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天弘上海金ETF(1598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57393
基金代码 159830
公告日期 2024-10-29
编号 1
标题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重要提示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11
月1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8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7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追踪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午盘基准价表现,具有与上
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净值会因为黄金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
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
跟踪偏离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
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
差异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等特有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
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开放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后:
(1)如具有黄金账户,投资人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均可
参与本基金的现券认购/申购赎回。但在首次提交现券认购/申购赎回申请前,投
资人需完成账户备案;
(2)投资人如仅持有深圳A股账户,除可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
易外,还可参与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
(3)仅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能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只能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
(4)黄金现券申购或赎回时,单一账户每笔申购或赎回份额需为最小申赎
单位的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9,999份。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
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
式已经认可。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黄金ETF,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的规则为准:
(1)投资人T日买入的份额,T日可以卖出;
(2)投资人T日买入的份额,T日可以现金为对价赎回,T+1日可以黄金现
货合约为对价赎回。如果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资金不足,T+1日不得以黄
金现货合约为对价赎回;
(3)T日以现券申购方式申购的份额,T日可以赎回或以竞价方式卖出,T+1
日可以大宗方式卖出;投资人T日以现券赎回方式赎回份额后,T日可卖出赎回
的黄金现货合约;投资人T日以现金申购方式申购的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
者赎回;
(4)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赎回的份额,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当投资人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
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人尚未收到赎回款。
(5)未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
构就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或将调整本
基金相关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请投资人关注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服务
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追踪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午盘基准价表现,但不等同
于实物黄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无法直接取得实物黄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经理进行更新,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
为2024年10月26日。
目录
一、绪言................................................6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3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募集.........................................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1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十一、基金的投资.......................................53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57
十三、基金的业绩.......................................60
十四、基金的财产.......................................6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6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7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73
二十、风险揭示.........................................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5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2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1
二十七、备查文件......................................132
一、绪言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以及《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上海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黄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称“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基金的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
49、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其他依法
批准的黄金品种
50、上海金: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在上海交割的、标
准重量为1千克且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定价交易平
台的系统实现交易的定价合约
51、上海金基准价:指“上海金”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定价交易平台通
过“以价询量”、“数量撮合”的集中交易方式,在达到市场量价平衡后,最终形
成的人民币基准价格
52、黄金现货合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业务规则》
规定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和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
规则中规定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
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
的其他黄金现货挂盘合约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上海金结算价计算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
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或预先收取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者申购、赎回的本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合约的价格,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现金申赎:指投资者通过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方式
60、现券申赎:指投资者通过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方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收益率与跟踪标的
累计收益率差额之日
62、跟踪标的累计收益率:指收益评价日跟踪标的收盘价与基金份额上市前
一日跟踪标的收盘价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基金累计收益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收盘价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
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
率)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
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首席财务官。
杨东海先生,副董事长,本科。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部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
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裁、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黄辰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分析员、
经理,Barclays Capital Asia Limtied投资银行经理,J.P.Morgan
Securities(Asia Pacific) Limited投资银行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副总裁,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耿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新华闻投资
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经理,宝矿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产结合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人,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高阳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
部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孟路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国际部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行长助理,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行长,中国民生银行轨道交通部总经理,贵州银行行
长助理兼贵阳管理部总经理,福建海峡银行首席投资官兼上海金融业务研发中心、
资产合作管理部总裁,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裁。现任上海铁林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
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长聘副教授、副
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
兼北京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
兼融产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监事。
刘春雷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南山集团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分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常务副
总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
级产品经理、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现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
薄贺龙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副
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业务副总监。
周娜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阳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本公司总经理。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
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
经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
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国信证券、北京证券、嘉实基金、工银瑞信基金
等,历任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
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经济学家。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
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
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聂挺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本科。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
务部经理、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
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
刘荣逵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北京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北京
淘宝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基础平台技术部高级技术专家,北京思德泰科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技术研发部总监,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商城业务部高级技
术总监,2022年7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马文辉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助理。2018年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沙川先生,数学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工程助理分析师。2013年9月加盟本公司,历任研究员。历任天弘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8月至2019年08月)、天弘中证
医药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至2021
年11月)、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至2021年07月)、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4年09月)、天弘国证A50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3月至2024年09月)、天弘中证全指医
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3月至
2024年09月)、天弘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04月至2022年05月)、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06月至2024年09月)、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4
年08月)、天弘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08月至2022年12月)、天弘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5月至2024年08月)、天弘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天弘量化驱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1月至2019年08月)、天弘国证生物
医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至2021年10月)、天
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06月至2021年10月)。现任本公司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食品饮料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国证龙头家电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华
沪港深新兴消费品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陈瑶女士,任职时间:2021年07月06日至2024年10月26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高阳先生:本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聂挺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姜晓丽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混合
资产部部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昌俊先生:本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童建林先生:本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委员;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注册资本:捌拾玖亿零叁佰柒拾叁万零陆佰贰拾元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帅芳
联系电话:021-38917599-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年8月18日
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26日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证券代码为
“601211”。2017年4月11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
牌并上市交易,H股股票中文简称“国泰君安”,英文简称为“GTJA”,股票代
码为“02611”。截至2024年7月19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为89.03730620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6家境内子公司和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
全国设有37家证券分公司、25家期货分公司和345家证券营业部,是国内最早
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23年,公司连续十六年在中国证监会证
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A类AA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2、主要人员情况
南翰仪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6年7月出生,香港中文大学硕
士研究生,上海市国资青联委员。2009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
2024年5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
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
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
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2013年4月3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2014
年5月20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
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
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
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建信、平
安、天弘、易方达、富国、长信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
截止2024年8月31日托管公募基金73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
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
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
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
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
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
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
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
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
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
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信息。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
司(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管祎铭、李瑞丛、贾君宇
联系人:管祎铭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1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8号)。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1
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30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32,667,000.00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共计11,542.00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
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232,678,542.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7月6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
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了更好的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公告。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
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如
本基金对部分份额类别进行折算,对于涉及投票权、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
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基金财产清算等
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未折算的基金份
额与固定比例的已折算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其中固定比例指折算比例。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黄金现券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的市值)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自2021年7月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SHAU数量单位经1:1比例转换后的
Au99.99的数量与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最新成交价的乘积+申购赎回清单对应
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包括两种方式:现券申赎方式和现金申赎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分别采
用现券或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
(一)现券申购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现券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现券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就现券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进行变更,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共同交易日。目前,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9:30—
11:30和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1年7月19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现券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
期间,可暂停办理现券申购、赎回。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现券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
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合
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的现券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现券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投资人以现券申购方式申购基金时,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投资人以
现券赎回方式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以黄金现货合约支付赎回对价。
(6)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投资人的账户备案
投资人首次参与本基金的现券申购或赎回,必须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即验证投资人黄金账户和深圳证券
账户的有效性及投资人开户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并将投资人黄金账户、深圳证券
账户与本基金进行绑定。投资人完成账户备案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现券申购、赎
回。若原账户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投资人应及时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更新账户备
案信息,如因投资人未及时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导致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
失败或处理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账户备案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现券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现券申购的申请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申
购对价,否则现券申购申请失败;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现券赎回的
申请时,应持有足够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
估现金差额,否则现券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本基金的现券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
申请一定成功。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现券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
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4)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
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修改或更新
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
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
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T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交现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时,
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赎回对价。
投资人T日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时办理黄金现货合约过户,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过户的结果,于T日收盘后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
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过户的结果,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与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1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现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以现券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约定,按照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所规定的方
式,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
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以现券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需按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2)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和调整。目前,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投资人提
出申购申请前需按3000克或其整数倍备足用于申购的AU99.99现货合约。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对以现券申购、赎回方
式申购、赎回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现券申购总规模或
现券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
况和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现券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在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
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份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
赎回开放时间前公告。本基金在同时开放现券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后,基金管理人将就现券申购、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
回清单。为免生歧义,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分为
现券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与本基金现券申购、赎回方式相关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7、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现券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可包括:
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T-1日黄金现货合约对应
的现金差额(元/千克)、T日黄金现货合约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元/千克)、T-
1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上限、赎回上限、申购赎回标志等。
(2)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可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千克)×上
海金T-1日结算价×1000克)÷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
重量(千克)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预估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上述计算公式中
“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3)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T日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合约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千克)×上海金T日
结算价×1000克)÷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千克)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零。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①在投资人申购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
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和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
的现金。
②在投资人赎回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
额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合约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
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合约
和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现券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申购赎回方式
T-1日信息内容
AU99.99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净值(单位:人民

币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T日信息内容
Au99.99预估现金(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位:份)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位:份)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 合约数量(克)
Au99.99合约 3000

备注:此表为示例
(5)在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
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
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
(二)现金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开通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无需进行账户备案。
1、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现金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就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进行变更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共同交易日。目前,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现金申购
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现金赎回
业务。
在确定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开始日期与赎回开始日期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
期间,可暂停办理现金申购、赎回。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采取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
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的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办理本基金现金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本基金现金申购申请失败。如投
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按时准备足
额的预估现金差额,则本基金现金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
申请一定成功。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
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
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T日申购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
算机构在T日日间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为其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
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收代付平
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于T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T+2日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
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于T+4日内通过登记结算
机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
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内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或交收违约等原因导致无
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现金申购、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
数倍提交申请。
(2)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对以现金申购、赎回方
式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现金申
购总规模或现金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
况和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现金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制,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
赎回开放时间前公告。本基金同时开放现券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将就现券申购、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回清
单。为免生歧义,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分为现券申
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5)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7、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
券内黄金现货合约数据、现金替代、现金差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
额净值、当日申购上限、当日赎回上限及其他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
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
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3)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
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黄金现货合约的合约名称、
合约代码及数量。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组合证券仅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
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具体业务的需要,调整组合证
券的内容及其构成,并根据组合证券的内容相应调整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仅包括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黄金现货合约
的替代,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黄金现货合约只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允许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证券数量(克)×该黄金现货合约
前一交易日上海金结算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基金管理
人代替申购投资人买入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交易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
购时的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
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
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
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申购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交收后的次日,基金管
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通过上海金集中定价买入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基金
管理人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当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
代的黄金现货合约,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按照当日上海金结算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赎回基金份额交收后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上海金集中定价卖出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基金管理人根据卖出的被替代证券
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确定应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若当
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则以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
(扣除相关费用)加上当日上海金结算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合
约价值,确定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款。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允许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证券数量(克)与T-1日上海金结算价
乘积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
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
益分配数额。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允许
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证券数量(克)与T日上海金结算价乘积
T日投资人以现金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T
+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现金申购赎回清单格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基金代码:
目标指数代码:
申购赎回方式:
T-1日信息内容
T-1日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是否允许现金申购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0%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T日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克)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159900 申赎现金 必须 940,500.00 0.00 深圳市场
SHAU SHAU 3000 允许 10% 上海黄金交易所

备注:此表为示例
(8)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
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或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且当日
总申购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或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或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且当日
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办理赎回;或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
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六)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等其他业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八)其他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或单个投资者
集合其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
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
的相关规则。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
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
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
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5、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跟踪标的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市场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在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联接基金可以用黄金现货合约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6、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本基金获批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现
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
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
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
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
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在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约为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
约为AU(T+D)。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的变
化进行调整,此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租赁
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于跟踪误差、流动性因素和交易便利程度的考虑,黄金现货合约中,本基
金将主要投资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但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
本基金无法通过上海金集中定价买入现货合约时,基金管理人可投资于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和AU(T+D)或其他品种以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黄金现货合约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为紧密追踪业
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
误差控制在2%以内。
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并要
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金现货合约。本基金将谨慎考察黄金现货合约借入方的
资信情况,根据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黄金现货合约
租赁的期限、借出的黄金现货合约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租赁利率等。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国内其他黄金投资工具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于挂钩黄金价格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
期权及互换协议),基金管理人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
充分评估其预期风险及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的研究分析,以定
量辅助手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综合运用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等多种投资策略进行个券选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扣除AU(T+D)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买入AU(T+D)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买
入AU(T+D)、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持有卖出AU(T+D)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和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7)、(8)、(9)情形之外,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跟踪标的收益率。本基金跟踪标的为上海黄金交易
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午盘基准价。
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终止交易或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
更高的黄金基准价格时,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
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追踪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午盘基准价表现,具有与上
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资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60,909,784.50 98.16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45,510.65 1.36
8 其他资产 296,014.00 0.48
9 合计 62,051,309.1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序号 贵金属代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克)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Au99.99 Au99.99 126,650 60,909,784.50 98.44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故不存在所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之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6,014.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96,014.0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07月06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7/06-2021/12/31 -2.39% 0.66% 0.54% 0.69% -2.93% -0.03%
2022/01/01-2022/12/31 7.59% 0.71% 9.75% 0.71% -2.16% 0.00%
2023/01/01-2023/12/31 15.20% 0.64% 17.17% 0.64% -1.97%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20.98% 0.67% 29.29% 0.68% -8.31% -0.01%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黄金现货合约、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及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以估值日上海黄金交
易所上海金午盘基准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上海金午盘基准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除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及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外,上海黄金交易所
挂盘的其他黄金现货合约,以估值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
金交易所挂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6)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7)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黄金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
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跟踪标的累计收益率达
到0.5%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跟踪标的累计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
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
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跟踪标的累计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标
的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跟踪标的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
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跟踪标的累计收
益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过程中因黄金现货合约过户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借手
续费、延期补偿费、过户费、仓储费)以及其他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和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黄金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等;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2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基金份额折算;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本基金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本基金的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基金
整个投资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黄金现货合约,跟踪黄金现货合约价格,黄金价格
波动为产品的主要风险。影响黄金价格的主要因素为:
1、黄金的供给和需求:
(1)黄金生产商利用远期合约、黄金现货合约进行对冲和头寸调整;
(2)中国人民银行买卖黄金改变其储备;
(3)主要黄金生产国家如南非、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家在开采成本方面绝
对水平的变化;
2、全球和地区性政治经济环境、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改变和突发事件的发
生;
3、投资者对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化;
4、外汇汇率和利率水平的变化;
5、对冲基金和商品共同基金的投资和交易行为的变化。
本基金力求紧密跟踪黄金现货合约价格变化,投资者需明确本基金的价值
为黄金现货合约价值扣除仓储、管理和托管等费用之后的价值。扣除各种费用
支出后,本基金单位份额所代表的黄金份额可能会不断下降。
(二)参与黄金现货租赁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并取得租赁收
入。但黄金现货租赁业务存在交易对手因资信变化、道德风险等而带来的未按
时或提前归还黄金现货合约的风险,并进而引致基金资产损失或出现流动性等
风险。另外,当本基金需要临时卖出黄金现货合约以兑付赎回对价而提前要求
交易对手归还黄金现货合约时,也存在交易对手无法提前归还而引起的本基金
无法及时兑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三)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AU(T+D)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主要投资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基础上,因特殊情况(比如流
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通过上海金集中定价买入现货合约时,基金管理
人可投资于AU(T+D)等黄金现货合约进行适当替代。虽然本基金投资AU
(T+D)将遵照严格的比例限制,但仍存在部分不可控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交割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等风险。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
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
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
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五)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跟踪偏离度累计为负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对象主要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基金资产主
要以黄金的形式存在,黄金资产不产生任何红利、利息及其他收益,本基金获
得超额收益的来源有限,随着基金日常费用的支出,本基金累计超额收益可能
长期为负,并且基金存续时间越长,本基金与黄金表现产生负向偏离可能会越
来越大。
2、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所交易基金,存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实时市价)与一级市
场申购赎回价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偏离的可能性。上海金集中定价合
约未设置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而基金份额净值有涨跌幅限制,可能导致基
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离基金份额净值的风险。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未
设置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而基金份额净值有涨跌幅限制,可能导致基金份
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离基金份额净值的风险。
3、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相对股票类ETF可能较高的风险
有效的套利交易会使ETF交易价格和份额净值之间的偏离较快趋于一致,但
由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而本基金主要投资标的的
交易场所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原因可能造成本基金折溢价率高于股票类
ETF:
(1)涨跌停板制度不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有10%的涨跌幅限制,而作为基金主要投资标
的的黄金现货合约,没有涨跌停限制。因此,如果黄金现货合约涨跌幅度超过
10%,由于基金份额二级市场涨跌幅受限,则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价格相对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出现较大折溢价,不能及时准确反映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化情况。
(2)上市交易时间不同
本基金的交易与申赎时间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时间一致,而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不完全重合。
交易时间不一致可能导致的风险有:若上海黄金交易所夜间市场涨跌幅度
超过10%,次日二级市场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无法及时反映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化,
从而导致折溢价率较大。
(3)公众假期不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公众假期可能不同,可能存在上海黄
金交易所正常交易而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的情况。
若投资标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休市期间累计涨跌幅较大,当假期结束后本
基金份额开始交易时,可能因涨跌停幅度限制导致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无法及
时反映基金份额净值,存在较大折溢价。
4、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及二级市场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
的交易时间并不完全一致,投资人在境外黄金市场开放时间或上海黄金交易所
的夜盘交易期间,无法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因此,在国
际金价出现大幅波动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或不能及时反映国际金价市场
的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为国际金价的不利变动遭受损失。
5、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失败的风险
(1)如投资人在提交现券认购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或未能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合约,则现券认购申请失败。
(2)如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现券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未完成账
户备案,或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合约,或未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
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现券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现券
申购时未提供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合约,或未能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备足预
估现金差额,则现券申购申请失败。
(3)如投资人提出现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请时,未能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
单的要求备足现金替代或预估现金差额,则现金申购申请失败。
(4)本基金还可能在现券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分别设定申
购份额上限。对于以现券申购方式提交的申购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
的申购申请,会使本基金的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现券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
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对于以现金申购方式提交的申购申
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会使本基金的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现
金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5)如果投资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1)如果投资人在提交现券赎回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则现券赎回的申
请失败。
(2)如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现券赎回份额申请时所持有的符
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
则现券赎回申请失败;如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出现券赎回申请时所持有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
则现券赎回申请失败。
(3)如投资人提出现金赎回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现金赎回申请失败。
(4)本基金还可能在现券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分别设定赎
回份额上限。对于以现券赎回方式提交的份额赎回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
成功赎回申请,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现券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
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提交的份额赎
回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的份额赎回申请,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
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
绝。
(5)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动,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
7、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赎模式分为现券申赎、现金申赎,根据申购、赎回对价的不
同,本基金的申赎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上述几种申赎模式下,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开放时间,以及基金份额清算、交收所遵循的登记结
算规则均有差异。
(1)就目前的方案而言,仅有无法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人
方可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可以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
投资人必须先开立黄金账户,在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相关的账户备案手续
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现券申购、赎回。
(2)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不需要进行账户备案,而投资人
首次参与本基金的现券申购、赎回前,需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账户备案。
(3)由于本基金现券申赎、现券申赎遵循不同的申购、赎回原则,交易和
结算规则均有较多差异。
8、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可能就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登记交收规则或上市交易的交易规则可能因此而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届时
将根据相关服务机构的调整后的业务规则及本基金的运作需要,适时调整本基
金各申赎模式的交易、结算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结算规则的调整或将
涉及相关业务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的调整,可能与投资人的交易习惯有一定差
异。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所面临的风险主要为履行申购赎回约定的风险。
现券赎空风险:指本基金现券赎回时,由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黄金现货
合约数量大幅减少,甚至接近于0,从而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风险。
(七)与ETF运作相关的风险
1、第三方机构服务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服务。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涉及两个不同
市场的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的各项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
投资者基金份额、黄金现货合约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
投资者者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黄金经纪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
险。
2、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本基金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每
个交易日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第三方机构在计算IOPV时也可
能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其进行投资决策可能与预期目标出现偏差,相关损失
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风险
因本基金投资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一天只有两个
基准价,日终估值采用上海金午盘基准价格。但IOPV采用AU99.99的实时价格,
AU99.99的价格可能和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基准价存在一定偏差,因此IOPV无法
真实反映产品净值,影响二级市场活跃度。对于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的问题,
我们将积极引入多家优秀做市商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提
供信心。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制度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
误、越权违规交易、资金清算操作错误、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5、交收失败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交收失败风险是指在现行上海黄
金交易所资金清算及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下,交易所清算部对部分信誉较高
的会员客户的资金或现货状况不做交易前检查,可能发生对手方、黄金经纪代
理人资金不足或货物不足而造成资金或黄金交收失败的风险。
6、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黄金经纪代理人、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7、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
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
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8、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黄金经纪代理人、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
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八)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
支付投资者赎回对价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其特殊的申购、赎回机制可以支持
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相关约定,本基金在满足上市条件后,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
上市,基金份额上市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的方式获取
流动性,同时,本基金拟将安排做市券商为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提供流动支
持。具体可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第八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以及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
相关内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
或赎回本基金。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
购及赎回申请。
本基金被动跟踪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SHAU)午盘基准
价。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90%。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通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为
ETF,不同于其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现金赎回的方式,其赎回对价包括黄金现货
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这将降低本基金因应对日常赎回的需
要而变现基金资产的压力。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券投资基金
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应对赎回能力。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括
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可详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相关
内容,以及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相关内容。
在特定情形下,因采取上述措施,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无
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对价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
期。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黄金现
货合约租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已经过户的黄金现货合约将
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基金管理人退还给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黄金现货合约、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
标ETF的其他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
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基金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
间的调整等);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
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在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约为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
约为AU(T+D)。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的变
化进行调整,此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租赁
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于跟踪误差、流动性因素和交易便利程度的考虑,黄金现货合约中,本基
金将主要投资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但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
本基金无法通过上海金集中定价买入现货合约时,基金管理人可投资于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和AU(T+D)或其他品种以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扣除AU(T+D)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买入AU(T+D)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买
入AU(T+D)、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持有卖出AU(T+D)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和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7)、(8)、(9)情形之外,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从事黄金现货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谨慎考察黄金现货合约借
入方的资信情况,根据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黄金现
货合约租赁的期限、借出的黄金现货合约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租赁利率等。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
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独立核算,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和基金认/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含黄金现券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对于基金募
集期间黄金现券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黄金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黄金现货合约退还等事宜。
3、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4、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上海
黄金交易所的规则申请编码和开立黄金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开立用于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的专用结算账户。
(3)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及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以估值日上海黄金交易
所上海金午盘基准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上海金午盘基准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除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及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外,上海黄金交易所挂
盘的其他黄金现货合约,以估值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
易所挂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6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7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黄金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95046)订制电子对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4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23年03月11日 关于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数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3月15日 关于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3月18日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3月24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3月25日 关于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数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3月29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3月29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3月31日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3月31日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4月0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4月22日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5月22日 关于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数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6月05日 关于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数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6月0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7月03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7月05日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7月21日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7月24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7月27日 关于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数连续低于200人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8月10日 关于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数连续低于200人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08月1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8月31日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9月0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9月04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9月0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0月25日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0月2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1月2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0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1月03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定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1月22日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1月2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