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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积极配置3个月持有混合(FOF)A(02164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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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85438 | ||||||||
基金代码 | 021643 | ||||||||
公告日期 | 2024-09-30 | ||||||||
编号 | 3 | ||||||||
标题 | 国联安积极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5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24]844 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份 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 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制,投资人认购/申购/ 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确认日或转换转入确认日起 3 个月内不得赎回或转换转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六、侧袋机制 ...................................................... 73 十七、风险揭示 ...................................................... 7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6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6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7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制。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 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 3 个月月度对日(不含)的持有期间。其中,月度对 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8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9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0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 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 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有资本风 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克赖斯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2 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 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 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助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 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tthieu Lefebvre 先生,法国 ESSEC 商学院金融技术专业硕士、法国巴黎 多芬纳大学硕士。历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与控制部成员、执行办公室成 员、企业发展主管、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主管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 理委员会成员、业务职能单位负责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有安先生,工学博士。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 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 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野村东方国际证 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岳志明先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 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 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等 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斌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 (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 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 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 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 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Uwe Michel 先生,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管、主 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国 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 Allianz SE 常务副总裁兼 亚洲业务部负责人,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刘涓女士,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职工 监事。 朱敏菲女士,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资深行政 经理、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代任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代任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并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德盛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 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太平洋人寿股票相对收益型 (个分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 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 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市场官。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4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 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 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 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 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太保安 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营运官等职。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春鹏先生,博士研究生。2009年7月至2014年2月担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研 究员。2014年3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 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 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任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基金经理) 韦明亮(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潘明(基金经理) 杨子江(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任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5 陈建华(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任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邹新进(基金经理) 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欢(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 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6 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7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8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9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 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 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 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 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 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 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 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 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1 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 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2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设立日期:2007 年 3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注册资本:人民币 923.84 亿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电话:010-68857221 联系人:马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3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38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34名员工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 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 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 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 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87只。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 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三、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 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4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 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传真:021-50151880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郭劲扬 经办会计师:单峰、郭劲扬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7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4]844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 制,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 3 个月,即在 3 个 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 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至 3 个月月度对日(不含)的持有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 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 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8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300 万 0.40% 3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9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利息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认购 1:认购金额 10,000 元,认购利息 2 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2.00)/1.00=9,942.3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9,942.36 份 A 类基金份 额。 认购 2:认购金额 1,000 万元,认购利息 2,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000 元,则可得到 10,00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 2 元, 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2.00)/1.00=10,002.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 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10,002.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30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 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 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 购金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0.1 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31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看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柜台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此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开放日。 本基金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束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34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35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等规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0.1 元(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 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 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36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60% 3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最 短持有期限为 3 个月,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80 日 0.50% T≥180 日 0 (注: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时间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 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时间大于等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满 3 个月,在 3 个月最短持有期内不 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 3 个月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37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 遵循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 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1200=8,857.7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38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857.71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2: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20 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资者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20 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39 金额为 11,144.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3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40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41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42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43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4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障流动性 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配置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公募 REITs、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 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港 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混合型基金指 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或根据 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都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45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各类资产的长期收益率、波动率、相关性的计算与分析,结合对宏观 经济及市场策略的研究,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市场未来的发展趋 势,从而形成对各类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和潜在风险水平的判断与比较,基于大 类资产的比较结果进行配置,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动态调整各类资产在组合中的比 例。 2、基金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优选符合基金投资目标的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证 券投资基金。 (1)主动型基金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从收益能力、稳定性和风险控制等角度对主动型基金进行筛选。其 中,收益能力包括绝对业绩、风险调整收益和超额收益能力指标;基金稳定性评 估包含相对基金指数胜率、绝对业绩排名稳定性和超额收益稳定性等方面;风险 控制水平评估针对年化波动率、最大回撤和下行风险等方面。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基金进行定性调研分析,对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经理有更加全面的认知。具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投研团队稳 定性、投资方法及投资理念等。 (2)被动型指数基金筛选策略 对于被动型基金,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以及费率 水平等指标,筛选出适合的被动型基金纳入标的基金池。本基金将通过研究不同 行业的周期变化,关注景气向上的行业主题类指数基金进行投资。 (3)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对公募 REITs 进行筛选和评估,综合考虑 公募 REITs 底层资产所属行业基本面、估值合理性、收益水平以及原始权益人行业 地位和运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选择行业相 对成熟、运营相对稳健、收益率相对合理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 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3、股票投资策略 (1)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46 中经营稳健、公司治理较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 估值指标,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和财务指标,以挑选具有估值优势、 成长优势和财务优势的个股;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公司管理水平和 治理结构、核心竞争力等几个方面对个股进行定性分析,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2)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港股投资。本基金港股通 标的股票投资将综合考虑行业特性和公司基本面等因素,寻找具有相对估值优势 和较大成长潜力的投资标的。在行业特性方面,将优先选择行业成长空间大,符 合国家政策鼓励、扶持方向的行业;公司基本面方面,优选公司成长性好、公司 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财务指标较为稳健的公司;在估值方面,综合考虑市盈率、 市净率、重置价值、A-H 溢价率等估值指标,选择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公司。通 过对备选公司以上方面的分析,本基金将优选出具有综合优势的股票构建投资组 合,并根据行业趋势、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3)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4、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化趋 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 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 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为各种稳健收益类金 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类别配置/选择: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 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品种的信 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 可转债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 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利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47 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股票基 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 综合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同时,关注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流动性、条款博弈、可转债套利等影响可转债及可 交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 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港 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混合型基金指 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或根据 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都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 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48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5)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 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 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49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 1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2)、(3)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2)、(3)、(7)、(14)、(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50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或基金托管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 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20%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上 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的 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 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51 泛的市场代表 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发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 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或被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52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 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54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 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 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 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55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56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估 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58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计算该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59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60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61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售 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 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63 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 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份额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登记机 构,再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5、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64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 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 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 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 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 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6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68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69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70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 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 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71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72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73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74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75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 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76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于经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 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 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 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 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77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 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含公募 REITs、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港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78 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混合型基金指 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或根据 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都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因此,证券市场、商品市 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2、双重收费风险。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 基金,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 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 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 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更高。 3、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认购/申购/ 转换转入本基金份额后需至少持有 3 个月方可赎回,即在 3 个月持有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QDII 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并且,由于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QDII 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确认日、支付赎回款项日以及 份额净值公告日等可能晚于普通开放式基金。 5、持有特定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部分流通受限基金。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可能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 造成流动性风险。 6、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场内上市开放式基金。由于投资标的的 二级市场价格会围绕基金净值上下波动,可能影响本基金业绩表现,甚至让本基 金面临亏损风险。 7、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 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79 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 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所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 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可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续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节假日原因 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 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后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 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交收)的交 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 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80 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 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 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投资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 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 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交所对停牌的具 体时长并无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 示板, 香港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 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 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 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八)其他风险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81 1、因本基金管理人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 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 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82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83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85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 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 利;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86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88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89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担任托 管人期间的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91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 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92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9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94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95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96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 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97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98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99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923.8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0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公募 REITs、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 品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等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港 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混合型基金指 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或根据 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都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03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港 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混合型基金指 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或根据 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都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 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亿元; (5)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 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 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04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 1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2)、(3)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2)、(3)、(7)、(14)、(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05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06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的时间为准。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 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07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 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 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08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09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不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10 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配合反洗钱之目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 依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及受益人资料(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 有权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范围内予以配合。 13、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11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 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12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 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13 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 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 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14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①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15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④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 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 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 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16 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 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17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18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19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20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22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 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 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 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号(神 基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服务申 请。信息定制服务包括短信定制信息和邮件定制信息,投资者申请时应提供有效 联系方式。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有效手 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短信定制信息包括: 电子对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信息;邮件定制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客服中心于每月 1 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 情况,适时调整信息定制服务内容。 (三)客服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24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picfunds.com)、手机 APP(名称:国联安基金),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投资者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账号(名称:神基太保),快速实现净值 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募集注册的文件 2、《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国联安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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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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