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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高息股票P累积美元(96806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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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57003 | ||||||||
基金代码 | 968068 | ||||||||
公告日期 | 2024-10-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经补充的产品资料概要(2024年10月) | ||||||||
信息全文 | 发行人: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本基金”)是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发售使用。 ? 本概要提供有关本基金的重要资料。 ? 本概要为销售文件的一部分,须与惠理高息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一起阅读。 ? 本基金拟收取业绩表现费。 ? 请勿单凭本概要作投资决定。 资料速览 基金管理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托人及保管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频次: 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 基金类别: 常规股票型基金 基础货币: 美元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P累积人民币类别 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 P累积美元类别 P每月派息美元类别 P累积港元类别 P每月派息港元类别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 P累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人民币 P累积美元类别、P每月派息美元类别—美元 P累积港元类别、P每月派息港元类别—港元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不包括业绩表现费 包括业绩表现费 P累积人民币类别 1.50% β 2.35% β^ 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1.47% β 2.18% β^ 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1.51% β 1.51% β^ 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 1.49% β 1.49% β^ P累积美元类别 1.50% ^^ 2.35% ^^ P每月派息美元类别 1.50% ^^ 2.35% ^^ P累积港元类别 1.50% ^^ 2.35% ^^ 不包括业绩表现费 包括业绩表现费 P累积人民币类别 1.50% β 2.35% β^ 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1.47% β 2.18% β^ 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1.51% β 1.51% β^ 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 1.49% β 1.49% β^ P累积美元类别 1.50% ^^ 2.35% ^^ P每月派息美元类别 1.50% ^^ 2.35% ^^ P累积港元类别 1.50% ^^ 2.35% ^^ 收益分配政策: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终结日: # 经常性开支比率是于相应期间,以有关。将于每年年底支付(在适用情况下)的^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半年度,并无须表现费)将较高。 β 此数字是根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半有所变动。 ^^ 截至2024年9月4日止尚未首次发售的份数字,并根据有关财政期间内具有类似可能与估计数字不同,且每年均可能有 P每月派息港元类别 1.50% ^^ 2.35% ^^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本基金原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单位信托基金。于2016年4月22日且自该日起,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由开曼群岛改为香港。本基金已于2003年1月30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于2019年1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257号文注册,准予在中国内地销售。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旨在通过主要投资(即不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70%)于亚洲地区内较高回报的债务证券及股票的投资组合,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资本增值。本基金将集中投资于亚洲市场上市的公司或发行人的附带利息或派发股息的债务证券及股票。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并无固定的地区、领域或行业比重,基金管理人亦无意根据基准指数决定本基金的地区、领域或行业比重。为免产生疑问,本基金会将不少于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股票。 策略 本基金可按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比例投资于由任何市值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本基金可能投资的债务证券及 股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上市的债务证券、债券、主权债务、上市股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及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基金管理人可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投资者应知悉投资于这类证券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是指其本身(或其发行人)被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准普尔、穆迪及/或惠誉)评定为低于BBB-/Baa3评级的债务证券;而“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是指证券本身或其发行人不具备信用评级的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可将不多于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此外,本基金的资产可不时包括现金、存款、短期票据,例如国库券、存款证、银行承兑汇票、短期商业票据及其他固定收益投资工具。但是,本基金不会将多于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的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机关)所发行及/或担保的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亦可将投资组合的大部分配置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暴跌或重大危机),本基金可暂时地将最多100%投资于流动性资产,例如存款、国库券、存款证。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统称“沪港通及深港通”)、中国A股连接产品(“CAAP”)投资于中国A股,及/或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投资于中国A股的集合投资计划(“A股CIS”) 投资于中国A股。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CAAP及A股CIS投资于中国A股最多为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20%,而在任何单一CAAP发行人发行的CAAP的投资不得多于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10%。 对中国A股及中国B股的投资合计将不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20%。 为免产生疑问,在遵守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第2.2节“投资目标及政策”的前提下,本基金合计不会将多于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作出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乃参考离岸人民币汇率。根据现行法规,人民币在中国内地以外进行兑换的汇率(就香港而言,指“CNH汇率”)可能有别于中国内地的汇率(“CNY汇率”)。有关详情,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 在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2.7 投资限制”一节所载的条文所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亦可将少于30%的资产净值以辅助形式投资于期货合约、期权、存托凭证、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及任何单位信托的份额或任何互惠基金公司或任何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为了对冲市场及货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指数及货币掉期与货币远期。 本基金不会出于对冲或非对冲目的投资于任何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或抵押支持证券。本基金亦无意参与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但是,本基金可参与证券借贷安排,但前提是拟借出证券的价值,连同本基金已借出的所有其他证券的价值,合计不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10%。 * 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于对集合投资计划作出推荐或认许,亦不是对集合投资计划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集合投资计划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其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2019年11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257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 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 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 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 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 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 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联系人: 刘冬、胡超 联系电话: 021-50128808-9600, 010-83571789-6622 联系邮件: gjywb@thfund.com.cn 传真: 010-83571800 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 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但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第6.6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限制”规定的不合格人士除外。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期间。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 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 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 请。 2.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P累积人民币类别 人民币10元 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人民币10元 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人民币10元 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 人民币10元 P累积美元类别 10美元 P每月派息美元类别 10美元 P累积港元类别 10港元 P每月派息港元类别 10港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 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所确定的份额净值。依照前文确定的份额净值可能须受限于“反摊薄定价调整机制 (摆动定价)”,该等机制详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第3.10节“反摊薄定价调整机制(摆动定价)”。 某一类别的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为将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除以相关类别已发行的基金份额数目。计算所得的 份额净值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位,由此调整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数据将以截位法的方式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 项应为本基金的利益由本基金保留。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申购份额x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5.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x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6.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 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 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于T+2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净申购金额须于有关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全权酌情决定的期限内收到。如 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如果申请人呈交相关申请文件没有延误,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 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赎回款项从内地销售机构账户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 划付产生的银行费用可能由内地投资者承担,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则为准。T+n日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 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本基金在内地的申 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对价或以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7.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第3.8节“暂停确定资产净值”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期间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 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 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48%时,本基金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 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 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 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a).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第3.8节“暂停确定资产净值”所规定的情形; (b). 当出现巨额赎回要求时,本基金可能会暂停内地投资者要求赎回的权利。 9. 巨额赎回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在任何交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总数限制 为于该交易日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该等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于已作出赎回申请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就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将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但如果被顺延的申请超出于该等估值日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则须作进一步顺延 处理),但从较早的交易日顺延的赎回申请相较于较后的申请应获得优先处理。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 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 确认后,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不支持顺延处理。 10. 份额转换 本基金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P累积美元类别、P每月派息美元类别、P累积港元类别及P每月派息港元类别与本基金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现时不得转换。本基金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P累积美元类别、P每月派息美元类别、P累积港元类别及P每月派息港元类别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现时亦不得进行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批准并经内地代理人公告后,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P累积美元类别、P每月派息美元类别、P累积港元类别及P每月派息港元类别与本基金被允许在内地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有关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11.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或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查询有关于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至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12. 其它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第3节“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及赎回”。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净申购金额在正常情况下在有关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全权酌情决定的期限内收到。如申购资金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通常情况下将于T+10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销售文件,了解风险因素等详情。 1. 投资风险 ? 本基金是一个投资基金。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投资者可 能损失其于本基金的大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不保证可归还本金。 2. 地区集中风险 ?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亚洲市场,可能导致本基金价值的波动性高于由较为分散的环球投资组成的多元化投 资组合。 ? 本基金的价值可能更易受影响亚洲市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 件的影响。 3. 新兴市场风险 ? 投资于新兴市场面临与投资于较成熟经济体或市场不常见的更多风险及特别考虑因素,例如较高的政 治、税务、经济、外汇风险/管控、流动性、结算、托管、法律及监管风险,以及波动性可能较高。 4. 股市风险 ? 本基金于股票的投资承受一般市场风险,其价值可能因多项因素而波动,例如投资情绪、政治及经济状 况之转变,以及与发行人相关的因素。 ? 为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高息股票。概不保证该等公司将会派息。此外,投资者不应预期该等 公司的股息政策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相同。 5. 与亚洲地区股市高波动性有关的风险 ? 该等市场的较高市场波动性及潜在的结算困难,亦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大幅波动,因而 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6. 与亚洲地区股市监管/外汇规定/政策有关的风险 ? 亚洲地区的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任何证券于相关交易所进行买卖。政府或监管机构亦可能实 施会影响金融市场政策。所有这些因素均可能对本基金产生负面影响。 7. 与投资于中国内地有关的风险 ? 施加额外政府限制、政策变动及/或实施防止中国内地经济过热的措施均可能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造成 不利影响。 8. 与中国A股市场有关的风险 ? 中国 A股市场可能会较为波动及不稳定(例如由于某特定股票暂停买卖或政府干预的风险)。 ? 因中国A股市场的交投量低而造成的市场波动及潜在的流动性不足,可能导致于此类市场进行交易的证 券价格大幅波动,因而造成本基金资产净值大幅变动。 9. 与债务证券有关的风险 ? 信用风险 - 本基金可能须承受发行人于到期应付本金及利息时未能付款的风险,因而可能导致违约, 并最终引致本基金的价值下跌。 ? 利率风险 -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存在利率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在利率上升的时侯,固定收益证券的价 值会下降。 ? 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 -相比较成熟的市场,本基金投资的市场的债务证券或须面对较高波动性和较低 流动性。本基金所投资的若干证券(特别是并非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及证券)可能并无流动 性。本基金在有利的时机或按有利的价格出售或清算投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 价格可能波动。该等证券的买卖价差可能显著,本基金可能产生重大交易成本。本基金的价值将因而将 受到不利影响。 ? 信用评级下调风险 - 投资级别证券可能须承受被下调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的风险,其发行人的信用评 级随后亦可能被下调。而本基金在有关证券的投资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出售或不 出售证券,视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而定。 ? 未获评级或低于投资级别及高收益债务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未获评级或 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高收益债务证券。就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而言,此类投资被视为比投资级别证券具 有更高信用风险、较低流动性及有更大的违约可能性。 ? 估值风险 - 本基金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性及主观判断决定。若该估值最终是不正确,可能影响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 信用评级风险 -信用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受到局限,并不保证发行人的信用可靠程度。 10. 外汇风险 ? 本基金以美元计价,但可能发行以其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单位类别。此外,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以 其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资产。因此,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因此等货币与基础货 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及汇率管制的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11. 与货币对冲及货币对冲类别有关的风险 ? 基金管理人可以(但无义务)进行特定的货币相关交易,以将可归属于某特定类别的本基金资产的货币风 险对冲至相关类别的类别货币。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或会承担除该货币对冲类别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 的货币风险。投资者亦应注意,若货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对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贬值,则该对冲策略可 能大幅限制货币对冲类别的价值(以其类别货币显示)的任何潜在升值的利益。 ? 应用于某个特定货币对冲类别的确切对冲策略或会不同。此外,概不保证预期的对冲工具可用或对冲策 略将会达到其预期效果。在该等情况下,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仍须承担未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 ? 倘若用作对冲目的的工具的交易对手方违约,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承担未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及 可能因此蒙受进一步损失。 12. 业绩表现费风险 ?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或会鼓励基金管理人作出相对于不收取业绩表现费的情况下风险或投机成 分较高的投资。 ? 业绩表现费不会按个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基准调整信贷均分或亏损均分。即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其份 额时,其投资资本已蒙受损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仍需要就有关份额承担业绩表现费。 ? 此外,对于本基金可能永远无法变现的收益,仍可能收取业绩表现费。 13. 与人民币份额类别有关的风险 ? 投资者可投资于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 币对冲类别(“人民币类别”)。务须注意,由于人民币须受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政策规限,目前并非可自 由转换的货币。 ? 以非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投资者面临汇兑风险,无法保证人民币兑投资者的基础货币的价值将不会贬值 。倘若人民币出现任何贬值,可能对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 尽管离岸人民币(“CNH”)与境内人民币(“CNY”)属于同一货币,但它们以不同的汇率买卖。CNH与CNY之间的任何差异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 在特殊情况下,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可能因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而延迟。 14. 与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 ? 与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包括对手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成分及底层资产、利率或指数的价值或水平出现不利变动,可能导致显著高于投资于衍生工具本身的金额的损失。投资于衍生工具可能导致本基金面临较高的重大损失风险。 15. 收益分配风险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有关风险 ? 无法保证收益分配/支付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率或收益率。 ? 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相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先投资额或该原先投资额应得的任何资本收益。该等收益分配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 货币对冲类别的收益分配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受到货币对冲类别的参考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的利率差异的不利影响,导致从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金额增加,从而令资本减少的程度高于其他非对冲类别。 ? 基金管理人可修订收益分配政策,但须取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1. 境外投资风险 ?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业绩表现费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行政管理人会计算以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行政管理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以电子方式通知中国结算及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48%,行政管理人以电子方式通过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文件通知中国结算,由中国结算下发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给内地销售机构。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对于基金管理人发出暂停销售通知前所收到的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处理安排将以基金管理人当日公告为准。 ?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 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招募说明书 之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 格条件。 ?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 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 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 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 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 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 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 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汇率风险 ?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P累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P每月派息 人民币对冲类别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以人民币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并且赎回款项以人民币进行支 付。但由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和限制,如果本基金全部或大部分的相关投资非以人民币计值,本基金的 基金财产可能未能及时获得足够的人民币以满足在内地销售的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 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的赎回要求。因此,即使基金管理人旨在向P 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的投资 者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未必于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到足额的人民币。同时 ,投资者亦有可能蒙受于结算赎回款项时由于基金财产暂时没有充足的人民币以作货币兑换而延迟收到 以人民币进行支付的赎回款项的风险。就内地销售的P累积美元类别、P每月派息美元类别、P累积港 元类别和P每月派息港元类别而言,目前内地投资者仅可以美元、港元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申购款,在 申购美元/港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港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内地投 资者赎回该等份额类别时,本基金将分别以美元、港元支付赎回款项。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 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 益。 6.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 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7.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 8.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9. 税收风险 ?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40%32.9%30%20%14.9%13.9%9.4%10%4.1%3.5%0%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10%-3.7%-0.2%-14.2%-20%-18.9%-30% ? 以往业绩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收益会滚存再作投资。 ? 上述数据显示在香港发行的A1类别的价值在有关历年内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数据以美元计算,包括本基金的经常性开支,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 本基金发行日:2002年9月2日 ? A1类别发行日:2002年9月2日 ? A1类别拥有最长业绩表现,并广泛地反映本基金的表现特色。但内地投资者需了解,该等份额类别并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亦并未在内地销售,上述业绩表现数据仅供参考。 32.9% 14.9%13.9%9.4% 4.1%3.5% 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 -3.7%-0.2%-14.2% -18.9% ? 自2020年5月6日起,本基金设立P累积人民币类别及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仅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自2020年6月18日起,本基金设立P累积美元类别仅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是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全额收回投资本金。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收费 本基金份额交易或须缴付以下费用: 费用 投资者须支付 申购费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申购费率为2.5%。 (占申购价的百分比)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5%。 无 赎回费 (占赎回价的百分比)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赎回费率的,最高不超过5%。 转换费 暂不适用 (现时暂不允许本基金的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P累积美元类别、P每月派息美元类别、P累积港元类别及P每月派息港元类别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本基金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中扣除。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将会因此减少。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1.25%*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前150,000,000美元 ............. 0.135%* (包括保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资产净值其后的650,000,000美元 .......... 0.13% 费用) 其余部分 ............................................................ 0.125% 受托人费用为每月最低4,500美元。 业绩表现费 在业绩表现期间内,相关类别份额净值高于每份额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增幅的15%(未扣除任何业绩表现费的任何拨备且未扣除就自上一次确定及支付业绩表现费以来的有关业绩表现期宣布或支付的任何收益分配) ? P累积人民币类别及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初始每份额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定为人民币10元,P累积美元类别和P每月派息美元类别为10美元,P累积港元类别和P每月派息港元类别为10港元。 ? 业绩表现期对应财政年度。 ? 如须就某业绩表现期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该类别在该业绩表现期的最后一个估值日的份额净值(已扣除业绩表现费及就上个业绩表现期间 申购费 (占申购价的百分比)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申购费率为2.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5%。 赎回费 (占赎回价的百分比) 无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赎回费率的,最高不超过5%。 转换费 暂不适用 (现时暂不允许本基金的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P累积美元类别、P每月派息美元类别、P累积港元类别及P每月派息港元类别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宣布或支付的任何收益分配)将定为下一个业绩表现期的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 ? 有关详情及业绩表现费计算的说明例子请参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附录“业绩表现费计算方法”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第5.4节“业绩表现费”等部分。 其他费用 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份额时或须支付其他费用。 * 请注意,该等费用可在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发出公告后提高费率(但最多不超过最高费率)。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业绩表现费及其他支出的详情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中第5节“费用及支出”的内容。 其他信息 ? 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thfund.com.cn、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最新的份额净值。 ? 内地投资者可浏览内地代理人的网站了解本基金的进一步资料。 ?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95046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http://www.thfund.com.cn/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thfund.com.cn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其他公告。 ? 倘若收益分配包括来自收益及资本的金额,则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如有)的构成成分(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对值)可从内地代理人网站取得。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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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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