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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A(59000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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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80971 | ||||||||
基金代码 | 590008 | ||||||||
公告日期 | 2024-09-27 | ||||||||
编号 | 3 | ||||||||
标题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
信息全文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1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51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4 九、基金的投资.............................................................................................................................54 十、基金的财产.............................................................................................................................6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6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5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8 十六、侧袋机制.............................................................................................................................84 十七、风险揭示.............................................................................................................................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4 二十四、备查文件.......................................................................................................................150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概要: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代销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分设两类基 金份额,即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8%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 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并兼任北 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 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党委 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 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兼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事业部总裁兼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兼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债券 融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兼固定收 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首 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 事业部总裁、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现担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总经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兼任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家林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党支部书记 助理、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半截河村党支部书记助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公 务员管理处)试用期干部、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公务员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公务员管理处)主任科员、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主任助理、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董事、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副书记、纪委书记。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兼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在职)。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国 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 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 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 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其间: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在北京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职锻炼,任企业改革处副处长)、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于亚卓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商业信函处科 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办公厅综合秘书、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项目负责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市场总 监、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客户与协同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担任中邮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主任)。 王淼先生,曾就职于欧力士集团大坂营业二部欧力士集团投资银行业务总部飞机融资部、 欧力士(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亚洲业务部营业总监、瑞穗实业银行环球结构融资部副总裁、 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债务资本市场处处长、投资银行业务部总监、副部长、三井 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副部长。现担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业务部分管部长、总行企业银行第二部分管部长。 穆忠和先生,中共党员,国际经济博士,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访问学者、执业律师。 曾任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干部、天津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家商务部副处长、一 等商务秘书(正处级)。现担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聂兴凯先生,中共党员,教授、管理学博士,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系主任、智能财 务与控制研究中心主任。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从事资金清算与会计结算等工作、北京国家 会计学院从事教学与管理工作。现兼任中交设计独立董事、中国稀有稀土股份独立董事、开 拓导控独立董事、西藏信托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监事、中 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特邀理事、京津冀会计硕士联盟理事、中国医院协会内部审计专业委员 会常务委员。 李冰清先生,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精算师协会考试教育委员会委员、北美精算师协 会中国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委员。曾就职于南开大学保险系担任讲师、南开大学保险系担任副 教授、南开大学保险系担任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担任教授、西南财经大学担任教授、南 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担任副系主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担任系主任。现就 职于南开大学担任教授并兼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白燕女士,中共党员,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职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合肥市中区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职员、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职员、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担任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兼任中邮证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唐洪广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金系讲师、甘肃 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标准部部门经理、 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甘肃公司业务二部部门经理兼任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会计系讲师、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助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北京五联方圆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兼天津分所所长、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裁、国富浩 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技术部主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员工、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 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 员、公司总经理助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委员、财务负责人、 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委员、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质量控 制总部总经理。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委员、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质量控 制总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莹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京市 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现 担任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行政总监。 赵乐军先生,曾就职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证券交易部职员、深圳营业部副总 经理、北京富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现担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交易部总经理。 杨帆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中信银行 北京分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部员工、清算部总经理助理、营销部直销中 心负责人、营销部副总经理。现担任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中心负责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 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并兼任北 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 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党委 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 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兼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事业部总裁兼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兼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债券 融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兼固定收 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首 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 事业部总裁、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现担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总经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兼任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亚明先生,经济学学士。曾任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研究员、深圳赛格集团财务 公司金融部副经理、中信实业银行业务部经理、首创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李小振先生,工程硕士。曾任陕西省邮政储汇局技术员、陕西省邮政储汇局清算中心主 任、陕西省邮政局公众服务处业务主管、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中邮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秘书、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其间:2011年12月-2013年6月兼资产管理分公司负责人;2012年11月-2021年 6月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2014年5月-2015年11月兼山东分公司总经理;2015年4月-2021 年3月兼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旭鹏先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曾任北京中启计算机公司软件开发总工程师、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执行总监、文 明互鉴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高海涛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北京市怀柔区法院、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日兴证券有限公司(筹),曾担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侯玉春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电子工业办公室干部、香港圣 加利企业有限公司中国部行政主任、北京区域副经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文秘室 主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助理、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尚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低碳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志名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 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消费升 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瑞享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江刘玮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研究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瑞享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兴荣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雪丹女士,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行业研究员、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医药行业研究员、中华联合保险资产管理中心大消费行业研究员、 北京成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兼投资经理、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总监 兼基金经理、北京乐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志名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衣瑛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资金专员、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事 业部投顾业务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 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裁、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悦享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泽一年持有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总 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优享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武志骁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华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员、投资分析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 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尊佑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现金驿站货币 市场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宜乘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对公客户 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高级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 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 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淳悦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利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尊佑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 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定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鑫溢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张悦女士,工程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审核与清算岗、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交易部投资经理、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二 部投资经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悦享6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鑫享30天滚 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建超先生,金融学硕士,曾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创新管理部财务部运营管理会计、中 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与公共融资评级部高级分析师、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风控管理总部高级信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 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10.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08.31亿元,同比降低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771.16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 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 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24只, 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372.53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4324.1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 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 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 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马琳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3)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osc.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址:www.czbank.com (14)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2 公司网址:www.hkbea.com.cn (15)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8988 公司网址:www.dbs.com.cn (16)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588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1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4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或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3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3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3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4或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3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40)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cctgsc.com.cn (4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4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4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4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4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47)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4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4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5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19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5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5或400-88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95582.com (5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56)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16-0666或0574-87082030 公司网址:www.yongxingsec.com (57)五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5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6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6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6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6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65)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crsec.com.cn (6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1 公司网址:www.tfzq.com (67)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1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68)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04或4008-366-366 公司网址:www.hxzq.cn (6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70)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3355 公司网址:www.wxzq.com (71)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6 公司网址:www.lczq.com (7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7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7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75)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www.jinjiwo.com (7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77)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962155 公司网址:www.tdtz888.com (78)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 (7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49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8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81)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n (82)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83)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公司网址:www.gwcaifu.com (8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com (8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8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8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8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21或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9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9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9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6)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n (9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9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9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10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0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02)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582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0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0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0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06)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10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10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0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11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fund.sina.com.cn (112)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13)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htfund.com (11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1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16)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11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11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119)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9-8989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20)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8-5687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2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2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2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2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12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2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2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13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31)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3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98-8511或400-088-8816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13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134)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3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136)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www.ppwfund.com (137)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28-6800 公司网址:www.caiho.cn (138)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0-2666 公司网址:www.zocaifu.com (13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4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1)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62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4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43)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0-2277 公司网址:www.founderfu.com (14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4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14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147)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dsure.com (14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叶明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马靖云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51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的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 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2年5月10 日至2012年6月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 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 民币1000元。 (4)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 元,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 50万元(含)—200万元 0.6% 200万元(含)—500万元 0.2% 500万元及以上 1000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2)/1.00=9902.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2.99份基金份额。 6.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 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划出,通过登记机构 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 额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 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 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 ( 元 ,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200万元 1% 2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及以上 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1]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含)-1年 0.5% 1年(含1年)至2年 0.25% 2年以上(含2年) 0% 注:[1]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 1.5% 7日≤Y 0.5% Y≥30日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小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统一实施为原申购费率 的2折,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2;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原 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基金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申购金额10000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1.5%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0=8210.18份 即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T日的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可得到8,210.1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T日的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2000元,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2000=8,333.3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可得到8333.33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C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举例说明一: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赎回份数为10000份,各时 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7天以内 1.5%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天(含)-1年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年(含)-2年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2年(含)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举例说明二:假定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赎回份数为10000份,各时 期净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7日以下 1.5% 10000*1.20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日(含7日)—30日 0.5% 10000*1.20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0日以上(含30日) 0% 10000*1.20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7、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3、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或相关 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 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 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新兴力量,孕育着资本市场上的重大投 资机会,本基金通过主题投资策略重点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个股,分享这一投资机遇。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 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 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通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状况持续跟踪,结合对国家政策 的解读、重大科技和工艺创新情况调研、上市公司战略规划及商业运营模式分析等方法挖掘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的投资主题及相关股票,作为重点进行投资,分享这类企业带来的 较高回报。 (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界定和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 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保持一致。 产业定义: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 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 益好的产业。 产业范畴: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重点 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 车等产业。本基金管理人持续跟踪国家相关政策、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状况、科研成果 和技术工艺的重大突破及市场需求商业模式创新等因素的变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畴进 行动态调整。 (2)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挖掘 在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畴之后,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主题挖掘和 主题配置。通过对《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及后续相关政策的 解读,我们将国家层面上明确提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作为本基金投资重点,具体如 下图所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会从宏观经济、社会文化、人口结构、科技进步、突发事 件等方面对投资主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和动态调整。从投资逻辑上来看,投资主题与传统行 业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但不拘泥于行业,因此更符合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对应的传统行业 支柱产战业 略性新兴产业 先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煤炭清洁利用等 采掘业 / 社会服务业 / 制造业 先 注:传统行业分类采用证监会门类行业分类 图1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定义及其对应的传统行业 和一般的投资主题相比,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生命周期长,生命力强。“主题的生命周期”是指投资主 题对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影响持续期。一般来说,对经济影响深远的投资主题生命周期较长。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 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战 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都属于国家重点培养和发展的产业,随后还将出台各细分产业的扶植 政策(包括财税、投融资、进出口等方面),且列入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因此,此类投 资主题具有生命周期长且生命力强的显着特征,适合基金进行长期投资。 第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大多处于主题生命周期的萌芽期和形成期。主题的生命 周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主题萌芽、主题形成、主题实现和主题衰退。主题萌芽期投资主题 影响力并不明显,在主题形成期,主题影响力不断增强并在主题实现期达到鼎盛,最后随着 主题的衰退逐步减弱。对基金投资而言,主题萌芽期和形成期是比较好的介入时机,而主题 形成期的中后和实现期的初期是投资收益最好的阶段,实现期的中后期则应是逐步退出此主 题投资的阶段。 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宏观经济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 员和基金经理对主题进行评估,综合考虑主题发展阶段、主题催化因素、主题市场容量、主 题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每个主题的配置权重范围,从而进行主题配置。 (3)个股选择 ?第一步,通过主题相关度筛选,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股票库。 在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和相关投资主题之后,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根据股票“主 题相关度”指标打分情况,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 筛选范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等),如果其“主题相关度”可满足标准,也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相关股票。 本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战略定位、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能够受惠于投资主题的程度来确定 “主题相关度”。具体来说,就是由研究员衡量主题因素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 润等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打分,作为企业和投资主题的相关度标准。打分的依据主要有以 下几个方面: ?公司战略定位。 ?公司所处行业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程度。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受此主题驱动的变动幅度。 ?公司的盈利模式。 ?公司竞争力分析,包括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 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 ?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包括财务安全性指标,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财务指 标、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还特别关注公司投资 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公司股权情况。 本基金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股票库。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 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第二步,综合考虑企业成长、价值及盈利特性,构建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重点选择市场估值合理、盈利能力出色且营业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的股票进入备选库。 研究员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分别评估企业成长、价值及盈利特 性。通过对各项指标设定一定的权重进行加权打分排序,选取排名在前50%的个股进入股 票备选库。 表1建立股票备选库参考指标 参考指标 成长特性 营业利润同比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同比增长率、净利润同比增长率、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等 价值特性 市盈率、市净率、PEG、市销率等 盈利特性 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净利率、投入资本回报率、销售净利率等 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基金将实时跟踪上市公司风险因素和成 长性因素的变动,对上述几类指标及其权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步,个股定性分析,构建股票精选库 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本基金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运行等方面对个股进行定性 分析,构建股票精选库。 精选库股票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需满足以下标准: ?主要股东资信良好,持股结构相对稳定,注重中小股东利益,无非经营性占款;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发展战略明晰,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和优良的核心竞争力,信 息披露透明; ?管理规范,企业家素质突出,具有合理的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 与组织架构。 ?精选库股票在公司经营运行方面需满足以下标准: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持续的成长能力,通过对公 司商业模式的全方位分析判断公司成长动力来源和持续性; ?主营业务稳定运行,收入及利润保持合理增长,资产盈利能力较高; ?净资产收益率处在领先水平; ?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现金收支安排有序; ?公司拥有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渠道优势、重要客户等; 3.债券投资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并据此积 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 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 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 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 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 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 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 险的套利操作。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 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 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75%+上证国债指数*25%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 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八)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1.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投资主题 以及投资主题的配置比例等; 3.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 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债 券研究员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建议、金融工程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 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通过; 5.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金融工程研究员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8.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9.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 金股票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7、15、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十四)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99,183,100.00 91.03 其中:股票 699,183,100.00 91.0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383,094.73 7.99 8 其他资产 7,513,258.28 0.98 9 合计 768,079,453.01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5,813,000.00 2.07 C 制造业 566,477,600.00 74.0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5,463,000.00 2.0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921,000.00 2.0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5,360,000.00 7.2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148,500.00 3.9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99,183,100.00 91.3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628 亿联网络 1,500,000 55,155,000.00 7.21 2 300866 安克创新 600,000 42,726,000.00 5.58 3 002475 立讯精密 1,000,000 39,310,000.00 5.14 4 688169 石头科技 90,000 35,334,000.00 4.62 5 301171 易点天下 2,000,000 29,400,000.00 3.84 6 300677 英科医疗 900,000 24,129,000.00 3.15 7 603277 银都股份 800,000 24,032,000.00 3.14 8 601058 赛轮轮胎 1,700,000 23,800,000.00 3.11 9 688036 传音控股 300,000 22,962,000.00 3.00 10 600415 小商品城 3,000,000 22,260,000.00 2.9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4,824.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813,021.8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75,412.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513,258.2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177,775,434.40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4,140,693.10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9,539,116.88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172,377,010.62 10、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 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2.12% 1.04% -2.63% 0.81% 4.75% 0.23% 过去六个月 -6.09% 1.49% -3.49% 1.00% -2.60% 0.49% 过去一年 -8.07% 1.37% -14.32% 0.88% 6.25% 0.49% 过去三年 -33.41% 1.76% -33.12% 0.95% -0.29% 0.81% 过去五年 29.21% 1.70% 8.26% 1.05% 20.95% 0.6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44.10% 1.83% 57.20% 1.19% 286.90% 0.64%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另 外,基金托管人在托管系统中为本基金开立明细账户,对本基金实行独立核算。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 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 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 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 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侧袋账户的管理费,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可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 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支主动型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 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四)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 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4)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 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 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 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 失败。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 关约定。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 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六条 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 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若实 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 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 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 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6)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作为一支股票型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 的投资机会,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战略性新 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 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战略性新兴 产业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新兴力量,孕育着资本市场上的重大投资机会。在 进行资产配置、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挖掘和主题配置的时候需要对市场发展趋势进行判 断,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误判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主要坚持买入并持有的策略,同时配合主动投资管理。其中,对投 资主题生命周期所处阶段的判断是本基金进行主题配置的基本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估值 是本基金买入和卖出股票的基本依据。估值水平取决于本基金管理人对公司业绩增长的预期, 本基金管理人可能对其定价出现偏差,从而以较高的价格买入该股票而最终影响基金的收益。 相反,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这类上市公司也可能由于受到市场的追捧,股价相对较高,股价波 动幅度也相对较大,从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较大,给投资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和 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 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或通讯开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个工作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个工作日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个工作日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4)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 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1.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2.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 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规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5、9、12、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另外,基金托管人在托管系统中为本基金开立明细账户,对本基金实行独立核算。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中期报告和年报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及重要信息提示等。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服务定制规则和定 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会通过EMAIL、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 资料。 (四)客户服务热线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0-1618/(010)58511618(国内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 询服务。 2、人工服务:每个工作日的9:00—17:00。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 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ostfund.com.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和交易申请查询等 各类业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 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七)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2、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3、网址:www.postfund.com.cn 4、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事项 时 间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5-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2-05-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5-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2-05-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2-05-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2-06-13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2-07-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农业银行定投、定赎业务的公告 2012-08-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2-08-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兴业银行、邮储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8-0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2-08-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投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09-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09-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第3季度报告 2012-10-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2-12-06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2-12-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邮储银行、中信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2-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2年12月31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3-0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方证券、方正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1-1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第4季度报告 2013-01-2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 2013-01-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02-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数米基金销售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销售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3-03-2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3-03-3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年度报告 2013-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4-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基金电子交易平台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1季度报告 2013-04-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3年6月30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3-07-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7-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7-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7-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3-07-16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2季度报告 2013-07-1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3-07-2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 2013-07-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基金暂停日常申购、暂停定期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3-08-0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基金暂停日常申购、暂停定期定投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13-08-2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半年度报告 2013-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3-08-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08-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2013-09-07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3-09-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3季度报告 2013-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3-11-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12-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12-2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基金恢复日常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4-01-1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4季度报告 2014-01-2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 2014-01-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基金暂停日常申购、暂停定期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4-02-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2-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活动的公告 20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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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3季度报告 2014-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0-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2014-10-31 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1-1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2-1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4-12-13 关于中邮基金旗下产品“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4-12-13 关于通过京东店铺购买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4-12-16 关于中邮基金旗下产品“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5-01-03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4季度报告 2015-01-2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2015-01-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3-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03-0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年度报告 2015-03-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3-3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1季度报告 2015-04-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5-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06-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5年6月30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5-07-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店铺开展0折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0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季度报告 2015-07-2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07-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名的公告 2015-08-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 2015-08-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9-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0-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5-10-2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3季度报告 2015-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京东商城基金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15-12-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1-0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 2016-0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2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2016-01-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2-0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2-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2-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份 2016-03-04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3-2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年度报告 2016-03-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调整的公告 2016-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 2016-04-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1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 2016-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5-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5-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5-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5-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6-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6-1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店铺开展0折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调整的公告 2016-0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1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2季度报告 2016-07-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生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7-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8-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3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 2016-08-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9-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9-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9-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中国工商银行 2016-09-23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9-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民生银行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26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3季度报告 2016-10-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0-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平台的公告 2016-11-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11-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16-11-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17-0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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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08-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8-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2019-09-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1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0-1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开通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代销机构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9-11-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定投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9-11-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11-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9-12-1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更新) 2019-12-1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19-12-1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9-12-1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2-1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1-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1-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1-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1-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1-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1-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1-0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01-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2-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2-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2-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并开通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0-03-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3-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3-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3-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开通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0-04-16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4-2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04-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5-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5-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5-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0-06-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7-0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2季度报告 2020-07-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海通证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8-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申万宏源、申 2020-08-18 万宏源西部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2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人寿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9-2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9-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0-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10-2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3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01-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1-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1-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2-0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2-03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2-1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1-02-1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2-1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1-03-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3-03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3-03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3-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盈米调整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1-03-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03-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1-04-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04-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4-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21-04-2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玄元保险调整基金申购起点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1-05-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6-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6-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6-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花顺开通定投业务并调整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1-07-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安银行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7-1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07-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7-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腾安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7-3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07-3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07-3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7-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侧袋机制指引》修改旗下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1-07-3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7-30 关于调整中邮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8-17 关于调整中邮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8-19 关于调整中邮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8-23 关于调整中邮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8-2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08-31 关于调整中邮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9-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1-09-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09-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0-2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2021-10-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0-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1-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1-1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11-2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1-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1-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1-1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2022-01-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1-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02-1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02-1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2-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2-2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03-0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3-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03-0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3-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3-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3-0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雪球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4-1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西部证券股份 2022-04-25 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4-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5-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5-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5-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万家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调整其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5-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6-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首创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6-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可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2-07-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调整其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7-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雪球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7-1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中正达广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7-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08-0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调整其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2-10-1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平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1-1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2-2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12-2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3-0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泛华普益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2-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2-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3-23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中心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转换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6-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6-3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23-08-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23-08-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8-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3-08-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京东肯特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3-09-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贵州省贵文文 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信证券投资 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0-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2-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云湾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调整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3-12-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2024-01-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1-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2-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4-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中金财富证 券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4-16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4-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 转换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4-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5-1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1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4-07-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7-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7-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8-3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供投资者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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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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