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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C(21701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07314
基金代码 217011
公告日期 2024-10-21
编号 1
标题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信息全文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年9月30日
重要提示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8月5日《关于同意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
1008号)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10月2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
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1绪言...........................................................................................................................4
§2释义...........................................................................................................................5
§3基金管理人...............................................................................................................10
§4基金托管人...............................................................................................................21
§5相关服务机构...........................................................................................................25
§6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27
§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28
§8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37
§9基金的投资...............................................................................................................38
§10基金的业绩.............................................................................................................52
§11基金的财产.............................................................................................................54
§12基金资产的估值......................................................................................................56
§13基金的收益分配......................................................................................................60
§1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15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5
§16基金的信息披露......................................................................................................66
§17侧袋机制.................................................................................................................72
§18风险揭示与管理......................................................................................................75
§19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20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21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2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2
§23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24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5
§25备查文件................................................................................................................116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
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
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
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
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
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
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年9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10月至2023年7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年11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
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年7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年7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
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
经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
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
经理(2024年6月起兼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
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
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
庙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年12月起任招商
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2024年6月起兼任财富管理与机构业务
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年7月至1992年9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年3月至2014年
3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22年5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担任上海新联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年3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
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于加拿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年2月至2015年3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年12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
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
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
商证券资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及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2023年4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3年8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
会秘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
圳宝安支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
理、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
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
市场总部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
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
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2024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财务会
计部总经理。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银通智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台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年7月至2012年8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2年1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
究员、基金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员工监
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
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
总监。2016年10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互联网金融发展部总监、员工监事。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核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
监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
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年5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年8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和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年6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马龙先生,经济学博士。2009年7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从
事宏观经济、债券市场策略、股票市场策略研究工作,2012年1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曾任研究员,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兼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4年3月27日至今)、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4月1日至今)、招商添福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1月12日至今)、招商添安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3月3日至今)、招商添瑞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7月19日至今)、招商添裕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8月17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畲春宁先生,管理时间为2008年10月22日至2010年8
月19日;谢志华先生,管理时间为2010年8月19日至2012年8月30日;孙海波先生,
管理时间为2012年8月30日至2015年4月11日。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王景、朱红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3.2.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览,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4基金托管人
4.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4.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1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4.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28只。
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4.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
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4.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5相关服务机构
5.1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江丽雅
联系人:曾浩、江丽雅
§6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08〕1008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08年9月16日起至2008年10月17日
止,公开发售,共募集5,439,771,823.60份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转份额),有效认
购户数为17,894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10月2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7.1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
代理人。
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
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7.2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开通细则另行公告。在确定申
购开始、赎回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及转换开放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
构约定,每交易日交易时间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
应的调整,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7.3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及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及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的
各基金品种之间。
5、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6、赎回和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赎回时先赎回或先转换。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7.4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5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各
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原则上,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
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1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
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投资人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每期
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的,每次扣款金额
不得低于1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7.5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及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
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
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
及转换的确认情况。
敬请投资人务必自办理日常业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是否被确认成功。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
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申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7.6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
申购费,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0.3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65天 1.50%
N≥365天 0.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60天 0.1%
N≥60天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
相关手续费,剩余25%归基金资产所有。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
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
部分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各只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费用)按照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列示执行。如标准申购
费率(费用)调整,基金转换费的计算相应调整。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不晚于优惠活动实施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7.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服务费模式的情况,若未来本
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许可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资产。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
产。
7.8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7.9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
(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
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已
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5)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或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7.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总份额加上基金转出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及
基金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7.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8.1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8.2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8.3基金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9基金的投资
9.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9.2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实行低风险、稳健的主动管理方式,力求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实
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9.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
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央行
票据、同业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企业债投
资比例为0-40%,可转债投资比例为0-4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为主,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中
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
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
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
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
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低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及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9.6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企业债投
资比例为0-40%,可转债投资比例为0-4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组合构建
(1)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
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
投资收益。具体来说:
①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
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②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
置;
③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
当调整。
(2)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
在本基金的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所采取的主动式投资策略涉及债券组合构建的三个步骤: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其中,每个步骤都采取特定的主动投资子策略,
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①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的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
基金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时,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期的基础上,结
合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从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决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决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期
限结构配置。
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
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的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分析债
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
隐含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
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
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
不同期限结构的配置。
③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过对不同
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由于基(利)差超出债券内在价值
所决定的差异而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
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
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
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除以上常用策略外,在本基金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一级市场参与策
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
(3)可转债投资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
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
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底价
溢价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
高,可转债的债性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可转债的股性越强。在实际投资中,
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小于10%或到期收益率大于2%的可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Delta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
溢价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Delta系数越接近
于1,股性越强;Delta系数越远离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
于5%或Delta值大于0.6可视为股性较强。
其次,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
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
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
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
定投资的品种。
(4)股票投资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新股申购,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新股申购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
公司基本面,运用招商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
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
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与配售,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
获取较好收益。
在进行新股申购时,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运用招商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
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
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参与新股的申购与配售,以获取较好投资收
益。具体策略为:
(A)新股研究与定价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招商基金的投资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通过行业研究、
个股基本面研究、个股估值分析及投资建议四个步骤,积极发掘新股价值,为是否参与新
股申购与配售提供决策建议。
a行业研究
行业研究与个股研究紧密结合,是股票研究的第一步,深入、细致的行业研究有利于
准确把握行业景气状况、企业生存竞争状态及企业未来增长潜力等,将对投资决策结果产
生重要作用。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行业属性分类、行业发展评估、政策影响和行业横向对
比四个步骤来发掘景气行业。
b个股基本面研究
经过对所研究股票所属行业进行深入分析后,行业研究员将从公司基本面分析入手,
利用公开信息、公司调研、外部研究报告等信息,对上市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研究。
分析过程侧重对包括公司所处的行业的前景、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定价能力、公司的
管理层素质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在内的一些因素进行定性分析。
c个股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利用绝对和相对估值等多种方式和方法对研究对象的股票价
值进行评估。在投资过程中,绝对估值方法与相对估值方法的综合使用为投资决策提供更
为可靠的依据。
其中,股票绝对估值方法主要采用自由现金流折现(DCF)模型及股息折现(DDM)模型
计算公司隐含增长率,进而评估股票现价的估值水平;
股票相对估值方法主要采用基于核心盈利(Core earnings)计算的市盈率(PER)、市
净率(PBV)、EV/EBITDA、市销率(Price/Sales)、市价与现金流比率(Price/Cash Flow)
及PEG(PE to Growth)等指标进行估值。
d决策建议
经过上述三步的研究与评估,有助于对所研究股票的投资价值形成较清晰的认识,为
本基金的股票申购业务提供以下三方面决策支持:
首先,确定合理的初步询价申报价格。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发行股票深入研究的基础
上,结合新股发行当期市场状况及短期市场走势判断,以历史新股发行折价水平为参考,
确定合理的初步询价申报价格。
其次,预测股票流通后的市场价格。发行人和承销商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后,本基金管
理人将综合衡量发行折价水平、近期新股上市涨幅、短期市场变化、市场对该股的预期、
行业平均估值水平及其他影响新股市场价格的因素,从而判断新股上市首日及锁定期满后
的可能市场价格。
最后,分析和比较申购收益率。经过上述分析研究,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发行市场资
金状况,大致测算申购中签率及收益率等数据,并将该收益率与申购资金成本进行比较,
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如果申购收益率为负或远低于资金成本,则放弃申购;
否则可以考虑参与申购。
(B)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现有新股询价发行制度使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新股发行定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新股询价制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与股票发行人及承销商进行充分
的交流与沟通,力争确定合理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并根据具体品种及发行价格参与新股
申购。
(C)新股变现策略
本基金对新股实行择机变现策略,即根据对新股流通价格的分析和预测,结合股票市
场发展态势,适时选择新股变现时机,以获取较好的股票变现收益。
9.7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股和个券;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
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9.8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
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但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上述限制行为中的(1)—(9)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
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5)、(10)、(11)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9.9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9.10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9.11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章节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9.1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来源于《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527,915,710.94 97.35
其中:债券 11,037,572,944.49 93.21
资产支持证券 490,342,766.45 4.14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8,052,652.06 1.7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239,342.28 0.23
8 其他资产 78,791,904.82 0.67
9 合计 11,841,999,610.1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0,820,227.92 0.8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76,069,628.83 24.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53,570,752.53 4.81
4 企业债券 2,146,880,112.02 18.6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536,565.68 0.35
6 中期票据 5,852,343,785.91 50.8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1,825,903.88 0.28
8 同业存单 89,096,720.25 0.77
9 其他 - -
10 合计 11,037,572,944.49 95.8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028022 20民生银行二级 4,500,000 460,963,972.60 4.00
2 2120089 21北京银行永续债01 1,800,000 194,227,377.05 1.69
3 2120107 21浙商银行永续债 1,500,000 159,216,803.28 1.38
4 282380002 23太保寿险永续债01 1,000,000 106,828,907.10 0.93
5 175879 21银河Y1 1,000,000 105,051,545.21 0.9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61522 铁建067A 500,000 50,783,493.15 0.44
2 260280 先锋2A 400,000 41,566,025.20 0.36
3 260060 工鑫20A 400,000 41,005,468.49 0.36
4 261125 荣茂18优 200,000 20,386,338.63 0.18
5 199670 23中公1A 200,000 20,384,367.12 0.18
6 143583 绿金32A1 200,000 20,377,835.62 0.18
7 261718 24厦贸2A 200,000 20,223,920.00 0.18
8 261016 源和1A2 200,000 20,205,150.68 0.18
9 2489085 24建欣2优先 200,000 20,152,482.19 0.17
10 2389438 23建鑫10优先 200,000 19,348,077.07 0.17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17中国信达债03(证券代码091701003)、20民生
银行二级(证券代码2028022)、21北京银行永续债01(证券代码2120089)、21银河Y1
(证券代码175879)、21银河Y2(证券代码188024)、21浙商银行永续债(证券代码
2120107)、23太保寿险永续债01(证券代码282380002)、24农发贴现07(证券代码
2404107)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7中国信达债03(证券代码091701003)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按期申报税款、未依
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2、20民生银行二级(证券代码2028022)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善、违反
反洗钱法、违规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21北京银行永续债01(证券代码2120089)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违反反洗钱法、未依法
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4、21银河Y1(证券代码175879)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善、未依
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5、21银河Y2(证券代码188024)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善、未依
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6、21浙商银行永续债(证券代码2120107)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违反反洗钱法、未依法
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7、23太保寿险永续债01(证券代码282380002)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未按期申报税
款、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8、24农发贴现07(证券代码2404107)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未依法履行职责、未按期申报税款、
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463.54
2 应收清算款 57,568,619.2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1,106,822.0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8,791,904.82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52 兴业转债 21,643,534.25 0.19
2 113021 中信转债 5,907,664.38 0.05
3 111010 立昂转债 2,734,679.39 0.02
4 128134 鸿路转债 959,537.45 0.01
5 110067 华安转债 379,329.07 0.00
6 110081 闻泰转债 188,294.27 0.00
7 113045 环旭转债 7,127.34 0.00
8 113519 长久转债 5,737.73 0.00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12.02-2019.12.31 0.79% 0.02% 0.49% 0.03% 0.30% -0.01%
2020.01.01-2020.12.31 3.84% 0.06% -0.06% 0.09% 3.90% -0.03%
2021.01.01-2021.12.31 6.32% 0.03% 2.10% 0.05% 4.22% -0.02%
2022.01.01-2022.12.31 2.27% 0.06% 0.51% 0.06% 1.76% 0.00%
2023.01.01-2023.12.31 4.96% 0.04% 2.06% 0.04% 2.90% 0.00%
2024.01.01-2024.06.30 2.38% 0.03% 2.42% 0.07% -0.04% -0.04%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4.06.30 22.27% 0.05% 7.73% 0.06% 14.54% -0.01%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10.22-2008.12.31 4.30% 0.23% 2.65% 0.10% 1.65% 0.13%
2009.01.01-2009.12.31 8.34% 0.44% 0.27% 0.06% 8.07% 0.38%
2010.01.01-2010.12.31 8.85% 0.45% 2.00% 0.07% 6.85% 0.38%
2011.01.01-2011.12.31 -2.77% 0.37% 3.79% 0.06% -6.56% 0.31%
2012.01.01-2012.12.31 8.01% 0.15% 4.03% 0.04% 3.98% 0.11%
2013.01.01-2013.12.31 -0.28% 0.19% 1.78% 0.05% -2.06% 0.14%
2014.01.01-2014.12.31 19.80% 0.29% 9.41% 0.16% 10.39% 0.13%
2015.01.01-2015.12.31 11.13% 0.23% 5.54% 0.07% 5.59% 0.16%
2016.01.01-2016.12.31 3.10% 0.08% -1.63% 0.09% 4.73% -0.01%
2017.01.01-2017.12.31 2.87% 0.06% -3.38% 0.06% 6.25% 0.00%
2018.01.01-2018.12.31 7.81% 0.05% 4.79% 0.07% 3.02% -0.02%
2019.01.01-2019.12.31 5.48% 0.04% 1.31% 0.05% 4.17% -0.01%
2020.01.01-2020.12.31 3.55% 0.06% -0.06% 0.09% 3.61% -0.03%
2021.01.01-2021.12.31 6.01% 0.03% 2.10% 0.05% 3.91% -0.02%
2022.01.01-2022.12.31 1.96% 0.06% 0.51% 0.06% 1.45% 0.00%

2023.01.01-2023.12.31 4.64% 0.04% 2.06% 0.04% 2.58% 0.00%
2024.01.01-2024.06.30 2.23% 0.03% 2.42% 0.07% -0.19% -0.04%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4.06.30 147.63% 0.22% 44.10% 0.07% 103.53% 0.15%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10月22日。
§11基金的财产
11.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11.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1.3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消。
§12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2.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12.3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本基金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
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对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12.4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5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
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2.6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相应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章节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13基金的收益分配
13.1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13.2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当期可供分配收益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收益分配实施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
6、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各类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
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3.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13.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1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70%,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20%,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在通常情况
下,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5、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6、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7、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新费率实
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相应部分。
2、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相应部分。
3、基金的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相应部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不晚于优惠活动实施日公告。
14.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14.4基金的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
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15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15.2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6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6.2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16.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6.5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6.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6.7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侧袋机制
17.1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17.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
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
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
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17.3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8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向社会公开发
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运用
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除保本基金外,基金虽然进行适度的资产配置,但资
产配置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仍会随证券市场行情上下波动。因
此,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
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
通过其他代销渠道,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
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
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低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及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适合具有中等风险承受
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18.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
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包括债券
市场工具在内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
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
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8.2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括了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这些品种承
载的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如国债等),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
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出现信用风险。并且,随着我国债券市
场的发展,企业债等信用产品的品种和规模将逐步扩大,基金可能加大对这些品种的投资,
从而导致信用风险加大。
18.3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以及本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比例限制,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
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和待遇给付的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
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8.4投资策略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目标客户定位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其它债券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对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突出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
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18.5债券投资特定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而债券投资除存在上述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特定风险,包括:
1、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2、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
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
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
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
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
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
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18.6一级市场投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由于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
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因此,本基金在股票一级市场投资风险管
理方面采取了特定策略。包括: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
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是指由于某只股票或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使
得本基金管理人所持有的该股票或债券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有
关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
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为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组合的流动性。
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
(1)大部分资产被冻结,组合需要现金进行新的申购;
(2)所持资产在可上市流动首日,出现大量变现,导致资产不能以较低成本变现。
18.7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
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
18.8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
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18.9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8.10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9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19.2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9.3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
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
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
视为有效。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2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15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5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I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20.3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4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0.5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21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
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
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
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
21.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证券
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同业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80%(其中,企业债投资比例为0-
40%,可转债投资比例为0-4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20%,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但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k、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m、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n、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o、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上述限制行为中的a-i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
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e、j、k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4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21.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
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21.6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7争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2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2.2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2.3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码
及EMAIL地址的基金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持有人不
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2.4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
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2.6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23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2023-10-20
2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0-20
3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0-20
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4
5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4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3-10-30
7 关于调整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11-13
8 关于调整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11-29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12-30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1-18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12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13 关于调整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4-02-05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15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17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4-05-18
19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8
20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8
21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18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8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8-20
24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08-30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30

§24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4.1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24.2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5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1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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