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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C(01897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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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24326 | ||||||||
基金代码 | 018974 | ||||||||
公告日期 | 2024-10-25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
信息全文 |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重要提示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2023年7月17日证监许可[2023]1565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11月 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 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 波动的预期。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流动性风 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较大风险等。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部 分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约定 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9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1 九、基金的投资.............................................................................................................................64 十、基金的业绩.............................................................................................................................75 十一、基金的财产.........................................................................................................................7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8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2 十七、侧袋机制...........................................................................................................................100 十八、风险揭示...........................................................................................................................10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5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7 二十五、备查文件.......................................................................................................................158 一、绪言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科创板量 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 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3、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修 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4、法定代表人:苏金奎 5、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高敏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6%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 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 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 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创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计算 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医药医疗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益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畅39个月定期开放利率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优质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鸿盈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甄选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核心引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华商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医药消费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添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竞争力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卓越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品质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源三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300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均衡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安远稳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华商核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泓利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创新医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利欣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裕利率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中证同业存单AAA 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品质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安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数字经济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鸿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融享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苏金奎:董事长。男,本科,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总经理、董事,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计划财务 总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曾 就职于化学工业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曹锋:董事。男,研究生。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 席,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 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贺强:董事。男,本科。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券投资总 部总经理,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主东路营业部部门经理、中山路营业部 总经理、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发展 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曾就职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泰柯玛有限公司。 钱宁波:董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保全部总经理。曾就职于成都市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 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陈亚禹:董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曾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曾 就职于蚌埠坦克学院、共青团安徽省凤阳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 行、成都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银行。 曹孟博:董事。男,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组长、济南空天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中国重型 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曾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科员,财务部科员、科长、 副处长、部长,党委委员、董事。曾就职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济南 分公司。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定西服务部经理,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天水市信托投资 公司。 刘志军:独立董事。女,博士研究生。现任兰州财经大学教授,兰州黄河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方大炭 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菠阳:独立董事。女,博士研究生。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 院教授、产教融合部主任,中央财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联合数据研究中心副主 任,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纳尔顿咨询有限公司监事。曾任 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 王珏:独立董事。男,博士研究生。现任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曾任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教师,中英FDI研究所所长,国际商务系系主任, 国际商学院院长助理、副院长、院长。 张涵:独立董事。男,博士研究生。现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山东文泉坤 园律师事务所讲师。曾任山东政法学院科员。 2、监事会成员 胡海全:监事会主席。男,本科,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内核部总经理,甘肃宏良 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合 规风控管理总部总经理、合规副总监。曾就职于兰州平板玻璃厂、甘肃华联会计 师事务所、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王泽龙:监事。男,本科,助理会计师。现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部经理,曾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副经理。曾 就职于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天津银行成都分行。 宋锋:监事。男,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 理、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监事、济南兴鲁实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 表人、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监事、山东鲍德翼板有限公司监事、山东济钢气 体有限公司监事、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鲍亨钢铁(越)责任有限公司董 事、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科员、副科长、 科长、部长助理、副部长。曾就职于济钢(马)钢板有限公司。 程蕾:职工监事。女,本科。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童立: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 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易金剑: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中级 经济师。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高级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杰迈晶 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IBM(中国)、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07年5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曾就 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 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华:副总经理。男,工商管理硕士。2007年4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混合资 产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利用 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 公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筹备组成员,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林谦:副总经理。男,大学本科。2019年1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究 员;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新疆新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总经理。 陈杰: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男, 管理学硕士。2018年9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曾就职于中国冶金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任财务部会计;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联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 收益部常务副总经理。 姜丽荣: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男,经济学硕 士。2022年1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职员、非银同业部负责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机构部副总监、机构部总监。 秦哲: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男,工程硕士。2007年8月加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营保障部员工、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曾就职于深圳逸新计算机开发公司,任软件开发部 程序员;深圳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金融软件中心项目经理。 4、基金经理 艾定飞:男,中国籍,应用物理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4年7月至 2017年6月,就职于高盛集团金融部,任副总裁;2017年7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量化研究员;2017年9月13日至2019年10月23日担任华 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8年11月26日 至2019年12月18日担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9年9月17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0月30日起至今担任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10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8月18日起至今担任华商300 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1月27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科创 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王华: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杰:简历同上。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童立:简历同上。 孙志远: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公司公募业务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周海栋:简历同上。 邓默:简历同上。 童立:简历同上。 高兵: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公募业务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陈杰:简历同上。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中原: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厉骞: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杨:简历同上。 (4)公司FOF业务投资决策事项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 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日常运作的、 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更为具体的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上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前者指导和制约后者, 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号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 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77.57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子公司。自成立 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 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 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 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 主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运作经验,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 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 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 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 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 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 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苏金奎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其他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http://www.jsbchina.cn/ (5)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95384 公司网址:https://www.webank.com/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https://www.citicsf.Com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cjsc.com (16)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1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公司网址:www.yongxingsec.com (2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2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2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2号楼19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4008005000、95391 公司网址:www.tfzq.com (29)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3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sxzq.com (3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服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956066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3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军 客服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3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3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4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4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4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4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4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 厦C座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 楼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4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0)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http://www.cctgsc.com.cn (5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021-611955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5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95582.com (53)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址:www.iztzq.com (5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5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http://touker.com (56)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服电话:95381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5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5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6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6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62)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6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65)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pwfund.com/ (6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67)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6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6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7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F、11F、14F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E座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7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法人代表: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8032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8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8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8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8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8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A1502-A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丰台丽泽商务区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066-1199转2 公司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8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90)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weonefunds.com (9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om (9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http://www.hgccpb.com/ (9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9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铭丰大厦4层401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9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9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9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9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服电话:95788 公司网址:www.txfund.com (9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0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0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102)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prolinkfund.com (103)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2 单元2127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2 单元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公司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10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5)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0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10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10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软件园二期C5幢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10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 务)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苏金奎 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办公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 2888 传真:010-5268 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李瑞青 联系人:刘焕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蕊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于2023年7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准予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3]1565号)文注册。本基金自2023年11月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 至2023年11月23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2023年11月27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 放申购、赎回、转换,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仅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C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下同),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 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 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份;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上 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 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 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15% 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0.12%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08%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1.2%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 费。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A类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75% 30日≤T<1年 0.5% 1年≤T<2年 0.25% T≥2年 0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C类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5% T≥30日 0 注:1年指365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 对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 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 元。 (3)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属于特定资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11、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属于特定资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科创板上市企业,以数量化投资方法为基础,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 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科创板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调整各类资产 的比例,适度降低组合系统性投资风险,提升本基金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科创板上市的优质公司,通过管理人自主研发的量化研 究投资框架,采用经典多因子选股模型,将金融市场大数据挖掘与数量化模型相 结合,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的投资研究步骤如下: (1)因子筛选及个股打分 首先,本基金将基于科创板企业的特殊属性,分析各细分行业经营模式的特 点以及所处生命周期的发展阶段,采用数据挖掘和海量测试的技术手段,筛选出 符合科创板企业特点且具有解释意义的有效因子构建因子库,并对科创板个股进 行因子打分。目前因子库主要包含如下几类: A.成长因子:主要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增长率、每 股收益增长率、分析师预期变化率等; B.估值因子:主要关注市盈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市盈率 (P/E)、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等; C.流动性因子:自由流通市值、日均成交额等; D.盈利因子:主要关注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 主营业务收入等。 (2)组合的构建 在构建投资组合时,本基金以最大化因子暴露程度为目标,同时考虑市值偏 离度、行业偏离度以及个股偏离度等约束条件,最终形成个股配置权重,力争在 控制整体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获取相对基准指数的稳定超额收益。 (3)因子的调整和优化 随着科创板的发展、数据质量的提升以及信息技术的提高,本基金将持续地 对因子库和多因子模型效果进行检验和优化,挖掘影响股票超额收益的更有效因 子,不断完善模型的适用性。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一并纳入量化选股以及组合构建体系之中。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将遵循科创板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选择基本面良好、具有估值优势、流动性高 的港股通标的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股票: A、港股中科技创新型企业,尤其是技术或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的代表性中 资企业。 B、港股市场中独具特色且企业盈利前景广或成长空间较大的公司。 C、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公司。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 分析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评估其 内在价值。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 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6、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 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 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科创板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仅在参与投资股指期货时,需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的,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 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5% 选取原因: 1、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中市值大、流动性好的 50只证券组成,反映最具市场代表性的一批科创企业的整体表现。 2、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 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 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 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3、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 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 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 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资 产净值为18,767,990.06元,C类资产净值为41,144,820.57元,A类份额净值为 0.8784元,C类份额净值为0.8763元,A类累计份额净值为0.8784元,C类累 计份额净值为0.8763元。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6,330,867.51 93.60 其中:股票 56,330,867.51 93.6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60,495.74 6.25 8 其他资产 93,249.43 0.15 9 合计 60,184,612.6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5,611,540.45 76.1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239,321.06 17.0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80,006.00 0.8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6,330,867.51 94.02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012 中微公司 26,735 3,776,586.10 6.30 2 688111 金山办公 11,150 2,536,625.00 4.23 3 688008 澜起科技 42,782 2,445,419.12 4.08 4 688041 海光信息 32,982 2,319,294.24 3.87 5 688271 联影医疗 20,754 2,276,713.80 3.80 6 688169 石头科技 5,219 2,048,979.40 3.42 7 688223 晶科能源 279,267 1,982,795.70 3.31 8 688256 寒武纪 9,301 1,847,829.67 3.08 9 688072 拓荆科技 15,154 1,820,146.94 3.04 10 688036 传音控股 23,719 1,815,452.26 3.0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8,254.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994.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3,249.4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至2024/06/30 -12.16% 1.41% -12.61% 1.22% 0.45% 0.19%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至2024/06/30 -12.37% 1.41% -12.61% 1.22% 0.24% 0.19% 注:①本章业绩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列 示。 ②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详见“三、基金管理人”。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11月27日,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②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 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 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为准。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 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是按照每个开 放日闭市后,相应类别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开放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机构 等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符合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 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出现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 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出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 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 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 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既能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亦能投资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 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投资于科创板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科创板 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 受投资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 股其他板块,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 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2)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 业模式、盈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 降低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市场风险: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 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 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 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5)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 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 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 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 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 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 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 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7)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 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 政策影响。 3、本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4、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 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 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情形 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机制,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 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3)中小市值公司投资风险。中小市值公司存在业绩不稳定、股价波动性较 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风险,若本基金投资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 能增加。 4)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 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 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 险。 5)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 股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6)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 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标的股票退市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 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 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T+2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 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 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 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1)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 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 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 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港股通标的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股票 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 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 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 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 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 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港股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 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 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5)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 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 6)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 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 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 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 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 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7)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 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 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 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8)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 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 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 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 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 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 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 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 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 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 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 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 况。 (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日,但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 开放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将可能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2)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 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二)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整体资 产流动性状况良好,可以满足本基金的日常运作需求。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 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到账 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估值适用于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情形,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启用侧袋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则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 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六)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 等。 (八)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 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A、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管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 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 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C、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D、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A、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设立日期:2005年12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60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573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75669.479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B、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 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科创板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科创板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仅在参与投资股指期货时,需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的,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 未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则视为交易对手名单包括全市场所有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 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 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但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未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则视为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名单包括全市场所有银 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 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产品禁投池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禁投池清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 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对基 金禁投池清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 确认,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清单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 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但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必要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有权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D、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E、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 托管人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 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F、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相关资金退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 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 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 易编码。期货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本基金期货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期货账户。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 为准),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托管人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名章) 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二 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 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G、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 管人在对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有关基金财务 报告等信息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电子确认或以其他双方 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H、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I、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J、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一次披露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0-25 2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0-25 3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0-25 4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0-25 5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0-25 6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0-25 7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0-25 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网上直销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1-7 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天利宝赎回转认购业务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1-7 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1-21 1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1-23 1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3-11-28 1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底及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12-29 1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直销中心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并参加部分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1-5 1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2024-1-5 1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2-2 1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3-7 1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3-8 1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3-28 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4-2 2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转换份额限制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4-2 22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4-22 2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4-22 24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6-7 25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6-7 2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6-20 2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6-22 2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6-22 2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7-3 3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7-18 3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7-18 32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7-19 3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7-19 3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7-23 3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7-24 3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8-23 37 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8-30 3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8-3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持有人 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微信、APP等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通过 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微信及APP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六)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微信、APP等方式为定制客户提供信 息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生日祝福等信 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热线:4007008880,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公司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网上交易:https://trade.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3、电子数据服务 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华商基金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2024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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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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