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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ETF联接A(01711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100600
基金代码 017116
公告日期 2024-10-14
编号 1
标题 关于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10月1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关于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17:00时(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张欣立
  邮政编码:2001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6日,即2024年10月16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本次会议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并提供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表决票方式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17:00时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将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方式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如下地址,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张欣立
  邮政编码:200127
  (二)网络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通过网站开设的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专区进行网络表决。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平台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其预留的查询密码进行登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投票专区进行投票时,需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电话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表决。本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表决。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在会议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下一工作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网络表决票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提交网络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电话表决票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电话表决或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由基金管理人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所有议题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或多途径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电子表决票提交的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电话表决票以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与备案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地址:江宁路418号801室,电话:021-32170327,联系人:高淑娟)
  4、见证律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咨询。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二
  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4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内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成立于2023年1月4日,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终止《基金合同》议案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议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申请,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相关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预留足够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的准备,并予以公告。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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