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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FOF)A(02166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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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99794 | ||||||||
基金代码 | 021668 | ||||||||
公告日期 | 2024-10-11 | ||||||||
编号 | 5 | ||||||||
标题 | 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十、基金信息披露..............................................35 十一、基金费用................................................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2 十五、禁止行为................................................4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7 十七、违约责任................................................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1 二十、其他事项................................................52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申 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 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邮政编码:266100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成立日期:1996年11月1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2]154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8.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银行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文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 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含LOF、ETF、商品基金以及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以下简称“证 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或准予注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5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 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 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2)最 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5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1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 准;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 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 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其市值(A股与H股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且 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A股与H股合计)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 (21)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2)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 凭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3)项、第(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3)、(5)、 (10)、(11)和(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 行变更的,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等取消或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 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 认可所有银行。基金管理人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定期 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4、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 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电话、邮 件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 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运作,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由于交易行为产生的场内外交易费用、托 管协议或其他函件约定的自动支付费用以及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汇划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在标准市场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验资报告还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代理办理开户、销户、变更等基金托管银行账 户业务,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 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现金红利、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 该基金托管银行账户进行。 2、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基金托管银行账户(明确户名、开户 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如需托管人 保管复印件,需与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并提供与相关机构签署的存单代保管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 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 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 算账户和持有人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 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 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 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 转账指令,由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 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纸质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 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及有效时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则以授权文件中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但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 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原则上应给托管 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原则上应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当天能够 执行。对于银证转账和证银转账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下午15:00前将相 关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15:00之后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完成指令的划付。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 (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 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基金托管银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 认后方能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以传真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以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 直接损失。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本基金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 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 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 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 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按 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署的《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实际名称为准) 的约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投资交易资 金结算,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指令超时发送、资金透支、指令信息有误等重大过 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偿。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 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 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4、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与本基金在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由过错 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五)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六)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当日所需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本基金基金托管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本基金基金托管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本基金基金托管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 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 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七)申赎净额结算 本基金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当 日应收资金与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 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 责将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净应收额在T日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本基金 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当存在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在指定交收日将净应付款划付至“基金清算 账户”,指令发送及处理的相关要求,与投资划款指令一致。 (八)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参照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九)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十)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易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份额、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央行票据、次级债、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不含ETF联接基金), 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 行估值。 3)投资于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 盘价进行估值。 4)投资于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 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 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 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 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 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并加 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5、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6、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发行价格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流通受限的股票,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已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 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2、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协商不一致时以基金管理人书面告知函件为准,由此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15、税收: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不属于估值差错,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管 理人书面告知函件为准,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但未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由此 基金净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 金招募说明书发生重大变更的信息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基金托 管人不掌握相关信息的,无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属于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但不 掌握相关信息,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沟通、并提供所需信息后复核。管理人应保证 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管理人提供信息错误而造成的披露差错或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因多笔认购、 申购、转换转入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必要的程序后,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 基金的信息披露、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售 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 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 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 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或通过邮件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 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等取消或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原则上进入清算期后,基金持仓不能主动 增加。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经济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青岛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 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各持两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为《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托管协议》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山东省青岛市 签订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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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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