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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阳领先混合A(51901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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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84681 | ||||||||
基金代码 | 519019 | ||||||||
公告日期 | 2024-09-3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而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由长阳证券投资基金扩 募、更名而来。基金转型经2007年11月9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文核准。自2007年12月 11日起,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 程序后,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 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 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30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沿革 ............................................................................................................................. 67 七、基金的存续 ............................................................................................................................. 6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9 九、基金的投资 ............................................................................................................................. 78 十、基金业绩 ................................................................................................................................. 90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 9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9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0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 10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7 十八、侧袋机制 ........................................................................................................................... 112 十九、风险揭示 ........................................................................................................................... 11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19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4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1 一、绪言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2、景阳基金:指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大成景阳领 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集中申购公告: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 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4、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相关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员单位。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3、场外销售:指销售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 台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4、场内销售: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转型:指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一系列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本基金合同自景阳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2、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 过1个月。 43、存续期:指自《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 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日:指公历日。 46、月:指公历月。 47、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8、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5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请总数与基 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56、元:指人民币元。 57、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 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7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 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 会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年12月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4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年8月加入中泰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中国石油工程 建设(集团)公司,2006年至2007年任北京区顺义人民法院法官,2007年至2022年任职 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年9月至2022 年7月兼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2年8月加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现 任资深总监,负责合规、风控等工作。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至1994年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锋先生,独立董事,英国LEEDS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曾赴美国哈佛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英国发展研究院访问研究。英文杂志“China Economic Journal”创始主编。目前担任财政部顾问,曾担任人社部顾问和国际组织AMRO 咨询组专家成员。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年至1992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市 场部、1992年至1996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6年至 2002年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4年任职于招商证券北 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年至2007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 作);2007年至2015年7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公司执委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 办主任,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年7月至1993 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年5月至1994年10月任哈尔滨证 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年10月至1997年6月任哈尔滨证券公 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年6月至1999年1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 2000年6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00年11月至2004 年8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年8月 至2006年12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1月至2007年9月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21年8月16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9月3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 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 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 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8月至2022年5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2000 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副处长、处长;2019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年7月加入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系 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 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23年3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齐炜中:英国约克大学金融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2年。2012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部研究员、行业研究主管、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监助理。2020年2月3日起任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17日起任大成一带一路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21日起任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起任大成消费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 25日起任大成新兴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3日起任大成至诚鑫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8月5日起任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杨建华 2007年12月11日至2012年7月27日 刘泽兵 2012年7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 焦巍 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9月30日 徐彦 2015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1日 李本刚 2018年9月7日至2020年1月13日 周志超 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8日 徐彦 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5月19日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 8名,名单如下: 石国武,公司副总经理,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量化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徐彦,基金经理, 董事总经理,首席权益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旭,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 监、董事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戴军,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李博,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韩创,基金 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魏庆国,基金经理,股 票投资部总监助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齐炜中,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助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 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 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 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 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 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 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 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 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 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 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 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 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 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88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人代表: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廖林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人代表: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张建伟 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联系电话: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人代表: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66637271 网址:www.citicbank.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人代表:张为忠 客服电话:95528 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6886 网址: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网址: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吴利军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石立平 联系电话:010-63639180 网址: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人代表: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80 联系人:李雪萍 网址: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人代表:霍学文 客服电话:95526 联系人:周黎 联系电话:010-6622481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人代表: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联系人:李慧 联系电话:010-85238441 网址:www.hxb.com.cn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人代表: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联系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人代表: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21-63586210 网址:www.nbcb.com.cn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人代表:徐力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人代表:陆建强 客服电话:95527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网址:www.czbank.com (2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人代表:程劲松 客服电话:956033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7239605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46号 法人代表:宋剑斌 客服电话:95398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网址:www.hzbank.com.cn (2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人代表:葛仁余 客服电话:95319 联系人:田春慧 联系电话:025-58587018 网址:www.jsbchina.cn (2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法人代表:杨秀明 客服电话:956023 网址:www.cqcbank.com (2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人代表:陆向阳 客服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李仙 联系电话:0519-89995939 网址:www.jnbank.com.cn (25)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法人代表:林阳发 客服电话:400-88-96312 联系人:骆剑峰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网址:www.qzccbank.com (2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人代表:顾敏 客服电话:95384 联系人:白冰 联系电话:0755-89959999-3306 网址:www.webank.com (2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人代表:朱健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2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77 网址:www.csc108.com (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网址:www.guosen.com.cn (3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人代表: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网址:www.cmschina.com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人代表: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6633888 网址:www.gf.com.cn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人代表: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彭光明 联系电话:010-60838696 网址:www.cs.ecitic.com (3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人代表: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网址:www.htsec.com (3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人代表:张剑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网址:www.swhysc.com (3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人代表: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网址:www.xyzq.com.cn (3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人代表: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网址:www.95579.com (3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2519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人代表:吴坚 客服电话:95355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4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人代表: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网址:www.xcsc.com (4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人代表: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网址:www.wlzq.cn (4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人代表:顾伟 客服电话:95376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网址:www.mszq.com (4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人代表:沈和付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李蔡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网址:www.gyzq.com.cn (4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侧宁汇大厦A座 法人代表:安志勇 客服电话:956066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网址:WWW.EWWW.COM.CN (4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人代表: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4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 联系人:陈帅 联系电话:13703514949 网址:www.i618.com.cn (4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人代表: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网址:http://sd.citics.com/ (4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人代表: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网址:http://www.dwzq.com.cn (4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联系人:郝晓林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网址:www.cindasc.com (5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5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人代表: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周静 联系电话:010-57398062、18611980584 网址:www.foundersc.com (5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人代表:王军 客服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网址:www.cgws.com (5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5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 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 编01号) 法人代表: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5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5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联系人:石健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网址:www.njzq.com.cn (5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人代表:李海超 客服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5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人代表: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5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人代表: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联系人:张智 联系电话:021-64716089 网址:www.stocke.com.cn (6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2136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法人代表: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821 网址:www.hazq.com (6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人代表:何春梅 客服电话:95563(全国)、0771-96100(广西) 联系人:覃清芳 联系电话:0771-5539262 网址:www.ghzq.com.cn (63)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法人代表:刘宛晨 客服电话:95317 联系人:李必文 联系电话: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6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人代表: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网址:www.dgzq.com.cn (6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人代表:鲁智礼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网址:www.ccnew.com (6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人代表: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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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张雪雪 联系电话:0531-68881051 网址:www.zts.com.cn (7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C座 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C座 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法人代表:李剑峰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7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人代表:吴礼顺 客服电话:95358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人代表:陆涛 客服电话:95372 联系人:唐乙丹 联系电话:0755-21516695 网址:www.jyzq.com.cn (7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人代表:戚侠 客服电话:95335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网址:www.avicsec.com (78)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法人代表: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彭琦琦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1102 网址:www.chinalions.com (7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栋22层 法人代表: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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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 2301A 法人代表:俞洋 客服电话:95323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13813567470 网址:www.cfsc.com.cn (8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F1201-F1210、 F1211B-F1215A、F1231-F1232单元、15层F1519-F1521、F1523-F153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F1201-F1210、 F1211B-F1215A、F1231-F1232单元、15层F1519-F1521、F1523-F1531单元 法人代表:陈安 客服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人代表:高涛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网址:www.china-invs.cn (8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23层 法人代表:李永湖 客服电话:95329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网址:www.zszq.com (9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9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11、16层 法人代表:张智河 客服电话:95385 联系人:张泽浩 联系电话:95385、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9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人代表: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网址:http://www.ykzq.com (9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网址:www.jhzq.com.cn (94)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法人代表:邓晖 客服电话:95305 联系人:徐璐 联系电话:010-57672000 网址:https://www.jzsec.com/ (9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人代表: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网址:www.gjzq.com.cn (9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闪雨晴 联系电话:021-20515645 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9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人代表:祝健 客服电话:956021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网址:www.ajzq.com (98)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人代表: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联系人:杨婷婷 联系电话:15600529055 网址:www.crsec.com.cn (9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法人代表:庞介民 客服电话:95391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100)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法人代表:周雪飞 客服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网址:www.daton.com.cn (10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人代表:吴玉明 客服电话:95304、4008-366-366 联系人:刘文涛 联系电话:02886199765 网址:https://www.hxzq.cn/index.php (102)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法人代表:吕春卫 客服电话:956006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13051859661 网址:http://www.lczq.com/ (10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人代表: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陈雨涵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网址:www.citicsf.com (10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人代表: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10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人代表: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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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人代表: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联系人:崔丹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1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A栋3楼 法人代表: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黄欣文 联系电话:15801943657 网址:www.noah-fund.com (1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人代表: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1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人代表: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059977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F、11F、14F 法人代表: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程艳 联系电话:021-68077516 网址:www.ehowbuy.com (11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E座 法人代表: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网址:www.fund123.cn (1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弄8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邱燕芳 联系电话:021-2069193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代表: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联系人:林海明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80 网址:www.5ifund.com (12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人代表: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联系人:张仕钰 联系电话:021-6019520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11层 法人代表: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闫欢 联系电话:010-85097302 网址:www.harvestwm.cn (12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人代表: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联系人:隋亚方 联系电话:13910181936 网址:www.puyifund.com (12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法人代表:汤蕾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冯鹏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12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人代表: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2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人代表: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12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金融长安中心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金融长安中心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法人代表:王利刚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12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人代表: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18017373527 网址:www.wg.com.cn (12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人代表:李柳娜 客服电话:86-010-62675369 联系人:王彤 联系电话:15810803658 网址:fund.sina.com.cn (13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人代表: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网址:www.520fund.com.cn (13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人代表: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联系人:021-62680166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网址:www.66liantai.com (13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人代表: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孙小梦 联系电话:18339217746 网址:www.taixincf.com (13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代表: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宗利军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3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人代表: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13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人代表: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江怡 联系电话:18768123466 网址:www.lufunds.com (13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人代表: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13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人代表: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联系人:高培 联系电话:0371-85518395 网址:www.hgccpb.com (13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网址:www.ifastps.com.cn (14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人代表: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400-098-8511(个人业务)、 400-088-8816(企业业务)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13601264918 网址:kenterui.jd.com (14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人代表: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赵文婧 联系电话:18826562806 网址:danjuanapp.com (14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人代表: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联系人:张政 联系电话:021-68609600-5992 网址:www.zocaifu.com (14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人代表: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32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人代表: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4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人代表: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10-59053912 网址:fund.sinosig.com (14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人代表: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联系人:秦泽伟 联系电话:010-6363153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沈娜、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徐翘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徐翘楚 六、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阳基金”)转型而来。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大 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阳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变更而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由长阳证券投资基金扩募、更名而来。 2007年11月9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 通过了景阳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1 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终止上市日为2007年12月11日,自基 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 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大成景阳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阳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进行了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 数据进行了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 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 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或从事其他基金交易业 务。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销售系统,以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场内代销机构,通过其销售 网点办理。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原景阳基金基金份额。 (1)原景阳基金基金份额托管在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席位上的,基金份额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托管其原景阳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代销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原景阳基金基金份额托管在非场内代销机构席位上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临时 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用于归集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代销网点、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确 认其权益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将基金份额从临时账户扣减,同时记增持有 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此后,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确认 权益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详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4.直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条 第(一)款。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 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 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年2月5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已于2008年3月7日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业务。 3. 养老基金客户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8)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养老金客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一折优惠,申 购费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同时区分普通 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具体情况可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 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 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 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超过部分需为1元的整数倍, 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限额为1份。 2.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4.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亦不对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同一基金账户自最近一次申购之日起,如在3个月内赎回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有 权要求提前预约或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 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 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 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 39,408.87 =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 37,893.14份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98,425.20份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1年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25%=26.25元 赎回金额=10,500.00—26.25=10,473.75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3个月后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101,7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5)、(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 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 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及 时公告或通知。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或通知。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 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数 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以下一个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以此类推,直到办理完毕全部赎回申请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 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制定并在相关业务 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 强制执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等。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 质的社会团体;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和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规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及代销机构的规定。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 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为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强劲增长、企业盈利持续上升以及人民币稳定升值的背景下,形成了一批代 表我国新兴经济体特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先上市公司。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 结合的方式,选择此类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果实,获取超额收益。 2.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国内外证券市场估值水 平,阶段性不断调整股票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其中,全球主要股市的 市盈率比较、我国GDP增速、上市公司总体盈利增长速度、股市和债市的预期收益率比较 以及利率水平,是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主要因素。 3.股票投资策略 (1)建立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通过建立初选股票池,避免投资于具有较大风险的股票。 企业的历史财务表现不但能刻画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健康程度,还可以较大程度上反 映其未来成长性。本基金将通过对上市公司过去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选择上述财务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上 市公司,建立基金初选股票池。 (2)建立备选股票池 能够充分从中国经济高速成长中获益的领先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基金 投资团队将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 池。 ①高速增长行业中市场份额领先的龙头上市公司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不断提高,与消费升级、金融深化和产业结 构调整相关的行业及其上游行业将从中充分获益,并持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而此类行业 中市场份额领先的龙头上市公司将是行业发展中的主要受益者。因此,过去2年其所在行业 销售额增长速度高于GDP增速,且过去3年在全行业市场占有率居于前列的上市公司,本 基金将予以关注。 ②资源优势领先的上市公司 长期来看,中国仍将作为制造业大国参与国际竞争,对自然资源将保持较大需求。由于 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对自然资源的开发、销售等具有垄断优势的上市公司将会 长期获益。 ③在获益于人民币升值方面具有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币升值是一个长期趋势,将导致消费需求变化和产业 结构调整,直接带动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 ④外延扩张能力领先的上市公司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经济体,中国将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来。在此过程中, 重组和购并将是我国上市公司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有助于显著提升其未来 盈利能力。因此,有明确重组、购并计划或潜在机会,且重组、购并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盈 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或产能水平,并将在未来1-2年内实施或实现的上市公司也将进入基金 的备选股票池。 (3)实地调研 基金投资团队将在案头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备选股票池 成份股基本面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性。基金投资团队将把上 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调研与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客户、竞 争对手等各方的情况,通过行业主管机关、税务部门、海关等机构进行第三方数据核实。 (4)估值比较 结合实地调研的结果,本基金将根据备选股票池中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等特征, 综合利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估值方法,通过估值比较 对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做进一步筛选。估值比较将主要从两方面对投资价值进行分析:一是上 市公司在其所处行业内部的相对估值水平;二是与境外类似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差异,特别 是与香港市场上市公司的差异。 (5)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实地调研和案头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估值比较的排序结果,选择估值比较结 果最优的上市公司,建立买入股票名单,并选择合理时机,稳步建立投资组合。在建立投资 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投资组合建立后,基金投资团队将动态跟踪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变化,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使其保持较好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潜力。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总体的战略资产配置。同时,基于收益的 要求,在战术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和交易执行层面上实施积极的策略,以期在承 担有限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战术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政策影响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等各种变量并参照市场基准久期,确定出目标久期。类属 配置上,将通过各类属资产的比例配置、期限配置以及市场配置实现超额收益。个券选择和 多样化的交易策略将成为本基金日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 5.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6.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投资策 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 证投资的价值基准;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 趋势投资;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 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本基金还将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内,依法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用于基金的风险 管理和增加收益。 (四)投资组合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 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分析 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 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走访 调查上市公司,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析研究,进行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 分析及价值评估,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研究员经过筛选、归纳、整理,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 报告和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是投资决 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在股票、国债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 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结合自身研究判断,参考投资 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具体投资品种及持仓比例等。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集中 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 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5)投资风险监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使 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金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6)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绩效评估报告。基 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7)组合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还将根据经济总体状况、证券市场趋势,并结合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调整基金 的投资组合,使之不断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决策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需遵守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行为 依据《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证券交易席位选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作为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 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为: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的需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 咨询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80%+中债综合指数×20%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在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适中的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97,401,171.64 84.95 其中:股票 1,197,401,171.64 84.9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9,914,997.80 2.12 其中:债券 29,914,997.80 2.1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0,629,494.89 12.11 8 其他资产 11,539,246.68 0.82 9 合计 1,409,484,911.0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90,505,828.36 13.76 B 采矿业 83,783,085.75 6.05 C 制造业 660,961,928.82 47.7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0,858,170.90 10.1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203,376.57 1.10 J 金融业 71,142,384.44 5.1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19.12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943,977.68 2.5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97,401,171.64 86.47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3006 百亚股份 5,759,331 136,496,144.70 9.86 2 300761 立华股份 5,798,050 131,267,852.00 9.48 3 002223 鱼跃医疗 2,569,732 96,621,923.20 6.98 4 601872 招商轮船 10,234,682 86,483,062.90 6.25 5 601918 新集能源 8,593,137 83,783,085.75 6.05 6 600150 中国船舶 2,039,300 83,019,903.00 6.00 7 601665 齐鲁银行 14,489,284 71,142,384.44 5.14 8 600031 三一重工 3,792,500 62,576,250.00 4.52 9 300498 温氏股份 2,988,798 59,237,976.36 4.28 10 300760 迈瑞医疗 172,560 50,199,429.60 3.6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9,914,997.80 2.1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914,997.80 2.1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49934 24贴现国债34 300,000 29,914,997.80 2.1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齐鲁银行的发行主体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 月2日因金融统计指标数据错报、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反 假有关规定等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罚(济银罚决字〔2023〕13号);于2023年12 月28日因关联交易贷款管理不到位、小微企业划型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位 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处罚(鲁金罚决字〔2023〕86号)。本基金认为, 对齐鲁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11.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9,710.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098,936.9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30,599.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1,539,246.68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景阳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7.12.11-2007.12.31 2.08% 1.61% 3.30% 1.38% -1.22% 0.23% 2008.01.01-2008.12.31 -57.17% 2.26% -56.15% 2.44% -1.02% -0.18% 2009.01.01-2009.12.31 81.28% 1.87% 73.37% 1.65% 7.91% 0.22% 2010.01.01-2010.12.31 20.40% 1.36% -9.34% 1.27% 29.74% 0.09% 2011.01.01-2011.12.31 -29.07% 1.13% -19.71% 1.04% -9.36% 0.09% 2012.01.01-2012.12.31 -1.42% 1.08% 7.18% 1.02% -8.60% 0.06% 2013.01.01-2013.12.31 -0.16% 1.25% -5.49% 1.12% 5.33% 0.13% 2014.01.01-2014.12.31 8.35% 1.32% 42.46% 0.98% -34.11% 0.34% 2015.01.01-2015.12.31 51.32% 3.04% 7.09% 1.99% 44.23% 1.05% 2016.01.01-2016.12.31 1.47% 1.41% -8.44% 1.12% 9.91% 0.29% 2017.01.01-2017.12.31 30.38% 0.74% 17.22% 0.51% 13.16% 0.23% 2018.01.01-2018.12.31 -30.71% 1.25% -19.26% 1.07% -11.45% 0.18% 2019.01.01-2019.12.31 8.31% 1.82% 29.50% 0.99% -21.19% 0.83% 2020.01.01-2020.12.31 78.13% 1.54% 22.47% 1.14% 55.66% 0.40% 2021.01.01-20 13.26% 1.44% -2.97% 0.94% 16.23% 0.50% 21.12.31 2022.01.01-2022.12.31 -5.97% 1.34% -16.91% 1.02% 10.94% 0.32% 2023.01.01-2023.12.31 -6.86% 0.77% -8.23% 0.68% 1.37% 0.09% 2024.01.01-2024.06.30 1.25% 1.17% 1.54% 0.72% -0.29% 0.45% 2007.12.11-2024.06.30 93.97% 1.57% -8.82% 1.26% 102.79% 0.31% 大成景阳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3.09-2023.12.31 -14.85% 0.78% -11.08% 0.67% -3.77% 0.11% 2024.01.01-2024.06.30 1.01% 1.17% 1.54% 0.72% -0.53% 0.45% 2023.03.09-2024.06.30 -13.99% 0.94% -9.71% 0.68% -4.28% 0.26%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注:1、按基金合同规定,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暨基金转型)之日2007年12月11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2、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自2015年7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简称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仍为 519019。 3、本基金自2023年3月9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C类的净值增长率和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自2023年3月10日有份额之日开始计算。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 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 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1.2%的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 管理费率为1.2%。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应于次月首日起10个 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 托管费率为0.2%。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应于次月首日起10个 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第(4)至(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期申购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一致。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 取比例确认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 对应的费率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缴纳, 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养老金客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一折优惠,申 购费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费率 T<7日 1.5% 7日≤T<1 年 0.50% 1年≤T<2 年 0.25% T≥2年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7日(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按 25%的比例计入基 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 1.50% 7日≤T 0.50% 30日≤T 0%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 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来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依法提取业绩报酬和/或业绩风险准备金。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6次,全年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50%。 5.投资者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投资者选择采取红利 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权日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 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最迟应于变更实施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25、变更或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方便投资者,可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 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 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 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 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 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交易场 所,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进行合理配置,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股票、 存托凭证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60%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1、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 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 标的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六)科创板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揭示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 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1、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 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不能正常成交的风险。 2、退市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 新上市环节,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度风险 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及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 相似,基金较难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投资者应当关 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 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 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 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 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 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7、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终止基金合同;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下列事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低销售服务费;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照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费、赎回费、 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并以相应 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8)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 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②变更基金类别; ③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④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⑤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⑥终止基金合同; ⑦与其他基金合并; ⑧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⑨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低销售服务费; ②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 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⑦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 (2)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 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4.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为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①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⑤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条件, 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 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 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 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2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1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记票、表决结果仍然有效。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 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①变更基金类别; ②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③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④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⑤终止基金合同; ⑥与其他基金合并; ⑦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⑧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下列事项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低销售服务费; ②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 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⑦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⑨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为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为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的,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 强制性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银行存 款进行监督。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8.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变更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变更原封闭式基金的银行账户资料。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本托管协议第三 条所述存款银行名单中的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设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 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 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证券账户的资料。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对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5.债券交易账户和托管专户的变更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变更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账户的资料,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但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 时将合同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2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1份正本的原件。上述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含第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且对基 金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具了正确的复核意见,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或者没有对基金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具正确的复核意见,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 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2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并有义务持续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合格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时,可委托该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持续保管义务。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 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续存期内,应采用电子或者书面 的形式按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年中持有人名册和年度持有人名册。当年的年中持有人名 册应于当年6月30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当年的年度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12月31 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对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采用电子 或者书面的形式在相关名册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 记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档案并妥善保管, 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只能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履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目的,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根据 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1.本托管协议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景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 2.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协议双方各执2份,上报监管部门2份,每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 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 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直 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本公司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账单,服务形 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迎持有人 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质对账单的 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文 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以 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 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 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发布的公告: 1. 2024年3月29日《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 2024年4月15日《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位数并相应修 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大成景阳 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2024年4月19日《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4. 2024年6月28日《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5. 2024年7月19日《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6. 2024年8月30日《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四)《招募说明书》及以前公布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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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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