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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安鑫宝B(00152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2234
基金代码 001527
公告日期 2015-09-01
编号 1
标题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安鑫宝
基金主代码 00152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6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年9月8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9月8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5年9月8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年9月8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鑫元安鑫宝A 鑫元安鑫宝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526 00152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否 是
注:本基金本次仅开通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业务详见届时的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上述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将被视为下一个交易日的业务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本基金对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不设限制,也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2. 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3. 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10,000份, 即将开放的为运作期第1个受限开放期,适用的赎回费率为1%,假设受限开放当日转出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净值为1.001元,转换为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B份额(假设无未支付收益),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的货币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01=1001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0010×1%=100.1元
补差费=[10,000×1.001×(1-1%)/(1+0%)]×0%=0元
转换费用=100.1+0=100.1元
转入金额=10010-100.1=9909.9元
转入份额=9909.9/1=9909.9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 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目前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新增互相转换的基金,另行公告。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处于封闭期或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2. 转换业务适用销售机构范围:目前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仅适用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新增转换业务适用的渠道,另行公告。
3.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 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
7.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8. 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9.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400(江苏) 4008896400(全国)
网站:www.njcb.com.cn
本基金于其他销售机构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情况将另行公告。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2.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3.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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