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ETF(513630)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4103799 | ||||||||
基金代码 | 513630 | ||||||||
公告日期 | 2024-10-18 | ||||||||
编号 | 2 | ||||||||
标题 | 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
信息全文 | 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080号文 注册日期:[2023年9月5日]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23】年【9】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3]2080号文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 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旨在衡量标普港股通指数内50 只波幅最小、收益 率高的股票的表现。指数成份股按最近 12 个月股息收益率进行加权(受分散化 限制)。 (1)资格标准 指数资格标准: 1)必须为标普港股通指数的成份股。 2)在成为指数成份股前,每只股票必须已发行及交易至少 12 个月。然而, 对于每只股票的实际交易天数,并无最低规定。 3)截至重新调整参考日期,股票须达到3,000 万港元的流动性限值。流动 性是指三个月日均交易价值。 4)股票最近 12 个月的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并非负值。 变更时间: 新增和剔除。除合并及分立等重要企业行动外,股票的新增和剔除通常仅在 调整时进行。此外,从其各自基准指数中剔除的成份股同时也从其低波红利指数 中剔除。 (2)指数构建 方法: 指数构建由两步组成,首先需进行指数成份股筛选,第二步需决定成份股在 指数中的权重。 成份股选择: 1)股票池中的所有股票均根据最近12个月股息收益率按降序排列,而该股 息收益率按过去12个月的每股股息除以截至重新调整参考日期的股价计算。 2)选择股息收益率最高的前75只股票,但来自每个GICS行业的股票数量 上限为15。如果来自某个行业的股票数量达到15,则从其他行业选择其余收益 率最高的股票,直到所选股票数量达到75为止。此外,选择75只股息收益率最 高的股票须满足对现有指数成份股有利的缓冲规定。如果现有指数成份股的股息 收益率在步骤1)中排名前150位,则其自动入选为75只股息收益率最高的股 票之一。 3)75只所选收益率最高的股票的实际波动率使用每个指数重新调整参考日 期前的最近12个月的可用价格回报数据计算。实际波动率是指,在最近12个月 里,以交易货币计算的股票每日价格回报的标准偏差。 4)然后,根据实际波动率将75只所选收益率最高的股票按升序排列。实际 波动率最低的前50只股票构成指数,但须满足对现有指数成份股有利的缓冲规 定。如果现有指数成份股是75只所选收益率最高的股票之一,且实际波动率排 名前60,则应将该成份股保留在指数中。 成份股权重: 指数成份股按最近12个月股息收益率进行加权。在每次重新调整时,对股 票权重进行调整,以确保在各个股票和行业实现分散化。每个指数成份股的权重 介于0.05%至5.0%之间,并且每个GICS行业的权重上限为30%。 指数计算: 各指数采用标普道琼斯股票指数所使用的除数方法计算。所有权重不等的指 数乃使用非市值加权方法计算。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标普道琼斯指数网站,网址: https://www.spglobal.com/spdji/zh/indices/strategy/sp-access-hong- kong-low-volatility-high-dividend-index。 “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是 S&P Dow Jones Indices LLC 或其附属公 司(“SPDJI”)的一款产品,且已授权予摩根基金使用。Standard & Poor’s? 和 S&P? 均为 Standard & Poor’s Financial Services LLC(“S&P”)的注 册商标;Dow Jones? 是 Dow Jones Trademark Holdings LLC(“Dow Jones”) 的注册商标。SPDJI、Dow Jones、S&P 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均不保荐、担保、销 售或推广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而且他们中 的任何一方既不对投资有关产品的合理性做出任何声明,也不就标普港股通低波 红利指数的任何错误、遗漏或中断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 金是跟踪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 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 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 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的风险、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投资 于存托凭证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 算模式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等。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5、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 私政策》 (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知 晓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 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 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 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 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 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 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 醒该第三方阅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 第三方同意。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4年9月27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 的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〇二四年十月 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20 七、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2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3 十、基金的投资 ............................................................................................................................. 3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八、风险揭示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2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标普港股 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8、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上海证券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摩 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编制并 发布的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 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1、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差额之日 6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港股通、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总经理: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 准,于2004年5月12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 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资产 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23年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原股东之一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 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 司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名称变更事 项已于2023年4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Daniel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 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 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 全球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 和客户投资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 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琼慧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杜猛 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 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董事:胡海兰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兼行政部总监。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 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 人。 现担任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 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 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 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 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2. 监事基本情况: 监事: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 及怡富资产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职工监事:水榕 学士学位。 曾任交通银行闸北支行信贷专员、渣打银行销售及渠道管理业务高级经理、 汇丰银行业务督导高级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部总 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琼慧女士,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刘非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达基金董事总经理、渠道与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招商基金首席市 场官兼渠道业务总部部门负责人。 刘富伟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 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迪女士曾任纽约美林证券全球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纽约标准普尔量化投 资主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5月加入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指数及 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何智豪先生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组合与量化策略研究员、资产管 理部高级经理。2020年7月起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胡迪,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韩秀一,基金经理;何智豪,基 金经理;毛时超,基金经理;曲蕾蕾,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 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相关的议事机构,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 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 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方面 的其他事项;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工作。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 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 及框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 理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 根据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 其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 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 控、事后管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 董事会 经营管督察长 投资准则管理部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元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广发证券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2010年和2015年分别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 1776.HK)。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共设立证券营业部330家。 广发证券具有完备的业务体系、均衡的业务结构,突出的核心竞争力。拥有 投资银行、财富管理、交易及机构和投资管理四大业务板块,具备全业务牌照。 公司锻造综合金融服务实力,主要经营指标连续多年稳居中国券商前列,在多项 核心业务领域中形成了领先优势,研究、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位居前列。截至 2024年6月30日,集团总资产6,893.2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益为1,407.03亿元,2024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117.78亿元,营业利润为51.30亿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62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道富银行。刘洋先生于2000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2003年7 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 业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 金托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 律、会计、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从业人员 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2014年5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 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 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 金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6月30日,广发证券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67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风险管理原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广发证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遵循以下风险管理原则: 1、合规性原则。保持风险管理政策与监管部门要求相一致,并把监管规定 作为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应遵从的最基本要求。 2、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应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类型, 应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风险控制应落实到业务涉及的所 有岗位、所有环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各级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独立性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包括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风险 管理部、稽核部等,均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各自从独立的风险控制角度出发, 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 5、持续性原则。公司对资产托管业务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实际 情况动态调整风控措施和风控手段,并通过顺畅的风险报告和传导机制,及时有 效地处理各种风险事项,确保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 广发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具体包括《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 息披露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 业务基金估值核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金清算管理规定》、《广 发证券公募基金投资监督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业务信息保密与业务 档案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 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等,囊括了基金托管业务的账户管理、估值核算、资金 清算、投资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 处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全部业务环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相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 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信 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信息。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具有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 顾俊峰 电话:021-68870184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耿亚男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耿亚男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080号文《关于准予摩根标普港股 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自2023年11月6日 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23年11月17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 购金额为1,363,359,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363,359,000.00份。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11月23日生效。本基金 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 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则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 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折算比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等安排,并及时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披露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和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且因上述1、4、5项之一情形终止上市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 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 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汇率公允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 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由此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 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 时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 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 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具体的申购、赎回确认流程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7日(指开放日)办理赎回 替代款项的交付。 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休市或 暂停交易、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或港股通交易结算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登记 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 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结算 模式进行调整,则本基金根据调整后的模式进行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 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 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 计算,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 序后,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 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 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 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 (标志为“退补”)。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 份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 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1)关于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的成 份证券,以及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于 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目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 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开盘参考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 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2)关于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 或赎回时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T-1日估 值汇率×(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 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 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 收取欠缺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 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 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组合证 券的代理买入。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实际单位 购入成本、实际购入的相关费用、未购入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算 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组合证券T日无交易的,取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收盘价)计算并确定被替代组合 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组合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的款项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T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 证券的代理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 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 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成本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 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 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 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 组合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成本、实际卖出的相关费用、未卖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 的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组合证券 T日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收盘价)计 算并确定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组合证券数量确 定赎回替代金额。T日后的第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应支付的赎回现金替代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T日因港股通临时停市、半日交易时长、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 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 交易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 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 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成本 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 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 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 按规定公告。 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 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 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 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其T日开盘参考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指数 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如果T-1日至T日期间存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 “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要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 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其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 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 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 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图表: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列举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年X月X日 基金名称 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X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元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X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XXXX份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X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T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人民币 元)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可 能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上述异常情 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当日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 或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10、港股通每日额度已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投资品种的情况 下,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6、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6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 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相关业务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 间、业务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销售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 续费用。 十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上海证券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 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 其从业人员申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十七、基金销售机构可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请投资者关注各基金销售机构不 时发布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 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对股票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但因特殊 情况(如港股通额度受限等)导致基金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时,本基金将运用 其他方法建立实际组合,力求实现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1、资产配置策略 为了实现追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80%,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 准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 红、长期停牌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 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作为完全复 制法的补充,构建本基金实际的投资组合,以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有效控制跟踪误差。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 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 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投资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进行相 应的跟踪调整。指数调整方案公布后,本基金将及时对现有组合的构成进行相应 的调整,若成份股的集中调整短期内会对跟踪误差产生较大影响,将采用逐步调 整的方式。 2)不定期调整 ①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权重比例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权重 进行配置,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选择相关股票进行适 当的替代。 ③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保证基金正常运 行,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政策、市场等因素,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和投资范围内,将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其他 股票。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港股 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 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4、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本基金根据对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息差变化的预测,进行债券组合管理和动态调整。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 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 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 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转融通证券出 借策略按照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9、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9)、(13)、(14)、(15)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港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 准,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收益率。本 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25,334,588.80 96.94 其中:股票 2,125,334,588.80 96.9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978,249.68 1.46 7 其他各项资产 35,133,773.02 1.60 8 合计 2,192,446,611.50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2,125,334,588.80 元,占期末净值比例为97.6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基础材料 96,754,940.89 4.45 B消费者非必需品 55,911,406.55 2.57 C消费者常用品 79,413,327.26 3.65 D能源 301,875,166.42 13.87 E金融 689,005,894.54 31.67 F医疗保健 26,513,354.00 1.22 G工业 293,621,007.15 13.49 H信息技术 - - I电信服务 186,046,824.40 8.55 J公用事业 245,884,872.37 11.30 K房地产 150,307,795.22 6.91 合计 2,125,334,588.80 97.6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883 中国海洋石油 4,158,000.00 85,006,285.06 3.91 2 00857 中国石油股份 10,556,000.00 76,110,575.63 3.50 3 01088 中国神华 2,308,500.00 75,743,837.99 3.48 4 0038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14,078,000.00 65,014,467.74 2.99 5 00998 中信银行 13,746,000.00 62,853,953.39 2.89 6 03618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17,443,000.00 60,973,129.83 2.80 7 00914 海螺水泥 3,350,000.00 56,869,090.80 2.61 8 00939 建设银行 10,448,000.00 55,020,877.29 2.53 9 00762 中国联通 8,306,000.00 54,353,762.97 2.50 10 03328 交通银行 9,546,000.00 53,407,277.31 2.45 3.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9930 宏信建发 999,630.00 1,368,513.46 0.0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余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286.74 3 应收股利 35,125,486.28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133,773.02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五名积极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11/23-2023/12/31 2.38% 0.67% 0.68% 0.79% 1.70% -0.12% 2024/01/01-2024/06/30 11.37% 1.11% 13.03% 1.12% -1.66% -0.01%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和证券经纪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经纪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经纪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 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5、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有价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 按公允价估值。 6、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 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港股通交 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港股通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使用 估值汇率折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投资标的的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各项合理费用; 11、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按规定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 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 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0、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基金交易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五)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 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七)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八)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 (一)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二)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 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由于政策、管控及其他管理人不可控因素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投资于部分 指数成份股,从而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7、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四)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 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五)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六)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七)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八)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 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 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 资者自行承担。 (九)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 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十)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 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 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 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的风险。 (十一)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十二)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从而导致申购失败。 (十三)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 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四)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 他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 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 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 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 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十五)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故障、资格丧失、额 度限制等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 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交易方式调整 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机 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六)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的 风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将 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 证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 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 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 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 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 的风险。 (2)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 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 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3)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因结算参与 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2)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3)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 益受损;4)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 情况。 (4)相比直接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适用汇率以及相应费用水平有所不同, 可能导致在两种方式下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或实际卖出金额不同,进而增 加投资者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不确定性的风险。 (十七)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十八)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预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投资价 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 (十九)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 带有一定的投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 因此,其投资风险高于传统证券。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控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二十)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期权到期 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Delta风险、 Gamma风险、Vega风险、Theta风险以及Rho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 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十一)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 融资业务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 维持担保比率,这种“盯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资产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 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 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二十二)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十三)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二十四)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场 内投资部分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 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 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估值效率降低 的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信息泄露的风险、操作风险、交易结算风险、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第三方存放风险等。 (二十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 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是开放 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 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 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 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 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 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指数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80%。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 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措施,在保障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2)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 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对价延期到账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 净值等风险。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二十六)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二、其他风险 (一)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 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 误等风险。 (二)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三)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080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应付认购款项或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配合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完成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监管 规定的工作;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 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列入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 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制裁决议名单;基金管理人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需要监测关注的组织或人员名单;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或有合理理 由怀疑基金份额持有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证明身份、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合理 理由拒绝配合; ③先前获得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 疑点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管理人的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经评 估超出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能力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 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名单筛选等反洗钱义务,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 息、资料,并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 保密;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 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 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 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 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 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 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 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投资标的的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各项合理费用; 11、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 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9)、(13)、(14)、(15)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港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 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5、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有价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 按公允价估值。 6、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 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三章) 2、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四章)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管理人公司邮箱或双方共同认 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监督联系方式。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管理人 投资监督联系方式以及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监督提示邮件的邮箱地址为: compliance_zctg@gf.com.cn。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 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 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港股通额度不足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为被动超标,不属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合同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上述第6、9、13、14、15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名单和 关联交易证券名单。如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名单和关联交易证券名单发生变化的,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不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及时将变化情况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前,须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 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的 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 善业务流程,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 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基金财产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相应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 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 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 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回购主协议的签署与 托管人无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 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特殊情况。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年11月24日,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23年12月5日,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3、2023年12月5日,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2023年12月5日,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5、2023年12月8日,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6、2023年12月20日,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7、2024年1月12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 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8、2024年1月18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的公告; 9、2024年3月22日,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10、2024年5月8日,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11、2024年6月24日,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12、2024年9月6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上海证券 交易所ETF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3、2024年9月11日,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14、2024年9月19日,关于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临时停牌及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披露。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
||||||||
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