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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05002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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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85827 | ||||||||
基金代码 | 050020 | ||||||||
公告日期 | 2024-09-3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4日证监许可[2011]32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 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汇 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所投资国家或地区政治及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等;二是衍生品风险,包括衍生品市场风险和衍生品模型风险;三是管理风险; 四是流动性风险;五是国家及地区风险,六是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 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 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 交易日(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 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除重大事项变更外其他信息有变动的,每年应至 少更新一次。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风险揭示.........................................................................................................................10 四、基金的投资.....................................................................................................................16 五、基金的业绩.....................................................................................................................30 六、基金管理人.....................................................................................................................31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十、基金的财产.....................................................................................................................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60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63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8 十六、基金托管人.................................................................................................................70 十七、境外托管人.................................................................................................................72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6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64 二十四、备查文件...............................................................................................................16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及《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 融机构; 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 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 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 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 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 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中基金: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各种基金组成;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风险揭示 风险管理是基金管理中相当重要的一环,由于基金在其资产运作和内部组织管理等多方 面均可能蕴含风险,因此,基金管理人将在总结、借鉴本公司旗下已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 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基金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为基金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回报。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境外相关金融工具,证券价格可 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 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 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投资市场如:美国、 香港、欧洲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 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 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本基金核心配置部分所投资的标的主要绝大部分为美元或其他发达国家 币种计价,由于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基金净值也是用人民币表示,因此在投资外汇 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 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3、基金中基金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 胀相关主题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 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 险。 4、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本基金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 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 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 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 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本基金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 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 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 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 的额外税项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影响。 6、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跟踪大宗商品指数的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ETF可能会投资于 商品衍生工具,例如商品类的期货和期权合约等。运用此类金融工具可能面临对手方风险。 境外市场中,部分ETF存在对手方风险。此类ETF并非通过持有指数成份股,而是通过 持有衍生品合约(互换等)或结构化产品等各种柜台式工具获取指数收益。由于不是通过持 有基础证券来复制指数,而是与对手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换取指数收益,因此,此类ETF 存在着较为显着的对手方风险,即对手方出现违约导致该ETF无法全额获得指数收益甚至损 失部分或全部本金的风险。另外,柜台式工具不受中央结算机构的信用担保,且一般不进行 每日盯市及结算,也可能加剧持有此类ETF的潜在违约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股指期货和期权、股票期 货、期权和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 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本基金在组合避险和汇率风险规避时采用套期保值方式,将计算组合套期保值比例以调 整金融衍生品的头寸。由于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衍生品的持 仓比例或难以实现套期保值的目标,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二)一般风险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收益波动风险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是随标的指数成份股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的 (5)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7)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 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从而产生风险。 (8)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产生风险。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收益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 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收益资产预期 的投资收益下降,从而产生风险。虽然收益资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进行到 期支付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 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预期收益率的 变化都会迅速地改变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价值。 3、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 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从而产生风险。 (1)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 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制度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 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3)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内外基金托管人、境 内外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4)估值风险 基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因估值错误而导致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 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 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 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 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 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 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 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1、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五)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境内外 基金托管人、境内外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 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进行全球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通胀(通缩)相关的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资产提供通胀(通缩)保护,同时力争获取较高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境外相关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境外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法律法规允许 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募基金(包括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 等金融衍生产品;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 胀相关主题的基金。除基金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期权、期货、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其中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基金主要包 括大宗商品类ETF,可细分为跟踪大宗商品综合指数,跟踪分类大宗商品指数如贵金属类、 农产品类、能源类和工业金属类等或单个商品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 共同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保护债券的ETF或债券型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自然资源类 公司股票的ETF和共同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理念。通过深入分析、挖掘全球各类资产在 不同通胀周期中的表现,动态把握资产的适度配置,同时分析各类资产表现与国内外通货膨 胀的关系,构造能够提供通货膨胀保护的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资产获得长期稳定的实际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将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相结合、构造被动的通胀跟踪 组合与适度的主动投资以获取超额收益相结合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包括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指本基金在对全球宏观经济周期、各国央行的货币政策、对中 国商品的需求、房地产、消费、货币和财政政策等宏观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判断通胀走势, 确定对应的大类资产及配置的比例重心。 “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是指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结合对中短期通胀变化和 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判断,对大类资产的相对比重或仓位在一定范围内灵活地调整,降低投资 组合的下行风险,以取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各子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通胀保护债券投资策略 通胀保护债券与量度通胀的居民消费指数(CPI)挂钩,意即当CPI上升时,其本金及 派息会随通胀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投资者的购买力被通胀蚕食。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通货膨胀关系密切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两大类:1)大宗商品类, 包括贵金属、能源类、农产品和工业金属类等大宗商品相关基金和ETF;2)通胀保护债券 类基金和ETF。 1)通胀保护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中国通胀动因的基础上,结合统计模型选择与中国通货膨胀关系密切的国 际大宗商品品种,然后根据相关性、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选择对应的境外基金或ETF, 通过投资组合优化构建与中国通胀相关性较高的通胀跟踪投资组合。 2)主动趋势投资 本基金以全球大宗商品相关ETF趋势投资策略作为收益来源的重要部分,通过多策略分 散风险,从全球商品价格的变化趋势中获利。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集中在成长性较好的新兴市场和通胀相关行业或个股上。通过投 资于这两类资产,本基金争取同时能达到防通胀和分享新兴市场国家高速增长收益的目的。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整体趋势及人民币币值变化趋势的研判,选择适 当的时机使用衍生工具进行仓位管理和避险。 3、外汇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的外汇管理减少人民币升值对投资收益的侵蚀。管理人将根据对汇率 前景的预测以及应对申购赎回的需要,将货币资产在港币、美元、日元、澳元、欧元、英镑、 加元和人民币等币种之间进行配置。 (五)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资产配置模型与定性的投资策略相结合,并运用适当的风险 评价手段进行组合调整。 1、策略形成阶段。在本基金所设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宏观 经济周期,各国央行的货币政策,和对中国宏观趋势判断基础上,确定对通胀走势的判断, 选择对应的大类资产配置构成,作为较长时间内投资组合的基础构成。在确定好战略大类资 产配置的基础上,结合对中短期通胀变化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判断,在一定范围内灵活地调 整大类资产的相对比重或仓位; 2、在资产配置确定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通过自下而上的角度寻找各类资 产内部个券的相对价值; 3、构建投资组合阶段。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综合各个策略的买卖 或配置建议,构建模拟投资组合,进行超额收益、流动性指标检验和组合流动性检验,并以 此为基础,构建目标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 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法律部对投 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 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 程序做出调整。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过 该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 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8、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 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Feeder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13、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投资,还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 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高盛贵金属类总收益指数 (S&PGSCIPreciousMetalTotalReturnIndex)收益率×20%+标普高盛农产品总收益指数 (S&PGSCIAgriculturalTotalReturnIndex)收益率×30%+标普高盛能源类总收益指数 (S&PGSCIEnergyTotalReturnIndex)收益率×20%+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 (BarclaysCapitalU.S.TreasuryInflationProtectedSecurities(TIPS)Index(Series-L)) 收益率×30%,简称“通胀综合跟踪指标”。其中,前三个指数是标准?普尔公司编制发布 的标准大宗商品分类指数,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是境外共同基金最常用的抗通胀债 券指数。 标普高盛商品分类指数由高盛公司于1991年编制发布,2007年2月由标准?普尔公司 收购。目前该指数系列是国际市场上跟踪资产量最大的商品指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 影响力。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由巴克莱资本于1997年与美国通胀保护债券首次发 行同年推出的债券指数,是国际市场上最常用和跟踪资产量最大的通胀保护债券指数。本基 金选择的标普高盛商品分类指数和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覆盖了国际市场上最主要 的两类实际收益资产类别。其中,本基金所选择的贵金属、农产品和能源类三个分类指数覆 盖了标普高盛大宗商品总指数中87.1%的资产,包含了16个品种,权重选择上更符合国内 CPI的构成。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具有 较好的一致性。 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中出现其他更具有代表性的、更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境外相关金融工具,主要投资范围为抗通胀相关主 题的资产。本基金所指的抗通胀相关主题的资产包括抗通胀主题相关的基金和其他资产。抗 通胀相关主题的其他资产主要指通胀挂钩债券和通胀相关的权益类资产等。本基金的收益和 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开放式 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 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 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 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 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 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 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 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 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631,559.65 30.78 其中:普通股 13,844,039.19 27.26 存托凭证 1,787,520.46 3.52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30,406,304.03 59.88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49,036.93 8.96 8 其他各项资产 195,928.02 0.39 9 合计 50,782,828.63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5,631,559.65 31.05 中国香港 0.00 0.00 合计 15,631,559.65 31.05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750,646.60 1.49 医疗保健 0.00 0.00 金融 1,314,159.12 2.61 信息技术 11,272,728.94 22.39 电信业务 2,294,024.99 4.56 合计 15,631,559.65 31.05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NVIDIA CORP NVDA US 纳斯达克交易所 美国 4,820.00 4,243,744.28 8.43 2 MICROSOFT CORP MSFT US 纳斯达克交易所 美国 710.00 2,261,579.51 4.49 3 META PLATFORMS INC-CLASS A META US 纳斯达克交易所 美国 380.00 1,365,520.54 2.71 4 TAIWAN SEMICONDUCTOR-SP ADR TSM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090.00 1,350,192.93 2.68 5 SALESFORCE.COM INC CRM US 纽约 美国 430.00 787,889.12 1.57 证券交易所 6 VISA INC-CLASS A SHARES V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400.00 748,228.48 1.49 7 ALPHABET INC GOOGL US 纳斯达克交易所 美国 530.00 688,017.71 1.37 8 MASTERCARD INC - A MA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80.00 565,930.64 1.12 9 DELL TECHNOLOGIES -C DELL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510.00 501,257.06 1.00 10 AMAZON.COM INC AMZN US 纳斯达克交易所 美国 330.00 454,493.85 0.90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ISHARES TIPS BOND ETF ETF 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6,164,097.60 12.25 2 SPDR GOLD SHARES ETF 开放式 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s Inc 4,596,999.80 9.13 3 INVESCO DB AGRICULTURE FUND ETF 开放式 Invesco Capital Management LLC 4,494,872.76 8.93 4 UNITED STATES OIL FUND LP ETF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y Funds LLC 3,176,443.27 6.31 5 ISHARES MSCI JAPAN ETF ETF 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1,760,524.85 3.50 6 ABRDN PHYSICAL PRECIOUS MET ETF 开放式 ETF Securities US LLC 1,541,227.51 3.06 7 PROSHARES ULTRAPRO S&P 500 ETF 开放式 ProShare Advisors LLC 1,533,345.27 3.05 8 ISHARES MSCI INDIA ETF ETF 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1,391,365.16 2.76 Advisors 9 ENERGY SELECT SECTOR SPDR ETF 开放式 SSgA Funds Management Inc 1,364,176.42 2.71 10 PROSHARES ULTRAPRO QQQ ETF 开放式 ProShare Advisors LLC 1,052,200.75 2.09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5,269.39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80,658.6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5,928.02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1.04.25-2011.12.31 -18.60% 0.63% -9.53% 0.97% -9.07% -0.34% 2012.01.01-2012.12.31 -3.19% 0.56% 5.66% 0.70% -8.85% -0.14% 2013.01.01-2013.12.31 -19.92% 0.84% -15.70% 0.57% -4.22% 0.27% 2014.01.01-2014.12.31 0.79% 0.55% -12.84% 0.54% 13.63% 0.01% 2015.01.01-2015.12.31 -20.44% 0.86% -10.96% 0.73% -9.48% 0.13% 2016.01.01-2016.12.31 4.15% 0.32% 14.14% 0.70% -9.99% -0.38% 2017.01.01-2017.12.31 -5.50% 0.52% -4.69% 0.53% -0.81% -0.01% 2018.01.01-2018.12.31 -4.42% 0.97% -1.60% 0.60% -2.82% 0.37% 2019.01.01-2019.12.31 23.95% 1.03% 14.34% 0.58% 9.61% 0.45% 2020.01.01-2020.12.31 -37.80% 1.78% -3.50% 1.15% -34.30% 0.63% 2021.01.01-2021.12.31 4.90% 0.94% 17.13% 0.76% -12.23% 0.18% 2022.01.01-2022.12.31 13.51% 1.20% 18.80% 1.10% -5.29% 0.10% 2023.01.01-2023.12.31 2.06% 0.73% 2.57% 0.66% -0.51% 0.07% 2024.01.01-2024.06.30 10.54% 0.64% 5.43% 0.48% 5.11% 0.16% 2011.04.25-2024.06.30 -50.70% 0.89% 11.18% 0.73% -61.88% 0.16%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济帆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 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 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会 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委 书记。2022年2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 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 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 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 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 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 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 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 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 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 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香港长 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历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年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先后在天 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间2021.07--2022.07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 算会计。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运作 部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年11月3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TA资金清算组主管。 2018年9月14日起至今任登记清算部总经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涛先生,硕士。2006年起先后在瑞士银行集团、成都市绿色地球环保有限公司、建 银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里昂证券(原中信证券国际)工作。2017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6月22日-2022年5月5日)、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1 月29日-2022年7月9日)的基金经理。现任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5 月5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章强(2011年4月25日-2014年3月7日)、黄韬(2014年3 月7日-2015年8月24日)、魏凤春(2015年8月24日-2016年12月19日)、刘思甸(2016 年12月19日-2020年11月3日)、牟星海(2020年11月3日-2022年5月5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4日证监许可字[2011]324号文核准募集。本 基金募集期从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1日止,共募集1,940,917,350.76份基 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1,290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4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于2011年4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并开始运作。根据《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于2011年 6月1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代码:050020。 2、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指以下 市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市场为节假日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欧洲 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等。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全球主要投资市场休市的界 定规则,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 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款,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 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但需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2日之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调整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本次募集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日常申 购的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0.50% 1年≤Y 0.25% Y≥2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5元,其对应申购 费率为1.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5=90,803.84份 即: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万元,可得到基金份额为90,803.84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x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x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但少于1年,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x 1.153=115,300元 赎回费用=115,300 x 0.50%=576.50元 净赎回金额=115,300-576.50=114,723.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723.5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 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 形;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当发生上述(1)、(2)、(3)、(4)、(6)、(8)、(10)项暂停申购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 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0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 (十二)基金的转换 自2011年6月16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2、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 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QDII基金不能与非QDII基金进行互换。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3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重要提示 ①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详见具体公告。 ②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 以上(含两只)QDII基金,且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③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0年3月16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④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 行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 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登记机构申 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 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五)冻结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2011年6月16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来源:博时基金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最 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T+3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本 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 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投资其它基金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 登记等各项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 称“税收”); (9)代表基金投票的费用;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 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1)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2)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赎回费用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0.50% 1年≤Y 0.25% Y≥2年 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 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 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频率及估值截止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估值截止时 间为北京时间T+1日上午9:00(指采用的公允价格的时间)。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其中债券为净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截止时间能取得的最新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 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 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与美元之间 的兑换汇率将按照彭博(Bloomberg)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的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管理人认可的托管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埸交易价格为准。 7、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6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此保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权利。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 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分 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红利;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 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 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更换境外托管人; 23、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 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4、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46 只,QDII基金6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七、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煜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罗礼华先生总经理 联系电话:852-3982-806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 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 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 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 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23年末,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38,687亿港元,资本总额超过 2,751亿港元,总资本比率为21.18%。中银香港(控股)的财务实力及双A级信用评级,可 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 与广阔的客户基础,且连续五年成为“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银行间杂志》。为贯彻 中国银行集团的海外发展战略,中银香港积极推进区域化发展,拓展东南亚业务,分支机构 遍及泰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老挝及文莱等东南亚国家,为 当地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金融服务,并加快建设成为一流的全功能国际化区域性银行。透过 与母行中国银行的紧密联动,中银香港为跨国公司、跨境客户、内地「走出去」企业,以及 各地央行和超主权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及优质的跨境服务。 环球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 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QDII及其各类 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2006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2007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QDII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 2010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QDII-ETF等;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着: 在“债券通”的领域=>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首五位的市 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 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公募基金的领域=>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年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在“中港基金互认计划”领域=>获得领先地位 在“香港上海黄金交易所(SGE)”=>任命为香港唯一结算银行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 银行,亦是香港唯一荣获专业杂志颁发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或机构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服务提供商奖项 Asian Investors Service Providers Awards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2012) Best Asian Bank for Cross-Border Custody (2012) 财资杂志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The Asset Triple A Awards 最佳 QFII 托管行 (2013) Best QFII Custodian (2013)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Best Custody Specialist, China (2016) 中国最佳 QDII 托管行(2018) Best Custodian QDII, China (2018) 最佳 QDII 客户个案(2018) Best QDII Mandate (2018) 中国最佳 QDII 托管行 (2020) Best Custodian QDII, China (2018-2023) 高度推荐 - 中国最佳海外托管行 (2020-2021) Best Custodian,Highly Commended - Offshore, China (2020-2021) 债券通有限公司 Bond Connect Company Limited 债券通优秀托管机构(2018-2023) Bond Connect Best Custodian (2018-2023) 截至2023年12月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逾15,596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徐海峰先生直接领导。 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 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 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及合规等方面。现时中银香港托管业务团队约400人,骨干人员均来 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20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 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 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 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 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多名,人员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 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 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罗礼华先生总经理 罗先生现为中国银行(香港)“中银香港”托管及信托服务部总经理及中银国际英国保诚 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信托”(属中银香港子公司)的行政总裁,负责两间公司托管及信 托服务的整体管理,涵盖信托人、基金管理、环球托管、次托管、退休金行政、股份奖励行 政和企业信托的服务。中银保诚信托是强积金市场的主要信托人之一,公司亦提供多元化的 服务,包括SFC授权的基金,私人离岸基金,另类基金及ORSO计划等。 罗先生加入中银香港前,在过去的17年于汇丰集团曾担任多个高层的职位,罗先生 还兼任汇丰信托人和基金行政运营公司的行政总裁和董事,专责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全球托 管业务以及区域服务交付。罗先生离开汇丰银行时,他担任汇丰证券服务香港区的董事总经 理和总监。在过去20年里,罗先生一直致力发展香港的资产托管、退休金计划和共同基金 服务等行业,尤为专注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和交易基金(ETF)的发展,在该领域建树良多。 此外,罗先生现为香港信托人公会董事成员,也是其执行委员会及荣誉司库。 罗先生毕业于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的戴维森学院兼荣获经济学学士学位,也曾就读于澳大 利亚的悉尼科技大学兼荣获城市地产管理研究生文凭。此外,罗先生还拥有英国伍尔弗汉普 顿大学的法律学士荣誉学位,以及香港中文大学的高级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谢家良先生 业务发展及客户服务业务主管 谢先生从事托管及基金行业超过二十五年,专注于基金托管及基金行政服务领域。曾服 务于汇丰银行,道富托管银行及加拿大皇家银行,并参与过多项国内及香港托管业务建设 与实施工作。谢先生毕业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为中国香港及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会员,同 时也拥有中国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托 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 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托 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 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CSS, 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 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IBM P5系列 AIX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 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 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for Unix)模块,负责与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不 单符合SWIFT-15022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 的容量(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 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FAMEX系统进行处理, 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 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 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 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以市场价 格标明(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 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地 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减 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 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水 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 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进 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在 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 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员工守 则,了解你的客户政策、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 (如: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 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符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 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 制规程》(Custody-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 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 系统控制与系统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稽 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安永(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在核心托管团队中, 特设一名合规人员,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施全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并设严密的防火墙,以确保客户 资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八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重大事 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高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郑杨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6)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朱杰霞 电话: 0769-27239605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956033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19)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强 联系人: 蔡鹏 电话: 0577-88997296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0)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张晓欢 电话: 027-82656924 传真: 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 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马登魁 电话: 0755-25189619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5)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3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8)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jxccb.com/ (29)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30)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31)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3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李仙 电话: 0519-80585939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33)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孙伟 联系人: 曹龙华 电话: 18121517600 传真: 0510-86811617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3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3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崔庆军 联系人: 吴骏 电话: 0512-69868373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6)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11666号奥体金融中心D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杨童童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96636、境内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4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42)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4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4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4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4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4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4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5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5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5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宋晋荣 电话: 010-59601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5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5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7)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3-0358 网址: www.qiandaojr.com (5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5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wm.com (6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6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62)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 张莲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prolinkfund.com (6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4)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66)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鑫理财)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 邓晖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15069421014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6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68)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董宣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6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7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孙亚超 联系人: 刘晖 电话: 021-60206991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1)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6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7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杨志涌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73)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北礼士路甲129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74)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法定代表人: 许宁 联系人: 彭雪琳 电话: 010-856107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9-1218 网址: http://www.htfund.com (7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7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7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何源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8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8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 祝中村 联系人: 曾瑶敏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fujifund.cn (8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8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左琴 电话: 0755-89460507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8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4 层、5层 (邮寄填写4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焦金岩 电话: 010-63156530 传真: 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87)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8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4层A428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8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9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 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4888 网址: www.jfzinv.com (9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92)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1栋A座3608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联系人: 叶见云 电话: 0755-86575665 传真: 0755-266406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286800 网址: www.caiho.cn (9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 15608193006 传真: +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609700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9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戴晓云 联系人: 王茜蕊 电话: 010-59013895 传真: 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909613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9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96)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8号浦发银行大厦706 法定代表人: 任淑桢 联系人: 任淑桢 电话: 0532-66728591 传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6863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97)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98)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9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0)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戴文楠 电话: 021-68756991 传真: 021-68756991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10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健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10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0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0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0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0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0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10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0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999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1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1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宋涧乔 电话: 023-67747414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孙越 电话: 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1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11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1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3861692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1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1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2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12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郑旷怡 电话: 010-66559039 传真: 010-66555133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网址: http://www.dxzq.net (12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s://www.dwzq.com.cn (1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金文忠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2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2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沈晓 电话: 0755-8346473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2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3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3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32)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张威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http://www.cctgsc.com.cn (13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3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3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5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沈高亮 电话: 0571-87902239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3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3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3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39)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40)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叶玉琪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4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鲁智礼 联系人: 李盼盼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95377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4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4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4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4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s://www.gszq.com/ (14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4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梁丽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309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4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 李强 联系人: 徐玲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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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5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联系人: 周鑫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 www.hlzq.com/ (15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58)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蔡还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5071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5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 黄海洲 联系人: 赵晓棋 电话: 0755-2337544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6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54967656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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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王金娇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67)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 张晓黎 电话: 010-5767218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6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69)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70)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李鹏 联系人: 布前 电话: 010-68080680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7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17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7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74)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75)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 010-81152418 传真: 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81 网址: www.sczq.com.cn (176)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77)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张婉婷 电话: 010-86499765 传真: 0755-8207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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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184)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话: 96596 (185)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东 联系人: 陈林锴 电话: 0773-3879905 传真: 0773-38201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86)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佀方方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陈轶杰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全面提供有效的所投资市场相 关法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 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 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红利;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告。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2、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3、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境外相关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境外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法律法规允许 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募基金(包括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 等金融衍生产品;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 胀相关主题的基金。除基金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期权、期货、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其中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基金主要包括大宗商品类ETF,可细分为跟 踪大宗商品综合指数,跟踪分类大宗商品指数如贵金属类、农产品类、能源类和工业金属类 等或单个商品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 保护债券的ETF或债券型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自然资源类公司股票的ETF和共同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2、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 过该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 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 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8)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 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Feeder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13)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投资,还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 从其规定。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其中债券为净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 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截止时间能取得的最新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 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 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与美元之间的 兑换汇率将按照彭博(Bloomberg)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的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管理人认可的托管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埸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此保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权利。 (10)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三)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 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 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境外相关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境外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法律法规允许 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募基金(包括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 等金融衍生产品;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 胀相关主题的基金。除基金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期权、期货、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其中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基金主要包括大宗商品类ETF,可细分为跟 踪大宗商品综合指数,跟踪分类大宗商品指数如贵金属类、农产品类、能源类和工业金属类 等或单个商品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 保护债券的ETF或债券型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自然资源类公司股票的ETF和共同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2)本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投资风格股票库(基金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 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A.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 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B.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Feeder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7)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9)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11)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投资,还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上述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 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 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 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 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 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5、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 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 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 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 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7)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 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 权利除外。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 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 券账户,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 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同意,境外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 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 金、或收付证券: (1)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 (2)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估值结果以双 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 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3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2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 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年8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中期报告》; (二)、2024年8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三)、2024年8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 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4年8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2024年7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 银行基金代收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六)、2024年7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2季度报告》; (七)、2024年6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八)、2024年5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九)、2024年5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 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十)、2024年4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网 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 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一)、2024年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1季度报告》; (十二)、2024年4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十三)、2024年3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年度报告》; (十四)、2024年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4季度报告》; (十五)、2024年1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的公告》; (十六)、2023年1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 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平安银行直联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 告》; (十七)、2023年11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八)、2023年10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3季度报告》; (十九)、2023年9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7、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各年度审计报告正本;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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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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