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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QDII)A(01253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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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06637 | ||||||||
基金代码 | 012535 | ||||||||
公告日期 | 2024-10-19 | ||||||||
编号 | 10 | ||||||||
标题 |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重要提示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2021年5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739号文准予 注册。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9月22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信用衍生 品等品种,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 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面 临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 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 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0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14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26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42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45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53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4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91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第十八部分基金托管人..................................................................................................95 第十九部分境外托管人................................................................................................100 第二十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0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4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7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9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1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62 第一部分绪言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全球成 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全球成长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 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 询等活动 29、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最短持有期限:指自投资者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后最短的持有时间。对于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 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之间的期间。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 及转换转出业务 41、年度对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份无此对 应日期,则调整至该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为本基金的开放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本基金 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 有期限的情况下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6、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7、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72、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交易规则,专门用于管理 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73、信用风险保护买方:指信用保护购买方,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4、信用风险保护卖方:指信用保护提供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5、名义本金:也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衍生品风 险保护的金额,信用衍生品的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础 7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 “深港通”) 7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7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 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而 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 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 能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5)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 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利 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7)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8)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证券发行人经营 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出现风险。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股票市场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将面临下跌风险。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 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 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 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 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 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 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 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3、流动性风险 (1)每笔认申购份额最短期限锁定持有的风险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 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提 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 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 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 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 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 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 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 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 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 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 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区域配置及境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鉴 于相关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因素、相对估值水平、企业投资价值等存在较大差异, 本基金在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由此可能面临 区域投资较为集中的风险。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 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 有诸多不同,从而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 生重要影响。 (2)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 证、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属于权益类资产仓位偏高且 相对稳定的基金品种,受权益类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如果权益类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投资者面临无法获得收益甚至可能发生较 大亏损的风险。 (3)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港股 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 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A)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 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情形可能 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B)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机制,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 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C)中小市值公司投资风险。中小市值公司存在业绩不稳定、股价波动性较 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风险,若本基金投资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 增加。 (D)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 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 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 险。 (E)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 股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F)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 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 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 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G)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 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T+2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 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 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A)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 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 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 或间接的影响。 (B)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 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 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 响。 (C)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 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 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 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 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D)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港股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 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 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E)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 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F)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 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 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 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 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G)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 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 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 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H)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 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 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 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 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 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I)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 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 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 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 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 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可能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B)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 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 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 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了股票期权 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 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 投资审批事项。 (6)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 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 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 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 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7)融资交易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可 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易所面临的各 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 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 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10)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 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1)流动性风险 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少较少,导致难以 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 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 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 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用 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11)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 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 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 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 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③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 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 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 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 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 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 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 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 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 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 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 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 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 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 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 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 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 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 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 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 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 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④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 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 基础证券。 (12)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 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 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 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保 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 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凭证类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 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 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 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 证、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 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50%,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 度或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综合考虑全球宏观经济环 境、政策形势、汇率走势、全球各证券市场的估值与流动性等因素,对全球证券市 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国别/地区配置策略 在进行国别/地区配置时,本基金可参考以下因素: (1)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国家或地区投资价值的判断; (2)相关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因素,包括政治局势、经济状况、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贸易差额、贸易结构、产业结构、利率走势、汇率走势、金融市场风险 预期及大宗商品价格趋势和国际经济周期对经济的影响等。 (3)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对估值水平的判断。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关注企业的未来发展空间和成长性,优选发展空间大、具备良好发 展趋势和成长潜力的股票,捕捉行业发展的重要机遇以及个股的成长所带来的价值 提升的投资机会。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相关行业的发展前景、竞争格局等方面,进行行业配置及动 态调整。 1)发展前景 本基金对各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分析,适时对各行业的景气度周期、 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重点投资于发展前景较好的行业。 2)竞争格局 本基金通过密切跟踪行业当前进入者的数量、行业内相关公司的竞争策略等判 断各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重点投资于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 (2)个股选择策略 在选股上本基金将从企业核心竞争力出发,研究不同企业的竞争地位和发展趋 势,精选出成长空间较大,成长性较为确定的公司。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的方法进行筛选。定性方面主要分析以下四个要素: 1)公司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相耦合。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相契合的企业,将 享受较好的需求红利,从而在较长时间内处于较好的景气状态; 2)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政府的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是推动企业发展 的重要力量;反之,政府针对某些行业的调控政策或是抑制相关行业和企业景气程 度的重要因素; 3)内生成长周期。对企业所处成长阶段进行判断,例如是培育期、成长期、 成熟期还是衰退期等; 4)内生因素,例如:重大产品创新、技术突破等。这些因素往往能创造新的 需求、提高生产效率或降低生产成本,将对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对以上因素进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对预期主营收入和净利润增长 率、净资产收益率及变化趋势等定量指标判断,以具体判定和预测行业和企业的长 期成长潜力。同时通过与市场平均水平和行业历史水平的比较,优选出相关行业和 公司。 在买卖时点选择上,本基金还将会考虑估值、市场趋势、风险偏好等多种因 素,以求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超额收益。 (3)境内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境内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依照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 策略执行,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 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控制债券投资风险。本基金将在利率合 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在预 期利率上升阶段,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在预期利率 下降阶段,在评估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增大债券投资的久期,以期获得较高投资收 益。 在确定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 券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并确定相应的期限 结构配置,以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用信用 分析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在信用债券的选 择时将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 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 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 例。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 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 及债券其他要素,综合评价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以及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 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 获取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 而下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 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 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 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 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6、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 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 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 选,确定投资决策。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 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控制债券 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8、基金投资策略 (1)指数基金及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基金的选择:1)基金管理人管理 该类基金的经验和规模;2)基金标的指数的代表性;3)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情 况,主要考察指标有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等;4)基金费率水平。对于ETF,本基 金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可考虑二级市场成交情况、报价连续性等。 (2)主动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金的选择。 1)定量分析。本基金通过分析各标的基金的费率水平、历史收益、夏普比 率、历史回撤、波动率等量化指标,挑选出合适的基金组成标的基金池。 2)定性分析。本基金对标的基金池中的基金进行定性分析,分析指标包括基 金管理公司管理历史、基金经理管理经验、风格及业绩稳定性、基金投资策略等。 9、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避险和有效管理为主要目 的,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可利用货币远期、期货、期权或掉期等衍生品种,以规避外币资产对人 民币的汇率风险,避免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可利用股票市场 指数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可利用证券相关的衍生产品,以 规避单个证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等。 (2)有效管理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金融衍生品,实现对现金流量的有效管理、降低建仓或调仓 过程中的市场冲击成本等。 10、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主要目的,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或 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 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 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 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11、融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融资交易的杠杆作用,在符合融资交易各项法规要求及风险控制 要求的前提下,放大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 略。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50%,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7、本基金境内投资还应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 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 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本基金参与境内发行的信用衍生品交易的,不得持有信用风险保护卖方 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风险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境外投资还应遵守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 基金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 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8条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 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其他组合限制(除第2条、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第(7)、(15)项以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 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20%+纳斯达 克100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1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 份股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沪深300指数与市场整体表现具 有较高的相关性,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 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适合作为本基金沪深交易所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 分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 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纳斯达克100指数涵盖了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上100只市值最大的非金融类上 市公司,反映了科技、工业、零售、电信、生物技术、医疗保健、交通、媒体和服 务公司等行业的整体走势。该指数具有宽泛的分散性,赢得了投资人和市场专家的 广泛认同,适合作为本基金美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 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 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发生变 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 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面临 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7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财务日期2024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26,941,311.57 92.48 其中:普通股 626,941,311.57 92.48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107,306.85 1.49 其中:债券 10,107,306.85 1.4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198,944.83 5.34 8 其他资产 4,685,796.56 0.69 9 合计 677,933,359.81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109,923,179.20元,占净值比例16.33%。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大陆 295,919,852.57 43.96 美国 221,098,279.80 32.85 中国香港 109,923,179.20 16.33 合计 626,941,311.57 93.13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必需消费品 25,773,221.25 3.83 工业 20,181.24 0.00 信息技术 380,045,156.14 56.46 能源 4,473.14 0.00 通讯 39,778,234.20 5.91 医疗保健 181,320,045.60 26.94 合计 626,941,311.57 93.13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4.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Cambricon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Limited 寒武纪 688256 SH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大陆 300,000 59,601,000. 00 8.85 2 ALNYLAM PHARMACEUTICALS INC ALNYLAM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ALNY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30,000 51,954,372. 00 7.72 3 Sangfor Technologies Inc. 深信服 300454 SZ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大陆 1,000,000 50,530,000. 00 7.51 4 Kingdee International Software Group Co. Ltd. 金蝶国际 268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7,000,000 46,765,723. 20 6.95 5 Yonyou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用友网络 600588 SH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大陆 4,500,002 45,000,020. 00 6.68 6 ROBLOX CORP -CLASS A ROBLOX公司 RBLX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50,000 39,778,234. 20 5.91 7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中芯国际 981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2,500,000 39,062,704. 00 5.80 8 Sg Micro Corp 圣邦股份 300661 SZ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大陆 400,023 33,113,903. 94 4.92 9 KYMERA THERAPEUTICS INC KYMERA公司 KYMR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50,000 31,910,247. 00 4.74 10 3peak Incorporated 思瑞浦 688536 SH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大陆 300,000 29,343,000. 00 4.36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未评级 10,107,306.85 1.5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33 24国债02 10,000,000 10,107,306.85 1.50 注:数量列示债券面值。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36,256.3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544,926.4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4,613.7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685,796.56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QDII)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1年12月31日 -5.96% 1.01% 1.23% 0.54% -7.19% 0.47% 2022年 -29.75% 1.73% -16.66% 1.01% -13.09% 0.72% 2023年 -19.27% 1.30% -3.72% 0.67% -15.55% 0.63%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8.30% 1.67% 3.60% 0.68% -21.90% 0.9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6月30日 -56.43% 1.51% -15.85% 0.80% -40.58% 0.71%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QDII)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1年12月31日 -6.11% 1.01% 1.23% 0.54% -7.34% 0.47% 2022年 -30.17% 1.73% -16.66% 1.01% -13.51% 0.72% 2023年 -19.75% 1.30% -3.72% 0.67% -16.03% 0.63%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8.55% 1.67% 3.60% 0.68% -22.15% 0.9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6月30日 -57.15% 1.51% -15.85% 0.80% -41.30% 0.7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于2021年9月22日成立,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 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报 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 监会系统工作,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处长, 中泰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 理。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 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 理,深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 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 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等职, 现任山东省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 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 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 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 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 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 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 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 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劳 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用 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年7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 限公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 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 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 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 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 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 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 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 2015年3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 理等职,2022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研究 员、基金经理等职。2018年11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 经理。现任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万家创业板2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创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自主 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委员:苏谋东、周潜玮、郅元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 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 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 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 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 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合规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 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 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 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 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 的控制;由合规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 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 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 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合规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①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②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①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②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19日证监许可[2021]1739号 文注册。基金募集期限为自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16日。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339,587,969.42元 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8307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 算,有效认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合计折算 为2,340,414,812.39份基金份额。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 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 换转入份额而言)1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方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9月 2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系统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非直销销售 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销销售 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每个开放日可 以办理该份基金份额的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 交易所等)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1月8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2022年9月22日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 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在最短持有期内还未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 人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不成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基金投资的主要境 外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 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或非 直销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自2022年3月23日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业务时,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做调 整。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 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 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15% 0 100万≤M<300万 0.12% 3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的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0 100万≤M<300万 1.2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不收取赎回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 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 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 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9,383.07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份额满一年后的任一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份额满一年后的任一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其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 场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 情形。 11、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12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 场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8、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4项外)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超 出前述比例部分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条款处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 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9、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2、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4、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 “税收”); 15、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 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而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 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 除外;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销售服务费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 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届时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 在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 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 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 人已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市场惯例的要求 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 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 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 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 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 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 保管。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金融衍生工具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 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 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 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债券估值方法 (1)境内债券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2)境外债券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 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 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 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7、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 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 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 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 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 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 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1、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10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2、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对应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 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更换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 公告。 (十二)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境外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各类别 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各类别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 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 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17只。自2003年以 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 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 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 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 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 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 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 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 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 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 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 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 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 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 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 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 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 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 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 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 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 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 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 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 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 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 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 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 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 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 “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 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 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十九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美国北美信托银行(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南拉萨尔街50号(50 South LaSalle Street,Chicago,Illinois,U.S.A) 办公地址: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南拉萨尔街50号(50 South LaSalle Street,Chicago,Illinois,U.S.A) 法定代表人:Michael O’Grady(Chairman & CEO-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889年 股东权益:111亿美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北美信托集团是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控股公司,美国北美信 托银行是北美信托集团的主要子公司。北美信托在全球范围为公司、机构及个人客 户提供全球托管和资产管理服务,北美信托的主要业务均通过北美信托银行开展。 北美信托由拜伦史密斯先生于1889年创立,自创立起就开始提供信托和托管服 务。当美国职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在1974年推出后,北美信托将托管业务确立为主 营业务。从1981年开始,北美信托开始提供全球托管业务,并于1985年在伦敦建立 了全球托管运营中心以支持全球业务的发展。 北美信托是全球具有领先地位的,为企业、机构和富有个人提供投资服务、资 产和基金管理,以及信托和银行服务方案的金融机构。随着不断增长,北美信托已 在全球27国家和地区拥有服务机构。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北美信托托管资产达到13.6万亿美元(含行政管理资 产),管理资产达到1.3万亿美元。托管资产和管理资产水平逐年提高,标普长期信 用评级为AA-。北美信托具有雄厚的财务实力,资本充足率达13.9%,核心资本 充足率达10.8%。 (二)托管业务介绍 通过公司与机构服务部和财富管理部,北美信托重点服务两类客户:公司与机 构服务部负责为公司和机构客户提供全球托管和资产管理服务;财富管理部负责为 个人客户提供个人信托、托管和理财服务。这些业务均由运营与信息技术部和北美 信托环球投资管理部提供支持。运营与信息技术部提供让北美信托保持全球领先地 位所必备的持续可靠的全球基础设施。北美信托环球投资管理部提供各种资产类型 的投资管理。 北美信托在美国19个州建有办公室,在加拿大、欧洲、中东以及亚太地区等27 个地方设有分支机构,全球全职员工达到24000多名,客户遍及全球53个国家和地 区。并在全球100个市场拥有一个完整的托管网络。北美信托在阿布扎比、阿姆斯 特丹、班加罗尔、北京、芝加哥、都柏林、格恩西岛、香港、泽西岛、利默里克、 伦敦、卢森堡、纽约、墨尔本、新加坡、东京、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斯德哥 尔摩和多伦多等地都设有服务和产品中心,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资产服务和资产 管理。 北美信托于2005年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并于2010年将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北京 分行目前主要为境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提供全球托管客户服务,包括涉及会计 核算、绩效评估、投资指引合规监察和证券借贷等有关问询。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资产保管 ·账户开立和证券登记 ·清算和估值 ·收入托收 ·收入税预扣及退税 ·公司行动 ·现金管理 ·货币兑换 (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质条件说明 北美信托拥有本土化的客户服务团队,除了在托管运营上依托我行全球一体化 的服务模式外,我行北京客服团队直接向北京分行行长汇报,不再设有区域客服管 理团队,真正意义上做到了中国客户由本地客服团队来服务,在华业务由本地管理 团队来管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服务。 北美信托通过公司与机构服务部和运营与信息技术部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 务。 公司与机构服务部负责客户服务和客户关系管理。运营与信息技术部负责每日 运营处理以及系统技术创新。该部门分两条线管理,分别是地域线和功能线。我们 通过这种管理方法确保全球交易处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更好地来了解客户投 资的市场以满足客户特别的要求。地区线管理主要按照北美、欧洲中东非洲、亚太 地区进行区分。我行在芝加哥、伦敦、新加坡和印度的班加罗尔均设有全球托管运 营中心。北美信托伦敦分行负责所有全球托管及相关活动;新加坡分行负责处理 亚太地区投资管理人的交易;芝加哥分行负责所有北美地区的交易及相关活动。 班加罗尔分行通过为各地区处理中心提供备份来加强我们的全球业务连续性。功能 性管理主要是从资产服务、每日估值和客户报告、数据管理、资本市场运营、技术 应用和客户解决方案、技术构建和运营这几方面来管理。 北美信托银行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 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资质要求。 北美信托建立了一个经过良好规划的合规监控、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贯 穿从董事会到各业务部门的每个层面。在董事会层面,业务风险委员会及审计委员 会对风险管理和合规监控活动提供董事会层面上的政策与督导。在执行层面,企 业风险委员会对风险管理活动提供方向和管理。该委员会由资产/负债委员会、信 贷政策委员会、操作风险委员会、信托风险委员会、合规监控委员会组成。此外, 由风险管理专家及业务经理组成的工作组,也将风险管理政策纳入到日常业务操作 中。 我行采用许多企业层面指标来评估操作风险。例如:员工流失率、关键风险 岗位数量、所确定的重要审计点数量、合规问题、风险与控制状况、损失事件历 史、关键风险问题的评估等。这些指标连同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官员的意见,均包 含在“业务部门风险概况”报告中。 为了控制和防范包括操作风险在内的其它风险点,公司为每一参与层开发了最 佳流程模式。主要模式之一是关注对风险源头的管理。这一模式包括七步流程,以 保证风险被正确地辨别和管理,并不与控制措施脱节。 (五)托管业务主要制度管理 北美信托银行依照美国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 构、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具有 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北美信托设有专门的内部审计部,负责检查监控内部操作程序和工作指引。此 外,我们还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我们进行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操作运营部门进行不定期审查。北美信托拥有一个由财务、 运营、信息技术等专家组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并在芝加哥、都柏林、伦敦、洛杉 矶、迈阿密、新加坡和班加罗尔都有人员设置。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主要的操作流程和风险进行独立和客观的评估,分析控制 环节的充足性和有效性,并将审计结果通报给管理层和专门的审计和监督委员会。 内部审计部门遵循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准则和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内部审 计。 第二十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代销机构 (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4)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4)中信证券山东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2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2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2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金财富)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ciccwmweb/ (2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6 网址:www.iztzq.com (3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3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4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9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4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zzfund.com (4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4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4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4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9)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1)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 (5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5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4)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5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5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5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5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6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6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6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7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7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7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7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2943666 网址:www.cmschina.com (7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7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mszq.com (7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7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7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80 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8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8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8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8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8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8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9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9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9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9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9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fund.sinosig.com (99)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100)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21-68582577 网址:https://www.wxzq.com (101)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s://www.tl50.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尹超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68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20)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 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 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 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 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 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 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 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 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 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 年;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真实性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的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示 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设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0962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凭证类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 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 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 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 证、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 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50%,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 度或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 证、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50%,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 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7)本基金境内投资还应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 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 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 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本基金参与境内发行的信用衍生品交易的,不得持有信用风险保护卖方属 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 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风险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境外投资还应遵守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②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③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 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 使转换; ⑤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⑥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⑦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 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iii)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8)条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要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其他组合限制(除第(2)条、第(5)条、第 (6)条和第(7)条第7)、15)项以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 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变更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方可将其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 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 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 问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 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 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 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 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4.6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 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 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 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 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 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 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 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 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 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 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 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及其与基金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 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市场惯例的要求 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 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 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 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 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 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 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 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 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 起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职责。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 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 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 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 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或者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 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 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 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以本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 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本基金联名名义的证 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 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 种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 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 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 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 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 (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 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 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 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 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 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 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 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 其他机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 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 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T日)次日计算T日的委托财产净值 并以电话、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合适方式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 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 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 现金账户进行账实核对。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 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 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 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 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 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 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 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本基金的估值方法遵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4、净值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 净值估值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对象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 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 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12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4)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 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六)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 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 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并依照其解释。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 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 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含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度)和短 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 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 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持有基金周末净 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户 信息查询、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网上客服"->"客户留言"栏 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栏 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微众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9月25日 2 关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09月06日 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8月30日 4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08月30日 5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7月30日 6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7月18日 7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07月18日 8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交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起点的公告 2024年06月28日 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6月14日 10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06月14日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证券等机构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6月04日 1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创金启富基金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5月30日 1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渤海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5月17日 1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莞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_ 2024年05月15日 15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04月19日 16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03月29日 17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01月19日 18 关于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境外主要投资场所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24年01月05日 1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麦高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08日 20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4日 21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2023年10月11日 22 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10月11日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万家全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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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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