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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国企机遇混合C(01880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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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98156 | ||||||||
基金代码 | 018807 | ||||||||
公告日期 | 2024-10-1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国企机 遇”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 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8 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国企机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谈媛 联系电话:021-38969931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0日,即2024年10月10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及授权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等(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 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 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 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 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 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本基金管理人 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 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17:00以前(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 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 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国企机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国企机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谈媛 联系电话:021-38969931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 各项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 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 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重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 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及《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 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 案》 附件二:《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一:《关于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之“第五部分基金备案”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持续运 作的解决方案。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1.持续运作本基金;2.授权基金管理 人办理本基金持续运作的有关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采取 相关基金持续运作的措施以及确定基金持续运作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二:《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说明: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 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11 月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有效授权, 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 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 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国企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4、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含截至权 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则其授权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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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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