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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利债券B(42010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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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85534 | ||||||||
基金代码 | 420102 | ||||||||
公告日期 | 2024-09-3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
信息全文 |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重要提示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8年2月14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237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 4月1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风险提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不同。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237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已通过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 了公开披露。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经理进行更新,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 为2024年9月27日。 目录 一、绪言................................................6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募集.........................................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2 九、基金的投资.........................................42 十、基金的融资.........................................51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52 十二、基金的业绩.......................................58 十三、基金的财产.......................................6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65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71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7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7 十九、侧袋机制.........................................83 二十、风险揭示.........................................8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36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8 二十七、备查文件......................................139 一、绪言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以及《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天 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 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 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 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B类/E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 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 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首席财务官。 杨东海先生,副董事长,本科。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部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 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裁、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黄辰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分析员、 经理,Barclays Capital Asia Limtied投资银行经理,J.P.Morgan Securities(Asia Pacific) Limited投资银行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副总裁,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耿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新华闻投资 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经理,宝矿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产结合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人,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高阳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 部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孟路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国际部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行长助理,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行长,中国民生银行轨道交通部总经理,贵州银行行 长助理兼贵阳管理部总经理,福建海峡银行首席投资官兼上海金融业务研发中心、 资产合作管理部总裁,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裁。现任上海铁林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 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长聘副教授、副 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 兼北京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 兼融产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监事。 刘春雷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南山集团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分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常务副 总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 级产品经理,现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 薄贺龙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副 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业务副总监。 周娜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阳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本公司总经理。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 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 经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 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实基金 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场部副 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 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经济学家。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 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 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聂挺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本科。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 务部经理、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 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 刘荣逵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北京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北京 淘宝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基础平台技术部高级技术专家,北京思德泰科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技术研发部总监,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商城业务部高级技 术总监,2022年7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马文辉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助理。2018年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经济学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债 券交易员、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债券交易员。2011年8月加 盟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宏观研究部部门总经理等。历 任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08月至2019年11月)、 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1月至2019年11 月)、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年01月至2021年02 月)、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6月至2019年 12月)、天弘信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8月至2021年04月)、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4月至2019年12月)、天弘 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5月至2019年11 月)、天弘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6月至 2022年04月)、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7月至2019 年12月)、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05月至2020年07月)、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天弘穗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01月至2020年09月)、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天弘弘丰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03月至2020年07月)、天弘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05月至2020年09月)、天弘华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6月至2021年08月)、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6月至2019年12月)、天弘新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4月至2019年12月)、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07月至2019年11 月)、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03月至2021年04月)、 天弘安康颐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至2022年04月)、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1月至2018年03月)、 天弘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18年03 月)、天弘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5月至2018年 06月)、天弘喜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2018 年08月)、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 2018年09月)、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 至2018年09月)、天弘金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3 月至2019年04月)、天弘宁弘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10月至2022年11月)、天弘安康颐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2年01月至2023年07月)、天弘安康颐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2年04月至2023年05月)、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06月至2017年08月)。现任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 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混合资产部部门总经理。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颐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盈一年 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颐享12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利优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 利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颐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张寓先生,金融学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助理研究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13年1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研究员、投资经理。历任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09月至2022年04月)、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09月至2022年04月)、天弘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4年06月)、天弘优质成长企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8月至2022年09月)、天弘新活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9月至2021年12月)、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7月至2021年12月)、天弘 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3月至2022年04月)、天弘招添 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2月至2024年06月)。现任 本公司基金经理。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天弘增益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利优佳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利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任职时间:2008年04月21日至2009年06月06日。 姚锦女士,任职时间:2009年03月17日至2011年03月03日。 朱虹女士,任职时间:2010年05月19日至2011年12月08日。 陈钢先生,任职时间:2011年11月18日至2015年04月24日。 杜广先生,任职时间:2021年06月19日至2024年08月23日。 赵鼎龙先生,任职时间:2021年11月30日至2024年09月27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基金经理,天弘创 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宏观研究部、 混合资产部部门总经理。 于洋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 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08.31亿元, 同比降低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16亿元。开业三十多年 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 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724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372.53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24324.1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95046 2、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层1009- 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联系人:续宏帆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2008】237号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08年3 月17日至2008年4月16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684,977,572.50 元人民币,其中A类(基金代码:420002)286,871,897.24元,B类(基金代 码:420102)398,105,675.26元。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840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1.00元计算,设立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684,977,572.50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49735.02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685027307.52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4月18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 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 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进行。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A类和B类已于2008年4月2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于2008年 7月18日起开放日常赎回业务;本基金E类已于2016年5月12日起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本基金C类已于2020年5月27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流 程见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0.1元(含申购费、下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通过本 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含申 购费,下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仍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 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 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C类基金份 额、E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 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 于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 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两日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开放日 15:00)前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两日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含)后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投资者 预留的银行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含)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A类、C类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B类、E类基金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500万≤M 1000元/笔 申购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自2015年5月18日起A类基金赎回费用调整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 天 0.75% 30天≤N<60 天 0.30% N≥60 天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7 天 0 B类、E类基金的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天≤N<90 天 0.10% N≥9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 部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B类与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B类与E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并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C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B类、E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 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各类基金的赎回费用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当特定资产占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至(3)项或(5)、(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两日 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4)、(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相应退还申 购申请人。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当特定资产占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其赎回申请量 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 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等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其 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适时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等项目,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扣款(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 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 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及二级市 场股票投资。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定量分析方法,深入 挖掘债券的投资价值,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自上而下的分析以及对微观面自下而上的分析,对宏 观经济发展环境、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市场利率走 势、经济周期、企业盈利状况等作出研判,从而确定整体资产配置,即债券、股 票、现金及回购等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以新股申购为主,对于二级 市场股票投资持谨慎态度。本基金将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把握市场利率的 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在控 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各种套利策略提升组 合的持有期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①久期选择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 和经济周期性特征,对债券市场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 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 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 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相应地 选择哑铃型、子弹型或阶梯型债券组合。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 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③债券类属配置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降低预期利差 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 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相对价值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个债选择 ①普通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 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需经国内评级机构进 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 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 围。 另外,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的动态增强型策 略,如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利差策略等,以获取超额收益。 ②含权债券的选择 含权债券主要包括两类债券品种: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含可转换为 股本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 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 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 上,利用可转债的纯债价值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可转债的债性,以增强本金投资 的安全性;利用可转债溢价率来判断可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 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为保持债券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③资产支持证券的选择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 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3、权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 生的送股、配股、权证等权益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公司的研究体系,对新 股的行业属性和基本面作出判断,利用财务分析对公司的投资价值作出评估,从 而进行合理询价。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市场资金利率水平和可能的中签率 作出是否参与新股申购的判断,通过新股申购主动优选股票,以获取一级市场与 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时,本基金可在授权范围内直 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两类公 司: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增长、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纪录 或现金分红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二是价值明显低估的公司。本基金从二级市场 买入的股票必须全部来自于公司的核心股票库。 对于通过新股申购、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如不符合个股选择标准,本基 金将在该股票上市后1个月内卖出。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主 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五)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将建立、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运用风险控制 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科学有效地进行投资风 险管理。 1、合规风险控制 加强内部控制,将合规风险管理职能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并由监察稽核部牵 头管理。 2、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要求构建交易对手库,报监察稽核部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根据不同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制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基金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成交金额不能超过对该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在银行 间市场进行逆回购交易时,融出资金的额度应该不大于相应抵押债券的市场公允 价格。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将及时提交托管人备案,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 销交易。金融工程部与监察稽核部承担日常风险监控职责。 3、市值预警系统 该系统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计算基金的市值,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预警: (1)基金收益率绝对值预警。不论市场表现如何,当基金收益率低于或高于 一定范围时,即发出预警报告; (2)跟踪偏差预警。计算基金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的偏差,当该偏差达到一 定范围时,即发出预警报告; (3)同业比较预警。分析本基金业绩与同行的比较,如果发生偏差并达到 一定程度,即发出报警。 4、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系统 本系统主要采用数量化模型对投资组合的收益和风险进行管理。对于利率风 险的度量以基点价值、久期、凸性等传统风险指标为基础,并采用VaR度量债券 组合的整体利率风险。对于流动性风险的度量,在交易所市场采用组合的日收益 率标准差和日均换手率等量化指标控制流动性,在银行间市场采用有效交易天数、 有效交易量和买卖价差等相关指标进行风险控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将综合 分析组合的资产分布、债券品种配置风险、浮动利率债券风险、固定利率期限结 构平移风险、含权债组合风险、可转换债券风险等,对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基金经理将适当根据以上分析对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优化调整。 5、流动性风险控制系统 (1)申购或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对由于申购资金建仓而可能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通过灵活的交易模 型,把基金的建仓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对由于投资者赎回造成的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将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本基金定 为高于基金净值的5%);利用国债回购进行短期融资;在极端情况下(日赎回量 超过基金净值的10%)启动暂停赎回的机制等等。 (2)个券流动性风险管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 价券种和非双边报价券种的流动性不同,不同发行量和发行集中度的债券的流动 性不同,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流动性也有差异。确定债券组合时根据流动性情况 调整组合,保证核心债券组合的流动性。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10)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通过发 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1)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13)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指数”。 中债新综合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 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的可流通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 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由于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广,中债新 综合指数可以作为具备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 比较基准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607,807,626.86 10.18 其中:股票 3,607,807,626.86 10.1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1,143,531,813.01 87.90 其中:债券 31,143,531,813.01 87.9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2,007,744.50 0.1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8,493,660.14 0.93 8 其他资产 287,460,248.44 0.81 9 合计 35,429,301,092.9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3,205,770.00 0.10 B 采矿业 27,718,888.60 0.08 C 制造业 2,110,838,903.60 6.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6,953,390.00 0.29 E 建筑业 681,286,981.41 2.0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 - 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0,384,060.00 0.21 J 金融业 362,573,609.70 1.09 K 房地产业 172,602,896.55 0.5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1,407,659.00 0.1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835,468.00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07,807,626.86 10.8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117 中国化学 39,837,408 329,853,738.24 0.99 2 002833 弘亚数控 15,459,250 303,928,855.00 0.91 3 600970 中材国际 20,084,550 256,078,012.50 0.77 4 300408 三环集团 6,978,602 204,821,968.70 0.61 5 300737 科顺股份 21,380,219 195,842,806.04 0.59 6 002601 龙佰集团 11,314,070 186,682,155.00 0.56 7 603337 杰克股份 9,361,692 178,246,615.68 0.53 8 001914 招商积余 11,468,631 172,602,896.55 0.52 9 688007 光峰科技 7,540,688 157,223,344.80 0.47 10 300257 开山股份 9,640,334 146,243,866.78 0.4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686,384,818.43 5.0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819,669,705.07 26.4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77,363,920.16 12.21 4 企业债券 11,479,451,777.07 34.3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987,415,450.80 14.9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170,610,061.64 12.4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143,531,813.01 93.29 注:可转债项下包含可交换债68,849,379.18元。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316 21进出16 8,500,000 894,322,260.27 2.68 2 230210 23国开10 7,000,000 704,957,377.05 2.11 3 220024 22附息国债24 6,300,000 642,670,229.51 1.93 4 170208 17国开08 5,000,000 530,295,890.41 1.59 5 230009 23附息国债09 4,500,000 469,310,040.98 1.4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 年0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责令改正、公开处罚的通报。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要求。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21,834.7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9,293,908.1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6,444,505.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7,460,248.4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641 华友转债 212,436,072.30 0.64 2 110081 闻泰转债 202,086,082.76 0.61 3 127049 希望转2 196,142,806.49 0.59 4 113050 南银转债 194,692,458.77 0.58 5 110053 苏银转债 190,153,241.59 0.57 6 113065 齐鲁转债 176,080,015.13 0.53 7 127045 牧原转债 169,927,711.95 0.51 8 127061 美锦转债 165,276,362.87 0.50 9 127022 恒逸转债 145,404,713.07 0.44 10 123107 温氏转债 122,086,120.82 0.37 11 127018 本钢转债 115,620,972.35 0.35 12 111010 立昂转债 113,234,849.73 0.34 13 127040 国泰转债 105,522,688.92 0.32 14 127020 中金转债 101,996,401.43 0.31 15 110072 广汇转债 99,764,377.64 0.30 16 113055 成银转债 99,257,610.52 0.30 17 113045 环旭转债 95,843,527.19 0.29 18 113623 凤21转债 91,108,294.42 0.27 19 110043 无锡转债 88,046,906.06 0.26 20 113602 景20转债 78,288,519.96 0.23 21 113054 绿动转债 77,763,383.89 0.23 22 127032 苏行转债 72,287,766.63 0.22 23 132018 G三峡EB1 68,849,379.18 0.21 24 128131 崇达转2 59,754,830.31 0.18 25 128109 楚江转债 59,368,903.53 0.18 26 110063 鹰19转债 54,944,469.37 0.16 27 127027 能化转债 48,045,631.20 0.14 28 123128 首华转债 43,974,478.83 0.13 29 110085 通22转债 43,092,469.86 0.13 30 127030 盛虹转债 38,958,473.57 0.12 31 113056 重银转债 35,170,370.30 0.11 32 113060 浙22转债 35,059,988.51 0.11 33 113033 利群转债 34,140,534.10 0.10 34 128134 鸿路转债 33,884,308.67 0.10 35 113062 常银转债 33,349,320.04 0.10 36 123056 雪榕转债 33,131,245.07 0.10 37 110047 山鹰转债 31,838,603.39 0.10 38 110089 兴发转债 30,394,861.53 0.09 39 123049 维尔转债 30,053,380.62 0.09 40 110086 精工转债 29,732,115.65 0.09 41 110080 东湖转债 27,263,419.34 0.08 42 110062 烽火转债 25,846,047.81 0.08 43 127044 蒙娜转债 24,725,575.91 0.07 44 113596 城地转债 24,294,928.00 0.07 45 128108 蓝帆转债 22,780,913.92 0.07 46 113046 金田转债 20,291,444.87 0.06 47 127026 超声转债 18,218,766.49 0.05 48 113657 再22转债 17,384,654.12 0.05 49 123115 捷捷转债 16,038,111.88 0.05 50 123076 强力转债 14,778,293.09 0.04 51 127070 大中转债 14,641,928.51 0.04 52 128141 旺能转债 14,173,072.15 0.04 53 110075 南航转债 14,008,370.98 0.04 54 113545 金能转债 12,535,582.55 0.04 55 110073 国投转债 11,091,670.12 0.03 56 123126 瑞丰转债 10,793,747.85 0.03 57 110067 华安转债 10,780,502.24 0.03 58 127067 恒逸转2 10,727,908.21 0.03 59 118024 冠宇转债 10,432,245.53 0.03 60 113644 艾迪转债 9,645,262.89 0.03 61 113606 荣泰转债 9,464,086.58 0.03 62 113535 大业转债 9,415,527.57 0.03 63 123059 银信转债 8,599,696.54 0.03 64 123168 惠云转债 8,330,057.92 0.02 65 113048 晶科转债 8,004,668.36 0.02 66 113569 科达转债 7,605,638.29 0.02 67 123147 中辰转债 7,571,096.78 0.02 68 113042 上银转债 7,478,819.12 0.02 69 127047 帝欧转债 7,410,009.54 0.02 70 110087 天业转债 7,259,375.09 0.02 71 127033 中装转2 6,251,969.79 0.02 72 113589 天创转债 6,238,872.48 0.02 73 113653 永22转债 4,417,260.68 0.01 74 113662 豪能转债 3,583,034.29 0.01 75 128063 未来转债 2,878,949.98 0.01 76 113600 新星转债 2,718,579.45 0.01 77 113632 鹤21转债 2,509,694.25 0.01 78 113610 灵康转债 2,384,027.91 0.01 79 123124 晶瑞转2 2,171,553.10 0.01 80 113025 明泰转债 2,154,094.52 0.01 81 118011 银微转债 2,152,830.13 0.01 82 127031 洋丰转债 1,790,100.70 0.01 83 113593 沪工转债 1,628,922.40 0.00 84 118015 芯海转债 1,481,115.35 0.00 85 128137 洁美转债 1,190,889.95 0.00 86 113649 丰山转债 900,037.87 0.00 87 118027 宏图转债 375,531.78 0.00 88 123157 科蓝转债 288,126.17 0.00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04月18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06月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天弘永利债券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04/18-2008/12/31 7.36% 0.19% 7.51% 0.12% -0.15% 0.07% 2009/01/01-2009/12/31 0.57% 0.25% 0.27% 0.06% 0.30% 0.19% 2010/01/01-2010/12/31 5.00% 0.13% 2.00% 0.07% 3.00% 0.06% 2011/01/01-2011/12/31 -1.32% 0.15% 3.79% 0.06% -5.11% 0.09% 2012/01/01-2012/12/31 7.39% 0.07% 4.03% 0.04% 3.36% 0.03% 2013/01/01-2013/12/31 1.60% 0.11% 1.78% 0.05% -0.18% 0.06% 2014/01/01-2014/12/31 9.68% 0.19% 9.41% 0.16% 0.27% 0.03% 2015/01/01- 15.19% 0.18% 6.50% 0.07% 8.69% 0.11% 2015/12/31 2016/01/01-2016/12/31 2.63% 0.09% 1.83% 0.09% 0.80% 0.00% 2017/01/01-2017/12/31 1.44% 0.06% 0.25% 0.06% 1.19% 0.00% 2018/01/01-2018/12/31 -0.37% 0.20% 8.21% 0.07% -8.58% 0.13% 2019/01/01-2019/12/31 13.34% 0.24% 4.59% 0.05% 8.75% 0.19% 2020/01/01-2020/12/31 11.10% 0.32% 2.97% 0.09% 8.13% 0.23% 2021/01/01-2021/12/31 13.89% 0.33% 5.09% 0.05% 8.80% 0.28% 2022/01/01-2022/12/31 -1.91% 0.19% 3.30% 0.06% -5.21% 0.13% 2023/01/01-2023/06/30 2.01% 0.23% 2.63% 0.04% -0.62% 0.1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29.52% 0.20% 86.57% 0.08% 42.95% 0.12% 天弘永利债券B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04/18-2008/12/31 7.70% 0.19% 7.51% 0.12% 0.19% 0.07% 2009/01/01-2009/12/31 1.01% 0.25% 0.27% 0.06% 0.74% 0.19% 2010/01/01-2010/12/31 5.44% 0.13% 2.00% 0.07% 3.44% 0.06% 2011/01/01-2011/12/31 -0.91% 0.15% 3.79% 0.06% -4.70% 0.09% 2012/01/01-2012/12/31 7.89% 0.07% 4.03% 0.04% 3.86% 0.03% 2013/01/01-2013/12/31 2.03% 0.11% 1.78% 0.05% 0.25% 0.06% 2014/01/01-2014/12/31 10.17% 0.19% 9.41% 0.16% 0.76% 0.03% 2015/01/01-2015/12/31 15.50% 0.17% 6.50% 0.07% 9.00% 0.10% 2016/01/01-2016/12/31 2.99% 0.09% 1.83% 0.09% 1.16% 0.00% 2017/01/01-2017/12/31 1.86% 0.06% 0.25% 0.06% 1.61% 0.00% 2018/01/01-2018/12/31 0.04% 0.20% 8.21% 0.07% -8.17% 0.13% 2019/01/01-2019/12/31 13.79% 0.24% 4.59% 0.05% 9.20% 0.19% 2020/01/01-2020/12/31 11.53% 0.32% 2.97% 0.09% 8.56% 0.23% 2021/01/01-2021/12/31 14.34% 0.33% 5.09% 0.05% 9.25% 0.28% 2022/01/01- -1.51% 0.19% 3.30% 0.06% -4.81% 0.13% 2022/12/31 2023/01/01-2023/06/30 2.20% 0.23% 2.63% 0.04% -0.43% 0.1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44.06% 0.20% 86.57% 0.08% 57.49% 0.12% 天弘永利债券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5/28-2020/12/31 7.91% 0.37% -0.02% 0.08% 7.93% 0.29% 2021/01/01-2021/12/31 13.99% 0.33% 5.09% 0.05% 8.90% 0.28% 2022/01/01-2022/12/31 -1.81% 0.19% 3.30% 0.06% -5.11% 0.13% 2023/01/01-2023/06/30 2.05% 0.22% 2.63% 0.04% -0.58% 0.18% 自基金份额首次确认日起至今 23.26% 0.29% 11.39% 0.06% 11.87% 0.23% 天弘永利债券E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5/13-2016/12/31 -5.47% 1.08% 0.93% 0.10% -6.40% 0.98% 2017/01/01-2017/12/31 1.95% 0.06% 0.25% 0.06% 1.70% 0.00% 2018/01/01-2018/12/31 0.05% 0.20% 8.21% 0.07% -8.16% 0.13% 2019/01/01-2019/12/31 13.79% 0.24% 4.59% 0.05% 9.20% 0.19% 2020/01/01-2020/12/31 11.53% 0.32% 2.97% 0.09% 8.56% 0.23% 2021/01/01-2021/12/31 14.34% 0.33% 5.09% 0.05% 9.25% 0.28% 2022/01/01-2022/12/31 -1.51% 0.19% 3.30% 0.06% -4.81% 0.13% 2023/01/01-2023/06/30 2.20% 0.23% 2.63% 0.04% -0.43% 0.19% 自基金份额首次确认日起至今 40.85% 0.40% 31.38% 0.07% 9.47% 0.33%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收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收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代理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股票,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转增股、公开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以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④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 (3)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 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 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 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 至(3)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债券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继计量;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公允价估值; (5)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 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4)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标的 股票价格、履约价格、剩余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 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3)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 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2)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4、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方法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其他交易品种的估值方法 交易品种为期货合约的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 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偿,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E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季度至少分配1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C类、B类、E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 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 的同一基金的同一份额类别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 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A类、C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B类、 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4%,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3%,计算方法如下: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F÷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F为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基金的销售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相关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 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 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 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 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 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 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 资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 收益与分配条款。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新股申购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 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以及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9)提前偿付风险。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 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 同,影响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 场利率的变化,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 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10)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请详见“九、基金的投资”中“(二) 投资范围”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 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b、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c、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e、实施侧袋机制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 容。 f、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在控 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采取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和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相互结合,为投资者实现更多的资产增值,但同时也不 可避免地给组合的风险控制带来一定的困难。在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 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基 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对基金收益也 存在影响。 8、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 时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及二级市场的主动投资,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 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 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也会因二级市场的主动投资而 给基金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或其他指定销售机构公开销售,基金管理人或其他 指定销售机构均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2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当事人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 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收取相关费用; (7)自行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 金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 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或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 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份额和赎回金额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类、C类、B类及E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 择确定。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50%(含)。 2、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其授权代 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 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参加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 表决权份数; 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 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含)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煳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由召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构 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及公证员姓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按时 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 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2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及二级市 场股票投资。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 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 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⑤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⑥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10%; ⑦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⑧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⑨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⑩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通过发行 市场申购、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①—?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 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 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 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 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 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 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 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 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 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 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①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 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 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 对手名单中剔除。 ②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 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③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 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 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 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 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 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 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 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 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 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专户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 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 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 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 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 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业务无关的任何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 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 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 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股票,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转增股、公开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计算。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以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c.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d.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 ③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 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④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①至③项规 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⑤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①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债券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③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继计量; ④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其 公允价估值; ⑤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 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①至④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⑥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流通的权证,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标的股票 价格、履约价格、剩余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按照 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 ③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 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①至②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④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4)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方法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其他交易品种的估值方法 交易品种为期货合约的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按本协议 规定的程序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进行计算、复核、确认和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基金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6)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差错处理原则 ①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②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差错人追偿;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 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④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⑤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⑥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⑦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⑧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⑨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⑩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②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④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将估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 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 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 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 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②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③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后,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④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⑤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⑥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 一致,按照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⑦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⑧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 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 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 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 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 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 上。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95046)订制电子对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客户提供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 统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立即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信息、公司最新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 时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 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4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 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22年09月22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46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年10月21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年10月26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年11月1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直销机构的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年11月19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年11月23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年12月13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47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1月28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3月11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48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3月24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3月31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4月0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4月23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5月23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基金份额取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6月13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49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7月05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07月05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7月05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7月05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7月21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7月24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08月31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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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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