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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南京建邺REIT(50809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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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10589 | ||||||||
基金代码 | 508097 | ||||||||
公告日期 | 2024-10-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泰紫金南京建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 | ||||||||
信息全文 | 华泰紫金南京建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华泰紫金南京建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推进基 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 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 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 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以 下简称“《审核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 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 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 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组织 实施发售工作。 本次网下询价将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请投资者 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定价、认购等详细规则,请查阅上 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发售指引》。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售的网下询价、投资者认购和缴款等方面内容: 1、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披露的交易安排,基础设施项目的成本收益 自交割日(即专项计划设立之前一日)起归属于基础设施基金,在此之前归属 于原始权益人。特别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基础设施项目估值以2024 年6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至交割日(不含)(以下 称“过渡期”)的基础设施项目成本收益归属于原始权益人。基于上述过渡期 成本收益归属安排及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的差异,基础设施项目截至交割日的 资产价值与截至招募说明书所载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可能存在差异,特此提 示如下: 根据本基金已披露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及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 (2024)第020087号)及合理预测,本基金2024年7-12月的预测可供分配金 额为2,619.36万元;假设预计交割日为2024年11月13日,按天数进行折算, 过渡期(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12日)实际归属于原始权益人的预测 可供分配金额为1,921.81万元,自预计交割日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2 月31日实际归属于基金的预测可供分配金额为697.55万元。 2、本基金将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 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公开 发售(以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发售方式包括通过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 所会员单位(“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 机构进行发售。 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网下发售通 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场 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战略配 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实施。 3、基金管理人确定本次询价区间为2.161元/份—2.924元/份,并将通过网 下询价最终确定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 4、询价时间:本次发售的询价期间为2024年10月29日的9:00-15:00。 5、网下发售对象:网下投资者指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 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6、同一投资者多档报价:本次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份额数量同时 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拟认购价格 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在询价区间范围内 进行报价,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报价应当包含每份 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 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 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 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份额数量上限为5,010万份。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 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 意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基金管理 人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基金管理人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 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 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4年10月28日中午12:00前将资产证明材料 通过华泰证券行知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 (https://inst.htsc.com/reits/)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 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 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华泰紫金南京建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 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7、延迟发售安排:若本次认购价格高于剔除不符合条件报价后网下投资者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募 集期首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期将相应 延迟。 8、限售期安排: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战略 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四)限售期限”。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 (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 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 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及其管 理的配售对象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网下投资者认购及缴款:本次网下发售中,网下认购与缴款同时进行。 《发售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认购,同时在网下 认购期间缴纳对应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在网下认购阶段,配售对象应使用在 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 10、认购费用: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安排详见“五、各 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用(二)认购费用”。 11、回拨机制:基金管理人在网下及公众发售结束后,根据战略投资者缴 款、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认购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战略配售、网下 发售和公众发售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 次发售回拨机制”。 12、中止发售情况:中止条款请见“九、中止发售情况”。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 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 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 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 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 的90%。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产业园类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 资产支持证券,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风险:集中投资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发售失败的风险、交易失败的风险、基金首次投资的交易风险(基 金首次投资的交割风险;股权转让前项目公司可能存在的税务、或有事项等风 险)、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的风险(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复杂交易结 构可能导致的法律和税务风险)、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税收政策调整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的风险、管理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风险; 利益冲突风险)、新种类基金收益不达预期风险、对外借款的风险、相关参与 机构的操作及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 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基金份额限售份额解禁风险、其他风险。 2、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产业园区行业相关的风险(宏观经济环 境变化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资产周边产业规划、园区政 策等发生变化的风险;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特定区域内存在同业竞 争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产业园区资产流动性较弱的风险)、基础设 施项目运营风险(与租赁相关的风险;基础设施资产非整栋入池的风险;外部 管理机构的管理风险;运营支出及相关税费增长的风险;基础设施资产维修改 造、资本性支出等超预期的风险;租赁合同未备案的风险;投资目标不达预期 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调整风险、同区域内其他项目的竞争风险、基 础设施项目土地使用权续期风险、现金流预测及可供分配金额预测风险、基础 设施资产评估估值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出售限制的相关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出 售/处置价格波动及处置的不确定性风险、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给基础设施项目 造成的风险。 3、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 提前终止的风险、专项计划运作风险和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尽责履约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 格的风险、法律、政策环境改变的风险。 4、其他风险:外部管理机构尽责履约风险、项目公司人员尽责履约风险、 政策与法律风险、税务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 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 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 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 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 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应全面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参与本次 基金发售的报价,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已于2024年6月28日获证监许可〔2024〕1001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简称为“华泰南京建邺REIT”,场内简称为“建邺REIT”, 扩位简称为“华泰南京建邺REIT”,基金代码为“508097”,该代码同时用于 本次发售的询价、网下认购及公众认购。 2、本基金将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 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认购;本基金网下询 价和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录入认购信息均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 统”进行,同时需向基金管理人完成网下认购缴款,方可认定为有效认购;公众 投资者可以通过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3、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亿份。初始战略配售基 金份额数量为3.284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82.10%。其中,原始权益 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1.4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35%;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1.884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47.10%。网下发售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5012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12.53%,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70%。公众投资者 认购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2148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37%,占扣 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30%。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 及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如有)确定。 4、网下投资者拟认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单个配售对象最低 拟认购份额数量为100万份,拟认购份额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0万份,即网下 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超过100万份的部分必须是10万份的 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不得超过5010万份。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网下询价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24年10月24日公告的《华泰紫 金南京建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基础设施基金发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售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 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基金管理人视为该投资者 已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 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询价及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全称:华泰紫金南京建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泰南京建邺REIT 2、基金场内简称:建邺REIT 3、基金扩位简称:华泰南京建邺REIT 4、基金代码:508097 (二)发售方式和数量 本次发售由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 “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售”)、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售方式包括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 构进行发售。其中: (1)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签订的《华泰紫金南京建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 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 进行认购。 (2)对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发售,并对所有入围的网下投资者按照同比例 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3)对于公众投资者,待网下询价结束后,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以询 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公开发售。公众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 认购本基金。 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网下发售通过 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过上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 构、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战略配售通过基金管理人 实施。 2、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亿份。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3.284亿份,网下初始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 5012万份,公众投资者初始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2148万份。最终战略配售、 网下发售、公众发售份额将根据回拨情况(如有)确定。 (三)定价方式 本次发售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确定基金认购价格。具体 定价方式详见“三、网下询价安排”。 (四)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 排,自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限售期安排详见二、(四)限售期限。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 (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 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所披露的 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 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本次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1、发售时间 日期 发售安排 X-3日(2024年10月24日,X日为询价日) 1、刊登基金份额询价公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公告与文件2、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X-2日(2024年10月25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X-1日(2024年10月28日) 1、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12:00前)2、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12:00前)3、基金管理人开展网下投资者资格审核,并确认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信息 X日(2024年10月29日) 基金份额询价日,询价时间为9:00-15:00 X+1日 1、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日期 发售安排 (2024年10月30日) 2、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 T-3日(2024年11月1日,T日为发售日)(预计) 刊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关于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专项核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关于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T日至L日(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6日,L日为募集期结束日)(预计) 基金份额募集期网下认购时间为:9:00-15:00战略投资者认购时间为:9:30-17:00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时间:以相关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L+2日(2024年11月8日)(预计) 决定是否回拨,确定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配售比例,次日公告。 L+2日后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中国证监会募集结果备案后,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上市条件后尽快办理。 注:(1)X日为基金份额询价日,T日为基金份额发售首日,L日为募集 期结束日。询价日后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发售公告》及后续 公布的公告日期为准。 (2)如无特殊说明,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因特别事项影响本次发售的, 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3)如因上交所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 “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网下询价或录入认购信息工作,请网下投资者 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联系。 (4)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募集期将相应延迟, 届时请以《发售公告》为准。 2、本次发售路演推介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于2024年10月24日(X-3日)至2024年11月6日(L日) (预计)期间进行本次发售的路演。 二、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1、选择标准 基金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基础设施基金 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符合《发售指引》规定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 售。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 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 战略投资者: (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髙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 资管产品; (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其他机构投资者。 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相关业 务规则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 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2、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 2024年11月1日(预计)公布的《发售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 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二)配售数量 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3.284亿份,占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82.1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1.4亿份,占 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5%;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1.884亿份,占发售 份额总数的比例为47.10%。 (三)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本 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 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 品除外。 2024年11月1日(预计)公布的《发售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 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4年11月6日(预计)17:00前, 战略投资者将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如有)。《华泰紫 金南京建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将披露最 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四)限售期限 原始权益人(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同)或其同一 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 份额发售数量的35%,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 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 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在限售届满后参与质押式 协议回购、质押式三方回购等业务的,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 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的50%,上交所另有规定除外。其他战略 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持 有期限自本基金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战略投资者拟卖出战略配售取 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核查情况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 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核 查文件,同时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文件及法律意 见书将与《发售公告》一并披露。 (六)认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 署战略配售协议,将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战 略投资者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参与认购。 战略投资者可选择使用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参与认购,如选择使 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则在份额限售期届满后,需将所持份额转托管至场内 方可进行交易。 2024年11月6日(预计)17:00前,所有战略投资者需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 规定向基金管理人全额缴纳认购款。 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费用以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为准。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 和公众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七)相关承诺 战略投资者承诺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本基金法律文件及《战略配售协议》 等规定认购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询价确定的认购 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本 基金法律文件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规定的持有期限内 不得进行转让、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 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行为。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是否存在此种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后续公告中承诺申明。 三、网下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 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2、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投资者应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指引》 《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规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具体应符合以下条 件: (1)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 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2)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 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因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重大 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 处分,并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为基 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适当性要求: (a)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b)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从事证券交易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c)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 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 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 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 资产净值; (d)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本次发售网下询价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网下投 资者应当在询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4年10月28日(X-1日)中午12:00前, 按照规定向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在上交所开通“REITs询价与认购 系统”CA证书,且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且 符合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已注册为配售对象。完成上述流 程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询价。 4、基金管理人将在上交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 确认拟参与网下发售的配售对象名称、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等相关信 息,同时剔除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账户,完成询价准 备的确认工作。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网下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 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 5、禁止参加本次询价和网下发售的投资者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售: (1)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 在利益冲突的主体; (2)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包括:1)直接或间接控制原始权益人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2)上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4)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证监会、上交所或 原始权益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原始权益人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原始权益人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在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中的机构; (4)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1)项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上述第(1)项中的战略投资者管理的依法 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 外。 6、投资者若参与本基金询价,即视为其向基金管理人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 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 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及相关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2024年10月28日(X-1日)中午12:00前通过华泰证券行知公募REITs网下投 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s://inst.htsc.com/reits/)注册并提交相关资料。如网下投 资者核查系统无法上传,投资者可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核查资料的其他传送 方式。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为准。未在 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售。因配售对象信息填 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投资者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 方基本信息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及相关证照等。 此外,对于具体配售对象,需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专业投资者 告知及确认书》、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证明、沪深交易所场内证 券账户或开放基金账户证明;对于除机构投资者自营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 需提供配售对象备案或登记证明文件、产品合同、询价首日前第五个工作日的 产品估值表;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 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对于各类机构投资者的自营账户,需提供《股东、 董事及高管名单》、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函。 2、核查材料提交步骤及方式 (1)注册及信息提交 投资者请登陆华泰证券行知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 (https://inst.htsc.com/reits/)注册及填写信息、提交的操作手册可从网站下载或 联系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请务 必在本次发售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请按照如下步骤在2024年10月28日中午12:00前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登录。点击“去登录”,进入登录页面,投资者通过注册的用户 名进行登录; 第二步:点击“热门项目——华泰南京建邺REIT——申报”链接进入材料 准备页面,根据页面指引准备材料。点击“下载附件”下载需用印的全部模板 (模板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函》、《网下投 资者关联方信息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等),点击“下载操作 手册”下载系统操作手册; 第三步:点击“我知道了,去申报”进入机构资质确认页面。输入正确的 机构全称,上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签章版)、《金融业务许可证》(签 章版)等材料。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点击“同意并下一步”。一旦点击 同意,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1)“填写关联关系”页面,投资者须直接填写。 2)“确认配售对象资质”页面,投资者选择“配售对象产品类型”。 3)投资者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上传“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 ①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签章版扫描件和《网下投资 者关联方信息表》签章版扫描件、《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签章版扫描件及word 版、《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签章版扫描件、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 excel、相关证照;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用印的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注册证明或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注册的证明文件 (证券业协会系统内全屏幕截图),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用印的沪深交易所场 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证明(网页查询的账户信息截图、沪深账户股卡、 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均可); ②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其余配售对象均须上传用印的 《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件、excel; ③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每个配售对象的资产证明文件。其中,对于公募基 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原则上应以询价日前5个工 作日(X-5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对于自营投资账户,原则上应以询价日前5 个工作日(X-5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产规模说明为准; ④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产品合同:A、配售对象如属于私募投 资基金,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 件。“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 者合伙企业;B、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一对 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提供产品 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⑤私募基金须上传用印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⑥各类机构投资者的自营账户均需上传用印的《股东、董事及高管名单》 盖章版扫描件。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 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拒 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 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 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完成提交”。 3、提交时间:2024年10月28日(X-1日)中午12:00之前,投资者可修改 已提交的项目申请信息;在2024年10月28日(X-1日)中午12:00之后,投资 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4、投资者注意事项: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 资者未按要求在2024年10月28日(X-1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 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 售或者报价将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及操作手册中的填写注意事项。基金管理人将 安排专人在2024年10月24日(X-3日)、2024年10月25日(X-2日)的9:30- 12:00,13:00-17:00及2024年10月28日(X-1日)的9:00-12:00接听咨询电话, 号码为021-68984271。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基金管理人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根据投资者类型及实际情况的 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信息表和资金规 模证明文件、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 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资管产 品的出资方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 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 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 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 理人、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和年金基金除外。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 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1、本次网下询价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X日)的9:00-15:00。在上述 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填写、 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2、本次网下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 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 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 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 准。 3、本次网下询价的询价区间为:2.161元/份—2.924元/份。任何超出询价区 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报价不得超过 1个,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 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万份,申报数量须 为10万份的整数倍,最高认购量为5010万份,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 量,且拟认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询价日前五个工作日(X-5日), 即2024年10月22日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网下询价,并 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 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 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 是否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基金 管理人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资产证明 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情况,遵循独立、客观、 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釆取串通合谋、协商报价等方式故意压低或抬高 价格,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售公告》中披露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 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 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若有)、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 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内容。其中,详细报 价情况包括每个网下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 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4年10月28日(X-1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 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4)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 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或提交材料后经基金管 理人审核后未通过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基金管理人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 交的资产证明材料及《资产规模信息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者资金规模认购的, 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9)其他网下投资者无效申报的情况。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单元代码系办理份额登记的重要信息, 托管单元代码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份额登记或份额登记有误,请参与网下询 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单元代码,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基金管理 人联系。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1、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 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 串通报价; (3)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4)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 程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8)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 认购基金份额; (9)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10)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 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 的情形。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将对网下发售、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 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3、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违反上 述第1条规定的,证券业协会按照法规对其采取自律措施并在其网站公布。网 下投资者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上述第1条情形的,视为所在机构行为。基金管理 人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上述第1条情形的,应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 并予以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交所。 (六)其他要求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 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 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 账户。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 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网下询价报价截止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的条件,剔除不符合条 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数量。 2、剔除不符含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 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 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若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上述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将至少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发布投 资风险特别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超过的原因,以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认 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3、申报价格不低于确定的认购价格且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认购。 4、基金管理人将在2022年11月1日(T-3日)(预计)发布的《发售公 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 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 (如有)、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 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网下投资者名称、 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价格确定后,将在《发售公告》中公布。本基金各类型投资者 均以该价格参与认购。具体认购方式和资金交收将在后续刊登的《发售公告》 中披露。 (一)认购方式 1、战略投资者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战略投资 者需根据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进行认购。募集期结束前, 战略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以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 参与战略配售的原始权益人,可以用现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对价进行 认购。 2、网下投资者 本基金的网下投资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网下投资 者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认购 申请,参与基金份额的网下配售,且应当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完成认购 资金的缴纳,并通过登记机构登记份额。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认购时,应当 按照本次发售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应为其在询价 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同时,认购份额数量对应 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认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购记 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认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记 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认购记录为准。 3、公众投资者 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认购采取“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发售期内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是指通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 和登记机构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销售网点认购或按基金管理人、 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外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包括直销柜台及电子交 易平台)及代销机构认购时,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具体业务办 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场内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认购时,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具体业务办 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上交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认购采取“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公众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具体认购 费率如下: 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场内认购费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参考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 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对于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认购费用为0。 4、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无申购赎回机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场内 交易费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本次发售中,战略投资者将在2024年11月6日(L日)(预计)前完成缴 款,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情况确认战略配售份额是否向网下回拨。 网下发售于2024年11月6日(L日)(预计)截止,公众发售于2024年11月 6日(L日)(预计)截止。认购结束后,将根据公众和网下认购情况决定是否 进一步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及公众发售的规模进行调节。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公众 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 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 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 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可回拨至网 下发售。 2024年11月8日(L+2日)(预计)基金管理人决定是否回拨,确定最终 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配售比例,在发生回 拨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于2024年11月11日(L+3日) (预计)发布公告,披露本基金回拨机制及回拨情况。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回拨机制(如有)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各类投资者进 行配售: (一)战略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二)网下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 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全程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 例。 配售比例=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全部有效网下认购份额。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该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份,产 生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份额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认购份额数量相同时, 产生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时间(以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显示的 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 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三)公众投资者配售 若公众投资者认购总量超过公众发售总量,则基金管理人将遵循全程比例 确认的方式对公众投资者认购进行比例配售。 确定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公众发售份额/全部有效公众认购份额。 某一公众投资者的获配份额=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投资者的获配份额按截位法取整后精确到1份, 产生的剩余份额按每位投资者1份,依次分配给认购金额最大的投资者;当认 购金额相同时,分配给认购时间最早的投资者。份额取整完成后,某一公众投 资者的最终获配份额=获配份额+取整分配份额。 份额取整完成后,获得取整分配份额的公众投资者将重新计算认购费用。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 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如果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公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投资者缴纳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八、网下及公众投资者多缴款项的处理 对于网下投资者,如发生网下比例配售,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1月11日 (L+3日)(预计)完成网下投资者认购申请未确认部分的退款。 对于公众投资者,如发生公众比例配售或其他认购未确认的情况,基金管 理人于2024年11月11日(L+3日)(预计)完成认购申请未确认部分的退款。 九、中止发售情况 当出现以下任意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 1、网下询价阶段,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份 额数量;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未达原始权益人预期; 3、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就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出现对基金发售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以上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并发布中止发售 公告。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 新启动发售。 十、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 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 2、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少于2亿元,或基金认购人数少于1000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5、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就基金募集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 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十一、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紫金南京建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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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询价公告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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