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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FOF)A(01714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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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85526 | ||||||||
基金代码 | 017146 | ||||||||
公告日期 | 2024-09-30 | ||||||||
编号 | 2 | ||||||||
标题 |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22年10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2559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规定信息披 露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3月29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 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而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 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基金 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 风险、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 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 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 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 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在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 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 该日)起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每份申购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每份转换 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该日)。红利再 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 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存在对 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按时开放办理该 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风险揭示书、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非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 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基金份 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购买Y类基金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 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 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 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 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基金 份额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23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除非另有 说明,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1月30日。本次招募说明书仅对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93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11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8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9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 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恒欣稳健养 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养老目 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 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 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 询等活动 27、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的情况,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最短持有期: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 日),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 日),每份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该 日)。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 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 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 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2、《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 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4、A类基金份额:指非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 65、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 人民币2亿元。 2018年1月25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9亿 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出资人民币256,590,000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宁波银行副行长。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市场部兼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 朱菲菲女士,董事,硕士。曾任恒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个人理财主 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银行部副经理、公司业务部经理、明州支行副行 长、湖东支行行长。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 陈德隆先生,董事,硕士,新加坡籍。曾任星展银行首席风险官;星展银行 (印尼)董事;星展银行(中国)监事。现任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新加坡华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球企业及投资银行部主 管。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风险 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经理、 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资金部副总裁、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华侨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北亚区首席风险官、候补行 政总裁。现任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风险官,华侨源深置地(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2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锡 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 人、上海分所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云知声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卓尔博(宁 波)精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义中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担任副教授、院长助 理、系主任。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上海分行行长,个人银行 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经理。 虞俏依女士,监事,学士。1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兼 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11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硕士。2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汪成杰先生,硕士。1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陆 家嘴金融城发展局证券机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总 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永兴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永赢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凌云先生,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3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副科长、科长;宁波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总行信 用卡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厉大业先生,博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产品 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田沁琰女士,硕士,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汇丰银行个人银行及财富管 理部客户助理,宁波银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及流动性管理岗,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投 资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投资部基金经理。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 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永赢慧盈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021-12-22 - 2 永赢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022-02-24 - 3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023-03-29 - 李程女士,硕士,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量 化分析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组合经理、分析师;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FOF投资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投资部基金经理。其在职期间管理基 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永赢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024-09-30 - 2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024-09-30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总经理芦特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吴玮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高楠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 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 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 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 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 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 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 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 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 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 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 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 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 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 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 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 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 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 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及 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 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 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 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 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 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 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 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 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 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 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 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 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 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 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 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 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831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施筱程 客服热线:400-805-8888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 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刘沁宇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沈熙苑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22年10月24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2】2559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 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 起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每份申购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每份转换转入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该日)。红利再投资所 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 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 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 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23年3 月6日至2023年3月24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 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10,888,095.56元,折合310,888,095.56份。募集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97,929.47元,折合97,929.47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310,986,025.03元,有效认购户数为4,872户。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非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基金份额, 称为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是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 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 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除 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 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 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 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3年3月29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之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每 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 转换转出。 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每份申购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每份转换转入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该日)。红利再投资所 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 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 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 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 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的情况,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份额自2023年5月19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将 自2026年3月29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本基金Y类份额自2023 年7月24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将自2026年7月24日起在相关 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在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 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 起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Y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 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 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 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发生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线上直销渠道首次申购A类或Y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前 述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Y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 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 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 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 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2%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10%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08% 0.8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各销售机构可针对Y类基金 份额开展费率优惠活动或者免收申购费。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8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 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可得到 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20%)=79,051.38元 申购费用=80,000-79,051.38=948.62元 申购份额=79,051.38/1.0800=73,195.72份 即: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8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73,195.72份A类基金 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 应申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可 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1.0800=5,091,666.67份 即: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5,091,666.67份A类 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设有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 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前述持有限制,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8、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 销售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或多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港股通临时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停 申购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10、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时。 11、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 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接受 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12、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 情形。 13、本基金被监管机构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本基金将暂停接受Y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12、13、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发生上述第8、11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 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港股通临时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延期办理赎回、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继承等事项,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 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Y类基金份额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 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 或其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份额自2023年5月19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本基金Y类份额自2023年7月24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 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履行 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公募REITs”)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公募REITs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权益类 资产(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 为30%,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15%,即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为15%-40%。前述混合型基金是指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 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 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 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之后,每个交易日日 终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为获取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未来市场环境所进行的预 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的分配比例。原则上本基金 权益类资产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30%,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 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其中对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调整上 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15%,即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15%-40%。 具体执行上:在战略层面,以价值投资为核心,制定长期的资产配置计划,主 要关注宏观经济的周期、各类资产的估值水平以及企业的盈利状况等;在战术层 面,以趋势投资为核心,主要关注基本面的边际变化、各类资产的价格走势、以及 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等,在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的基础上,灵活调整产品资产结构,把 握中期波段收益;在更短期的时间维度上,本产品会监控净值波动,通过科学的方 法控制回撤,进行有效的下行保护。 2、基金投资策略 基于大类资产配置的战略资产配置(SAA)、战术资产配置(TAA)及回撤控制 三部分得出的配置比重,配置各类子基金。 (1)债券型基金 对于债券型基金的投资,首先根据战略和战术层面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 以及所投资债券型基金的类型及其投资比例。同时,通过归因分析拆解子基金库中 基金的组合收益来源,明确基金在久期、信用和杠杆各个部分的收益贡献,将其进 行分组。其次,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综合评估各组内基金 及基金经理的超额收益、稳定性、持续性等,精选投资风格稳健、前瞻性强的基 金。 定量方面,结合简单收益、风险调整收益等指标,综合评价基金的历史风险与 收益,并分别考察不同市场环境下的收益表现以及回撤情况。对于不同指标,采取 标准分加权相加的方法,予以排名。 定性方面,主要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进行评估,通过数据分析和实际调研, 考察基金公司的信评体系、投资和风险控制流程,基金经理的投资业绩、投资风格 和投资理念等方面,优选具有比较优势、投资理念稳健的债券型基金。 最后综合考虑基金的定量评价排名和基金经理的定性分析,选择综合能力较强 的基金进行投资。 (2)股票型基金 对于股票型基金,基于定量及定性的评价体系,从基金的投资收益、基金经理 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团队、风险控制等维度进行评估。将定量及定性的评 价结果进行交叉验证,综合评定,选择能持续创造超额收益、投资逻辑清晰、风险 控制能力突出的子基进行行配置,以在基金精选层面获取超额收益。 (3)混合类基金 对于混合型基金,综合评估子基金行业配置能力、择时能力、选股择券能力、 以及权益和固定收益两部分的投资比例和风格,择优选取能够持续获取稳定收益、 风格稳定、投资逻辑清晰的子基金进行配置。 (4)指数型基金 指数基金具有风格明确、费用低等多项优势。选择指数基金时,主要考虑跟踪 误差、基金规模、费率等因素,选择成本低、跟踪误差小、流动性好的基金。 (5)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在投资选择时主要考虑基金规模、流动 性、收益水平、赎回机制等方面因素,择优配置。 (6)商品类基金 本基金主要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相关性较低的商品进行配置。 商品类基金定量分析主要通过基金规模、费率、流动性、代表性,对商品类基金市 场表现及管理水准进行评价,择优进行投资并合理控制风险。 (7)公募REITs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 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 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 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 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 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 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 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 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 进行投资。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 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相对A股有稀缺性行业与个股,对资本有显着的吸引力,具有较高的配置 价值;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良好成长性或高 额股东回报率; (3)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 (4)相对A股同类公司具有显着的估值优势的公司。 5、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 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实施积极主动的组 合管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 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 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 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7、可交换债券配置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其债 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 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票价 值。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的综合 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等证券 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 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3)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10%; (4)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 (5)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6)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之后,每个交易日日终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 (8)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1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 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 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 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公允价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 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以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 上市交易的基金。因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净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基金的 投资; (1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7)、(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对于除上述第(6)、 (7)、(8)、(11)、(16)、(21)、(25)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 汇率折算)*5%+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5%+中债-综合指数 (全价)收益率×6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其成份股是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 数成份股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 况,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流动性好、公信力高的股票指数,具有 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 代表性的综合指标,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 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的代表黄金商品资产,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 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 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 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或指数编 制单位停止编制指数或变更指数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0月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日为2023年0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316,890,456.90 90.53 3 固定收益投资 21,699,633.36 6.20 其中:债券 20,526,721.31 5.86 资产支持证券 1,172,912.05 0.34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418,866.92 3.26 8 其他资产 26,986.93 0.01 9 合计 350,035,944.1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526,721.31 5.8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526,721.31 5.8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2381642 23豫航空港SCP003 200,000 20,526,721.31 5.8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9330 金石2A1 170,000 1,172,912.05 0.34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189.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523.26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8.81 6 其他应收款 175.19 7 其他 - 8 合计 26,986.9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 1 007199 永赢泰利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64,626,496.86 68,051,701.19 19.47 是 2 008302 永赢易弘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46,975,662.13 52,561,068.36 15.04 是 3 007347 永赢昌利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48,046,124.28 52,538,436.90 15.03 是 4 002169 永赢稳益债券 契约型开放式 47,408,343.87 52,537,926.68 15.03 是 5 004545 永赢天天利货币A 契约型开放式 21,331,159.47 21,331,159.47 6.10 是 6 510050 50ETF 交易型开放式 7,666,800.00 19,803,344.40 5.67 否 7 510300 300ETF 交易型开放式 4,759,100.00 17,913,252.40 5.13 否 8 013449 广发景宁纯债C 契约型开放式 9,271,707.57 10,226,693.45 2.93 否 9 510500 500ETF 交易型开放式 1,188,000.00 6,880,896.00 1.97 否 10 512100 1000ETF 交易型开放式 2,630,500.00 6,442,094.50 1.84 否 13、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2023年07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3,107.90 536.30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80,274.82 15,427.14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16,832.42 4,248.49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费(元) 67,889.36 - 注:(1)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 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表 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相应费率计算得出。(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 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 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 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 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其中申购 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 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14、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所持有的子基金未发生重大影响事件。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09月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FOF)A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9月30日 -0.20% 0.09% -1.55% 0.25% 1.35% -0.16% 注:2023年3月29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FOF)Y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9月30日 -0.19% 0.07% -1.43% 0.27% 1.24% -0.20% 注:2023年7月24日为基金份额生效日。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所投资基金的估值日是指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④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 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 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T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 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 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 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A类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A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 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1.00%;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50%,基金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对Y类基金份额实行基金管理 费优惠,具体情况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5%;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075%。基金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对Y类基金份额实行基金托管 费优惠,具体情况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 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况并 揭示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 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 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 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 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 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 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 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 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 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 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 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 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 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 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 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 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 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 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一般情况下拟投资资 产包括基金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于本基金分散投资的原则,证券投资基金市 场容量较大,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 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 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 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 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 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影响 投资人的资金安排。 (4)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 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在此情形下,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 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 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 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具有如 下特有风险: 1、养老目标基金的特定风险 (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也 不保证基金最终确实能够实现其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 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 (2)持有期锁定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之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每 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 转换转出,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 额的风险。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持有Y类基金份额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购买Y类基金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 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 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 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 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3、持有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险、 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 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 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 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 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 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 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 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由此可 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4)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公募REITs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在每个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 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 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5)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在上市期间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等原因导致停牌,在 停牌期间无法交易基金份额。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 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6)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 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 益。 (7)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因发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专项 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公募REITs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导 致公募REITs提前终止的风险。 (8)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 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 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4、持有基金收取相关费用降低本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 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5、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 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 较晚。 6、流动性风险 (1)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期 进行建仓,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在所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 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3)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7、持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8、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 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 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9、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 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10、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 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 律风险等。 11、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 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 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 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 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估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 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 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 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 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 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 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 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处 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 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 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 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进行净 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4)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 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 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 险。 (5)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12、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 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13、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 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 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 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 九、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市 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十、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 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基金行使相关权利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并 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本基金所持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 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 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4)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对Y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费率优惠;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 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 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 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 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 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 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 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公募REITs”)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公募REITs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权益类 资产(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 为30%,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15%,即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为15%-40%。前述混合型基金是指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 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 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 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之后,每个交易日日 终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3)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10%; (4)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 (5)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6)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之后,每个交易日日终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 (8)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 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1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 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 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 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公允价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 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以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 上市交易的基金。因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净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基金的 投资; (1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7)、(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对于除上述第(6)、 (7)、(8)、(11)、(16)、(21)、(25)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 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 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 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 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 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T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④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 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 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 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 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在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 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400-805-8888),该系统提供全天候的 7×24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法定 节假日除外)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4、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 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 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400-805-8888(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公司网址:h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3年02月16日 2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23年02月16日 3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3年02月16日 4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23年02月16日 5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023年02月16日 6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揭示书 2023年02月16日 7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年03月20日 8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年03月21日 9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3年03月30日 10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3年03月31日 1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3年04月08日 12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3年05月19日 13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07月10日 14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年07月20日 15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23年07月24日 16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023年07月24日 17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年07月24日 18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揭示书 2023年07月24日 19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1号) 2023年07月24日 20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增加Y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3年07月24日 21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1号) 2023年07月24日 22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3年07月24日 23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2号) 2023年08月25日 24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风险揭示书 2023年08月25日 25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2023年08月25日 26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023年08月25日 27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23年08月25日 28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3年08月25日 29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2号) 2023年08月25日 30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中期报告 2023年08月30日 31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5日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进 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0F)基金合同》; 3、《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0F)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0F) 之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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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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