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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厚安裕87个月定开债(00958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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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76695 | ||||||||
基金代码 | 009583 | ||||||||
公告日期 | 2024-09-26 | ||||||||
编号 | 2 | ||||||||
标题 |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期 | ||||||||
信息全文 |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7日证监许可【2020】869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 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摊余 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本次更新了《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其他应披露事项等章节内容。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2024年9 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暂停运作.................................................................................................25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9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0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0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66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风险揭示.............................................................................................68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9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0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11 第一部分绪言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2020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淳厚安 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以87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87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87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 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或下一个封闭 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开放期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70号6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7楼 法定代表人:邢媛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8〕1618号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000-9738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邢媛 3,120 31.2% 2 柳志伟 2,600 26% 3 李雄厚 2,100 21% 4 李文忠 1,000 10% 5 董卫军 1,000 10% 6 聂日明 180 1.8% 合计 10,000 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红波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在中国银行营 业部、人力资源部、总行办公室工作,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秘书处处长,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秘书长、党委委员,同时兼任中国天使投资联席会荣誉秘书长,中国光大银行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总经理,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汇安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等职务。 邢媛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曾任华泰柏 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大区经理、华东区副总监、渠道总部副总监、营销总部副总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理财部总监、渠道理财部总监兼机构理财部总监,上海同安投资 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 董卫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基金运营部总 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总经理助理,淳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聂日明先生:董事,博士。现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研究领域为宏观经济与 金融政策、人口迁移、城市化进程中的经济与社会政策以及财税、社保制度。 刘昌国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金融管理处、专项贷款处、 计划资金处副主任科员,重庆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副教授,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副处长, 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西南区域总监、华北业务总监,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 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上海恬淡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周非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湖南 省司法厅湖南省云天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深圳市五洲经济律师事务所、广东君 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张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科 员、副科长、科长,上海银监局副主任、主任、处长。 2、监事会成员 柳志伟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现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理事长。曾任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兼并部总经理,长安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伟忠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上海道禾长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道禾城 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稳定处处长,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部副主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爱建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思达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总监。 曾任博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产品部兼基金 运营部部门总监,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员。 杨慕铭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筹)行政部总 经理。曾任华科资本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裁,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人民政府大学生村 官。 3、高级管理人员 邢媛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武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曾任云南 省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一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基金 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部综合处主任科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薛莉丽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基 金经理。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权益自营部)投资经理、部门总经理助理、 部门副总监,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监。 沈志婷女士:督察长,硕士,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 专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 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刘远新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总监、处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江文军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曾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9-10至 今)、淳厚稳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9-10至今)、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0-9-10至今)、淳厚安心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12-24至今)、淳厚稳宁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12-17至今)、淳厚稳 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2-9至今)、淳厚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 资基金(2022-5-20至今)、淳厚稳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6-8 至今)、淳厚添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4-26至今)及淳厚利加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3-7-26至今)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祁洁萍女士(2020-7-31至2022-9-20期间)、江文军先生(2020- 9-10至今)。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总经理邢媛、常务副总经理武祎、副总经理兼研究部 总监薛莉丽、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祁洁萍、权益投资部总监陈文。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邢媛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进行运作。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 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经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 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1)董事会下属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2)公司经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 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 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 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 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 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 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 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 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 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4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4488.34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454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 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 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 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 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70号6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7楼 法定代表人:邢媛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0-9738 传真:021-60607060 联系人:张文利 电话:021-60607093 公司网站:www.purekind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70号6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7楼 法定代表人:邢媛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0-9738 传真:021-60607060 联系人:张文利 电话:021-60607093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联系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基金的暂停运作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 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 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 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 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 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 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 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 自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 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 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 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延缓支付部 分的资产变现期间不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二、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 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 信息披露。 三、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869号文注册募集发售。 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9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共募集7,400,013,736.37份,有效认购户数为665户。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87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87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87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 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要求。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10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 资人在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 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 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单笔申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总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也不 得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 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 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 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0=47,335.04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 得到47,335.0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投资者持有满一个封闭期后在开放期赎回10万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7日,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元 例: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份额10万份,持有时间少于7日,赎 回费率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5%=1,525.5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525.50=100,174.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在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 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采取相应措施。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 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3)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应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外,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 定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其债项评级应在A-1,如无债项评级,其主体评级应在AA(含AA)以上。本基金所指信用 债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开放期开始前3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封闭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 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 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 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信用债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 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 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外,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 定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其债项评级应在A-1,如无债项评级,其主体评级应在AA(含AA)以上。本基金所指信用 债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着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3)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 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 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封闭期现金管理策略 在每个封闭期内完成组合的构建之前,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对组合的现金头寸 进行管理,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仓期之内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并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 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持有的 部分投资品种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 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 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 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 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 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 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0)、(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0.75%。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87个月,期间投资人无法进 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为满足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 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7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 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7月18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969,685,565.02 99.99 其中:债券 12,969,685,565.02 99.9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32,631.37 0.01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12,971,118,196.39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701,177,459.60 127.0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701,177,459.60 127.0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3,268,508,105.42 42.82 10 合计 12,969,685,565.02 169.91 注:本基金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表中所述公允价值为摊余成本+应计利息金额。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70415 17农发15 35,200,000 3,746,977,847.21 49.09 2 170215 17国开15 21,700,000 2,299,617,573.91 30.13 3 092018002 20农发清发02 21,900,000 2,160,178,850.11 28.30 4 160993 20江苏19 13,700,000 1,407,255,715.89 18.44 5 200209 20国开09 8,500,000 876,029,223.63 11.48 注:本基金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表中所述公允价值为摊余成本+应计利息金额。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未包含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未包含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未包含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1.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24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淳厚安裕87个月定开债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7.31-2020.12.31 1.43% 0.01% 1.50% 0.01% -0.07% 0.00% 2021.01.01-2021.12.31 3.99% 0.01% 3.50% 0.01% 0.49% 0.00% 2022.01.01-2022.12.31 4.29% 0.01% 3.38% 0.01% 0.91% 0.00% 2023.01.01-2023.12.31 4.06% 0.01% 3.27% 0.01% 0.79% 0.00% 2024.01.01-2024.06.30 2.04% 0.01% 1.58% 0.01% 0.46% 0.00% 2020.07.31-2024.06.30 16.82% 0.01% 13.91% 0.01% 2.91% 0.0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 2、本基金于2020年7月31日成立,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 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协助提供开立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 息。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 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已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有客观证券表 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该金融资产的价值进行转回。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监控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情况,并对估值结果的公允性进 行评价,基金管理人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 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 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 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 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有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或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本基金暂停运 作期间或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再编制定期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应措施;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本基金暂停或恢复运作; 25、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 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 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 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本基金还将采用多种方法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等发行体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 履行合约进兑付的风险,另外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割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如下风险: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 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 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 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 的风险。 (4)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3、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着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4、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 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 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 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 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 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6、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了减值的,应当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 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7、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 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 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八、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使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变现,能够满足开放期投资的赎 回需求,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 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 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20%部分作为 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 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赎回业务。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期内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 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 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供 开立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供开立国债 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有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外,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 定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 债项评级应在A-1,如无债项评级,其主体评级应在AA(含AA)以上。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 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开放期开始前3个 月至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 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 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0)、(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 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70号607室 法定代表人:邢媛 设立日期:201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8〕16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00-973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债券(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 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外,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 定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 债项评级应在A-1,如无债项评级,其主体评级应在AA(含AA)以上。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 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 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 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3)、10)、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 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 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 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可以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然后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 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 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 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 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业务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 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 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 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 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 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 的资金。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 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4)由于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双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微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服务。 二、线上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线上服务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开展相关咨询,客服人员在 收到邮件咨询后的24小时内答复或联系投资者。 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service@purekindfund.com。 三、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等内 容的服务。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 意见、建议或投诉。 五、联系方式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0-9738 网址:www.purekindfund.com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媒介为证券时报、公司官网(网址:www.purekindfund.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以下为本基金2023 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4日的信息披露文件: 序号 信息披露日 公告名称 1 2023/09/26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期) 2 2023/09/26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 2023/10/25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4 2023/10/25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5 2023/12/14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6 2024/01/22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7 2024/01/22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8 2024/03/20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9 2024/03/30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10 2024/03/30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1 2024/04/22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12 2024/04/22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3 2024/06/13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4 2024/06/28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5 2024/07/19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16 2024/07/19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7 2024/08/31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18 2024/08/31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19 2024/09/11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的更新公告 20 2024/09/12 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 件 二、《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淳厚安裕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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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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