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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年年恒荣A(51920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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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95830 | ||||||||
基金代码 | 519206 | ||||||||
公告日期 | 2024-10-09 | ||||||||
编号 | 10 | ||||||||
标题 |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3号) | ||||||||
信息全文 |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重要提示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 年6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61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 同生效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 2018年3月24日,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7〕12号)的要求对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法律文件自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2019年3月18日,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并通过了 《关于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管理费率与托管费率有关 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根据《关于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管理费率与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修订《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在中国证监会报 备,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2019年3月18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 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基金的 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混合型与股票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9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4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7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4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3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4 第一部分绪言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年年恒荣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若对应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至次日为工作 日之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 后的对应日(若对应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直至次日为工作日之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 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6、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 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D类基金份额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相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2、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 监会系统工作,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处长, 中泰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 理。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 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 理,深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 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 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等职, 现任山东省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 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 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 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 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 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 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 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 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劳 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用 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年7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 限公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 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 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 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 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 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 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 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 2015年3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 理等职,2022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谷丹青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 司评级部分析员,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评级部项目经理等职。2016年7月入职万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历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民安增利12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2016年11月至2018年03月); 柳发超先生(2017年01月至2018年03月); 周潜玮先生(2018年03月至2019年05月); 尹诚庸先生(2019年01月至2023年05月)。 徐青先生(2023年06月至2024年06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委员:苏谋东、周潜玮、郅元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 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 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 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 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 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 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 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 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 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 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 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 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 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10.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08.31亿元,同比降低5.19%,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16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 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 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 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724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372.53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4324.13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 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 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 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 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7)中信证券山东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2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1)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6 网址:www.iztzq.com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2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2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9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2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2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3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80 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4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4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4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二)基金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5层、16层 负责人:陈峰 经办律师:华涛、夏火仙 电话:(021)3872 2416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12日证监许可 [2016]1261号文注册。基金自2016年11月7日开始募集,原定认购截止日为2016年 11月21日,后由于募集份额总额、募集金额总额和认购户数现已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备案条件,公司发布公告于11月10日结束募集。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500,008,767.91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22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 算,有效认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合计折算 为500,008,769.28份基金份额。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 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D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具体场内、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 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本基金第一次 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17年11月16日至2017年12月13日,共二十 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本基金第 二次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15日,共 二十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三个封闭期为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本基金 第三次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23日,共 五个工作日。本基金第四个封闭期为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4日。本基金第 四次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9日,共十 二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五个封闭期为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10日。本基金第 五次办理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 共二十个工作日。本基金第六个封闭期为自2022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2日。本基 金第六次办理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4月10 日,共二十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七次办理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4年4月12日至2024年5月14日,共二十个工作日。本基金第八个封闭期为自2024 年5月15日起(含该日)一年。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红 利再投资除外)。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任一类基金份额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 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者场内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且每笔 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2)投资者场外申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原 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自2022年3月23日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业务时,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做调 整,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 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 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06% 0.06% 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03% 0.04%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01% 0.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0.60% 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30% 0.40%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10% 0.2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赎回费率 对于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除此之外的A 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为0.60%,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一个 封闭期以上,但不足两个封闭期的,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05%,C类、D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二个封闭期以上的,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均不 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 的投资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7日 1.50% 1.50%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 0.60% 0.60% 0 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但不足两个封闭期 0.05% 0 0 持有两个封闭期以上 0 0 0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A类、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 率执行。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销售机构返还给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者 通过场外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9,467份,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67×1.0500=9,940.35元 退款金额=10,000.00-9,940.35-59.64=0.01元 例:某投资者(特定投资者群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06%)=9,994.00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94.00=6.00元 申购份额=9,994.00/1.0500=9,518.10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 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的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 为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6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60%=63.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63.00=10,437.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同一开放期内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10,000份A类基金份 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37.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为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上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如延期 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 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上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如延期 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 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二十一、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 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 期货、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和权证,但可参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以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可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 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 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 动的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移动 方向、信用利差等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 不同的投资策略,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在信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固定收益投资品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当市场基准利率变化 时,市场上所有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都将会随之调整。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 基本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 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 并在此基础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 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固定收益投资品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本 基金通过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 构变动进行模拟分析,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梯式 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益 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 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确定市场上该类债券的合 理风险溢价水平,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5、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采取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办法,对所持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进 行综合评估。在获取数据方面不仅限于经营数据,对于地方政府或其他种类发行人 所处的区域经济做主要的评估,以地方政策、地方收入支出、城市化率、在国民经 济中的重要性等一系列指标为基础做系统评估。 对进入研究库中的信用债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动态 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债券的投资库,在具体操作上,采用指标定量打 分制,对债券发行人进行综合打分评级,并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的状况,建立相应 预警指标,及时对信用债券的投资库进行更新维护。 在投资操作中,结合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券 投资的信用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 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合理定价,合理控制风险,把握投资机会。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 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 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 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 报。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 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特点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 究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因素判 断其债券价值;采用多种定价模型以及研究人员对证券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研 究确定其投资价值。投资综合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获取稳健 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0、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 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 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者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 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 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 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7月17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财务日期2024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56,717,763.60 92.69 其中:债券 1,056,717,763.60 92.6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9,364,250.00 6.0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925,743.35 1.22 8 其他资产 8,060.10 0.00 9 合计 1,140,015,817.0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57,802,492.33 84.0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23,425,033.32 37.1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8,915,271.27 8.68 9 其他 - - 10 合计 1,056,717,763.60 92.7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92018002 20农发清发02 1,300,000 133,766,652.05 11.74 2 2421001 24中山农商小微债 1,000,000 100,789,090.41 8.84 3 190406 19农发06 900,000 100,284,836.07 8.80 4 112411065 24平安银行CD065 1,000,000 98,915,271.27 8.68 5 2420007 24贵阳银行绿色债01 800,000 81,086,904.11 7.1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 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 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 圳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的处罚,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的处罚,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的处罚,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 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 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060.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060.10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年年恒荣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6年12月31日 0.31% 0.01% -2.06% 0.19% 2.37% -0.18% 2017年 2.13% 0.04% -3.38% 0.06% 5.51% -0.02% 2018年 6.89% 0.07% 4.79% 0.07% 2.10% 0.00% 2019年 4.91% 0.04% 1.31% 0.05% 3.60% -0.01% 2020年 2.66% 0.05% -0.06% 0.09% 2.72% -0.04% 2021年 4.61% 0.03% 2.10% 0.05% 2.51% -0.02% 2022年 -0.56% 0.16% 0.51% 0.06% -1.07% 0.10% 2023年 2.39% 0.03% 2.06% 0.04% 0.33% -0.01%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87% 0.02% 2.42% 0.07% -0.55%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6月30日 27.97% 0.07% 7.69% 0.07% 20.28% 0.00% 万家年年恒荣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6年12月31日 0.26% 0.01% -2.06% 0.19% 2.32% -0.18% 2017年 1.23% 0.03% -3.38% 0.06% 4.61% -0.03% 2018年 6.47% 0.07% 4.79% 0.07% 1.68% 0.00% 2019年 4.48% 0.04% 1.31% 0.05% 3.17% -0.01% 2020年 2.28% 0.05% -0.06% 0.09% 2.34% -0.04% 2021年 4.22% 0.03% 2.10% 0.05% 2.12% -0.02% 2022年 -0.98% 0.16% 0.51% 0.06% -1.49% 0.10% 2023年 2.03% 0.03% 2.06% 0.04% -0.03% -0.01%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72% 0.02% 2.42% 0.07% -0.70%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6月30日 23.67% 0.07% 7.69% 0.07% 15.98% 0.00% 万家年年恒荣D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0.63% 0.02% 0.80% 0.07% -0.17% -0.05% 注:万家年年恒荣D上述“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实际为“自基金份额类别 首次确认起至今”,下同。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于2016年11月15日成立,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六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 求。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2、自2024年4月12日起增设本基金D类份额,2024年4月15日起确认有D类份额 登记在册。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 期限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D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 相关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清算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根据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登载以上债券品种投资情况公告,披露所投资以 上债券品种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资情况。 (十一)国债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安排仅适用主袋 账户份额。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 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侧袋账户变现款项的支付不受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封闭期的限制。侧袋账户 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和个股 业绩变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将对基 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而 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 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利 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直接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走势、 证券价格波动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管理不 善而导致收益不佳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 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仅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本基 金在投资运作上将充分考虑定期开放的运作特点,通过合理配置资产的期限结构以 及在进入开放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变现等方式,使得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要持有高 流动性的资产,防范流动性风险。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 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 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正 常支付、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 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 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1.5%。短期赎回 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 (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 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 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 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 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 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 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 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 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 发行和交易,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外部评级机构 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 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 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 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风险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进行运作,封闭期长 度为一年,封闭期间不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在某个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 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开放期的时长为5至20个工 作日。因此,在封闭期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 现的流动性约束。 (5)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 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 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 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机构名称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实物交割前,管理人需事先与托管人就国债期货实物交 割的具体运营及操作签订补充协议。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和权证,但可参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以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可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 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因封闭期和开放期转换导致需调节投资限制比例监督要求 时,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相应的变更事项。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投 资监督指标的调整。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 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 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 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 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 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 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 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以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 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基金 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风险 不承担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以下或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 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 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 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 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 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 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 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 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与合同原件一致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分别计算和公告。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 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除重大变更事项之 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 其中对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含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 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与季度对账单,向订制客户寄送。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度) 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 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 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持有基金周末净 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户 信息查询、定制资讯、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留言咨 询”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栏 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8月30日 2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08月30日 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7月18日 4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07月18日 5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2号) 2024年06月17日 6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06月17日 7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6月17日 8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4年06月14日 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攀赢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5月06日 10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泰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4月22日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4月19日 12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04月19日 1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创金启富基金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4月17日 14 关于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年04月12日 15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4月12日 16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年04月12日 17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04月12日 18 关于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4月10日 19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4年04月10日 20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4年04月10日 2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3月29日 22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03月29日 23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4年03月27日 24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01月19日 25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1月19日 26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4日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许可本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2、《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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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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