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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沪深300增强策略ETF(56130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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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84683 | ||||||||
基金代码 | 561300 | ||||||||
公告日期 | 2024-09-3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泰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国泰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19 十一、基金费用 ......................................... 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2 十五、禁止行为 ......................................... 2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4 十七、违约责任 ......................................... 2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2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6 二十、其他事项 ......................................... 2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27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国泰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沪深300增 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泰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泰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 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 受前述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 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 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5)、(16)、(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七)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 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 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 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 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 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 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 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 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 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 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 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 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 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 授权通知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 得延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 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 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 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基 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交易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 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 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 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 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 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 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 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 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进行。本基金在投资期货产品 前,基金管理人、期货经纪机构应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协议或操作备忘录。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 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如投资港股通,还需签订《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结算补充 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 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 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 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 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T+0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个工作日对外披露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赎结算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交收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 册登记机构负责。 2.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 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 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4.如果注册登记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采取可行的交收方式。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 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 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四)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在2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 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 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 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 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 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 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 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对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托管人应确保安全 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托管人保管的,托管人应向管 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的, 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 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管理人尽量避免在 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 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 日,且累计超过3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 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我行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 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 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 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 上,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 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 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申购赎回清 单、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清算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 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 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上市费及 年费、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 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之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 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零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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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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