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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FOF)A(02166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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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99646 | ||||||||
基金代码 | 021668 | ||||||||
公告日期 | 2024-10-11 | ||||||||
编号 | 3 | ||||||||
标题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 下简称“本基金”)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 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申 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5月28 日证监许可【2024】846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税负增加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 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与普通基金不同,本基金类别为基金中基金形式,申购和赎回确认时 间晚于普通基金。不同于普通基金的T+1日内的交易有效性确认,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不同于普通基金的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若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市场联动风险(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 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业务额度限制及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等特殊风险。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约定 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之前(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转换转出 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转 换转出。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3个月内无法赎 回、转换转出的风险。为避免歧义,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下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6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2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9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0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7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9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50 第一部分绪言 《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 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主 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 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智华 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发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以及其他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 出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 回、转换转出 40、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每份转 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的确认日 41、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 短持有期起始日3个月后的对应日,若该日历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日历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 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 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 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3261188 联系人:蔡琳娜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权,三菱UFJ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持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晓升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2021年6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委员、书记、董事 长。 王慧晶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2007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 宏源证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机构客户总部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金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万国 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川上丰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0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受托财 产企划部、全资子公司First Sentier Investors等,现任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 社常务执行役员、受托财产副部门长、资产管理事业长。 四宫大辅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7年4月至今任职三菱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纽约分行、全资 子公司三菱UFJ资产管理株式会社等,现任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资产管 理事业部次长兼全球资产管理室副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 丰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20年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晔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 曾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副研究 员,现任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教授。 马晨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怡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现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 学校、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 曾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 统部、办公室,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审计总部/监事会办公室党支部副书 记、副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申万菱信(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 指数战略运用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特聘专家职务。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 人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加入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史莉珠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住总集团建设总公司、香港佳勇 国际有限公司,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北京京华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2022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 问等职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钟瑜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科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上 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主持工 作)等职。2021年1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拟任基金经理 杨绍华先生,硕士研究生。2010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加 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配置投资部负责人兼研究部副总监,申万菱信养老目标日 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宏观策略分 析师、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宏观策略分析 师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 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 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 部风险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 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与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 重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 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 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 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 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等。 (3)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 资组合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 公司管控风险等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 并持续完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 标等,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 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 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 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 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法律合规与审计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 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 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法律合规与 审计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法律合规与审计部 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 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 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 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 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 设立日期:1996年11月15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注册资本:58.20亿元人民币 法人代表:景在伦 行长:吴显明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4号 2.发展情况 青岛银行成立于1996年11月,2015年12月3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19 年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为山东省首家上市银行、全国第二家A+H 上市城商行。 近年来,青岛银行资产规模稳健扩张,目前总存款突破3000亿元,总资产 超5000亿元,管理总资产超7000亿元,为山东资产规模最大的区域性法人银行; 盈利能力不断增强,2022年实现净利润31.67亿元;资产质量稳步提升,不良贷 款率1.21%。从监管指标来看,青岛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均满足监管标准。资本实 力充足、盈利能力稳健向好,资产质量和风险抵御能力也在不断提升,监管指标 持续优化。 多年来,青岛银行以“创新金融,美好银行”为发展愿景,取得了稳健持续 的发展,资产规模、净资产水平和创利能力屡创新高。同时,青岛银行在全省拥 有175家营业网点,16家分行,4800多名员工。先后成立山东首家科技支行、 文创支行、港口支行等特色支行,是山东资产规模最大的区域性法人银行。 青岛银行近年来综合实力、社会和监管认可度不断提升,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陀螺”评价中,居城商行前列;连续多年跻身世界银行500强,中资银行100 强;是全国唯一连续六年蝉联“五星钻石奖”的城商行;20-22年连续三年入选新 一代“青岛金花”培育企业,连续14年得到银保监会的最高评级。 青岛银行积极探索特色鲜明、高质量发展的发展之路,董事会下设七大专门 委员会,打造规范化、市场化、特色化的公司治理制衡机制和运行机制。公司治 理、风险管控、IT建设等经营管理能力持续提升,初步形成“治理完善、服务温 馨、风管坚实、科技卓越”的发展特色。 近三年财务状况及指标(包含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单位 : 万元,% )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营业总收入 1,164,400.70 1,113,601.70 1,054,066.10 利润总额 313,595.90 322,541.00 272,829.60 净利润 316,752.50 299,321.30 245,329.80 总资产 52,961,399.20 52,224,961.00 45,982,760.50 总负债 49,302,069.70 48,892,188.20 42,892,074.70 股东权益 3,659,329.50 3,332,772.80 3,090,685.80 不良贷款率 1.21 1.34 1.51 拨备覆盖率 219.77 197.42 169.62 贷款拨备率 2.65 2.64 2.56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75 8.38 8.35 一级资本充足率 10.69 11.04 11.31 资本充足率 13.56 15.83 14.11 总权益对资产总额比率 6.91 6.38 6.72 流动性覆盖率 122.83 179.54 152.42 流动性比例 88.21 73.28 65.44 3.主要人员情况 (1)景在伦先生,董事长。 山东大学应用物理学专业理学学士,中国海洋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 伦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海洋大学会计学专业管理学博士, 会计师。景先生兼任青岛市金融业联合会理事长。曾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 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其间兼任中国银 行济南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吴显明先生,行长。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经济学硕士,高级经 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宝安支行党委委员、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 银行青岛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党委委员、副 行长。 (3)杨峰江先生,监事长。陕西财经学院金融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 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副主任科员,青岛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 部经理,青岛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青岛 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执行董事等职务。 (4)刘鹏先生,副行长。 牛津大学硕士。曾任青岛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金融 市场事业部总裁、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在加入青岛银行之前,曾在中国农业银行 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恒丰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4.主要股东情况 青岛银行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是国内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的典型代表之一。青 岛银行没有控股股东,前三大股东也是最终控制层面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 分别为海尔集团、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青岛国信集团。形成了“相对分散、 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且主要股东在历年来的增资中均同比例跟进,保持了股 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具体情况如下: (1)海尔集团公司成立于1980年3月24日,法定代表人周云杰,注册资 本31,118万元。通过集团内部8家企业合计持有青岛银行1,055,878,943股A股, 占普通股股本总额的18.14%,上述股份没有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其经营范围主 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 (2)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于2007年1月5日由意大利联合银行和意大利 圣保罗意米银行合并成立,法定代表人GianMariaGROS-PIETRO,注册资本 103.69亿欧元。持有青岛银行1,018,562,076股H股,占普通股股本总额的17.50%, 上述股份没有质押或冻结的情况。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是一家总部设在意大利 都灵的跨国银行,是欧元区银行业的佼佼者,在意大利零售银行、公司银行业务 和财富管理领域均是领军者。 (3)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7日,法定 代表人王建辉,注册资本30亿元。通过3家子公司合计持有青岛银行872,471,173 股股份,其中A股654,623,893股、H股217,847,280股,合计持股占普通股股 本总额的14.99%,上述股份没有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其主要从事城乡重大基础 设施项目、政府重大公益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经营房产、旅游、土地开发等 服务业及非银行金融服务业等 二、托管人相关内容 1.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成立于2020年7月,下设产品市场中心、 运营管理中心、投资监督中心、综合管理中心、内控稽核室等处室,从架构与职 责上实现前中后台分离、职能健全、分工科学、风险可控,能够确保稳健、高效、 安全的开展业务。现共有员工18人,清算、估值核算、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 核心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2]1544号。 3.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 立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提高经 营效率和效果,促进托管业务实现发展战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青岛银行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行内管理层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资产托管部在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 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资产托管部内控稽核室 在部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中心,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 制。各业务中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 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中心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 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 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资产托管部设置内控稽核岗,其实施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 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各岗位在制度与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 域; 8)制衡性原则: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青岛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的机构设置、托管资产 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 列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及业务流程,确保托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2)托管项目风险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按照行内审批流程,论证托管项目 可行性及风险点,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 3)资金清算风险控制:资金清算实行双人双岗双责制度,实行严格授权和 分级审核制度;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和科学、高效的操作流程,确 保资金清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会计核算风险控制:会计核算遵守双人双岗双责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 定,制定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制度、核算业务流程,正确办理账务核算,准确反映 资金往来活动。 5)信息披露的风险控制:严格履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未经授权不对外披 露托管资产有关信息。 6)业务信息和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托管业务办公场所,包括运营管理中心、 投资监督中心、资料室等进行物理隔离,实行门禁制度;在部门内设置24小时 录像监控和电话实时监听系统。 7)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建立并执行电子信息数据和业务数据的按时保 存、按日备份、定期备份、异地存放制度;出入机房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出入记 录,确保计算机硬件、各种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建立和健全网络管理系统,有 效地管理网络的安全、故障、性能、配置等,对接入互联网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对重要数据实施防火墙保护措施。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 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 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联系人: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以各销售机构 实际情况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联系人:徐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4】846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在最短持有期内 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及转换转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转换转出。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 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该笔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对于每笔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该笔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含该日)至3个月 后的对应日。若该日历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度最后一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基金发起资金的来源 基金发起资金来自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5、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锁定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7、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 招募说明书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信息。 三、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认购时间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 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六、认购手续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 构销售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2、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 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认购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 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 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 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 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元)特定认购费率普通认购费率 M<100万0.30%1.00% 100万≤M<200万0.24%0.80% 200万≤M<500万0.18%0.60% M≥500万300元/笔1,000元/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 时交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 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10,000 元,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 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35.50)/1.00=9,936.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0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9,936.49份。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金额计 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10,000元,假定募集期 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5.50)/1.00=10,03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其所获 得的C类基金份额为10,035.50份。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 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3、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但 是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5、投资者认购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交纳认购的金额的 款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 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7、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定。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 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 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 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该笔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对于每笔转换转入的基金 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自该笔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含该日)至3个月 后的对应日。若该日历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度最后一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后的对应日,含 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 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则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 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直销 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 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 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 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 金份额(但交易账户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 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 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 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 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元)特定申购费率普通申购费率 M<100万0.36%1.20% 100万≤M<200万0.30%1.00% 200万≤M<500万0.24%0.80% M≥500万300元/笔1,000元/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按30日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N)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1.50%1.50% 7日≤N<30日0.75%0.50% 30日≤N<180日0.50%0 N≥180日0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1320=8,729.1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可得到8,729.17份A类 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计 算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320=8,833.9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假设申购 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则可得到8,833.92份C类基金 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 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30日后(未满180日)决定 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320=11,320.00元 赎回费=11,320.00×0.50%=56.60元 净赎回金额=11,320.00-56.60=11,263.4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30日后(未满180日) 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63.4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T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1、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 息的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发生上述第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20%(“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 部分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多元资产配置为核心驱动力,通过优化配置各类资产实现投资组合 的风险分散。同时本基金通过精选各类基金并构造分散的基金组合,力求实现投 资组合长期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LOF、ETF、商品基金以及QDII基金和香港 互认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准予注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5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 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 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2) 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秉承稳健的投资风格,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资产配置和基金研究 优势,将积极、主动的多资产配置与系统、深入的基金研究相结合,力争在控制 整体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市场环境进行 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商品类资产间的分 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从基金分类、长期业绩、归因分析、基 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五大维度对全市场基金进行综合评判和打分,并从中甄选出 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的优秀基金作为投资标 的。 (1)基金分类 本基金将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实际投资组合等维度对标的基金进行细 化分类,把握标的基金的核心收益与风险来源,从而提升不同基金之间的可比性。 (2)长期业绩 本基金以至少1年的时间跨度考核基金的历史业绩,通过考察基金在不同市 场阶段的表现综合判断其投资风格、业绩稳定性和投资能力。标的基金的长期风 险收益指标,如夏普率、最大回撤等,是基金筛选的核心依据。 (3)归因分析 本基金通过风险因子和Brinson归因体系等量化分析手段,在细分和拆解各 类基金收益来源之后,重点考察基金的超额收益(阿尔法)和超额收益稳定性。 标的基金的历史超额收益越高并越稳定,其评估得分越高。 (4)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的操作风格和投资逻辑是影响未来基金表现的核心因素。本基金在 通过上述定量研究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之后,还将通过调研等定性分析 方式对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及稳定性、投资逻辑等核心要素进行再分析。经过定 量和定性分析的相互印证之后,本基金对基金经理进行最终评判。投资逻辑清晰、 风格稳定性强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经理,其管理的基金评估得分越高。 (5)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管理平台,对基金表现和基金经理的发挥具有较强的支 持作用。本基金从基金管理人旗下同类产品的总规模、基金业绩、投资团队稳定 性、合规经营等维度考察基金管理人的总体实力。基金管理人管理某类基金的总 体实力越强,旗下同类基金的评估得分越高。 在汇总上述五大维度的定量与定性分析之后,本基金对标的基金进行综合打 分。同类中得分靠前的基金进入基金池。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资产配置方案, 综合基金持有成本、流动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基金池中进一步选出合适 的标的构建组合。 3、其他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标的以基金为主,作为补充,必要时也将通过股票或债券等资产 把握投资机会。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度投资股票,以更好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 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 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对价值指标、成长指标、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 分析,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定性的方法主要是指对拟 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 能力、商业模式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标。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及深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港股通投资方 面,除前述股票投资中重点考虑因素,对于同时发行有AH股的上市公司,还将 考虑不同的估值水平和两地市场情况择优选择。 (3)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 债券资产,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首先根据对市 场资金面的预期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 素,基金管理人将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据此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和债券组合结构。其次,本基金将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宏观 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 率水平等,确定各类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此外,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 略、久期策略、骑乘策略和信用债投资策略等多种债券投资策略,力争获取超额 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评估投资价值、未来收益目标及潜在的风险等,精选个 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挖掘具有长期价值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主要分析维度包括存托凭证所属公司的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 度、自身竞争优势、估值水平、治理结构等。具体而言,将通过分析所处市场的 经济增速和前景、财政货币汇率产业等政策,所处行业的发展阶段、竞争格局、 政策友好度等,通过分析公司的收入增速、净利润增速、毛利率变化等成长性指 标,PE、PB、PE/G、EV/EBITDA、PS、股息率、DCF等估值指标,资产周转 率、存货周转率等营运指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等偿债能力指标,收现 比、净现比、自由现金流等现金流量指标,选出成长性良好、竞争优势突出、经 营质量高、现金流稳定、有一定估值吸引力的公司作为备选品种。然后再通过与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自身历史估值水平及国际市场估值水平进行 比较,评估其投资价值。 (6)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 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 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2)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其 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 面利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 票价值。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5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 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 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其市值(A股与H股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A股与H股合计)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20%; (21)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2)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 凭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3)项、第(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3)、(5)、 (10)、(11)和(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新综合财富指 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3%+中证商品期货成份 指数收益率*2%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 数。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上证国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 知名度。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 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与权益市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 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成份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 余的所有公开发行的可流通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 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与固定收 益市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 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由在中国内地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最具代表性的 15种商品期货组成,以综合反映内地商品期货市场的整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以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该等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如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份额、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央行票据、次级债、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不含ETF联接基金), 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进行估值。 3)投资于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 收盘价进行估值。 4)投资于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 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 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 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5、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6、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发行价格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流通受限的股票,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已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2、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协商不一致时以基金管理人书面告知函件为准,由此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15、税收: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不属于估值差错,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 的2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但未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 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因多笔认购、 申购、转换转入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必要的程序后,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 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 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 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 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当年12月31日,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且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 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3、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具体政策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4、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 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 数计提,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本基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基 金管理人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 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税负增加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 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基金进入清算期的 相关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 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 收政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 格变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 所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 接影响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 票价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 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 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 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二、信用风险 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 金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工具的发行者或是交易对手不能履行约定义务的 行为。无论是整体市场投资者的信用偏好变化,还是基金具体投资债券和上市公 司的信用恶化,都会对本基金的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另外,信用评级调整也会带 来相应风险。当信用评级机构调低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时,债券的价 格会下跌,从而导致本基金的收益下降。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 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基金运作的特别风险 (1)持有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采用不同投资策略、不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而这些基金可能由于内部或外部的因素无法达到预期投 资策略收益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内部的因素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 力变化、基金的投资风格变化、运营操作水平、合规以及风险管理能力等;外部 的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各投资标的的市场价格变化、投资标的的流 动性变化、期货品种的期现基差和跨期价差变化、市场板块或风格的波动以及监 管政策变化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力争通过各类资产的合理配 置以及基金管理人的遴选机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与普通基金不同,本基金类别为基金中基金形式,申购和赎回 确认时间晚于普通基金。不同于普通基金的T+1日内的交易有效性确认,由于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因此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不同于普通基金的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QDII基 金、香港互认基金可能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 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4)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 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 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5)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的商品 价格波动风险、投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6)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 款项的到账时间,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本基金持有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净值披露后方 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为晚。 (7)本基金的投资人除了承担本基金的相关费用外还要承担投资其他基金 的相关费用,法律法规豁免的费用除外。 (8)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在信息披露、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估值核算等方面不同于其他开放式基金,面临一定的特殊风险。 (9)持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在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转换 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 转换转出;此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可能拒绝 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 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业务或延期办理 赎回。 3、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 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可能无 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卖出较大数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 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过程中由于未能按照既有的操作流程 进行操作或操作失误未能达到预期投资目标而形成的风险。 6)法律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违反投资限制、信 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产品合同的约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受到监管 处罚的风险。 4、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上市港股通标的股 票。本基金如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 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 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 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 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 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 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 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 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 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 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 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2)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着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a)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 或处置;(b)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 或资金;(c)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d)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 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⑤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 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 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 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 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 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 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投资者 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另外,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基金,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7、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风险 (1)由于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是独立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其制度 规则包括股票发行、交易、分层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 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可能导致挂牌股票股价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挂牌公司可能股权相对集中、投资者门槛较高,因此市场整体流动性 可能弱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企业多处于成长期,抵御市场和行业风险 的能力较弱,同时其规模也可能偏小,往往具有依赖核心技术人员和供应商、客 户集中度高、应对外部冲击能力较弱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收入 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4)上市公司退市风险 北交所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 的北交所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及重大违法类情形, 会被实时退市风险警示。 8、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相比A股其他板块股票,将承担因上市条件、 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股票的上市标准与A股其他板块存在较大差异,未对企业盈 利水平有强制要求;此外,科创板以成长型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入规模 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具有较 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上市后持续无法盈利的情形;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 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 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2)科创板新股采用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且可比公司较 少,发行定价难度大,上市后存在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 (3)科创板退市制度较A股其他板块股票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 情形更多,执行标准更严,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4)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可能产生 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 (5)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 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将会造成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6)科创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于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 股份的一定时间内的锁定机制,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 风险。 (7)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 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 更为显着。 (8)其他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 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 板上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3)存托凭证特别风险。存托凭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但持有人并不等 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五、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 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 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 资税费成本。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七、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 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 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1、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含LOF、ETF、商品基金以及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或准予注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 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 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 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为应对流动性风险,保障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部赎回、部分延期赎回还是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暂停赎回。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 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的相关内容。 (4)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5)侧袋机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 (6)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无法及时满足所 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 资者申购和/或赎回的成本。 八、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或暂停申购,则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申购申 请失败的风险。具体规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九、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变现资产,但由于变现过程中的市 场波动、流动受限证券无法及时变现而可能面临的进一步损失、清算费用等原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最终收到的全部清算款偏离该基金最后运作日公告 的资产净值的风险。此外,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持有流动受限证券暂时无 法全部变现的,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该类流动受限证券 全部变现后进行再次分配,因此,若该类流动受限证券一直无法变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面临剩余清算款收取时间不确定的风险。 十、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 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十一、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正常 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原则上进入清算期后,基金持仓不能主 动增加。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或对被投资基 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或基金份 额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邮政编码:266100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成立日期:1996年11月1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2]154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8.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银行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文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在会 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 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原则上进入清算期后,基金持仓不能主 动增加。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第四节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青岛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 解释。 第五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邮政编码:266100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成立日期:1996年11月1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2]154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8.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银行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文件为准) 第二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含LOF、ETF、商品基金以及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以下简称“证 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或准予注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5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 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 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2) 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5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1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 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 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其市值(A股与H股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A股与H股合计)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 (21)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2)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 凭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3)项、第(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3)、(5)、 (10)、(11)和(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 行变更的,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且该等取消或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 人认可所有银行。基金管理人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定 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4、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 述损失。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电话、邮 件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运作,分账管 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由于交易行为产生的场内外交易费用、 托管协议或其他函件约定的自动支付费用以及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汇划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在标准市场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验资报告还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 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代理办理开户、销户、变更等基金托管银行 账户业务,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现金红利、收取申购款,均需通 过该基金托管银行账户进行。 2、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基金托管银行账户(明确户名、开户 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如需托管人 保管复印件,需与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并提供与相关机构签署的存单代保管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 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 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 算账户和持有人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 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 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第五节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第六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节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青岛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八节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原则上进入清算期后,基金持仓不能主 动增加。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 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者需求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 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 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 前请详阅申万菱信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0-8588、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二、服务渠道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2、人工服务:在每一交易日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二)在线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7×24小时智能客服服务,业务规 则、常见问题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在每一交易日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在线人工咨询服务,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3、留言服务(7×24小时):提供客户留言平台,客服中心一般在T+2个 工作日内处理完成。 (三)互联网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微信公众号 “申万菱信基金(SW_SMU)”和官方APP“申万菱信基金”享受理财资讯、信息 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通过 上述渠道中的“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 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智华稳进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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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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