在收到申请时通知有关申请人的其他期间(不得超过14个日历日 ))内结清, 基金管理人保留取消交 易的权利。在此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可收取取消费用, 数额相当于处理有关申请所产生的行 政成本, 并可要求违约申请人就其未能于结算日前清缴款项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支付赔偿金。有 关收费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份额发行及取消时的价差。 基金份额的赎回 有关赎回基金份额的程序载于本基金说明书“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 就将于特定交易日处理的任何赎回而言, 赎回申请须于交易截止时间前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 亲自或以传真、电邮、邮寄或快递的方式送达受托人, 方可于特定交易日获得处理。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 确认相关截止时间。于该时间后收到的赎回申请, 将被视为在下个交易日收到并将在该日获得处理。除非 基金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或概括性地另行同意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不可少于以 下金额: 类别 最低赎回额 A类美元基金份额 1,000美元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A类港币基金份额 港币10,000元 C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 100,000美元 C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 100,000美元 C类人民币(对冲)累积基金份额 人民币200,000元 C类人民币(对冲)派息基金份额 人民币200,000元 C类人民币累积基金份额 人民币200,000元 C类人民币派息基金份额 人民币200,000元 I类美元基金份额 10,000美元 I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 10,000美元 I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100,000元 I类港币基金份额 港币100,000元 任何交易日基金份额的赎回价为该类别每个基金份额的价格, 是将子基金的该类别份额在有关交易日估 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该类别基金份额的数目计算所得, 有关价格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4位 (0.00005将向上进一), 或采用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确定的其他进位方式保留的其他小数位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全部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子基金持 有量在赎回后将减少至低于该类别的最低持有量,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等部分赎回申请, 且在该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别全部基金份额。受托人将于得知每个基金份额价格后的两 个营业日内, 向每名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成交单。 就受托人在宣布暂停赎回前收到的附有适当书面文件证明的赎回申请而言, 赎回款项通常将在相关交易 日起的5个营业日之内, 以有关份额类别的货币支付。在极端市场情况下, 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延迟 支付, 但无论如何, 赎回所得款项将由受托人在收到适当赎回申请后的一个日历月内支付。 在基金管理人行使其于“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规定的权力后, 任何在宣布暂停赎回后收到的赎回申 请所对应的赎回款项将会依据该等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期限而延迟支付。任何自支付日期起超过六年仍 无人认领的赎回款项, 将成为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所产生的所有银行收费及费用, 将由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并从赎 回款项中扣除。因银行延迟结算资金而产生的任何风险, 将由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会向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士付款。 基金份额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受暂停确定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期间的限制)于交易截止时间前,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向受托人发出书面或传真通知后, 将子基金任何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 转换为子基金的任何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或伞基金的另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一般规定 子基金的零碎基金份额可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4位(0.00005将向上进一)。 估值 资产净值是通过确定子基金包括应计收入在内的应占资产的价值, 并减去其所有负债后计算得出。所得出 的数额再除以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的总数, 以计算出每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并将得出的数额四舍五入 至小数点后4位(0.00005将向上进一)。 收益分配 就C类美元派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对冲)派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派息基金份额及I类美元派息基 金份额而言, 基金管理人目前计划每半年(即每年的6月及12月)支付收益分配。不保证定期作出收益分配, 也不保证(如支付收益分配)分配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或以总收入支付收益分配并同时从子基金的资 本收取/支付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如以总收入支付收益分配并同时从子基金的资本收取/支付 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 这将使子基金用于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 因此, 子基金实际 上可以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会应要求提供最近12个月的收益分配(如有)构成(即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 3对值), 并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hinaamc.com.hk)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从资本中作出收益 分配的影响, 以及留意本附录E“风险因素”一节下标题为“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的相关风险”一节 的相关风险披露。基金管理人可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将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实际上可从资本中支付收 益分配修改为不再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实际上可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并在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尽快 通知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免生疑, A类美元基金份额、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港币基金份额、C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C类 人民币(对冲)累积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累积基金份额、I类美元基金份额、I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及I类港 币基金份额不会进行收益分配, 投资所得的一切利息及其他收入将累积, 并代表该累积份额类别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再投资于子基金。 财务报告 子基金的财政年度为每年截至12月31日止, 而子基金的首份经审计报告(英文版)将涵盖自基金起始日起 至相关年度12月31日止的期间。 风险因素 请参阅下列有关投资子基金的风险因素。 子基金可能受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的影响: 投资风险 子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 此等证券的价格可能会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投资者可能会因此 3 本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蒙受损失。子基金并不属于保本性质, 购买基金份额并不等同于直接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或将港币资金存 放于银行。 债务工具风险 子基金将投资于债务工具。债务工具, 例如票据及债券, 须承受流通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信用 评级风险、估值风险, 以及评级下调风险。如债务工具的价值下跌,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会受到不利影响。 短期债务工具的风险 子基金将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务工具。子基金投资的短期债务工具流通性很高且年期较短。尽管子基金可 能可以避免关于持有长期债务证券的潜在风险, 这也可能导致损失因投资于长期债务证券而获取较高收 益的机会。 短期债务工具并非没有风险, 而投资于子基金不同于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或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于银行 或存款公司。基金管理人并无责任按认/申购价赎回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由于子基金大量投资于年期短的短期债务工具, 这意味子基金的投资周转率相对而言可能较高, 而因买 卖短期债务工具产生的交易成本也可能增加, 从而影响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波动性及流通性风险 子基金持有的证券(例如债务证券)并非全部为上市证券或均有活跃市场。与发达市场相比, 该等市场的债 务证券所承受的波动性可能较高, 而流通性也可能较低。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可能会反复波动。某 些证券可能难以或无法出售, 这可能会影响子基金在不利的市况下按公允值变现该等证券的能力。 基于包括现行利率在内的多项因素的作用, 固定收益证券的成交价可能高于或低于初始认/申购价。另外, 子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的买卖差价可能比较大, 因此, 子基金可能产生巨额交易及变现成本, 并可 能出现亏损。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有时称为发行人违约风险)为工具发行人无法或不愿意在到期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 或以其 他方式履行债务的可能性。子基金须承受子基金可能投资的债务工具、固定收益工具及存款的发行人的 信用/违约风险。子基金投资的债务工具一般为无担保的债务, 并无任何抵押品支持。子基金将作为无担 保债权人, 全面承受其对手方的信用/资不抵债风险。 财务状况或未来前景出现不利变动的发行人的证券信用质量将被降低, 因此信用风险将会增加, 导致证 券价格大幅波动, 并可能对子基金投资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如子基金投资于较低评级的债务工具, 由于 该等债务工具与较高投资评级的债务工具比较, 一般来说信誉和流动性较低、价值波幅更大而违约的机会 也较高, 因此子基金须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利率风险 投资子基金须承受利率风险。债务工具的利率及价格一般成反比。利率风险指利率可能上升的风险, 利率 上升往往会使某些债务工具的转售价格下跌。 利率变动可影响证券的价值以及整体金融市场。固定收益证券(例如债券)较易受利率波动影响, 如果利率 发生变动, 其价值可能下跌。一般而言, 债务证券的价格在利率下跌时上升, 而当利率上升时则下跌。较 长期的债务证券往往对利率变动更为敏感。如果子基金持有的债务证券的价值下跌, 子基金的价值将受到 不利影响。另一方面, 较短期的债务证券相对于较长期的债务证券而言, 其对利率变动的敏感度较低。然 而, 这也说明较短期的债务证券通常提供较低的收益率。 信用评级风险 评级机构所进行的信用评级受到限制, 因此并非无论何时都能保证证券及/或发行人的信用可靠程度。评 级机构的评级并非信用质量的绝对标准且并不评估市场风险。评级机构可能无法及时更改信用评级, 而发 行人目前的财务状况可能比评级所显示的更好或更坏。一名发行人的评级很大程度上基于其过往发展, 而 不一定反映可能的未来状况。根据近期的信用事件更新信用评级经常会存在滞后。 就子基金投资于较高收益债务工具而言, 与子基金全部投资于较高质量和更佳评级证券相比, 子基金能 否成功达到其投资目标可能更依赖于基金管理人的信用分析。 估值风险 子基金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性且须依靠判断, 而独立的定价数据未必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获得。有关 估值如果有误, 可能会影响子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定价错误或不当估值, 以及债务工具并不一定总能够完全跟踪其计划跟踪的证券的价值等风险, 可能导 致支付给对手方的款项增加或子基金的价值损失。如果市况变动或出现其他重大事项, 则正面或负面的影 响将可能会较大。 评级下调风险 评级下调风险指因发行人的财务稳健性或债务工具的信用评级出现变动, 发行人或债务工具的信用评级 后续可能被下调的风险。评级被下调的证券, 以及由评级被下调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可能附带更高风险, 因其波动性、流通性及信用风险更高。如果出现债务工具或有关债务的发行人的信用评级下调, 子基金在 该等证券中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未必能出售已被下调评级的债务工具。子基金 可能会继续持有有关投资, 并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因投资于子基金而遭受重 大损失。 主权债务风险 投资于某些发展中国家及某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或其属下机构所发行或担保的主权债务涉及较高的政治、 社会及经济风险。政府主体按时偿还到期应付的本金及利息的意愿或能力, 可能受多项因素影响。在不利 的情况下, 主权发行人未必能够或愿意偿还到期本金及/或利息, 又可能会要求子基金参与重组该等债务。 主权债务发行人如违约, 子基金可能会遭受重大亏损。 信用评级机构风险 中国内地的信用评级制度及中国内地所采用的评级方法可能与其他市场所采用的方法不同。因此, 获中国 内地有关机关认可的内地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未必可与其他国际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直接进行比较。 与低于投资级别或无评级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能会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无评级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投资者应注意, 该等固定收益及债务 工具与评级较高的债务工具相比, 通常流动性偏低, 波动性强, 信用风险大, 并且损失本息的风险较大。 如果证券发行人违约, 或该等证券不能变现或表现强差人意, 投资者可能会遭受重大亏损。该等证券市场 可能较不活跃, 因此较难出售证券。该等证券估值较为困难, 因而相关子基金的价格波动幅度可能较大。 尤其是, 评级较低或无评级的企业债的价值受投资者主观认知影响。在经济环境看似变差时, 评级较低的 企业债或无评级的企业债可能会因投资者对信用质量的忧虑加深及对信用质量的看法, 而导致其市值下 跌。 与结构性票据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仅出于对冲目的投资于结构性票据(例如外汇挂钩、利率挂钩及信用挂钩的票据或与相关资产(例 如证券、指数或利率)的表现挂钩的其他工具)。该等工具有时候称为“结构性产品”。若该等工具并无活 跃市场, 在该等工具中的投资可能缺乏流动性。该等工具的性质复杂。因此, 该等工具存在错误定价或不 恰当估值的风险, 而且可能不会一直完全跟踪其计划跟踪的证券、利率或指数的价值。不恰当估值可导致 向对手方支付的款项增加, 可能使子基金的价值遭受损失。 该等工具也会面临发行人或对手方资不抵债或违约的风险。此外, 与直接投资于类似资产的基金比较, 通 过结构性产品所作的投资可能会导致子基金的业绩表现被摊薄。另外, 众多结构性产品涉及嵌入式杠杆。 由于订立交易时该等工具的市场风险大幅高于所支付或存放金额所对应的市场风险, 因此相对较小的市 场不利变动有可能使子基金承受超出原先所投资金额的亏损。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风险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内某些债务证券的低成交量所引起的市场波动性及潜在流动性的缺乏, 可能会导致 在该市场买卖的某些债务证券的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因此, 子基金投资于该市场须承受流通性及波动性风 险。该等证券价格的买卖差价可能很大, 因此子基金在出售该等投资时可能会产生重大交易及变现成本, 甚至可能会遭受损失。 如果子基金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内进行交易, 子基金亦可能会承受与结算程序及对手方违约有关的风 险。与子基金订立交易的对手方在通过交付相关证券或支付金额以结算交易时, 可能会违反其责任。 对于通过外资准入制度及/或债券通进行的投资, 须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境外托管机构、代理备案机构 或其他第三方(视情况而定)办理相关备案、在人民银行办理登记及开立账户。因此, 子基金承受该等第三 方违约或出现错误的风险。 通过外资准入制度及/或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也承受监管风险。该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规则 可能有变, 且可能具有潜在追溯力。如果有关中国内地机关暂停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账户开立或买 卖, 则子基金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 子基金达成其投资目标的 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投资于点心债的风险 点心债市场相对来说属于较小的市场(更易受到波动性及欠缺流通性的影响)。如果颁布了任何新规定限制 或约束发行人通过债券发行筹集人民币的能力, 及/或相关监管机构对离岸人民币(CNH)市场的自由化进 程进行撤销或暂停时, 点心债市场的运作以及新发行将受中断, 将造成子基金资产净值的减少。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子基金可能会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除子基金收取的费用和收费 外, 投资者须注意, 投资于此等底层基金可能会涉及额外成本, 包括该等底层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所收取的 费用及开支, 以及子基金在认/申购或赎回该等底层基金时应付的费用。此外, 即使基金管理人在挑选和 监控底层基金时已履行尽职审查程序, 不保证1) 底层基金的流动性无论何时都足以应付已提出的赎回要 求; 及2) 将可成功地达到底层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如子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所管理的底层基金, 可能会产生潜在利益冲突。基 金管理人将考虑其对子基金的责任, 尽力确保该等冲突可以公平地得到解决。有关详情, 请参阅“利益冲 突”一节。 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风险 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 具有吸收亏损特征的债务工具面临更大风险, 因为该等工具通常会在预设触发事 件发生时(例如, 当发行人接近或处于无法继续经营时或当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至指定水平时)面临被减 记或转换为普通股的风险。这很可能超出发行人的控制范围。该等触发事件是复杂且难以预测的, 并且可 能导致该等工具的价值显著或完全减少。 如果发生触发事件, 整个资产类别可能出现潜在的价格蔓延和波动。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也可能 面临流动性、估值和行业集中度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 该等证券高度复杂且具有很高的风险。在发生触发事件时, 该等证 券可能会转换为发行人的股份(可能折价转换), 或者可能会被永久减记至零。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的息票 支付由发行人酌情决定, 且可由发行人随时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期间取消。 子基金也可投资于高级非优先受偿债务证券。尽管该等工具的等级通常高于次级债务证券, 但它们可能会 在触发事件发生时被减记, 并且将不再按发行人的债权人等级排序。这可能会导致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与中国相关的风险 国家集中风险: 子基金的风险敞口集中于中国, 相比具有多元化投资组合的基金可能更为波动。子基金可 能因该等中国证券的表现受到不利影响, 可能面临更大的价格波动, 并可能由于不利经济、市场、政治或 监管事件对中国产生一般影响而更容易受到影响。 经济、政治及社会状况风险: 中国经济正处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阶段, 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 国家的经济不同, 包括政府参与的程度、发展阶段、增长率、外汇管制及资源分配。 尽管中国大多数生产性资产仍然由中国各级政府部门所拥有, 近年来, 中国政府实施经济改革措施, 强调 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利用市场力量及管理层拥有高度自主权。中国经济过去数十年取得显著增长, 但各地区 及行业的增长不平衡。经济增长亦伴随着高通货膨胀。中国政府不时实施各项措施以控制通货膨胀及抑 制经济增长率。 几十多年来, 中国政府进行了经济改革, 以实现权力下放及利用市场力量发展中国经济。这些改革令经济 显著增长, 社会亦显著进步。然而, 并不能保证中国政府将继续奉行该等经济政策, 或即使继续奉行该等 政策, 亦并不保证该等政策将继续取得成功。任何对该等经济政策的调整及修改都可能会对中国证券市场 及子基金的底层证券产生不利影响。此外, 中国政府可能不时采取措施控制经济增长, 这也可能对子基金 的资本增长及业绩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当出现政治、社会状况改变及不利的外交发展等情况时, 政府亦可能实施额外限制。 法律及法规风险: 中国对资本市场和位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和法律制度可能不如发达国家发达。 影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正在发展, 并且由于已公布的案例及司法解释的数量有限, 且不具 有约束力, 该等法规的解释及执行具有不确定性。此外, 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无法保证该等法律法 规的变动、解释或执行不会对其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受限制市场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中国对外资所有权或持仓施加限额或限制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该等 法律及法规的限制或限额可能对子基金的流动性及业绩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潜在市场波动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 交易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仍在发展中。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及债务工具的价格大幅波动, 并因 此导致子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 会计及报告准则风险: 适用于中国公司的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准则及惯例可能与适用于金融市场更发达 国家的准则及惯例不同。例如, 财产及资产估值方法以及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要求均存在差异。 税务风险: 中国政府近年实施多项税务改革政策。现行税务法律及法规未来可能会修订或修改。还应当注 意的是, 该等税务法律可能会被修改并追溯征收税项。子基金面临在未来被征收其未计提拨备的税项的风 险, 进而可能导致子基金的损失。 新兴市场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新兴市场, 该等投资涉及投资于较发达市场一般所没有的较高风险及特定的因素, 例如 流通性风险、货币风险、政治及经济不确定性、法律及税务风险、结算风险、保管风险以及可能会出现大 幅波动的风险。在新兴市场进行投资易受地区内政治、社会或经济发展的任何变动的影响。多个新兴国家 历史上曾政局不稳, 可能会对证券在新兴市场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子基金资产所投资的部分新兴国家证 券市场尚未完全成熟, 在特定情况下, 可能会导致流通性的缺乏。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规模比不上较成 熟证券市场的规模, 交投量远远落后。投资于该等市场将承受市场暂停运作、对外国投资限制及汇出资本 的管制。另外, 也有可能受到国有化、征用或没收性征税、外汇管制、政局变化、政府管制、社会不稳或 外交发展等因素影响, 以导致新兴市场经济或子基金投资的价值受到不利影响。子基金所投资的某些国家 适用的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准则、惯例及披露规定可能会与适用于发达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 例如投资 者所得信息会较少或者过时。 外币风险 子基金购入的某些标的投资可能以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此外, 某些基金份额类别可能会以基础货币 以外的货币(例如港币或人民币)标价。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该等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以及 汇率管制变动的不利影响。汇率变动可能影响子基金某些基金份额类别的价值、子基金取得的某些投资、 所赚取的股息或利息以及所变现的收益或亏损。货币之间的汇率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国际收支差额、政府 干预、投机以及其他经济及政治状况决定。 与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相关的风险 (a) 人民币货币风险 自2005年开始, 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人民币现在已演变为采用参考一篮子外币的受市场供求限 制的浮动汇率。人民币兑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格被允许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狭 窄的中间价内浮动。由于汇率仍主要基于市场力量, 人民币兑其他货币(包括港币)的汇率, 容易受到外来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人民币现在受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限制, 无法自由兑换。中国政府有关外汇管制及汇出限制的政策可能 变更, 投资者就人民币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将不能排除人民币加快升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 并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投资者面临外汇风险, 并不 能保证人民币兑投资者基础货币(如港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会对投资者在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的 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目前规定, 人民币可在中国内地以外兑换的汇率(就香港而言, 采用“CNH”汇率)可能会与中国内 地汇率(“CNY”汇率)不同, 而此差异可能由于供求关系而扩大。当计算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的价值时, 将参照CNH汇率而非CNY汇率, 而按此计算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的价值将受到CNH 汇率波动影响。 尽管CNH及CNY代表同一货币, 但其以不同汇率买卖。CNH与CNY之间的任何差异, 可能会对投资 者产生不利影响。 就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而言, 如果人民币兑子基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标的投资的货币贬值, (i)即使以非人 民币计价的标的投资价值有增加或并无损失, 投资者仍可能遭受损失; 或(ii)如果子基金以非人民币计价 的标的投资价值下跌, 投资者可能遭受额外损失。 (b) 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的货币兑换风险 尽管子基金以另一货币计价, 子基金可发售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投资者(如香港投资者)将面临外汇风险。如果投资者的基础货币并非为人民币 (如香港投资者), 投资者需将其他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从而投资于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 且后续需将人民币 赎回款项兑换回其他货币, 可能会产生货币兑换成本, 并且该等投资者可能因外汇风险而遭受损失。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汇出中国内地实施限制, 该等限制可能会限制中国内地境外人民币市场的深度, 导致 子基金无法在中国内地境外市场持有足够的人民币金额, 以满足人民币的赎回要求。 由于人民币有外汇管制及限制措施, 因子基金很大部分的标的投资并非以人民币计价, 子基金可能无法 及时取得足够的人民币金额, 以满足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要求或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分配。 在异常情况下, 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也同样会导致延迟支付投资者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宣布的收益 分配(如有)的风险。或者, 在该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以港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宣布的收益分配。 QFI制度风险 子基金可能被禁止买卖相关证券和汇出子基金的款项而使QFI身份被撤回/终止或另行无效, 或如果主要 营运者或有关方(包括中国内地保管人/经纪商)破产/违约及/或不具备履行责任的资格(包括执行或结算任 何交易或转让款项或证券), 则子基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目前, 子基金计划通过利用基金管理人的QFI身份, 投资于境内人民币债券及其他可允许的投资。子基金 作出相关投资或全面执行或追求其投资策略的能力, 受限于中国内地适用的法律、规则及规章(包括对投 资和汇出本金及利润的限制), 而有关法律、规则及规章可能会发生变更, 且有关变更可能具潜在追溯效 力。 中国内地税项风险 一般风险 根据《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在中国内地并未设立机构或营业地点的非居民企业须就来 自中国内地的收入缴纳预扣税。因此, 针对子基金对境内人民币债券的投资, 就来自于中国内地的收入 (例如该等投资的利息收入, 视乎情况而定)须缴纳预扣税, 而该等预扣税可能会减少子基金的收入, 及/或 对子基金的表现构成不利影响。然而,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已豁免就政府债券的利息征收所得税。 法律及法规具有不确定因素的风险 关于来源于内地证券的资本收益、利息及/或股息的现行中国内地税收法律、法规及实践(可能具有追溯效 力)涉及风险及不确定因素。子基金增加的任何税务责任, 可能会对子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就现行 中国内地税法的解释和适用情况的一致性和透明度而言, 可能比不上较发达国家适用, 且可能因地区而 异。中国内地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实践在今后可能会发生变更, 并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此外, 不保证现 在向外资公司提供的税务优惠(如有)在日后不会取消, 且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会在未来进行修订或修改。 任何该等变动可减少来自基金份额的收益及/或价值。 无法保证今后可能出台的中国内地新税收法律、法规及实践不会对子基金及/或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风险造成不利影响。 税项拨备风险 基金管理人持续评估子基金的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拨备。由于资本收益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具备不 确定因素, 为了完成资本收益在此方面的潜在税务责任, 基金管理人保留就有关收益或收入作出预扣所 得税拨备的权利, 并且为子基金预扣税项。 鉴于上文所述原因, 子基金可能须就资本收益缴纳子基金未作出拨备部分的预扣所得税。因此, 根据最终 的税务责任、税务拨备的程度及赎回及/或认/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如子基金须就资本收益缴纳子基金未作出拨备部分的预扣所得税, 则有关预扣所得税将从子基金的资产 中扣减。投资者应注意, 因为子基金最终须承受全部的税务责任,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减少金额可能大于 税务拨备的金额。在此情况下, 额外的税务责任仅对当时已发行的基金份额造成影响, 但当时已存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后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因为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通过子基金不合 比例地承受较投资于子基金时更高的税务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自身情况, 可能须缴纳中国内地税 项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项。子基金无法保证子基金支付的税项将可用于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税 务目的。如今后针对上述税务豁免作出任何决议, 或税务法律或政策今后发生任何变动, 基金管理人将在 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对税务拨备政策作出其认为是必需的相关调整。投资者应参阅本基金说明书标题为 “税务”一节下披露的相关风险因素。 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代表子基金与对手方进行交易时, 要求对手方在订立交易时应拥有合理的财务稳定程度, 并 将根据风险管理政策对对手方进行评估, 风险管理政策要求分散并尽可能降低对手方的违约风险, 且对 手方的表现也不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仅会使用拥有专业声誉、实力雄厚, 以及 身为其各自的行业协会及监管团体会员并拥有良好信誉地位的对手方。 对获准交易的对手方会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 检查其作为对手方是否仍然合适, 并确保其仍然符合上述 选拔准则。 然而, 如果任何对手方破产或资不抵债, 子基金在变现其持有的投资以进行清算时可能会遭遇延误, 因此 可能会产生重大亏损(包括投资价值下跌)或在子基金力争强制执行其权利的期间内无法取回任何投资收 益, 而该等强制执行也会产生费用及开支。 如果对手方破产、出现事后违法事件、或税务或会计法律发生具有追溯力的且适用于交易订立时期的变 更, 有关交易也可能终止。 对债务证券的投资可能令子基金承担对手方违约风险。虽然交易所买卖债务证券涉及的对手方风险会因 中央结算系统而减少, 但有关风险仍然存在。 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与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包括对手方/信用风险、流通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部分可导致亏损大幅超过子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额。金融衍生工具具 有可能会导致子基金承担重大亏损的高风险。 对冲风险 子基金可能为对冲目的购入金融衍生工具, 并因此承受额外风险。无法保证任何对冲技术均可以得到全面 执行并可有效地消除子基金的风险。衍生工具可能欠缺流通性, 并且性质复杂。在市况逆转时, 子基金使 用衍生工具用于对冲用途可能变得无效, 并会导致子基金承受重大亏损。衍生工具的价格可以是十分波动 的, 这样可能导致亏损超出子基金在衍生工具中的投资金额。衍生工具承受工具的对手方不履行其对子基 金的责任的风险, 这或会令子基金产生亏损。 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的相关风险 子基金的收益分配可能会从资本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或从总收入中支付收 益分配, 而另外将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计入子基金的资本/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子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从资本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 相当于返还或 提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部分原始投资或任何归属于该原始投资的资本收益。任何涉及从子基金的资本或 实际上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实时减少。 对冲基金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金额和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对冲基金份额类别参考货币与子基金基础货币 的利率差异的不利影响, 从而导致从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金额增加, 而且与其他非对冲基金份额类别 相比,更大的资本侵蚀。 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于子基金可能导致损失全部本金。在回购或清算时, 投资者未必能收回其全部投资。 附件A 中国内地债券市场概览 下表列出了中国内地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上市债券市场的简要比较: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 3规模 截至2017年12月29日, 约人民币645,515.4亿元, 约占中国内地整体债券市场总量的85.07% 截至2017年12月29日, 约人民币104,441.1亿元, 约占中国内地整体债券市场总量的13.76% 买卖的主要产品类别(及其发行人) ? 政府债券(财政部) ? 中央银行票据(中央银行) ? 政策性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 例如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 ? 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 商业票据 (非金融机构) ? 中期票据(公司及企业) ? 企业债券(主要为与政府相关的国有企业) ? 资产支持证券(消费金融公司等企业) ? 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 ? 熊猫债(即国际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计价债券) ? 政府债券(财政部) ? 公司债券(上市公司) ? 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 ? 企业债券(非上市公司) ? 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 ? 资产支持证券(消费金融公司等企业) 主要市场参与者 机构投资者(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及信托投资公司)、QFII以及RQFII 机构及个人, 包括QFII以及RQFII 交易及结算机制 通过双边磋商交易, 并以逐项交易结算, 结算周期: T+0或T+1 中央交易配对, 净额结算; 结算周期: T+1 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3截至2017年12月29日, 已发行总面值为人民币758,766.8亿元, 包括柜台记账式债券7,305.1亿元 以及其他长期债券1,505.2亿元。 投资者将进行交易的对手方 交易对手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在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的所有证券交易的中央对手方) 结算方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上海清算所, 视证券类别而定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中央结算, 其亦负责登记所有在上市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交易 流通性 在2017年, 交易量超过人民币977,000亿元。 在2016年, 交易量超过人民币1,240,000亿元。 在2015年, 交易量超过人民币840,000亿元。 在2014年, 交易量超过人民币389,000亿元。 在2013年, 交易量超过人民币404,000亿元。 在2017年, 交易量为人民币15,000亿元。 在2016年, 交易量为人民币13,000亿元。 在2015年, 交易量为人民币16,000亿元。 在2014年, 交易量为人民币14,000亿元。 在2013年, 交易量为人民币6,000亿元。 任何相关风险 对手方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通性风险、结算风险 对手方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通性风险、结算风险 任何评级要求 无。然而, 市场参与者通常需要由内地信用评级机构给予最少“BBB”评级。 如果在上市时,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并未获得内地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最低为“AA”级别的信用评级, 则该债券只可在仅向机构投资者开放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交易。不符合上述最低要求的债券, 不得通过向所有投资者(包括散户投资者)开放的竞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数据来源: 万得信息 下表列出中国内地主要债务工具与发行人: 主要债务工具 发行人 中国政府债券 财政部 中央银行票据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债券 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债券 政策性银行, 例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 商业票据、中期票据、企业债券 公司及企业 企业债券 主要为与政府相关的国有企业 数据来源: 万得信息 截至2017年12月29日, 针对在中国内地发行的主要以人民币计价的工具的回报率而言, 政府债券介于 2.5%至4.4%之间, 而具有A-以上境内评级的公司债券则介于2.9%至13.0%(数据源: www.chinabond.com.cn)。 投资者应注意, 此数值并非对任何子基金预期回报的预测。无法确保子基金的回报将与标的投资的预期回 报挂钩。 根据RQFII规定, 有关子基金可通过交易所市场(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中国内地债 券市场。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 在交易所市场进行的所有债券交易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集中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两个交易所的中央登记处及保管人。 有关的子基金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中国内地人民币债务证券。所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所有 债券交易, 均通过中央国债结算在交易对手之间进行结算, 而中央国债结算则就所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人民币计值债券提供登记、保管及结算服务。 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 元征信有限公司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是中国内地五大主要评级机构(统称“中国评级机构”)。虽 然中国评级机构并未受相关中国内地监管机关的监管, 但其仍需从有关不同类别债券的不同监管机构处 申领证书或资格, 以提升其信誉。就对中国内地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金融机构、结构化财务产品及 短期融资票据给出评级意见的市场而言, 中国评级机构合计占据超过90%的市场份额。 就交易所债券市场而言, 中国证监会及其代理机构依法监管证券评级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已就银行间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认可发出指引。本地信用评级机构同其他国际评级机构一样, 使用定量方法及质 量方法进行评级。该等信用评级受到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是否会履行其还款义务而作出的的可能性评 估所限制。与国际评级机构相比, 本地信用评级机构可能会考虑诸如公司对中国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重要性 及来自政府的潜在支持等其他因素。虽然中国内地对发行债券的公司有相对严格的质量要求, 但基于中国 市场可提供的公司违约数据有限, 中国债务评级无法充分反映不同发行人在信用质量方面的差异。 评级信息及报告可在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者的网站取得。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概览 境外机构投资者(例如子基金)可通过外资准入制度(定义见下文)及/或债券通(定义见下文)投资于中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通过外资准入制度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根据人民银行于2016年2月24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文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中 国机关(即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其他规则及规定的限制下, 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外资 准入制度”)。该等规则及规定可能不时进行修订, 包括但不限于: (i)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 施细则》; (ii) 外汇管理局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 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及 (iii) 有关机关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规则。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想直接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可通过境内结算代理 人进行该等投资, 而该结算代理人将负责在有关机关办理相关备案及账户开立手续。进行该等投资并无额 度限制。 在资金汇款方面, 境外投资者(例如子基金)可将人民币或外币的投资本金汇入中国内地, 以投资于中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完成备案手续后的九个月内, 最少汇入相当于其预计 投资规模50%的投资本金, 否则将需要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办理备案更新手续。在资金汇出方面, 如果子 基金将资金汇出中国内地, 人民币金额与外币金额的比率(“货币比例”)一般应当与将本金汇入中国内 地时的原先货币比例相匹配, 并最多允许10%的偏差。 通过债券通的北向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通这一全新项目, 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于2017年 7月启动, 为香港和中国内地提供双向债券市场准入渠道(“债券通”)。 债券通应遵守中国机关颁布的规则及规定。该等规则及规定可能不时修订, 包括但不限于﹕ (i)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6月21日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令[2017]第1号)》; (ii)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7年6月22日发布的《“债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业务指引》; 及 (iii) 有关机关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规则。 依照中国内地现行监管规定,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通北向通(“北向通”)投资中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北向通并无投资额度的限制。 在北向通下,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须委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代理 备案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本案。 根据内地现行规则,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境外托管机构(目前为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 应在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托管机构(目前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综合名义持有人账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买卖的所有债券将以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名义 登记, 作为名义拥有人持有相关债券。 [本页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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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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