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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保守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Y(02227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082219
基金代码 022272
公告日期 2023-12-27
编号 5
标题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1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35
十、基金信息披露............................................... 37
十一、基金费用.................................................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4
十五、禁止行为................................................. 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9
十七、违约责任................................................. 5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3
二十、其他事项................................................. 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5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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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景顺长城保守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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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进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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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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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
老目标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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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香港互认基
金、QDII 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 3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15%,非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85%;权益类资产的
战术配置调整,最低可调整到 5%,最高不超过 20%。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
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
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计入上述权益类资
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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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
品性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 30%;
(3)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5%-20%;
(4)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5)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6)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
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11)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12)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
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
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基金的投资;
(13)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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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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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第(6)、(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7)、(8)、(21)、(23)、(2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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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
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
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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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
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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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
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七)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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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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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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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其他具备基金托管资格或
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
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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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支付计划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
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
其他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
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仅可用于存款、提款,不可用于出借、质押或转让等任何其他
行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
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
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
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
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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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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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
件应加盖公章(已出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
权人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于
五个工作日内将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
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
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
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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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
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
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
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
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配合执行但
不保证当天能够划款成功。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
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
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
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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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
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或投资人
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
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
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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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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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人在交易前应
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
易以及新股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2)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备付
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
额,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托管人根据中登
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北京、上
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
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账户。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结
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
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
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
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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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合同/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能按
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
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
交易:
(1)对于在京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股票质押式回购、
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管理人需在交
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
要勾单的,若管理人希望托管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托管行勾单,应急情
况下允许管理人电话要求托管行进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管理人在 14:00 后出具的
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
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
公司允许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
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管理人后,
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管理人在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
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托管人有权在通知管理人后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
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相应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 2、3 项所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
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①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易
失败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②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基金托管
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
的风险;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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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因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成托管
行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
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④因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产品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相应损失的,管理人应在过错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6)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
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则托管人会配合管理人提供相
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
业务,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
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托管人
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若管理人未出指令,则托管人于 T+1 日提款。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
交易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
算交收。若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托管人对
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托管人进行电
话确认,且给托管人留出合理的处理时间。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
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
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
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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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
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
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
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
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据进行证券
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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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
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
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
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
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
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
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
收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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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基金转换
1、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2、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八)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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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 本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 ETF 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境内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投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基金的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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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
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按其最近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3)若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
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按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
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 1)至第 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基金中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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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参照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汇率: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
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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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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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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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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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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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现金分红、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
赎回或转换转出;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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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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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信息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
规定网站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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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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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取 0)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
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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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取 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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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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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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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通过传真或其
他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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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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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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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
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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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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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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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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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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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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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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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
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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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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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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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的
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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