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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巨潮100指数C(00487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078697
基金代码 004874
公告日期 2024-09-27
编号 1
标题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8号文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5月12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巨潮100指数。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
六、指数编制方案”,编制方案后续更新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网址:
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详见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23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数据
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募集...............................................................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1
十、基金的投资...............................................................65
十一、基金的业绩.............................................................74
十二、基金的财产.............................................................7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76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8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8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4
十八、风险揭示...............................................................89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二十五、备查文件............................................................119
二十六、指数编制方案........................................................120
一、绪言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简称融通巨潮100指数(LOF))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其不时作出的更新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3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计审议通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指2006年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6年2月23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或场内的会员单位通过向交易系统申报的方式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或场内的会员单位通过向交易系统申报的方式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凭证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层、42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层、42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Asset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张威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中
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
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
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
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
律专业委员会特别顾问,兼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悦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中信信托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宗文龙先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中财大资产
经营(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讲师。2022年7月
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席德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管理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金营运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高级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结
算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财务处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稽核司科员。2022
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罗小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歌华传媒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海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
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中国诚通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派出董事、中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总经
理等职务。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罗林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诚通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六部高级经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职员。2022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
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
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务执行
役员兼CFO、战略规划负责人,曾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
经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信息
官,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兼稽核审计部总经
理。曾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代任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和昇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研究员、上
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鼎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禧弘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23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4月22日起,
代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
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投资总
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2020年6月至今,任公
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杜国彦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大通证券太原东缉虎营营业部市场总监、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助理、华安基金北京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华安基金北方机构部
总监、华安基金机构一部总监。2023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简历同上。
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东鲁能发展集团职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科员、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收部高级经理、中国
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总监、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室负责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2024年1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原国务院法制办
公室财金司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财务负责人王智鲲先生,工程硕士学位,曾任中铁物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铁
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诚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国务院国资委人事局(挂
职锻炼)三级调研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财务
负责人。
首席信息官高翔先生,计算机及应用本科,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业务主办、系
统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级),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品有限公司开发三部程序员、高级程序员。
2023年1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蔡志伟先生,计算机应用技术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1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
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就职于汇丰软件开发(广东)有限公司
任高级软件工程师。2011年6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专员、金融工
程研究员、融通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1日起至
2021年2月17日),现任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2月11
日起至今)、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9日起至今)、融通
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9日起至今)、融通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2日起至今)、融通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16日起至今)。
熊俊杰先生,理学硕士,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7年10
月至2018年11月在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工作,2018年12月至2023年7月在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2023年7月加入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3年10月17日
起至今)。
(2)曾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05年5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4日,由张野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2010年4月16日,由郑毅先生和王建强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8日,由王建强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由李勇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7日,由李勇先生和蔡志伟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由蔡志伟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今,由蔡志伟先生和熊俊杰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
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万民远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范琨女士,组合投资部总
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境外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代任总经理),国际
业务部总经理陈瀛先生,基金经理邱小乐女士,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任飞先生。
公司大类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代任总经理),公司副
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范琨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何天翔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
报告;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0、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巨潮100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
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用剩余组合替换法对无法投资的成份股进行替换。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
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
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6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17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
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
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
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
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
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
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
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
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
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
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
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
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
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
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
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
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
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
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
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
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
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
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
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
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
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
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
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
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
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
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
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情况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层、42层
邮政编码:518054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0层(09)1002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鲁婷
联系电话:(010)66190967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诗期
联系电话:(021)38424888转4985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层、42层
邮政编码:518054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传真:(0755)26948079
2、场内销售机构:
所有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人资格的场内券商均可销售场内业务。
3、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7909
联系人:郭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65557062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3371293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osc.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5879453
传真:(0755)2585959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黄海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1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1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2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孙琦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2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电话:18621730132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https://www.txfund.com/
(2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联系人:林志枫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2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孙博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4)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2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靠近2/10号线虹桥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联系人:黄欣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王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宋晋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http://www.myfund.com/
(3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3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3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3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曾健灿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3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3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249/13564799493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4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41)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755-26695461
联系人:董宣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4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王悦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4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联系人:韩宇琪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4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 2782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4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4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5幢1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6-3011
联系人:甄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4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孔安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4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郑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63156532
联系人:焦金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5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5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为: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蒋凯帆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58)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电话:0755-82779746
联系人:林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5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09613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6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电话:021-60812919
联系人:梁美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6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6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236
联系人:陈海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1981259
联系人:于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6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cn
(6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66338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6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鲍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胡馨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7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7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1)6875186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7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1688000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7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联系人:冉绪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7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83988334
联系人:丁思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7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7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
(7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7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电话:0532-85725062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8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690
联系人:马场含之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8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94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8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8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浩南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8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秉鑫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8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戴巧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8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郭杏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8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付雅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8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n.cn
(8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90)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321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cctgsc.com.cn
(9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9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9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9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联系人:李键
客户服务电话:0771-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9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9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122
联系人:刘河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9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9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675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9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080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10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8124967
联系人:张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10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0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张雪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0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陆玮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10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联系人:常科丰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95358.com
(10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公司网址:www.jyzq.cn
(10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668
联系人:张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95582.com
(10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0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10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11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电话:0891-6811841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11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1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范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11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613
联系人:王婧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114)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联系人:邢誉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3355
公司网址:www.mgzq.com
(115)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电话:(0755)36991933
联系人:龚愫雪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1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 080 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11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18)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7层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11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120)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办理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更新。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二层西201、202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二层西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崔卫群
经办律师:闵齐双崔卫群鲍泽飞
电话:075532981061(直线)075532981099(直线)18923401598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段黄霖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段黄霖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2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5]18号文和2005年3月2日基
金部函[2005]49号文核准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5年3月10日至2005年4月26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验资,设立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513,527,198.43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7,340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5月12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通过场内、场外申购赎回两种方式,B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仅通过场外申购和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的A类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B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2005年6月16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及《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及《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情形及处理方式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中止上市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中止上市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或转换: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内销售机构,即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及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开始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的时间为2005年6月16日,于2008年11月7日开通
场外后端收费申购业务。
3、赎回开始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赎回的时间为2005年6月16日。
4、转换开始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转换的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在场外,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在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
为一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
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由于前端费用和后端费用的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本基金的转换只允许在缴纳
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不能将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开通基金转换;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优先转出,份额注册
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10、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或管理人
公布的其他方式。
2、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
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基金申购采取全额缴款的方式,若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指到达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定申购账户)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申请确认后,赎回款
项将在T+5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和限制
1、投资者在销售网点和网上直销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定
期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调整为1元(含申购费),在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仍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者场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1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
本基金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的为
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每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场外单笔最低赎回、单笔最低转换转出及最低基金交易
账户持有份额的限额均为1份,如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的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本基金的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转换转出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托管的本基金的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的剩
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守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场内单笔最低赎回及最低账户持有份额的限额均为1份;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赎回、转换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
制,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
1、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1)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仅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A类、B
类及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2)本基金的前端(即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M<1000万元 1.2%
1000万≤M<2000万元 0.6%
M≥2000万元 单笔2000元

(3)本基金的后端(即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的费率水平。
费率表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80%
1年≤T<2年 1.35%
2年≤T<3年 0.90%
3年≤T<4年 0.45%
T≥4年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1)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场外赎回A/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表
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年 0.5%
1年≤T<3年 0.25%
T≥3年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用在扣除销售费用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后,
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归入基金财产。
(2)场内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T≥7日 0.5%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人等相关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场内赎回费率结构
可参照场外赎回费率,具体请关注本基金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
额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天 0.50%
T≥30天 0

本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均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
计算。
5、转换费率
(1)A/B类基金份额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率: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补差费率(前端收费转换前端收费)
转换出基金 转换金额分段 转换入基金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LOF) A类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LOF) A类 融通云计算(LOF)A类 融通人工智能指数(LOF)A类
融通巨潮100指数(LOF)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 0 0 0
100万≤M<1000万 0 0 0 0
1000万≤M<2000万 0 0 0 0
M≥2000万 0 0 0 0

转换出基金 转换金额分段 转换入基金
融通巨潮100指数(LOF) A类基金份额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LOF) A类 M<100万 0
100万≤M<200万 0.20%
2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0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LOF) A类 M<100万 0.70%
100万≤M<200万 0.70%
2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0
融通云计算(LOF)A类 M<100万 0.30%
100万≤M<200万 0.6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0
融通人工智能指数(LOF)A类 M<100万 0.30%
100万≤M<200万 0.6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0

4)补差费率(后端收费转换后端收费)
转换出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入基金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LOF) B类
融通巨潮100指数(LOF) B类基金份额 T<1年 0
1年≤T<2年 0
2年≤T<3年 0
3年≤T<4年 0
T≥4年 0

转换出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入基金
融通巨潮100指数(LOF) B类基金份额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LOF) B类 T<1年 0
1年≤T<2年 0
2年≤T<3年 0
3年≤T<4年 0
T≥4年 0

注:上表中,1年以365日计算
5)目前参与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的上述开放式基金的费率详见各相关
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
6)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
转换费的25%归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客户收取的转换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转换费用的其余费用作为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
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的转换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即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申购5,000元,
并且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情况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4,105.09份
注:由于不同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不同,该例仅作参考。
2)B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B类基金份额,即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申购5,000元,并且选择缴纳后端
申购费,则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份额=5,000/1.200=4,166.67份。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归基金资产。
3) 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C类基金份额,由于该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申购5,000元,则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份额=5,000/1.200=4,166.67份。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归基金资产。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融通巨潮100指数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购资
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3)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
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例:假设赎回费率为0.5%,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某投资者赎回A类基
金份额10,000份,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赎回费=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2)B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认)购费=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认)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当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认)购费率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认)购费-赎回费
例:假如赎回费率为0.5%,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
份额10,000份,该笔份额为认购所得,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1.6%,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后端认购费=10,000×最小值(1.000,1.200)×1.6%=160元
赎回费=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60-60=11,780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例:假如赎回费率为0.5%,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
份额10,000份,该笔份额为申购所得,对应的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对应的后
端申购费率为1.8%,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后端申购费=10,000×最小值(1.100,1.200)×1.8%=198元
赎回费=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98-60=11,742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归基金资产。
(3)C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例:假设投资者持有期限3个月,赎回费率为0%,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
某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10,000份,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赎回费=12,00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12,000元
3、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为:
基金X转出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1.2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NAV)1.000元;
假设基金X转换至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0.5%,补差费率为0.1%;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元;
转换费=12,000×0.5%=60元;
补差费=[(12,000-60)/(1+0.1%)]×0.1%=11.93元;
转入份数=(12,000-60-11.93)/1=11,928.07份。
即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获得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为
11,928.07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至基金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X份额为:
本基金转出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1.20元;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1.000元;
假设本基金转换至基金X的转换费率0.5%,补差费率为0.3%;
转换金额=10,000×1=10,000元;
转换费=10,000×0.5%=50元;
补差费=[(10,000-50)/(1+0.3%)]×0.3%=29.76元;
转入基金X的份数=(10,000-50-29.76)/1.20=8,266.87份。
即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至基金X,获得基金X份额为8,266.87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每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场外申购或转换入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T日场外赎回或转换出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的。
发生上述1到5项、第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7、9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行为;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
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
付,并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
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
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消。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介
在2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四)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
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各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B类已于2007年4月23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8年4月16日起,开放通过部分销售机构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巨潮100目标指数跟踪误差的基础
上,力求获得超越巨潮100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本基金谋求分享中
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
来稳定的回报。
(二)目标指数
本基金以巨潮100指数作为目标指数。巨潮100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公司负责编制并
维护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以深沪两市所有股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流通市值及成交量的加权
指标排名为选股标准,同时对上市不满6个月、ST类、公司财务出现重大问题、股价出现
异常波动等的股票进行了剔除,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为了避免指数成份股出现的频繁变动,
确保指数可投资性与抗操纵性,指数的调整规则中运用了缓冲区技术。巨潮100指数的基期
为2002年12月31日,基日指数为1000点。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巨潮100指数的成份股和
预期将要被选入巨潮100指数的股票,本基金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
发)。非成份股的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内,但成份股更换期因指数成份股
调整而进行的非成份股投资不在此比例限制范围之内。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基础上,力争
获得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
度的主动调整,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偏离风险
及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为控制基金偏离目标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目标指数增长率间的日跟踪误差控制在0.5%。
1、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研究部提供宏观经济、行业分析以及公司的研究报告;风险管理部利用量化模型
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和跟踪误差模拟测算,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做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
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部提交的指数组合优化及风险测算的结果以及研究部提交
的投资建议初步决定下一阶段的投资组合,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书。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指数化投资组合投资方案,对超
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核准。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
易部。
(6)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偏离风险进行评估,定期提交组合跟踪
误差归因分析报告和风险监控报告。在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时,通知基金经理和相关部门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8)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
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2、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仓位控制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0%-95%;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
动、股票交易的零股限制、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的资产未达限定比例要求
的,基金经理将对此进行实时监控并在十个交易日内做出相应的调整。
(2)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复制法作为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的主要投资方法。对于因流动性等原因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复制巨潮100指数的情况,本基金将采用剩余替换等方法避免由此引起的跟踪
误差扩大。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增强型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基于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并非完全有效及指数编
制本身的局限性,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辅以有限度的增强投资及一级市场股票投
资。其目的有二,一是为了在跟踪目标指数的基础上适度获取超额收益;二是抵消基金运作
中不可避免的负向超额收益,如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等。增强操作的依据是:
1)行业基本面信息的深入挖掘及行业景气周期的综合判断。
2)公司基本面的挖掘及绝对、相对估值研究。
3)股票的流动性分析。主要根据对当时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及股票过往的平均换手率、
交易量等因素的分析,对个股的流动性及其对指数基金组合构建及调整有可能产生的影响进
行分析预测。
4)指数成份股的提前或延后更换。本基金将根据目标指数的编制规则,预测指数成份
股可能发生的变动以及对股价有可能产生的影响,适度提前或延后成份股的调整。
(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
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5)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财产的风险并提高收
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及投资比例
1、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
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1)买入持有策略
基金可在与投资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买入并持有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
(2)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趋势、提前还款率等的预期,预测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从而决
定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买入或卖出。
(3)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估,分析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变化趋势,评估其信
用利差是否合理,并预测其变化趋势,通过其信用质量的改善和信用利差的缩小获利。
(4)相对价值策略
基金通过计算资产支持证券的名义利差、静态利差及期权调整利差等指标,将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风险特征与其他资产类别和债券的收益风险比较,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对价值,从
而决定对其整体或个券的买入和卖出。
2、风险控制措施
(1)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控制投资风险,基金经理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投资授权
制度。
(2)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首先应由固定收益研究员提出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风险
收益报告和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投委会决定的资产配置计划和相应的投资权限,参考固
定收益研究员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报告,充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确
定具体投资方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3)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比例及交易对手风险控制等。
(4)固定收益部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密切跟踪影响基金所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变化的各种因素,并在投资中进行相应操作,以规避信用风险的上升。
(5)固定收益部负责不断完善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并评估模型风险。密切跟踪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变化的各种因素,并评估其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期收益的影响,并进
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6)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时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等流动性安排,并考虑其对基
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
(7)基金经理将密切关注影响债务人提前偿还的各种因素,并评估其对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价值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
(8)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应技术手段,使基金相关操作以谨慎安
全的方式进行,确保基金及持有人利益得到保障。
(9)基金管理人将严格审查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文件,确保各业务环节都有适
当的法律保障。
3、本基金可投资于各剩余期限的资产支持证券,除必须遵守基金合同中已有的投资比
例限制之外,还应遵守下述限制规定:
(1)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2)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不符合上述第(2)项和第(4)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将在10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6)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债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六)业绩比较基准
巨潮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七)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接近市场平均水平。
(八)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对于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巨潮100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
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用剩余组合替换法对无法投资的成份股进行替换。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但完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除上述第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
10.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05,930,662.10 95.30
其中:债券 1,305,930,662.10 95.3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281,243.95 3.09
8 其他资产 22,152,629.38 1.62
9 合计 1,370,364,535.43 100.00

10.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0.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10.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0.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0.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10.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114,478.49 0.9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76,662,926.39 56.2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810,311.47 4.96
4 企业债券 117,382,504.73 11.4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30,978,715.86 42.0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8,906,458.44 1.8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151,885,578.19 14.82
10 合计 1,305,930,662.10 127.45

10.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28025 19交通银行永续债 600,000 62,253,836.07 6.08
2 2028003 20平安银行永续债01 600,000 61,499,245.90 6.00
3 1928032 19建设银行永续债 500,000 51,731,153.01 5.05
4 102482750 24南航股MTN007 500,000 50,022,000.00 4.88
5 1928021 19农业银行永续债01 450,000 46,854,998.36 4.57

10.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10.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10.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10.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0.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20平安银行永续债01,其发行主体为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
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19建设银行永续债,其发行主体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
处罚。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24广发06、21广发10,其发行主体为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
处罚。
4、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19农业银行永续债01,其发行主体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受到监管机
构的处罚。
5、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20光大银行永续债,其发行主体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的处罚。
6、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19交通银行永续债,其发行主体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的处罚。
投资决策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
求。
10.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无。
10.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181.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983,465.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162,982.6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2,152,629.38

10.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5,513,768.49 0.54
2 113052 兴业转债 5,410,883.56 0.53
3 113584 家悦转债 4,219,428.32 0.41
4 113542 好客转债 2,924,257.65 0.29
5 127027 能化转债 257,014.79 0.03
6 110058 永鼎转债 229,786.30 0.02
7 127016 鲁泰转债 226,514.90 0.02
8 113641 华友转债 124,804.43 0.01

10.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0.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5月12日,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基金最近10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融通巨潮100指数A/B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度 56.76% 1.26% 52.75% 1.24% 4.01% 0.02%
2015年度 -3.20% 2.46% -1.10% 2.34% -2.10% 0.12%
2016年度 -5.97% 1.33% -7.75% 1.23% 1.78% 0.10%
2017年度 23.85% 0.65% 25.99% 0.64% -2.14% 0.01%
2018年度 -20.33% 1.31% -21.43% 1.30% 1.10% 0.01%
2019年度 41.22% 1.21% 36.40% 1.18% 4.82% 0.03%
2020年度 42.62% 1.38% 26.54% 1.32% 16.08% 0.06%
2021年度 -3.65% 1.34% -6.97% 1.19% 3.32% 0.15%
2022年度 -20.40% 1.31% -19.69% 1.25% -0.71% 0.06%
2023年度· -11.23% 0.83% -11.33% 0.83% 0.10% 0.00%
2024年上半年 3.86% 0.78% 2.33% 0.80% 1.53% -0.02%

融通巨潮100指数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1.64% 0.73% 12.08% 0.71% -0.44% 0.02%
2018年度 -11.32% 1.15% -11.94% 1.14% 0.62% 0.01%
2019年度 40.62% 1.21% 36.40% 1.18% 4.22% 0.03%
2020年度 42.12% 1.38% 26.54% 1.32% 15.58% 0.06%
2021年度 -4.15% 1.34% -6.97% 1.19% 2.82% 0.15%
2022年度 -20.69% 1.31% -19.69% 1.25% -1.00% 0.06%
2023年度 -11.57% 0.82% -11.33% 0.83% -0.24% -0.01%
2024年上半年 3.72% 0.79% 2.33% 0.80% 1.39% -0.01%

注:本基金于2017年7月5日增设了C类份额。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融
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有关监管机构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
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各类基金资产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
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
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其中,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
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分
以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12次。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
至少分配1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若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由于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如费率为1.20%,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帐
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等。
(4)上述(一)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A/B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A/B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如有调整的,以相关最新规
定为准。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巨潮100指数作为目标指数,以复制法作为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的主要投资方
法。对于因流动性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复制巨潮100指数的情况,本基金将采用剩余
替换等方法避免由此引起的跟踪误差扩大。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和拟投资的投资标的都具有
较高的流动性,在正常情况下,其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机制安排、分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
等可以满足本基金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资金调拨需求。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
场情况下,若所投资的市场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增强性投资策略将产生跟踪误差,基金增强部分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有别
于指数本身。
为控制基金偏离目标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目标指数增长率
间的日跟踪误差控制在0.5%,但由于以下原因可能造成两者间偏离度增加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指数计算方法的变更;
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目标指数中该股票的
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和对冲机制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加大;
(1)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资产类别或单个证券超过规定比例限制时进
行的被动性卖出调整;
(2)基金持有股票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
(3)目标指数成份股中停牌、摘牌等突发因素;
(4)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冲击成本;
(5)申购赎回资金变动带来的跟踪误差增加;
(6)基金资产中需扣除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
8、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目标指数增长率间的日跟踪误差控制在0.5%,但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
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0、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
溢价水平。
11、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
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
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12、如投资科创板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
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
监管部门核准的约定收入;
3)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发售基金份额;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注册登记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
申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
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
报告。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0)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
门核准的约定收入;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
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的规定;
12)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
证监会;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述
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
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
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
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2)程序
1)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
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7、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
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
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
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
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518053)
法定代表人:张威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3个月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
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
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
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人在银行开
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
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T+3日的赎回款与T+2日申购款
进行轧差净额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履行《基金合同》项下托管义务而特别开设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其下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二级账户,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
失。
(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按证监会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2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有关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0755-26948088可享
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自助查询、官方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官方APP自助查询、电子邮件对账单定制、手机短信
对账单定制、客服热线查询等。
三、自助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APP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
询、资料修改、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等资讯服务。
四、自助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官方微信
公众号、官方APP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积分兑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在线客服、电子邮件
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rtfund.com
4、官方微信公众号“融通基金”:在线客服
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2层融通基
金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E通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年11月24日
2 融通基金关于网上直销平台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年12月12日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诈骗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1月26日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1月27日
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2月20日
6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3月11日
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3月19日
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4月23日
9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4月30日
1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年6月15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及《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四)《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深圳证券交易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六、指数编制方案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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