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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弘泰混合D(02237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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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07336 | ||||||||
基金代码 | 022371 | ||||||||
公告日期 | 2002-04-19 | ||||||||
编号 | 1 | ||||||||
标题 |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发起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基金字[2002]13号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投资重点是预期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成长性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收益分配: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销售渠道:通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和上海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基金代销网点发售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 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6%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的0.5% 认购最低投资额:人民币5,000元 申购最低投资额:人民币5,000元 最低赎回份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帐户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精确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发起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2002年4月18日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投资在于把握未来价值。 投资类型: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 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行业资产优化配置和成长性上市公司选择的二次优化力争获取超过基准的投资回报。在正常市场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基金资产的45%— 75%;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基金资产的20%— 50%;现金留存比例:基金资产的5%左右。 行业配置方法:本基金通过行业基本面研究与数量化模型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对各行业超额收益率(α)的预测和排序,在市场自然权重的基础上对预期超额收益较高的行业加大投资权重,对预期超额收益较低的行业减小投资权重。 选股基本标准:重点投资于预期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成长性上市公司。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是中信综合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积极成长型基金,高于国债和价值型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主要工具是鹏华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该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指《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为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 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投资者:指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依法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基金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成立日:指本基金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本基金的持有人在基金存续期间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部分或全部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帐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估值或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布一次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org.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3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日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正蓉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5日 电话:(0755)2080663 传真:(0755)2080742 (二)基金管理人 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电话:(010)66106878 传真:(010)66106904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成功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也就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正蓉 电话:(0755)5870799 传真:(0755)5870803 联系人:张晓慧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53668 2、 销售代理人: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10 传真:(010)66107909 联系人:秦国楼 热线电话:95588(全国统一号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聚龙花园7楼4E 负责人:谢炳光 电话:(010)65515885 传真:(010)65515889 经办律师:谢炳光、王一伊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薛静 六、基金的认购安排 (一) 销售渠道 1、 直销: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和上海的直销中心; 2、 代销: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本基金销售的营业网点。 (二)募集期限 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2年4月22日到2002年5月18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非限量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发行时间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四)销售场所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7层 电话:(0755)5870799 传真:(0755)5870803 联系人:张晓慧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2215室 电话:(021)58827839 传真:(021)58825962 联系人:王园媛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C座15层 电话:(010)88082019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储琪 2、销售代理人:中国工商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电话:(010)66107910 传真:(010)66107909 联系人:秦国楼 热线电话:95588(全国统一号码) 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本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相关的业务公告。 (五)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发行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各直销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并全额缴纳认购款。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七)认购费率结构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两档,最高为1.2%。认购费用于发行募集期间本基金销售等费用。 具体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5,000 ≤ M< 100万 1.2% M≥ 100万 1.0% (八)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例一, 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5,000×1.2%=60元 净认购金额=5,000-60=4,940元 认购份数=4,940/1.00=4,94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40份基金单位。 (九)基金单位的认购原则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资金交付,撤销的申请不予接受。 2、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帐户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元的,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 3、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归基金所有。 七、基金的成立 (一) 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宣告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必须存入指定商业银行的专用帐户,不作它用。 (二)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的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出现该种情况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和上海的直销中心; 2、中国工商银行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本基金目前的销售代理人是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并另行公告。销售代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自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业务办理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15:00)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个帐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超过1,000元的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直销中心每个帐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超过1万元的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 2、已在任一代销网点或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1,000元的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直销中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超过1万元的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0份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下一个交易日自动赎回余额部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采用前收的形式收取销售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6%,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5,000 ≤ M < 100万 1.6% 0.5% 100万≤ M <1,000万 1.3% M ≥1,000万 1.0% 2、赎回费率为赎回总金额的0.5%,由赎回人承担,其中60%列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等费用,40%列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6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5,000×1.6% = 80元 净申购金额 = 5,000-80= 4,920元 申购份额 = 4,920/1.0668 = 4,611.9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668元,则可得到4,611.92份基金单位。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仍为1.06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50,000,000×1.0% = 500,000元 净申购金额 = 50,000,000-500,000 = 49,500,000元 申购份额 = 49,500,000/1.0668 = 46,400,449.94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也是1.0668元,则可得到46,400,449.94份基金单位。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66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668×10,000×0.5% = 53.34元 赎回金额 = 1.0668×10,000-53.34 = 10,614.66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6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14.66元。 3、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管理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98年12月25日共同发起设立,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50%、16.66%、16.68%、16.66%。2001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函复同意,公司将注册资本金从8,000万增至1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增资3,500万、1,166.2万、1,167.6万、1,166.2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价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下设九个部门,分别是:基金管理部、市场部、研究发展部、监察稽核部、机构理财部、交易运行部、信息技术部、登记结算部和行政管理部。基金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市场部从事基金新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及销售、客户服务等工作。研究发展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机构理财部计划为大型机构提供理财服务。交易运行部负责基金投资交易的执行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的维护、系统的开发以及网络运行和维护工作。登记结算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清算和基金会计工作。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文件处理、议定事项的核定和督办、人事劳资管理、公司技术设施及后勤保障、公司资产管理和公司财务管理等。 公司现有员工85人,其中51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经营业绩 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公司共管理基金普惠、基金普丰、基金普华和基金普润等四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1、 基金普惠 (1) 全称:普惠证券投资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3) 投资目标: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4) 基金经理:黄中 (5) 成立日:1998年12月30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基金单位 (7) 基金单位净值:1.0106元人民币(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1999年为34.96%,2000年为48.87%,2001年为-18.74%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9年为0.232元人民币,2000年为0.42元人民币,2001年为0.0095元人民币(预案) 2、 基金普丰 (1) 全称:普丰证券投资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3) 投资目标:通过指数化投资与优化组合投资两种模式的积极结合,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有效平衡,力争使基金取得超过市场平均收益率以上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4) 基金经理:张弓 (5) 成立日:1999年7月8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基金单位 (7) 基金单位净值:0.9955元人民币(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1999年为-3.64%,2000年为52.52%,2001年为-16.25%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9年未分配,2000年为0.281元人民币,2001年未分配 3、 基金普华 (1) 全称:普华证券投资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3) 投资目标:本基金将投资于符合新经济发展方向的科技主导型上市公司;同时采取积极进取的投资策略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4) 基金经理:曹海 (5) 成立日:2000年11月6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基金单位 (7) 基金单位净值:0.9543元人民币(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2000年为-0.07%,2001年为-4.50%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2001年未分配 4、 基金普润 (1) 全称:普润证券投资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3)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中小企业成长型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企业。投资目标是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采取积极进取的投资策略,谋求基金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 (4) 基金经理:郑毅 (5) 成立日:2000年8月14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基金单位 (7) 基金单位净值:0.9943元人民币(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2000年为7.94%,2001年为-7.88%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2001年未分配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简历 陈正蓉女士,董事长,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石家庄分行国际结算处副处长、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深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党委副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员瑞恒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祺珩先生,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为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券仲裁员、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理事。曾任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任副主任会计师,现为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 方兆本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匹兹堡大学统计学博士,中国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现场统计学会理事、中国概率统计学会理事,美国当代统计索引CIS通讯编辑,美国ASA、IMS会员。曾任中国科技大学数学系主任,现任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全国政协常委,安徽省政协副主席。 郝珠江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历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任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任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党组成员,深圳市法制局局长、党组书记,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 柳青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马凯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美国律师协会会员,美国联邦法院认证律师。曾任美国卢德威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法律部亚太地区法律顾问,兼大中国地区首席法律顾问;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全球投资兼并重组部高级法律顾问兼大中国地区首席法律顾问;现任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国际法律部高级法律顾问。 李凤梧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山西省财经学院计统系副主任,厦门证券事务所副所长,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负责人,现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岳克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部副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公司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郭良勇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信贷处副处长、存汇处处长,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浙江代办处副主任,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陈劲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鞍钢附企公司综合厂厂长,鞍山典当拍卖有限公司经理助理,现任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总部经理。 过仕刚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委办公厅科级秘书,安徽省委办公厅综合处处级巡视员,安徽省委领导同志处处级秘书,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殷克胜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副研究员,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公司处副处长、公司处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绍秀女士,监事,监事会召集人,高级会计师。历任合肥无线电四厂财务科副科长、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财部主办会计、副经理、经理、副总会计师,现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 卫筱慧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会计师。曾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总经理、电子商务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总经理。 宋新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汪斌先生,监事,审计师。历任鞍山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员、计财部经理助理、稽核部副经理、经理,现任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孙泽女士,监事。历任四川省什邡市税务局任税收专管员,曾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事财务出纳和信息管理工作,现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工作。 3、督察员 曹志广先生,督察员。历任呼和浩特市苗木场副场长,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任资金计划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基金债券部综合科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李文忠,男,30岁,硕士学历,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信证券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和证券分析工作。1999年9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管理基金普丰,2000年6月至2001年9月任普惠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助理简历 赵航,男,31岁,经济学硕士,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大鹏证券资产管理中心、长城证券投资银行部。2000年7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新材料、电子元器件、房地产等行业及公司研究。 陈兵,男,29岁,工商管理硕士。1993年毕业于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金融专业。1993年至1997年在华润集团工作,历任业务员、业务部副经理。1998年至2000年就读于美国芝加哥大学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2000年至2001年在纽约及香港JP摩根投资银行工作,从事债券发行及企业兼并收购等工作,任职经理。2001年11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资产; (2)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5)直接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6)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8)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负责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11)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依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 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代表30%以上(含3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也可以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原基金管理人要求,新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鹏华”的字样。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概述 开放式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风险、机构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 本公司根据风险的类别,分别建立了下列风险管理或控制制度: 1、 投资风险管理; 2、 销售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控制; 4、 注册与过户登记风险控制; 5、 净值计算风险控制; 6、 灾难恢复计划。 (二) 内部风险控制 1、 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体系 (1)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控制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委员会主席,其他成员由公司业务骨干组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列席会议。督察员为执行委员,负责拟订议题和召集会议。具体负责审核、通过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听取基金投资运作报告和评估基金资产运作风险并作出决定;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对开放式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认购、申购、巨额赎回、连续巨额赎回等风险进行讨论并决定应对措施。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其成员主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组成,督察员列席会议。公司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下设一名执行委员负责具体工作。具体职责是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的走势做出分析判断,制定投资战略;决定基金资产的分布比例,包括地域、市场及品种的分布比例;对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组合、投资分布比例等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定期监视基金的风险指标、收益指标以及流动性指标,并予以控制;对基金资产巨额赎回、连续巨额赎回、超额认购等制定相对的控制措施;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年度业绩。 (3)督察员:督察员制度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有的制度。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讨论。监察稽核部组织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及日常经营运作。 (2)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设立部门和岗位时要确保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及各级岗位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应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 内控优先的原则:为实现公司“进取、求实”的经营理念,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内部风险控制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意识,并将公司的发展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评估程序、风险报告程序、风险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风险控制委员会在某只股票下跌幅度超过指数下跌幅度的10%时,有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发出提示的权利,并要求其在3天内答复亏损的原因及处理意见。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三)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十二、基金托管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电话:(010)66106878 联系人:刘长江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发展概况: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中国工商银行拥有2.9万个分支机构,拥有工商企业账户800多万个,居民储蓄账户4.2亿个,全行电子化覆盖率达到99%以上,全年结算业务量占全国金融系统的5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不仅是国内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之一,而且已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前列。美国《财富》杂志以营业收入排序,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三年进入世界500强。2001年被《银行家》、《全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序,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大银行第七位。 财务状况:截至2001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3.58万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66万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达到4.3万亿元人民币,是国内第一家人民币储蓄存款突破2万亿元的商业银行。历年来,中国工商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赢利。 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基金业务处、研究开发处、客户服务处和内控保障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现有员工40余人。 2、经营业绩 截止到2001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基金资产250多亿元人民币。目前已经托管开元、金泰、安信、同益、普丰、天元、裕元、裕泽、金元、汉鼎、隆元、科翔、安瑞、普华、普润、南方稳健成长共十六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依据本基金契约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保管、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符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 (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负责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代表30%以上(含3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也可以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分享基金收益; (3)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4)申购、赎回及其它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基金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所持有的基金单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决定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7)《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确定的其它事项。 3、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4、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益利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开会方式 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而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基金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基金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确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3、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或在最后一个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二)分红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从托管账户划出的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自动转为基金单位,并免收申购费用,红利再投资不受申购最低金额和级差限制。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自己的网站(www.phfund.com.cn)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电话:(0755)2353668 十五、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预期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成长性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投资在于把握未来价值”。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变动主要是体现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因此投资应该从基本面分析入手,坚持对股票未来价值的挖掘,包括对行业未来变动趋势的准确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未来成长性的合理预测。 (四)投资方法 1、一级资产配置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变动以及市场走势等因素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 在基金一级资产配置中股票的投资比例确定之后,本基金通过两次优化配置最终完成投资组合的构建。 (1)以行业为导向进行资产配置 把握各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波动特征,并对行业资产进行科学配置,是本基金投资的核心。本基金在对影响行业投资收益的众多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和系统化的资产配置模型—最优行业表现资产配置模型(BPS),及时调整各行业的投资权重。 (2)成长性上市公司的选择 在行业的投资权重确定之后,本基金将在各行业中重点投资于预期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成长性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具有以下特点的上市公司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2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较好,业绩真实并且具有持续增长潜力; 3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市场拓展能力。 本基金建立了一套行业导向的成长性公司选择体系。首先是根据对各行业内上市公司未来成长潜力的分析预测进行股票的初选;其次是利用本公司自主开发的财务分析系统对初选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进行对比分析,剔除其中存在财务隐患或业绩有虚假嫌疑的上市公司,构成股票备选库;最后是对股票备选库中上市公司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市场开发能力等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其盈利能力、成长潜力和股价水平,选出具体的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好坏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合。 (五)基金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国家产业政策; (3)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4)上市公司研究,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5)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流程 (1)研究部:研究部对于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投资策略和金融工程等与投资决策有关的内容都会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基金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契约》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4)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执行投资指令。 (5)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管理小组提出调整建议。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3、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4、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6、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六、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开放程度加大,国内上市公司必然面临许多来自国外同行的全方位的竞争,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试点,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专户”名义开设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1)、(2)、(3)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加盖业务章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其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办法的第4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十、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以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申购最低金额和级差限制;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它注册与过户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若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3、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7、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8、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应符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契约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3号、《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 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 3、 基金经营业绩; 4、 重要变更事项; 5、 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 在暂停申购(赎回)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书》和《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书》的公告频率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中第十二项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个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开放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将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成立开放申购与赎回公告; 10、基金终止上市; 1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续支付;基金提前终止; 12、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3、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4、基金费用的调整; 15、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6、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7、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8、其他重大事项。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基金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十五、基金清算 (一)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六、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鹏华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附:《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契约》重要内容摘要 第一章 前言与释义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基础上,特订立《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负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风险,因此本基金并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赎回所持基金单位时,所得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先前认购、申购基金时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章 基金契约当事人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在法定的时间内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管理、托管、销售及服务代理、注册与过户登记 二、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就本基金的托管事项订立《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上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就本基金的销售和服务事项签订《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以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帐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与过户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目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设立了专门的注册与过户登记部门,负责本开放式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但应与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帐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与过户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与过户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其它条款 一、基金资料的保管 (一)资料保管的内容与分工 1、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 (2)基金持有人交易资料和账户变更资料; (3)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4)基金持有人名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2、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的资料 (1)基金持有人名册; (2)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3)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保管的资料。 九、违约责任 (一) 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二) 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十、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契约本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定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本基金契约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 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 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契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的,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凭。 十二、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 基金契约的修改 1、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修改本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 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契约的修改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契约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二十八、其它事项 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应遵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上述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契约,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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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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