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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日鑫A(00303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082497
基金代码 003034
公告日期 2024-09-28
编号 1
标题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6年6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1380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3日正式生
效。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
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
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
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另外,本基金E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
资人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长期
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确认知晓并同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履行全力配合基金管理
人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穿透识别标准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相关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
下同)的义务,如投资者拒绝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已经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赎回相应的基金份额。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
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复
核。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25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28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7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03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5
第二十五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08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09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110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平安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原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5、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
易的场所
26、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包
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
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3、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记
录在该账户下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
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
卖出操作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
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2、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5、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9、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
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1、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E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
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2、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6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8、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
计未付收益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
金份额。A类和C类为场外基金份额,E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73、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场外基金
份额
74、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场外基金
份额
75、E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场内基金
份额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
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智淳女士,董事,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计划管理岗/
精算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划精算部企划室经理、企划精算部总经理助
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企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企划部副总经理、企划部总经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资源中心财企负
责人、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兼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孙建平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上海沪东造船厂、平安保险深圳上步分公司水险业务
部室主任、平安保险总公司涉外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产
险总公司车险部总经理、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产险总公司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长兼CEO,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执行官。
李亚男女士,董事,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股权融资团队执行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
张志坚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大华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副经理、UOBB证券(印
尼)董事兼主管、新加坡大华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行长兼中国区企业与商业部主管,现任大华银行集团外国直接投资咨询与机构合作统筹
部董事总经理兼主管,兼任大华银行越南分行成员委员会成员。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兼任大华资产管理(泰国)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马来
西亚)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中国台湾)有限公司董事。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
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兼任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
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
长、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
圳市道尔顿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
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
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兼任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
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UOLGROUPLIMITED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许黎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稽核
监察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深圳平安综合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项目中心银行投资审计部,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管理中心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兼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建设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
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
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
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
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职新加坡
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学士。曾任职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
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
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金涛先生,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划部主任,经
理、平安基金筹备组渠道销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公
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罗薇女士,新南威尔士大学金融会计学专业硕士,曾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0年11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22-05-24至今)、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2-06-13至
今)、平安合丰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06-17至今)、平安惠兴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07-01至今)、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07-01至今)、平安惠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07-01至今)、平安合慧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07-01至今)、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2-07-01至今)、平安惠信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11-07至今)
基金经理。
罗薇女士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07-01至2023-10-20)。
历任基金经理,申俊华,2016年09月23日至2018年10月2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可颖,2022年08月05日至2023年12月1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段玮婧,2017年01
月05日至2019年07月12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张文平,2019年06月14日至2020年07
月06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田元强,2018年11月26日至2022年06月13日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文平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总监助理张恒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总监助理高勇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研究部负责人田元强先生、固定
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刘晓兰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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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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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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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和投资股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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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2、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3、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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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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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注册资本:捌拾玖亿零肆佰陆拾壹万零捌佰壹拾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帅芳
联系电话:021-38917599-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年8月18日两公司合并
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26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证券代码为“601211”。2017年4月11日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H股股票中文简称“國泰君安”,英文简
称为“GTJA”,股票代码为“0261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为89.04610816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6家境内子公司和1家境外子公司,并
在全国设有37家证券分公司、17家期货分公司、344家证券营业部和8家期货营业部,是
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23年,公司连续十六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
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A类AA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2、主要人员情况
南翰仪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6年7月出生,香港中文大学硕士研究生,
上海市国资青联委员。2009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2024年5月起任国泰君
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上学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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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
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
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
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2013年4月3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2014年5月20
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
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
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
托管业务,与建信、平安、天弘、易方达、富国、长信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
管合作关系,截止2024年6月30日托管公募基金71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
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
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
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
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
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
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分析报
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
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
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
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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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
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
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
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
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
度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
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
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
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
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
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
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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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联系人:郑权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1、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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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23楼
负责人:杨少南
电话:0755-82960158
传真:0755-82960236
经办律师:段善武、陈福平
联系人:段善武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黄拥璇
联系人: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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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和C类为场外基金份额,E类为场内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三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如下:
项目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0 0 0
赎回费 0 0 0
管理费(年费率%) 0.15 0.15 0.15
托管费(年费率%) 0.05 0.05 0.05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01 0.25 0.01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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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6年6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80号文准予
注册。
自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4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1,590,527,400.09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33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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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3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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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E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E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E类基
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E类基
金份额折算后,每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同
等投票权。由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元,E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100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
时,每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等同于1份E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100
折算后E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元。
E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二、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3日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根据上证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46号,本基金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10月17日。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其他事项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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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管理人网站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016年10月17日为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A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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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各销
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
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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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
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
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投资人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赎回款一并支付给投资人,以销售机构或指定
电子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定为准。
(1)如销售机构或指定电子交易平台规定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将按比例结转的未
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对应的
款项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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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份,赎回50,000份,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为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元
(2)如销售机构或指定电子交易平台规定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不与赎回
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人,未付收益将结转为份额后留存在投资人的基金账户。赎
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份,则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在销售机构或指定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支持的情况下,投资人部分或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同时选择部分或全部获得未付收益。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
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E类基金份额人民币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
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
除。收益账户高于100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
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6、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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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10份。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进行
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结算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
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100.00元。
2、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
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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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在业内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
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
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5、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
(六)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申购限额、赎
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每一申赎份额
对应的申赎现金为100.00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赎现金。一般情
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0。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赎现金。一般情况下现
金差额为0。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6年9月12日
基金名称: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511700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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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T日信息内容
当日申购限额(单位:份) ×××
当日赎回限额(单位:份) ×××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溢价比例 赎回折价比例 替代金额
SSXJ 申赎现金 10 必须 1,000.00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五、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申购业务。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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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至6项、8、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7项拒绝申购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场内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8、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并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至6项、8、9、10、11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7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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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
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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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其他
1、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同一登记机构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机构下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定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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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6、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场外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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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
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
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
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
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
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
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
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
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
随着时间推移,债券剩余年限减少,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这时将债
券按市场价格出售,投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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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
入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
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本基金将
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1)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需经过平安基金债券信
用评级系统进行内部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以
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2)信用利差策略。信用产品相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
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首先,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上行或
下行阶段,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
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
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
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的
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价方面的作用,选择评级
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第三,对信用利差期
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以
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第四,研
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
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类属选择策略。国内信用产品目前正经历着快速发展阶段,不同审批机
构批准发行的信用产品在定价、产品价格特性、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本
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的合理性、产品主要投资人的需求特征、不同类属产品的持
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信用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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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
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
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
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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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20%;
(5)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
AA+,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持有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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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10)、(16)、(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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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
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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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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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
后)。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6月30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6,117,114,517.97 36.90
其中:债券 26,117,114,517.97 36.9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385,210,499.19 17.5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114,301,351.63 45.37
4 其他资产 161,062,548.08 0.23
5 合计 70,777,688,916.87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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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9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60,119,178.08 1.3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1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8

3.2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3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8.27 1.3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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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6.7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2.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4.4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8.9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81 1.38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1,612,635.25 0.1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567,699,559.79 5.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506,802,017.24 5.02
4 企业债券 606,749,110.12 0.8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55,482,140.24 1.80
6 中期票据 746,299,674.08 1.07
7 同业存单 19,839,271,398.49 28.42
8 其他 - -
9 合计 26,117,114,517.97 37.4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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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480551 24宁波银行CD060 10,000,000 996,144,559.99 1.43
2 112481508 24宁波银行CD077 10,000,000 995,539,731.88 1.43
3 112414131 24江苏银行CD131 8,000,000 796,683,489.35 1.14
4 112491866 24成都银行CD025 8,000,000 793,577,759.68 1.14
5 092318002 23农发清发02 7,800,000 789,834,360.84 1.13
6 112498536 24广州银行CD036 7,000,000 694,765,160.22 1.00
7 112498949 24苏州银行CD103 7,000,000 694,563,510.96 1.00
8 112414126 24江苏银行CD126 7,000,000 686,284,775.40 0.98
9 112383979 23重庆银行CD088 6,500,000 648,742,841.79 0.93
10 210406 21农发06 6,300,000 646,806,765.63 0.93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0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4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6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88%

7.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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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按实际利率计算账面价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的公开谴责或处罚。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9.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2,088.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545,600.00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140,424,859.41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61,062,548.08

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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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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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6年9月23日)至2024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比较
平安日鑫A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9.23-2016.12.31 0.7597% 0.0016% 0.3750% 0.0000% 0.3847% 0.0016%
2017.01.01-2017.12.31 4.0266% 0.0021% 1.3688% 0.0000% 2.6578% 0.0021%
2018.01.01-2018.12.31 3.8883% 0.0026% 1.3688% 0.0000% 2.5195% 0.0026%
2019.01.01-2019.12.31 2.8279% 0.0015% 1.3688% 0.0000% 1.4591% 0.0015%
2020.01.01-2020.12.31 2.3929% 0.0019% 1.3725% 0.0000% 1.0204% 0.0019%
2021.01.01-2021.12.31 2.5554% 0.0018% 1.3688% 0.0000% 1.1866% 0.0018%
2022.01.01-2022.12.31 2.1550% 0.0012% 1.3688% 0.0000% 0.7862% 0.0012%
2023.01.01-2023.12.31 2.2835% 0.0008% 1.3688% 0.0000% 0.9147% 0.0008%
2024.01.01-2024.06.3 1.0831% 0.0006% 0.6825% 0.0000% 0.4006% 0.0006%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4.1886% 0.0025% 10.6425% 0.0000% 13.5461% 0.0025%

平安日鑫C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02.08-2022.12.31 1.6659% 0.0008% 1.2188% 0.0000% 0.4471% 0.0008%
2023.01.01-2023.12.31 2.0392% 0.0008% 1.3688% 0.0000% 0.6704% 0.0008%
2024.01.01-2024.06.30 0.9623% 0.0006% 0.6825% 0.0000% 0.2798% 0.0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7374% 0.0008% 3.2700% 0.0000% 1.4674% 0.0008%

场内货币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9.23-2016.12.31 0.7597% 0.0016% 0.3750% 0.0000% 0.3847% 0.0016%
2017.01.01-2017.12.31 4.0265% 0.0021% 1.3688% 0.0000% 2.6577% 0.0021%
2018.01.01-2018.12.31 3.8884% 0.0026% 1.3688% 0.0000% 2.5196% 0.0026%
2019.01.01-2019.12.3 2.8279% 0.0015% 1.3688% 0.0000% 1.4591% 0.0015%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2020.01.01-2020.12.31 2.3928% 0.0019% 1.3725% 0.0000% 1.0203% 0.0019%
2021.01.01-2021.12.31 2.5554% 0.0018% 1.3688% 0.0000% 1.1866% 0.0018%
2022.01.01-2022.12.31 2.1549% 0.0012% 1.3688% 0.0000% 0.7861% 0.0012%
2023.01.01-2023.12.31 2.2835% 0.0008% 1.3688% 0.0000% 0.9147% 0.0008%
2024.01.01-2024.06.30 1.0831% 0.0006% 0.6825% 0.0000% 0.4006% 0.0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4.1883% 0.0025% 10.6425% 0.0000% 13.5458% 0.002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3日正式生效;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
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3、本基金于2022年02月08日增设C类份额,C类份额从2022年02月10日开
始有份额,所以以上C类份额走势图从2022年02月10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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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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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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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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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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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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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
不记收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原则。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结转。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利随本清”的原则。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
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6、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投资人卖出部分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全部卖出E类基金
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9、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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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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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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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01%÷当年天数
H为A类基金份额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A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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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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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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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交易书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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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7365
Ri7[?(1?)]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
额。
7365
Ri7[?(1?)]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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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
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
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
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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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刊登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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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上述第2项基金合同终止事项中,若《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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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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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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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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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的情形的,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全部变现的情况下,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
份A类/C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下同)。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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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赎回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
申购/赎回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
标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如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损害投资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2、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E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场内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
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基金收益分配风险
(1)作为货币基金,大多数情况下,每日收益为正,但在极端情况下,当基金卖出债
券所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基金当日出现负收益。
(2)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若投资人申购份额较少,
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可能出现当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
况。
(3)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每日收益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当收益账户高于100
元以上时,整百元收益才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投资人卖出部分本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
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4、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E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
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
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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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部分券商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豁免征收交
易佣金。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会减少投
资人的买卖价差收益。
(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的
交易价格。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时,本基金可能出现
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当本基金
出现溢价交易时,买入本基金的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
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本基
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
延缓支付、被收取强制赎回费、基金估值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
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
本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投资标的及投资时也会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关注投资组合
中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合理配置资产,以防范流动性
风险。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拟投资市场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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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
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强制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6、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7、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系统实现要求更高,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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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但
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
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清算交收差错、份额登记
差错等风险。
四、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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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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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或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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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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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或
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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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或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元,E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100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
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
表决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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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0份C类基金份额等同于1份E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允许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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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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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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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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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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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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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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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19楼
邮政编码:310106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注册资本:890,794.795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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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240天;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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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11)、(16)、(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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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
款银行,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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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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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托管人仅对实际交付并控
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
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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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6、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投资人场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本基金因场内申购、
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清算所开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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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导致的法
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
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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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送电子对账
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基金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
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如果客户选择纸质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资料。但由于非基金
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何承诺和保证。基金管
理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于交
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基金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
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
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供投资人
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
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本基金管
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2023年07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发布的公告:
2023年07月0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3年07月13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07月20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年07月2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08月0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3年08月29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年09月1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C类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09月2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3年09月2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09月23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庆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09月28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09月28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10月24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年11月0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11月2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贸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12月0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3年12月0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12月13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3年12月13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12月13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01月1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4年01月1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01月19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01月23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C类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01月2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01月29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02月01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03月1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3月1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03月28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03月29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清明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04月19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04月20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05月2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机构的公告
2024年05月2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05月3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06月0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06月2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增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06月28日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对《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
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一、基金的投资”。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二、基金的业绩”。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8、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除第六项外,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8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上海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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