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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保守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Y(02227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080739
基金代码 022272
公告日期 2024-09-27
编号 4
标题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
2024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
简称“《养老目标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3】218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24年3月20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且主要投资于包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及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
(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保守的基金。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导向,通过限制权益类
资产配置比例在5%-20%之间以控制风险,定位为较为保守的养老目标风险FOF产品,适合
风险偏好较为保守的投资者。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本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
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九)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
临在一年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十)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
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十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二)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若投资可能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
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的具体内容。
(十三)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
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
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
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十六)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金合同为准。
(十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相关风险揭示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十八)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
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
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九)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4年9月27日起对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Y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
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相应内容在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对基金成立相关信息、基金
管理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2
月27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5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6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7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8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7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9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6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15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60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
老目标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展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流通受限基金: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
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由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养老目标证
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一年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59、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
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
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
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
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
60、基金中基金或FOF: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61、子基金、所投资基金:指本基金拟投资或持有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62、《基金中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港股通标的股票: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
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
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8、A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一类基金份
额,或简称“A类份额”
69、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可对销售费用、管理费和
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Y类份额”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
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
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
经营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
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
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赵昕倩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投资者保护工作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副处长。现任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监、首席
风险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
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
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
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
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
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海洲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及曾任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汇率部、欧洲一部和研究部经济学家及高级经济学家,巴克莱资本大中
华区研究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CICC)研究部联席负责人、首席
策略师、股票业务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香港金融发展局
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
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年8月加入本
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
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
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
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长
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
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
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宁
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
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
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育
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
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开
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
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江虹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产品精算专员,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经理,中信保诚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投资经理,中信保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投资经理。
2021年7月加入本公司,自2021年9月起担任养老及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具有14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江虹女士曾于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管理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
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江虹女士兼任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景顺长城隽发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
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被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
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以及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
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
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
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
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
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
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
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
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
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
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
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
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
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
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
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
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
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
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
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
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
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
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
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
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
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
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
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
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
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
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
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
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
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
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9.89万亿
元,实现营业收入1110.47亿元,同比降低4.15%,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6.80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
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
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
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3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70只,托管
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3386.83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2572.1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
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
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
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
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
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
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
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
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
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1)A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9016788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刘健 联系人:鲍佳琪 联系电话:021-3338837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鲍佳琪 联系电话:021-3338837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21-20361166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1682517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2-25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李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

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1981259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法人代表: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站: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20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31508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2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宋涧乔 电话:023-67747414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2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77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苏卉 电话:13813567470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28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宋丽雪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孙懿 电话:0551-65161963 传真:0551-65161825 客户服务电话:0551-65161963 网址:www.hazq.com
30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人:张海文 联系人:杨婷婷 客服电话:95390 官网地址:https://www.crsec.com.cn/
3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

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纪肖峰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3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3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20-81007761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3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50295432 传真:可否不提供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弄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2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4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周婷 电话:021-68077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3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晋荣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号码: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电话:137773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4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3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prolinkfund.com
44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86645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s://www.puzefund.com/
4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张博文 电话:010-0336314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2 网址:www.new-rand.cn
47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48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小清 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4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5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52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电话:13311295863 传真: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4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电话:010-84489488-8702 传真: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https://www.tl50.com
5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电话:138170145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3-1801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李鹏飞 电话:17688937775 客服电话:400-8224-888 公司网址:https://www.jfz.com/
5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5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陆思远 电话:1365516209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61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

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田文晔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010-84997571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62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63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09613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4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陈梦颖 电话:1507001576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5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10-58732256/18610907207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2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66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

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杨雪菲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63、021-53398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67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68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69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爱建金融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叶伟文 电话:021-64382133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70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71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电话:13816003070 传真: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2)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代销具体基金份额情况、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
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46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宏宇、郭劲扬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18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存续期限与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一年。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可以办
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具体请见“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未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或者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及时公告。
七、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
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06%
100万≤M<200万 0.04%
200万≤M<500万 0.02%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对本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八、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0%,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该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0%,
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
额。
九、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4年3月20日起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
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一年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
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
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
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
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一年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目标基金无需设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或缩短投资者
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取消或变更对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一年
持有期限的限制,具体实施日期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展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
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4年3月20日起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24年6月19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
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开始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
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
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才能办理
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对单笔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分别计算持有时间,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当赎回款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
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顺延赎回款项的交收。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巨额赎回、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由销售机构直接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具体以各家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除本招募说明书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
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3)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5)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6)商业养老金;
(7)团体养老保障产品;
(8)养老理财产品;
(9)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
型。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暂不开通直销柜台Y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100万≤M<200万 0.06%
200万≤M<500万 0.0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200万 0.60%
2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若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转换转入至本基金时,
申购补差费享受上述同等折扣优惠。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对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每笔基金份额满一年持有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
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不收取赎回费用。针对Y类基金份额,办理继承等事项的,应当
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金额及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0%)=4,960.32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额=4,960.32/1.1280=4,397.45份
即:该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可得到4,397.45
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的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6年,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6年的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可得到11,480.00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
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基金资产
净值。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基金资产
净值。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净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仅开通与本公司其他FOF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若FOF类基金尚未开放日常赎
回业务的,暂无法办理转换转出业务,待该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后将开放转换转出业务,具
体以相关公告为准。个人养老金相关份额(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如
开通转换业务,还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
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
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以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适时决定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标,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基金精选策略为主
要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香港互认基金、
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
例不超过3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15%,非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85%;权益类资产的战术配置调整,最低可调整到5%,
最高不超过2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
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且为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
保守的基金。“风险”的定义主要为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波动率。风险主要来源于资产价格的
波动,波动越高的资产风险也会越高。本基金保守目标风险的含义是指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波
动率尽量贴近本基金的基准,并与投资目标基本一致。
本基金的核心是通过资产配置将本基金资产风险控制在目标波动率范围内,并追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表现。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通过在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模型的基础上,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使得组合的风险特征尽量趋近保
守的目标风险。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StrategicAssetAllocation)模型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依据风险预算策略,合理分配各类资产的风险贡献度,以分散风险的
一种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风险预算策略旨在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在组合风险中的贡献程度进行
合理分配并从而确定各类资产的权重配置,控制组合的相对风险,以期在各种经济或市场环境
中都能实现风险分散化,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资产,使目标风险趋于保守。其中,资产类
别的风险贡献度以各类资产的长期的历史波动数据、相关性等信息为基础,根据各类资产类别
对组合风险的边际影响进行计算。本基金战略配置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配置比例的长期中枢为15%。
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表现,定期调整战略资产配置。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TacticalAssetAllocation)模型
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根据短期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情况变化、
利率走势、经济运作周期、市场情绪等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动态调整组合大类资产配
置,向上偏离不超过5%,向下偏离不超过10%。即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术配置调整,最低可调整到5%,最高不超过20%。通过战术配置调
整使组合的目标风险保持在保守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基金的资产收益并控制组合的最大回撤。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量化模型根据量化指标在战略资产配置基础上对各类资产
类别进行战术配置调整。基金管理人选取宏观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市场情绪三大指标中的相
关因子:
1)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工业生产等宏观经济表现相关的因子;
2)技术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流向、资产价格波动、价格趋势等相关的因子;
3)市场情绪指标主要包括市场交易数据、隐含波动率等相关的因子。
通过选取前述三大指标的相关因子,组成因子信号综合评分模型,由各因子信号得到资产
综合排名,根据因子变化及组合风险与目标风险偏差最小化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基金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依托专业的研究能力,综合采用定量分析及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初步
筛选满足养老目标基金的子基金;再根据七大指标对子基金进行定量及定性的分析,从而综合
评价及打分并纳入基金库;最后精选出各类别基金中适合做各类资产配置标的的基金。
(1)子基金初步筛选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标准初步筛选子基金: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好,业绩波动率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子基金的标准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子基金优选
对于子基金的选择,分为被动管理基金和主动管理基金两种类型:
被动管理基金(如指数基金、ETF等):主要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其跟踪误差、信息比率、
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情况;
主动管理基金:搭建以“基金经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体系,本基金倾向于选择长期
业绩相对较好、投资风格稳定、盈利模式可持续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
具体操作方面,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资产类别中优秀的基金
经理和基金品种进行投资。
定量研究主要从业绩分析、持仓分析、重仓股分析、子基金资金容量分析、风险控制能力
等方面对目标基金进行多维度、多指标测算与评估;
定性研究主要根据与基金经理进行访谈和调研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盈利模式、风格特点
及投资理念研究。
在定性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基金库,进行持续跟踪与评估,并依此构建基金中基金
组合,从而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3、基金组合风险控制策略
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每月对基金组合表现进行回顾分析,并定期对基金组合中
单只子基金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持仓分析,并估算基金组合中整体的个股和行业持仓情况。
在出现以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出于风险控制的原因对子基金进行重新评估及调整:
当子基金投资策略出现实质性的改变,如出现投资流程的变化、投资团队的变化、基金潜
在变现以及获取超额业绩的能力变弱;
当子基金出现无法解释的风格偏移时;
根据大类资产配置的结果,子基金的投资策略已不符合趋势时;
当出现具备显着优势的替代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基金组合进行各种情景下的压力测试及分析,充分考虑并做好相应的风
险管理措施。
4、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通过
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
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
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5、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并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基本面良好,具有较好盈利
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
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
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
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
的成长性。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个
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在定性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考察诸如成长模
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式、行业壁垒以及渠道控制力、公司治理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
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确定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
行。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
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
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考虑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可相应的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30%;
(3)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5%-20%;
(4)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5)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6)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
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11)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2)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
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
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基金的投资;
(13)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好,业绩波动率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
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2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6)、(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7)、(8)、(21)、(23)、(2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2%+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3%+上海黄金交易
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中证500指数和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一起构
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市场代表性强,适合作为本基金境
内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的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流通市值加权,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港股
或者港股基金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
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先进,指数信息透明度高,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况,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的现货合
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的代表黄金这个商品资产,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属于保守型的养老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且本基金采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辅
以投研人员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形成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商品
基金类等资产的配置方案,因此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指数公司变更或停止业绩比较基准中相关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相关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相关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中的一部分、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FOF)中风险收
益特征相对保守的基金。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导向,通过限制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5%-
20%之间以控制风险,定位为较为保守的养老目标风险FOF产品,适合风险偏好较为保守的投
资者。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境内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投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基金的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
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按其最近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3)若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
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按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基金中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参照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汇率: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
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于T+3日内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现金分红、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
再投资。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红利再投资形
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不
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
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所对应
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6%;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3%。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
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5%;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075%。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
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
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
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5、本基金新增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包括: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
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
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
(十二)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
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
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
本,可能发生亏损。
2、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FOF)中风
险收益特征相对保守的基金。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导向,通过限制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
5%-20%之间以控制风险,定位为较为保守的养老目标风险FOF产品,适合风险偏好较为保守的
投资者。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虽然本基金管理人采用严格的风险控制策略,但是各类资产所在市场如股票市场、债
券市场、海外市场等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和投资者长期养老目标的实现。在极端
情形下,本基金可能面临本金亏损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的8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
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4、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
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
一年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5、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运作中,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
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或其他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除了本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该部分资产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所投子基金将收取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
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本基金承担的相关费用可能比普通开放式基金高。
6、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二级市场买入
或转换入的方式获得基金份额,通过赎回、二级市场卖出或转换出的方式变现基金份额。如占
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
的基金品种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投资策略的风险
(1)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采用风险预算策略作为战略资产配置,并通过量化模型根据
量化指标在战略资产配置基础上对各类资产类别进行战术配置调整。基于上述投资策略,本基
金战略配置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配置比例的长期中枢为15%。
本基金战术配置调整,最低可调整到5%,最高不超过20%。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的风险:
1)本基金采用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模型相结合,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带来的
被投资的子基金净值下跌风险,本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2)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投资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中,当前依据的理论和工具有可能存在适用性的问题;
3)模型中的定量分析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遵循模型构建的投资组
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4)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可能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5)在模型的实际运用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
6)建立模型需要各类宏观数据、技术指标、市场情绪等大量数据,在数据搜集、采集、预
处理等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从而对最终结果造成影响。
(2)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本基金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主要
投资标的,其所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身面临着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可能会间接或直接地成为本
基金的风险。
2)商品基金的风险。商品基金资产与商品现货价格高度相关,商品现货价格变化将导致商
品类基金等价格变化的风险。成本、市场需求、市场环境、气候、时间、地域、生产、宗教信
仰、文化等众多直接和间接的因素都会影响商品的价格。另外,商品基金还存在ETF流动性风
险、ETF跟踪误差风险、期货杠杆风险等。
3)沪港深/港股通基金的风险。本基金除可通过港股通机制直接投资香港市场外,还可能
通过投资于沪港深/港股通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故而本基金面临着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4)香港互认基金及QDII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投资于
境外基金面临着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税务风险等。
5)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同类型基金在投资风格、重仓证券、市场判断等方面可能具有相
对较高的相似性,因而当本基金持有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比例较高时,本基金在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可能面临较高的集中度,不利于风险分散。
6)子基金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时候,对子基金的选择在
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子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子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子基金未来的
表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子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子基金管理人
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7)子基金风格偏离风险:本基金筛选子基金策略依靠定性及定量的方法对子基金的风格
进行研判,并精选适合投资目标的基金。因此当子基金投资风格出现偏离,会使得本基金存
在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8)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子基金可能因为暂停估值、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连续巨额赎回等情形时实施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单个投资
者赎回比例确认的情形,存在流动性风险。
(3)权益类资产配置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的比例不超过30%。权益类资产面临了权益类市场风险的风险,存在由于市场整体下跌带来
的本基金资产净值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时,由于本基金基于量化模型进行股票投资决策,有别于传统的价值分
析投资方法,可能会面临以下特有投资风险:
1)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投资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过程中,当前依据的理论和工具有可能存在适用性的问题;
2)定量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
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3)量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可能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4)在量化模型的实际运用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
5)建立量化模型需要财务数据、交易行情数据以及各类宏观数据等大量数据,在数据搜
集、采集、预处理等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从而对最终结果造成影响。
(4)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
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
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汇率风险
人民币汇率任何大幅度的波动或形成单方向的趋势变化都将深刻影响境内各类资产的价
格,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资金市场以及商品市场等。因此汇率波动将直接带来本基金
净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
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6)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
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
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
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
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证券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
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也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
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
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
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
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
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
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8、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1)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上
市公司股东)本身。如果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在存续期间,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存在较大
的经营风险或偿债能力风险时,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价格冲击较大。
(2)提前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都规定了发行人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
后,以某一价格强制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此外,当发行人发布强
制赎回公告后,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股,将被以赎回价强制赎回,可能遭受损失。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
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
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10、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
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
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
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
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
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
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
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
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1、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
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
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
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2、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出现净值计算错误、净值披露延迟或间断等情形时,从
而给本基金带来估值风险。
13、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的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者仅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Y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根据个
人养老金账户要求,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款项将在个人养老金账户内
流转,投资者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
金。具体业务规则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4、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可投基金名录,导致投资者无法继续申购
Y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具体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
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通货膨胀的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
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一般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除未满足一年持有期的赎回申请不被接受外,本基金亦有可能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
情况下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赎回申请。如在接受申购申请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特殊情形时,可能无法满足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过高、基金资产估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时,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部分延
期赎回、赎回申请比例确认等情况,这将无法及时满足投资人的资产变现需求。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一般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基金招募说明
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由于权益类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
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的比例不超过30%;本基金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0%;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
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不得持有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本基金坚持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
要求,在正常市场环境下不会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本基金投资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比较小,本基金一般不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差或流通受限的股票。债券部分一般投资于具备较高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故投资组合整体流动性风险较低。但不排除由于市场波动或所
持证券发行人出现异常情况导致组合流动性降低的情形。为防范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了适用于开放式和定期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并对该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和执行情
况作定期回顾。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压力测试模型用于每日监测基金的各类风险以及不同市场环境下可
应付的最大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并辅以压力测试模
型等流动性分析工具及时制定投资组合变现计划以确保在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
满足赎回需求。
压力测试模型使用的指标包括:持仓中各类资产类别的市值占比、持仓基金占该等基金的
规模占比、封闭式基金和定期开放式基金的比例、持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流动性、客
户集中度、机构客户占比,持仓证券对不同市场(上海主板、深圳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香
港股票市场)的Beta值、投资组合的杠杆率、债券资产在各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的分布、债
券组合的久期、客户集中度、机构客户占比等。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依照法
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
(5)摆动定价;
(6)实施侧袋机制;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
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
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或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
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
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当
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实施侧袋机制。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
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
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
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
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
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
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
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
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九)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
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
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
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一)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
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各自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
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
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被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
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以及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
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的投票权利。
但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
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
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现金分红、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
再投资。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红利再投资形
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不
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
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所对应
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6%;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3%。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
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5%;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075%。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所持有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
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标,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基金精选策略为主
要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香港互认基金、
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
例不超过3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15%,非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85%;权益类资产的战术配置调整,最低可调整到5%,
最高不超过2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
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
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可以做出相应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且为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
保守的基金。“风险”的定义主要为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波动率。风险主要来源于资产价格的
波动,波动越高的资产风险也会越高。本基金保守目标风险的含义是指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波
动率尽量贴近本基金的基准,并与投资目标基本一致。
本基金的核心是通过资产配置将本基金资产风险控制在目标波动率范围内,并追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表现。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通过在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模型的基础上,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使得组合的风险特征尽量趋近保
守的目标风险。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StrategicAssetAllocation)模型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依据风险预算策略,合理分配各类资产的风险贡献度,以分散风险的
一种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风险预算策略旨在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在组合风险中的贡献程度进行
合理分配并从而确定各类资产的权重配置,控制组合的相对风险,以期在各种经济或市场环境
中都能实现风险分散化,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资产,使目标风险趋于保守。其中,资产类
别的风险贡献度以各类资产的长期的历史波动数据、相关性等信息为基础,根据各类资产类别
对组合风险的边际影响进行计算。本基金战略配置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配置比例的长期中枢为15%。
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表现,定期调整战略资产配置。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TacticalAssetAllocation)模型
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根据短期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情况变化、
利率走势、经济运作周期、市场情绪等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动态调整组合大类资产配
置,向上偏离不超过5%,向下偏离不超过10%。即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术配置调整,最低可调整到5%,最高不超过20%。通过战术配置调
整使组合的目标风险保持在保守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基金的资产收益并控制组合的最大回撤。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量化模型根据量化指标在战略资产配置基础上对各类资产
类别进行战术配置调整。基金管理人选取宏观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市场情绪三大指标中的相
关因子:
1)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工业生产等宏观经济表现相关的因子;
2)技术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流向、资产价格波动、价格趋势等相关的因子;
3)市场情绪指标主要包括市场交易数据、隐含波动率等相关的因子。
通过选取前述三大指标的相关因子,组成因子信号综合评分模型,由各因子信号得到资产
综合排名,根据因子变化及组合风险与目标风险偏差最小化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基金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依托专业的研究能力,综合采用定量分析及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初步
筛选满足养老目标基金的子基金;再根据七大指标对子基金进行定量及定性的分析,从而综合
评价及打分并纳入基金库;最后精选出各类别基金中适合做各类资产配置标的的基金。
(1)子基金初步筛选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标准初步筛选子基金: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好,业绩波动率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子基金的标准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子基金优选
对于子基金的选择,分为被动管理基金和主动管理基金两种类型:
被动管理基金(如指数基金、ETF等):主要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其跟踪误差、信息比率、
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情况;
主动管理基金:搭建以“基金经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体系,本基金倾向于选择长期
业绩相对较好、投资风格稳定、盈利模式可持续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
具体操作方面,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资产类别中优秀的基金
经理和基金品种进行投资。
定量研究主要从业绩分析、持仓分析、重仓股分析、子基金资金容量分析、风险控制能力
等方面对目标基金进行多维度、多指标测算与评估;
定性研究主要根据与基金经理进行访谈和调研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盈利模式、风格特点
及投资理念研究。
在定性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基金库,进行持续跟踪与评估,并依此构建基金中基金
组合,从而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3、基金组合风险控制策略
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每月对基金组合表现进行回顾分析,并定期对基金组合中
单只子基金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持仓分析,并估算基金组合中整体的个股和行业持仓情况。
在出现以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出于风险控制的原因对子基金进行重新评估及调整:
当子基金投资策略出现实质性的改变,如出现投资流程的变化、投资团队的变化、基金潜
在变现以及获取超额业绩的能力变弱;
当子基金出现无法解释的风格偏移时;
根据大类资产配置的结果,子基金的投资策略已不符合趋势时;
当出现具备显着优势的替代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基金组合进行各种情景下的压力测试及分析,充分考虑并做好相应的风
险管理措施。
4、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通过
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
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
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5、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并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基本面良好,具有较好盈利
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
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
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
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
的成长性。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个
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在定性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考察诸如成长模
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式、行业壁垒以及渠道控制力、公司治理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
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确定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
行。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
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
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考虑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可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30%;
(3)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5%-20%;
(4)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5)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6)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
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11)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2)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
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
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基金的投资;
(13)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好,业绩波动率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
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2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6)、(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7)、(8)、(21)、(23)、(2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2%+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3%+上海黄金交易
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中证500指数和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一起构
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市场代表性强,适合作为本基金境
内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的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流通市值加权,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港股
或者港股基金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
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先进,指数信息透明度高,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
资回报情况,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的现货合
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的代表黄金这个商品资产,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属于保守型的养老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且本基金采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辅
以投研人员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形成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商品
基金类等资产的配置方案,因此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指数公司变更或停止业绩比较基准中相关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相关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相关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中的一部分、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FOF)中风险收
益特征相对保守的基金。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导向,通过限制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5%-
20%之间以控制风险,定位为较为保守的养老目标风险FOF产品,适合风险偏好较为保守的投
资者。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
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
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按各类基金份额各自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
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按照深
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进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香港互认基金、
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招
募说明书中提前公告,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3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15%,非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85%;权益类资产的战术配置
调整,最低可调整到5%,最高不超过2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
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均在60%以上。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
招募说明书中提前公告,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30%;
(3)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5%-20%;
(4)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5)本基金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0%;
(6)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
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1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1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12)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
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
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基金的投资;
(13)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
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2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6)、(7)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7)、(8)、(21)、(23)、(2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
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
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
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
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
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
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
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七)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其他具备基金托管资格或
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
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计划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
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
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
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
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
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仅可用于存款、提款,不可用于出借、质押或转让等任何其他行为。除
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
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
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
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境内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投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基金的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
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5)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按其最近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3)若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
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按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基金中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参照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汇率: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
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
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各自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
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服
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
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
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
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
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
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
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
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的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
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400-8888-606,或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录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
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信、电子邮件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的
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
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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